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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行业标准(SN)】 出口罐头检验规程罐装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3 11:36:22
  • SN0400.4-1995
  • 已作废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SN 0400.4-1995

  • 标准名称:

    出口罐头检验规程罐装

  • 标准类别:

    商检行业标准(SN)

  • 标准状态:

    已作废
  • 作废日期:

    2006-05-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140.95 KB

标准分类号

  • 中标分类号:

    >>>>X7 综合>>标志、包装、运输、贮存>>A82包装材料与容器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页数:

    5页
  • 标准价格:

    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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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0400.4-1995 出口罐头检验规程罐装 SN0400.4-1995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SN0400.4---1995
本标准依照美国联邦法规21CFRPart108、113、U.S.A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历年下达的“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文件有关内容,并考虑到我国头工业的具体情况而制定。本标准以固形物最大装髓量、真空、封口作为关键控制点来加以控制,符合国际上罐头食品生产管理的最新模式。通过控制罐装过程中关键控制点的方法来提高头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从而达到提高我国整个髓头生产质量水平的目的。本标准的制定,为罐装过程提供了一个较全面的、可操作性强的控制手段。
本标准为《出口罐头检验规程》系列标准之一,为过程检验标准。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贤敏、徐海英。93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出口罐头检验规程
Rules for inspection of canned food for export-Filling and seaming
SN 0400.4---1995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罐头生产过程中罐头固形物最大装罐量、真空和封口检验的抽样、检验、判定和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罐头生产中罐装过程的控制。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SN0400.3—1995出口罐头检验规程容器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Www.bzxZ.net
3.1固形物最大装罐量
在不影响罐头杀菌安全性的情况下允许装入的最大固形物重量。4抽样
4.1固形物最大装罐量检验的抽样机械装罐或人工装罐,每台装罐机或衡器每隔15min随机抽取1罐。4.2真空检验的抽样
4.2.1加热排气,每隔15min抽取已排气的罐头1罐测定中心温度。4.2.2真空封罐,每隔15min测定一次真空封罐机的真空度。4.3封口检验的抽样
4.3.1目测检验的抽样
每隔1h每台封口机的每个机头抽取1罐,并编上对应的编号。4.3.2解剖检验的抽样
每隔2h每台封口机的每个机头抽取1罐,并编上对应的编号。5检验
5.1检验器具
5.1.1衡器:精度为1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5-09-20批准94
1996-01-01实施
SN 0400.4--1995
5.1.2圆筛:圆筛直径为200mm(测定净重小于1.5kg的罐头)或直径为300mm(测定净重大于或等于1.5kg的罐头)。圆筛空眼为2.8mm×2.8mm。圆筛用不锈钢丝织成,不锈钢丝直径为1mm。5.1.3水银温度计:精度为0.5℃。5.1.4真空表:精度为0.005MPa。5.1.5游标卡尺:精度为0.02mm。5.1.6卫生开罐力。
5.1.7钳子。
5.2检验步骤
5.2.1固形物最大装罐量检验
将内容物倾倒在预先称重的圆筛上,不搅动,倾斜筛子,沥干2min后将圆筛连同沥干物一并称重,按式(1)计算:
W-Wr-W2
式中:W--—固形物装量,
Wi-—圆筛加固形物重量,g;
W,圆筛重量,g。
5.2.2真空检验
5.2.2.1罐头加热排气中心温度测定将水银温度计插入头中心,所测得的温度即为排气后头的中心温度。5.2.2.2真空封罐真空度测定
在真空封罐时,测定真空表所显示的最高真空度。5.2.3封口检验
目测与解剖检验按SN0400.3规定的方法检验。6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理
6.1固形物最大装量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理(1)
6.1.1固形物装罐量不超过设定的固形物最大装量,判为可以接受,固形物装量超过设定的固形物最大装罐量,判为不可以接受。6.1.2最大装罐量检验的结果为不可以接受可复验一次,复验的样品在不可以接受样品的同一一抽样地点加倍抽取。
6.1.3复验样品的结果全部可以接受判为复验可以接受,复验的样品中有1罐不可以接受,判为复验不可以接受。
6.1.4固形物装量检验的结果可以接受或复验可以接受,可以继续生产,固形物装罐量复验的结果不可以接受,应立即停止装髋。人工装,应校核衡器,机械装,应检查机械装罐设备,已装未封口的罐头全部复磅;必要时调整固形物装罐量。6.1.5按6.1.4处理后的固形物装生产线经试运转,并加倍抽样检验可以接受后可恢复正常生产。6.2真空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理
6.2.1罐头加热排气中心温度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理6.2.1.1中心温度不低于设定的加热排气温度,判为可以接受;中心温度低于设定的加热排气温度,判为不可以接受。
6.2.1.2加热排气温度检验的结果为不可以接受可复验一次,复验的样品在不可以接受样品的同一抽样地点加倍抽取。
SN 0400.4-1995
6.2.1.3复验样品的结果全部可以接受判为复验可以接受;复验的样品中有1罐不可以接受,判为复验不可以接受。
6.2.1.4加热排气温度检验的结果为可以接受或复验可以接受,可以继续生产;加热排气温度复验的结果不可以接受,应立即停止生产。检查排气设备工作是否正常;蒸气供应是否充足,已排气未封口的罐头应重新排气;必要时适当调整排气设备的速度或蒸气供应量。6.2.1.5按6.2.1.4处理后的生产线经试运转,并加倍抽样检验可以接受后可恢复正常生产。6.2.2真空封罐真空度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理6.2.2.1真空度不低于设定的封罐真空度,判为可以接受;真空度低于设定的封罐真空度,判为不可以接受。
6.2.2.2真空度检验的结果为不可以接受可复验-次。6.2.2-3复验的结果可以接受判为复验可以接受;复验的结果不可以接受,判为复验不可以接受。6.2.2.4真空度检验的结果为可以接受或复验可以接受,可以继续生产;真空度复验的结果不可以接受,应立即停止生产。检查真空设备工作是否正常;必要时适当调整封口真空度。6.2.2.5按6.2.2.4处理后的真空封罐设备经试运转,并检验可以接受后恢复正常生产。6.3封口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理
6.3.1目测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理6.3.1.1样品无快口、锐边、大塌边、假封、垂唇、跳封、牙齿、代号打穿、罐身起棱等缺陷,罐头的外高、罐盖卷边宽度、卷边厚度和埋头度在该罐型规定的尺寸范围内,则判为可以接受;样品有快口、锐边、大塌边、假封、垂唇、跳封、牙齿、代号打穿、罐身起棱等一个或一个以上缺陷,头的外高、罐盖卷边宽度、卷边厚度和埋头度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超出该罐型规定的尺寸范围内,判为不可以接受。6.3.1.2目测检验的结果为不可以接受可复验-一次,复验的样品在不可以接受样品的同一抽样地点按原抽样数量抽取。
6.3.1.3复验样品的结果全部可以接受判为复验可以接受;复验的样品中有1罐不可以接受,判为复验不可以接受。
6.3.1.4目测检验的结果为可以接受或复验可以接受,可以继续生产;目测复验的结果不可以接受,应立即停车校车。
6.3.1.5经校车调试并抽样检验可以接受后,可恢复正常生产。6.3.2解剖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理6.3.2.1样品的外高、罐盖卷边宽度、卷边厚度、埋头度、盖钩和身钩长度在该罐型规定的尺寸范围内,并且紧密度、接缝盖钩完整率、送接率均达到50%以上,判为可以接受,样品的外高、盖卷边宽度、卷边厚度、埋头度、盖钩和身钩长度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超出该罐型规定的尺寸范围,或者紧密度、接缝盖钩完整率和迭接率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达不到50%以上,判为不可以接受。6.3.2.2解剖检验的结果为不可以接受可复验一次,复验的样品在不可以接受样品的同一抽样地点按原抽样数量抽取。
6.3.2.3复验样品的结果全部可以接受判为复验可以接受;复验的样品中有1罐不可以接受,判为复验不可以接受。
6.3.2.4解剖检验的结果为可以接受或复验可以接受,可以继续生产;解剖复验的结果不可以接受,应立即停车校车。
6.3.2.5经校车调试并抽样检验可以接受后可恢复正常生产。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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