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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业标准(NY)】 无公害食品产品检验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11 12:48:01
  • NY/T5340-2006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NY/T 5340-2006

  • 标准名称:

    无公害食品产品检验规范

  • 标准类别:

    农业行业标准(NY)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06-01-26
  • 实施日期:

    2006-04-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342.10 K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食品技术>>67.040食品综合
  • 中标分类号:

    食品>>食品综合>>X00标准化、质量管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农业出版社
  • 书号:

    16109.751
  • 页数:

    5页
  • 标准价格:

    8.0 元
  • 出版日期:

    2006-05-12

其他信息

  • 起草人:

    丁保华、王富华、廖超子、罗斌等
  • 起草单位: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部蔬菜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 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提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标准简介标准简介/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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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品检验类别、抽样和判定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公害农产品的产品检验。 NY/T 5340-2006 无公害食品产品检验规范 NY/T5340-2006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67.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5340—2006
无公害食品
2006-01-26发布
产品检验规范
2006-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言
NY/T5340—2006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部蔬菜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保华、王富华、廖超子、罗斌、杜应琼、肖荣英、陈思、樊红平。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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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产品检验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品检验类别、抽样和判定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品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
NY/T5340—2006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推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弓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产品抽样规范第1部分:通则
NY/T5344.1-2006
5.无公害食品
无公害食品
NY/T5344.22006
NY/T5344.3—2006
NY/T5344.4—2006
NY/T 5344.52006
NY/T5344.62006
无公害食品
无公害食品
无公害食品
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2部分:粮油
产品抽样规范
第3部分:蔬菜
产品抽样规范
第4部分:水果
产品抽样规范
产品抽样规范
第5部分:茶叶
第6部分:畜禽产品
NY/T5344.7—2006无公害食品
品产品抽样规范
第7部分:水产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4号(1999)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3检验类别
3.1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产品标准中有规定的包装,标志净含量、感官等,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3.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产品标规定的全部要求(指标)进行检验,一般情况下每个生产周期要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主管部门或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b)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e)初加工品的原料,工艺、配方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3.3认证检验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时要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全面考核,应按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获得标志使用权。检验项目为相应的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指标;如果是尚未制定无公害标准但仍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规定范围内的产品,应根据农业部有关规定按程序确定检测项目。3.4监督检验
监督抽查检验是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的跟踪检验。组织监督抽查的机构可以根据抽查农产品产地环境情况、生产过程中的化肥和农药等投人品的使用情况及当时所检产品中存在的主要质量安全问题确定检测项目,并应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1
NY/T5340—2006
4抽样
按NY/T5344.1-2006、NY/T5344.2—2006、NY/T5344.3-2006、NY/T5344.4-2006NY/T5344.5—2006NY/T5344.6—2006、NY/T5344.7—2006规定执行。5判定规则
5.1结果判定
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包装、标志、净含量、感官等常规项目有2项以上或任何1项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一项常规项目不符合要求,可重新加倍取样检验,仍不符合规定时,则该批产品不合格。5.2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次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复检,以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4号(1999)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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