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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28 06:23:05
  • GB17509-2008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 17509-2008

  • 标准名称: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1998-10-19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331.25 K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道路车辆工程>>道路车辆装置>>43.040.20照明、信号和报警设备
  • 中标分类号:

    车辆>>车用电子、电气设备与仪表>>T38照明与信号设备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 页数:

    12页
  • 标准价格:

    14.0 元
  • 出版日期:

    2010-01-01
  • 计划单号:

    20063047-Q-303

其他信息

  • 首发日期:

    1998-10-19
  • 起草人:

    王华、陈戟、俞培锋
  • 起草单位:

    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
  • 归口单位: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提出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相关标签:

    汽车 挂车 转向 信号灯 配光 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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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M、N和O类车辆使用的各种类型转向信号灯。本标准中,上述转向信号灯也称为装置。 GB 17509-2008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17509-2008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43.04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7509-2008
代替GB17509—1998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direction indicators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2008-12-3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0-01-01实施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前言
GB17509—2008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6Rev3Amend5《关于批准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的统一规定》,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删除了管理条款;
一删除了“制造商生产一致性控制方法的最低要求”附件;删除了“检验员抽样的最低要求”附件;增加了检验规则。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一般要求,配光性能,光色和试验方法等,与ECER6Rev3Amend5一致。
本标准代替GB17509—1998《汽车和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与前版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一修改了前版第2章“引用标准”;修改了前版第3章“术语和分类”,改为第3章“术语和定义”和第4章“分类”;修改了前版第4章“配光性能”,改为本版第6章的“要求”;删除了前版第5章“对灯泡的规定”,相关增加内容入本版第6章的“要求”;修改了前版第6章“光度测量方法”,改为本版第7章的“试验方法”;删除了前版第7章“色度测量方法”,相关增加内容人本版第6章的“要求”和第7章的“试验方法”;
修改了前版第8章“检验规定”,改为本版第8章“检验规则”;一增加了与光源模块相关的内容;—增加了闪烁点亮的试验要求;增加了不可更换光源转向信号灯的测量方法:一增加了转向信号灯安装高度不高于750mm的配光测量要求;增加了转向信号灯有不止一个位置或者在一个区域内的不同位置时的配光测量要求。对于新申请型式检验的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本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本标准实施前已通过型式检验的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本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主华、陈戟、俞培锋。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7509—1998。
1范围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GB17509—2008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M、N和O类车辆使用的各种类型转向信号灯。本标准中,上述转向信号灯也称为装置。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谁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4599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15766.1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GB15766.1-2000idtIEC60809:1995)
ECER37关于机动车及其挂车灯具认证用灯丝灯泡认证的统一规定3术语和定义
GB4785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分类
4.1转向信号灯的类别
按在车辆上的安装位置和功能,规定装置的类别和光分布最小角(见图1):a)1类装置安装位置与近光灯或前雾灯的距离不小于40mm的前转向信号灯;b)1a类装置安装位置与近光灯或前雾灯的距离大于20mm,小于40mm的前转向信号灯;1b类装置安装位置与近光灯或前雾灯的距离不大于20mm的前转向信号灯;c
2a类装置安装在车辆后部,具有一个发光强度等级的后转向信号灯;d)
2b类装置安装在车辆后部,具有两个发光强度等级的后转向信号灯;f)3类装置用于在车辆上仅装用本类侧转向信号灯场合的侧前转向信号灯;g)4类装置用于在车辆上装用2a类或者2b类装置场合的侧前转向信号灯;h)5
5类和6类装置用于在车辆上装有1类、1a类、1b类和2a类、2b类装置场合的辅助侧转向信号灯。
4.2图1中垂直角V为相对于水平面的角度,水平面以上为正,水平面以下为负,水平角H为相对于基准轴线和车辆向前行驶方向的角度,在装置的光度测量状态,在基准轴线以右为正,以左为负。1
GB17509—2008
车辆、
H=45°
基准轴线
H-80°
V=±15°
a)1、1a和1b类
基准轴线
H=60°
V=±15°
e)3类
H=45°
基准轴线
H=45°
H=-55*
V=±15
d)4类
箭头指示车辆向前行驶方向
基准轴线
V=±15
b)2a和2b类
车辆、
H=80°
基准轴线
H=55°
A方向
5类V=±15°
6类V=十+30°~
e)5类和6类
图1转向信号灯的类别和光分布最小角5转向灯的不同型式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装置:a)商标名称或商标;
光学系统的特性(发光强度等级,光分布最小角,使用的灯丝灯泡或光源模块的种类等);b)
c)装置的类别。
但是,灯丝灯泡颜色或者滤光片颜色改变可以视为同一型式。6要求
6.1该装置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规定。
6.2在图2所示的区域内,装置的光色应为琥珀色,其色度特性应符合GB4785规定。在该区域外,光色应无明显变化。
6.3可更换光源的装置应使用符合GB15766.1或ECER37规定的灯丝灯泡。6.4对于使用的光源模块,应当设计为即使在黑暗中也能将其安装在正确的位置上;并且能够防止误2bZxz.net
操作。
6.5配光性能
GB17509—2008
6.5.1对光分布的要求见图2。图2中格栅线交叉处的数字为百分数,表示该方向发光强度最小值与基准轴线方向[1、la、1b、2a、2b、3或4类(向前)]或A方向(6类)发光强度最小值的比值,A方向即H=5°V=0°方向。
6.5.2各类装置在基准轴线方向或在A方向的发光强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10-
—10°
指向车辆外侧
a)1、la、1b、2a、2b、3和4(向前)类40
b)6类
图2配光分布
6.5.3在发光强度分布范围内(见图2)除基准轴线方向和A方向外:10
6.5.3.1其他各方向上相应各类装置的发光强度应不小于表1发光强度的最小值与相应方向标明的百分数的乘积;
6.5.3.2在该范围内发出的光应变化均匀,即在格栅线围成的范围内任一方向测得的发光强度不应小于该方向周围诸方向中的发光强度的最小值。6.5.4在光分布最小角范围内(见图1)对各类装置的要求:3
GB17509—2008
发光强度应符合:
1b类装置不小于0.7cd;
1、la、2a、3、4(向前)和2b(白天)类不小于0.3cd;2b(夜晚)类装置不小于0.07cd;4(向后)类和5类装置不小于0.6cd,表1
2b(白昼)
2b(夜晚)
3(向前)
3(向后)
4(向前)
4(向后)
发光强度的最小值
发光强度的最大值
标有“D\的单灯
单位为坎德拉
两个单灯组合
除了2a类,相同功能的两个灯或者多个灯,对车辆安装而言,根据GB4785中的定义可视为单灯。在这种情a
况下,当任何一个光源失效时,仍应符合最小发光强度要求。当所有光源都点亮时不超过表1中对应的发光强度的最大值,该最大发光强度由单灯限值乘以1、4给出。对于包含不止一个光源的单灯:a)所有串联的光源视为一个光源。b)
当一个光源失效时,仍应满足发光强度最小值的要求。但是,对于设计为仅适用两个光源的灯具,如果在技术说明书中指出装用该灯具的车辆上有操作指示器,在其中任何一个光源失效的时候均能够显示,则充许灯具基准轴线上的最小发光强度限值为原值的50%。当所有的光源都点亮时,对于未标有“D\的单灯,其最大发光强度允许超出单灯的规定值,但不允许c)
超出表1中对应的两个单灯组合的规定值。在10视场(即H=土10,V=士10°)外,1、2b(夜晚)、3(向前)和4(向前)类装置的发光强度6.5.4.2
应不大于表2的限值;在10°视场和5°视场(即H=士5,V=士5°)之间的区域(含边界),这些装置允许的最大发光强度也应平缓地增加到表1规定的最大值。表2
2b(夜晚)
13(向前)和4(向前)
在10°视场外发光强度的最大值标有“D\的单灯
单位为坎德拉
6.5.4.3在15°视场(即H一士15°,V一士15°)外,1a和1b类装置的发光强度应不大于表3的值;在15°视场和5°视场之间的区域,这些装置允许的最大发光强度也应平缓地增加到表1的最大值。4
在15\视场外发光强度的最大值标有\D\的单灯
6.5.5在可以观察到装置的任何方向,发光强度不得大于表1的最大值GB17509—2008
单位为坎德拉
6.6对于2b类装置,应测量它在白昼和夜晚使用状态下,自电源接通时至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强度达到光源连续发光时初始测量值的90%所需的时间,对应于夜晚的时间不应超过对应于白昼的时间。6.7当装置安装高度不高于750mm,一5°以下测量点和区域不进行测量。7试验方法
7.1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4599规定。7.2应确定装置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边界。7.3配光测试电压
7.3.1对装用可更换灯丝灯泡的装置,配光性能测量应使用相应类型的标准灯丝灯泡,并且在规定的试验光通量下进行。
7.3.2不可更换光源的装置配光性能测量,应各自在6.75V、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7.3.3对于需用特殊电源的装置,制造商应提供为此类光源所需的专用电源,并在制造商规定的电压下进行测量。
7.3.4对于使用附加装置获得夜晚发光强度的2b(夜晚)类装置,为测量夜晚发光强度而施加于附加装置的电压应等同于测量白发光强度而施加于灯泡的电压。7.4配光性能测量前,应将光源以测量时的电压点亮,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7.5对于因装置结构的限制,使用发光二极管(LED)或者需要间歇工作才能避免过热的情况下,允许在闪烁状态下进行测量:
7.5.1其应在f=(1.5士0.5)Hz的频率下转换开关,并且在95%光强度峰值时测量,脉冲持续时间应当大于0.3s。
7.5.2在装用可更换灯丝灯泡的装置中,灯丝灯泡应在试验光通量下点亮。在所有其他的情况下,使用6.3中规定的电压,电压上升时间和下降时间不超过0.01s。7.5.3在闪烁测量的情况下,最终测量的发光强度结果是最大发光强度。7.6各类装置的配光性能测量
7.6.1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装置配光性能测量,应用装置内现有的光源。7.6.2当装用数只灯丝灯泡,允许使用批量生产的灯丝灯泡在6.75V、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应修正所产生的发光强度值,按6.3相应规定的试验光通量与试验电压(6.75V、13.5V或28.0V)下光通量的平均值之比是修正系数,所使用的每个灯丝灯泡的实际光通量与其平均值的偏差应不天于土5%,也可以在每个灯泡的位置上遂一使用工作手试验光通量状态的标准灯泡进行测量,并将每个位置上的单独测量结果相加。7.6.3对于所有不是装用灯丝灯泡的装置,经过1min和30min的闪烁模式(f=1.5Hz,灯亮时间与一次闪烁全过程时间比为50%)后,其发光强度应符合表1、表2和表3最大值和最小值的要求,点亮1min时的各点的发光强度,应通过点亮1min和点亮30min时在HV上的发光强度的比值与点亮30min时各点的发光强度测量结果相乘得出。7.7当进行配光测试时,应进行适当的遮蔽,以避免杂散光。7.8配光性能的测量距离,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中的距离平方反比定律。5
GB17509—2008
7.9从灯具基准中心观察时,光接收器的张角是介于10至1°之间。7.10在图1中任何一个方向测量时,其角度偏差应不大于15。7.11装置安装在车上,有不止一个位置或者在一个区域内的多个不同位置时,配光测量应在每个位置,或者在制造商指定的基准轴区域内的极限位置进行测量。7.12按6.2色度检验应使用标准光源A(色温2856K)。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装置,则应各自在6.75V、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用目视观察图2区域外的光色变化。8检验规则
8.1装置的不同型式按第5章规定判定。8.2装置应进行型式检验和生产一致性检验。符合8.3或8.4相应规定的,则认为该装置通过型式检验或生产一致性检验。
8.3型式检验
8.3.1制造商应提供:
足以识别该型式装置的图纸一式三份,并标明基准轴线(H一0°,V一0°),基准中心和安装在车a)
辆上的几何位置;
b)一份简明的技术说明书。除了不可更换光源的装置外,应规定所使用的灯丝灯泡类型;c)
样灯两只(对于可更换光源的装置,包括灯丝灯泡),对于2b类装置,需要时应提供获得两个发光强度等级的附加装置。
8.3.2每只样灯应符合6.1、6.3或6.4,以及6.6规定。8.3.3按第7章规定进行试验时,每只样灯应符合6.2和6.5相应规定。8.4生产一致性检验
8.4.1对型式检验合格的装置,用从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生产一致性。8.4.2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6.1、6.3或6.4,以及6.6规定8.4.3按第7章规定进行试验时,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6.2规定。8.4.4按第7章规定进行试验时,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6.5相应规定,允许其中:a)最小发光强度不小于6.5规定值的80%;最大发光强度不大于6.5规定值的120%。b)
GB1750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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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GB17509—2008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网址spc.net.cn
电话:68523946
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开本880×12301/16
印张0.75
字数14千字
2009年4月第一版2009年4月第一次印刷*
书号:155066·1-36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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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010)6853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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