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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行业标准(SN)】 国境口岸化学因子恐怖事件监测规程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9-01 22:10:57
  • SN/T1466-2010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SN/T 1466-2010

  • 标准名称:

    国境口岸化学因子恐怖事件监测规程

  • 标准类别:

    商检行业标准(SN)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10-01-10
  • 实施日期:

    2010-07-16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 .pdf
  • 下载大小:

    4.38 MB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 标准价格:

    0.0 元
  • 出版日期:

    201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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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466-2010 国境口岸化学因子恐怖事件监测规程 SN/T1466-2010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1466—2010
代替SN/T1466—2004
国境口岸化学因子恐怖事件监测规程Codes of surveillance for terroristic event withchemicalfactoratfrontierport2010-01-1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0-07-1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国境口岸化学因子恐怖事件监测规程SN/T1466-2010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网址www.spc.net.cn
电话:68523946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剧厂印刷开本880×12301/16
2010年4月第一版
印张1.25字数26千字
2010年4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1600
书号:155066·2-20631
本标准代替SN/T1466—2004《国境口岸化学因子恐怖事件监测规程》。本标准与SN/T1466一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SN/T1466—2010
根据标准后评估的反馈意见对原标准进行补充,增加了附录D(规范性附录)样品采集及运送。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E、附录F、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勇、姜荣富、潘晶友、高博、张建庆。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SN/T1466-2004。
国境口岸化学因子恐怖事件监测规程SN/T1466—2010
本标准规定了对国境口岸化学因子恐怖事件的监测对象、内容、方法、结果判定和处置。本标准适用于国境口岸对化学因子恐怖事件的监测。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推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SN/T1861出人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规程总则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化学因子恐怖事件terroristiceventwithchemicalfactor利用有毒化学品的化学作用而对人类或动物造成死亡、暂时失能或永久伤害,从而引起社会恐慌的恐怖事件。
individualprot
个人防护
个人用于免受毒剂、生物战剂和放射性灰尘伤害所采取的防护措施。3.3
洗消decontamination
通过某种物理或化学过程消除人员或物品的化学性物质沾染。3.4
二元化学毒剂
binary-ch
icalagents
两种或两种以上无毒或低毒的毒剂前体,分别装在分隔开的容器中,在作用过程中,前体混合,迅速生成毒剂的一类新构型的化学毒剂。3.5
前体precursor
参与产生某种有毒化学品的任何化学反应物。其中包括二元或多元化学系统的任何关键组分。3.6
化学侦检chemicaldetection
为确定目标染毒,辨别毒剂种类,测定染毒程度而采用的手段。包括化学检测、报警、侦毒、化验和毒剂结构鉴定等技术。
4对象
入出境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食品、饮用水。SN/T1466—2010
5准备
5.1制定方案
根据口岸与工作实际制定对突发性化学因子恐怖事件的应急预案。5.2个人防护器材
应根据应急预案的力量配备和任务需求,准备个人防护器材。包括A级防护所需的防扩装置、B级防护所需的防护装置、配套或单独适用的长筒橡胶防化靴和高腕橡胶防化手套(见附录A)。5.3人员
现场监测人员应两人以上,并做好个人防护。5.4用品
监测用品主要有:
采样用品:玻璃器血、情性材料容器、封签、吸管、吸球、采样勺、采样袋、玻璃注射器、气体采样器、滤烟纸、镊子、脱脂棉、采样铲、剪刀、手术刀、记号笔、烧杯、量筒、酒精灯、采样箱;侦检器材:侦检纸、侦毒扣、侦毒片、侦毒粉笔、检毒盒、侦毒箱、毒剂报警器等;封锁现场用品:危险区域红、黄、绿隔离带,患者救治分类红、黄、绿、黑指示标识;洗消药械:含氧、含氯、碱性消毒剂,大容量高压喷雾器。6内容与方法
6.1内容
以下各类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化学毒剂:神经性毒剂;
糜烂性毒剂:
室息性毒剂;
失能性毒剂;
刺激性毒剂;
-全身中毒性毒剂。
各类化学毒剂的毒理作用参见附录B。6.2方法
6.2.1文件审核
进出口监控化学品(具体的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见附录C),应是国务院指定的单位和具有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同时,进口方应是《化学武器公约》的缔约国。6.2.2采样
样品采集和运送见附录D。
6.2.3检验
6.2.3.1物理检验
测定样品的沸点、熔点、密度、蒸气压、折光率等物理性质或测定其色谱、光谱、质谱、核磁共振波谱等分子结构特性鉴别毒剂。有条件的可用傅立叶红外气休分析仪、便携式气相色谱仪等设备。6.2.3.2生物检验
利用昆虫、蛙类、小型鸟类、小型哺乳动物、鱼类和植物对毒剂敏感,中毒后很快出现中毒症状或死亡的特性对样品进行初步检验的辅助性检验方法。发现大范围小动物中毒和死亡是该地点或货物有毒或染毒的征象。
6.2.3.3化学检验
应用毒剂与化学试剂反应后,生成不同的颜色、沉淀、荧光或电位变化等效应和产物进行毒剂的侦2
SN/T1466-2010
检。利用这些原理而制成的各种化学侦检器材在现场进行定性定量测定(参见附录E),初步判定毒剂的种类及浓度,可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6.2.3.4生化检验
利用毒剂与某些生物活性物质的特殊作用来侦检毒剂。7结果判定
7.1可疑
7.1.1非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不具有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从事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业务。
7.1.2具备下列特征的邮包:
夹带有粉末状物品;
无寄信人地址或邮戳显示地址与寄信人地址不符;邮资过多;
收件人称谓不正确或仅有收件人的称谓.但无姓名或标有“亲启”、“机密”:过多的捆绑材料;
有突出的金属线或铝箔;
一有明显油污、斑点或异味。
7.1.3发现的不明化学品,特别是钢瓶装的气态化学品和玻璃容器装的液态化学品。7.1.4突然发生局部集体性急性中毒症状的人群(参见附录F)。突然发生由饮用水或食品等同源感染,中毒症状相似的人群。7.1.5
7.1.6发现大范围小动物中毒或死亡。7.2确认
对可疑事件涉及的入出境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食品、饮用水进行现场分析,并通过侦检确定存在故意制造化学因子危害事件或可引起事件发生的化学因子。8处置
8.1可疑情况
8.1.1非指定的单位,不具有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禁止从事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
8.1.2发现不明或可疑的化学品应采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检验。8.1.3对突发局部集体性急性中毒症状的人群和大范围小动物中毒或死亡事件,应尽快采取侦检措施,隔离并封锁现场。
8.1.4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以便迅速采取相应措施。8.2恐怖事件
8.2.1启动应急预案
启动应急预案.按SN/T1861执行,对事件危害和影响进行快速评价,当事件的危害程度超出检验检疫机构处理能力时,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应急机构处理。8.2.2报告
根据快速评价得出的初步信息,以最快的方式向政府灾害控制部门(属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按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风险预警信息,立即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时在6h内完成初次报告。
初次报告应报告的信息: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通讯方式;以及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发展趋势。
SN/T1466—2010
8.2.3隔离封锁
恐怖事件发生后检验检疫机构应联合相关部门迅速隔绝毒源,封锁现场,紧急疏散人员,迅速将污染区域内的所有人员转移至毒害源上风向的安全区域,并迅速关闭现场通风设施,防止事件扩大,减少中毒范围,为专业防毒救护赢得宝贵时间。8.2.4划分区域
恐怖事件发生后检验检疫机构应联合相关部门迅速确定危险区域,按危险程度,围绕事故现场划分危险区域:
红区(参见附录G):紧邻事件污染现场的地域,用红线将其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在此区域救援人员应装备防护装置以避免被污染:黄区:围绕红区以外的区域,在此区域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装置避免二次污染的危害,以黄色线将其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此线也称洗消线,所有出此区域的人应在此线上进行洗消处理;
一绿区:洗消线外,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8.2.5患者分类
在将患者运转到医疗机构前,将患者分类,分部用相应的标牌配戴在患者胸前或上臂,以便使患者得到最有效的救治:
立即处理(红色)危重患者,指出现可能影响生命损害或指征需要紧急处理和转运:延期处理(黄色):不严重的伤害或中毒,可随后处理或转运;勿需处理(绿色):未中毒,无伤害或轻微中毒或伤害,不需要处理或转运,留待观察;死亡/颜死(黑色):无呼吸,无脉搏,重度昏迷8.2.6现场救护
医疗救治机构的医务人员抵达争件现场后,救护原则是尽快阻止毒物继续侵人人体,维持患者生命体征:
解开患者衣扣,使呼吸通畅。呼吸困难的,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或给氧,注射呼吸中枢兴奋剂;-对心脏骤停的患者,应立即行胸外心脏按摩术;对意识丧失的患者,要注意瞳孔、呼吸、脉搏及血压的变化,及时除去口腔异物,有抽摘发作时,要及时使用安定或苯巴比妥类止痉剂;一口服中毒者应尽早进行催吐,除用手法刺激咽后壁外,可口服吐根碱糖浆催吐;被毒液喷溅到衣服、皮肤上,要把接触的衣服脱掉,喷溅到液体的皮肤要在第一时间用棉花、纱布吸去可见的液滴,再用皮肤消毒剂或肥皂、洗衣粉、碱性物质的水溶液消除染毒部位,后用净水冲洗。胶状毒剂染毒时,先将毒剂轻轻刮去,然后用汽油擦洗,再用消毒剂消毒。8.2.7洗消
8.2.7.1根据侦检确定的染毒范围、毒剂种类、染毒程度和影响评估结果,由消防或防化部队实施针对人员、设备、地面、建筑物的洗消处理。避免和减轻毒剂对人员的伤害,减小恐怖事件的影响与范围。8.2.7.2当化学因子为气态暂时性毒剂时,可以封锁染毒现场,以机械或自然通风消毒,经侦检无毒或无伤害性作用后解除封锁。
8.2.7.3当化学因子为液滴态持久性毒剂时,需组织力量实施洗消。利用化学消毒剂,使毒剂水解、氯化、氧化、分解,从而变成无毒或低毒产物。也可因地、因时制宜,采用其他(如:物理方法、燃气射流方法等)手段实施洗消。洗消处理时不应直接排入下水系统,避免污染环境、地下水源。8.2.8处置措施的评价
8.2.8.1根据化学因子恐怖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选用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影响天数、影响范围、环境监测指标等评价处置措施效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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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2事件处置后应对口岸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泄漏源已经消除,现场环境有害物质浓度低于最高容许浓度或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8.2.9响应结束与总结
事件处置结束后,根据事件响应的级别,由相应的专家小组提议,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宣布该次应急响应结束。将整个过程与结果详尽地做出专题性总结报告,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SN/T1466—2010
A.1A级防护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个人防护器材及防护要求
为免受毒剂蒸气、液滴和粉尘的毒害作用而采取的完全封闭的最高等级的防护措施,可隔绝周围有毒气体和液体,对人员提供完善的保护。包括隔绝式防毒衣和配套使用的带供气系统的隔绝式防毒面具、防毒帽垫、防毒手套等装置。A.2B级防护
为免受有毒化学品液体喷溅和粉尘沾染的毒害作用而采取的次一等级的防护措施,对人员提供不密闭状态下较完善的保护。包括透气式防毒服和配套使用的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其他特种防毒面具、防毒手套、防毒靴套等装置。
A.3防护要求
A.3.1化学因子恐怖事件发生时,为避免和减轻毒剂对人员的伤害,应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A,3.2化学因子为神经性、室息性或全身中毒性毒剂时,应达到A级防护要求。A.3.3可判明化学因子不属神经性、室息性或全身中毒性毒剂以外的其他不挥发的有毒固体或液体时,应达到B级防护要求。
A.3.4对不明毒源事件的现场救援人员,应达到A级防护要求。6
毒剂类别
神经性毒剂www.bzxz.net
糜烂性毒剂
息性毒剂
全身中毒性毒剂
刺激性毒剂
失能性毒剂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化学毒剂类别及毒理作用表
表B.1化学毒剂类别及毒理作用表理
以损害神经系统为主要毒害特征。破坏机体细胞,以皮肤或粘膜糜烂作用为主要毒害特征。主要损害肺组织,引起肺水肿,导致呼吸困难或室息,主要抑制组织细胞内的呼吸酶系,使其不能利用氧,导致肌体内室息。
对眼和工吸吸道有强烈刺激作用。造成人员督时失去正常的精神、躯体功能。SN/T1466—2010
代表性毒剂名称
沙林、塔崩、梭曼、维埃克斯
芥子气、路易氏剂
光气、双光气、氟气
氯化氰、氢氰酸
苯氯乙酮、亚当氏剂
毕兹、芬太尼
SN/T1466—2010
C.1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C.1.1有毒化学品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C.1.1.1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氟麟酸烷(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例如:沙林:甲基氟膦酸异丙酯【T07-44-8)梭曼:甲基氟膦酸频那酯(96-64-0)C.1.1.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氰膦酸烷(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例如:塔崩:二甲氨基氰麟酸乙酯(77-81-6)C.1.1.3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硫代膦酸烷基(氢或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基)-S-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盐例如:VX:甲基硫代膦酸乙基-S-2-二异丙氨基乙酯(50782-69-9)C.1.1.4硫芥气:
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2625-76-5)芥子气:二(2-氯乙基)硫醚(505-60-2)二(2-氯乙硫基)甲烷(63869-13-6)倍半芥气:1,2-(2-氯乙硫基)乙烷(3563-36-8)1,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63905-10-2)1,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142868-93-7)1,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42868-948)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63918-90-1)氧芥气:二(2-氯乙硫基乙基醛(63918-89-8)C.1.1.5路易氏剂:
路易氏剂1:2-氟乙烯基二氯肿541-25-3)路易氏剂2:二(2-氯乙烯基)氯肿(40334-69-8)路易氏剂3:三(2-氯乙烯基)肿(4Q334-70-1)C.1.1.6氮芥气:
HN1:N,N-二(2-氯乙基)乙胺(538-07-8)HN2:N,N-二(2-氟乙基)甲胺(51-75-2)HN3:三(2-氯乙基)胺(555-77-1)C.1.1.7石房蛤毒素(35523-89-8)C.1.1.8葩麻毒素(9009-86-3)
C.1.2前体
C.1.2.1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麟酸二氟例如:DF:甲基膦酸二氟(676-99-3)C.1.2.2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亚麟酸烷基(氢或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基)-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例如:QL:甲基亚膦酸乙基-2-二异丙氨基乙酯(57856-11-8)C.1.2.3氯沙林:甲基氯膦酸异丙酯(1445-7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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