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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行业标准(FZ)】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27 21:09:10
  • FZ/T01053-1998
  • 已作废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FZ/T 01053-1998

  • 标准名称: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 标准类别:

    纺织行业标准(FZ)

  • 标准状态:

    已作废
  • 发布日期:

    1998-06-29
  • 实施日期:

    1999-01-01
  • 作废日期:

    2007-11-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100.90 KB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 书号:

    155066.2-12463
  • 页数:

    5页
  • 标准价格:

    8.0 元
  • 出版日期:

    2004-03-23

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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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T 01053-1998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FZ/T01053-1998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FZ/T01053—1998
纤维种类及其含量是标志纺织品品质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消费者购买纺织品时的关注点。因此,正确标注纺织品的纤维名称及纤维含量,对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假冒产品,提供正当的竞争促销手段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国内市场上销售的纺织品(包括纺织面料和纺织制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国外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也应按本标准的规定标明纤维种类和含量。纤维的名称采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术语或名称,不允许使用产品名称、商业名称、外来语等。纤维含量的标注方法与有关标准的规定及习惯标法相一致,并有所补充。纤维含量的允差范围以及关然纤维产品“纯\的含义与有关产品的规定或标推相符合。本标准由中国纺织总会科技发展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毛纺织品分技术委员会、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棉纺织印染分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窦茹真、郑字英、杨林根、孙寿椿、部天乐。161www.bzxz.net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纤维含量的标识
纺织品
Textiles-Designation of fibre contant本标准规定了标注纺织纤维含量的要求、原则及含量允差。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各种纺织品和纺织服装产品。2引用标准
FZ/T01053—1998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4146--84纺织名词术语(化纤部分)GB/T11951—89纺织品天然纤维术语3标注要求
3.1国内市场上销售的纺织品和纺织服装应标明纤维的名称及其含量。3.2每卷面料、每件产品应标明纤维的名称及其含量。3.3带有里料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3.4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分别标明外套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3.5由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织物拼缀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3.6在产品中仅起装饰作用的附加部分可以不标。4标注原则
4.1纤维名称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化学纤维名称采用GB/T4146-一84中1.2规定的名称,天然纤维名称采用GB/T11951中规定的名称。4.2纤维含量以成品中某种纤维含量占纤维总量的百分数表示。4.3纯纺产品,列出纤维名称,按5.1规定表示。4.4两种及两种以上纤维组分的混纺产品或交织产品,列出每一种纤维的名称,并在名称前面或后面列出对应的纤维含量。可按纤维含量递减的顺序列出,也可按4.5b)和4.5c)的顺序列出。4.5两种及两种以上纤维组分的混纺产品或交织产品,纤维含量相同时,按下列规定的顺序标注a)天然纤维与化学纤维的混纺产品或交织产品,天然纤维在前,化学纤维在后:b)不同天然纤维的混纺产品或交织产品,按绒(山羊绒、耗牛绒、骆驼绒、羊驼绒等)、羊毛、马海毛、兔毛、丝(桑蚕丝、椎蚕丝等)、麻(亚麻、苎麻、黄麻、大麻等)、棉等顺序排列c)不同化学纤维的混纺产品或交织产品,一般按涤纶、锦纶、腈纶、粘纤、氨纶、丙纶、铜氨、醋酯等顺序排列。
国家纺织工业局1998-06-29批准162
1999-01-01实施
5含量充差
FZ/T 01053—1998
根据纤维种类和产品的品种,含量允差规定如下:5.1纯纺产品
棉纤维含量为100%的产品,标记为100%棉或纯棉。5.1.2蚕丝
蚕丝纤维含量为100%的产品,标记为100%蚕丝或纯蚕丝(注明蚕丝种类)。5.1.3麻
麻纤维含量为100%的产品,标记为100%麻或纯麻(注明麻纤维种类)。5.1.4羊绒
羊绒含量为100%的产品,标记为100%羊绒;由于山羊绒纤维中的形态变异及非人为混入羊毛的因素,羊绒纤维含量达95%及以上的产品,可标记为100%羊绒。5.1.5羊毛
羊毛纤维含量为100%的产品,标记为100%羊毛。精梳产品:羊毛纤维含量为95%及以上,其余加固纤维为锦纶、涤纶时,可标记为纯毛(其中绒线、20.8tex以上的针织绒线和毛针织品不允许含有非毛纤维);有可见的、起装饰作用纤维的产品,羊毛纤维含量为93%及以上时,可标为纯毛。粗梳产品:锦纶、涤纶加固纤维和可见的、起装饰作用的非毛纤维的总含量不超过7%,羊毛纤维含量为93%及以上时,可标为纯毛(其中毛毯除经纱外、驼绒除地纱外不允许含有非毛纤维)。5.1.6化学纤维
化学纤维含量为100%的产品,标记为100%化纤或纯化纤(注明化学纤维名称)。5.2二组分纤维混纺或交织产品
5.2.1羊绒含量为15%以上的产品,羊绒纤维含量百分比允许偏差为一3,其中粗梳织品为一4;羊绒含量为15%及以下的产品,羊绒纤维含量百分比允许偏差为一2,但羊绒含量最低不得低于5%。5.2.2毛混纺或交织产品,毛纤维含量百分比允许偏差为一3,其中粗梳毛织品为一4。5.2.3含麻的产品,麻纤维含量百分比允许偏差为一4。5.2.4棉与化纤的混纺产品,棉纤维含量百分比允许偏差为土1.5,针织混纺产品棉纤维含量百分比允许偏差为一3;棉与化纤的交织产品,棉纤维含量百分比允许偏差为一5。5.2.5丝与其他纤维的混纺或交织产品,丝纤维含量百分比允许偏差为--5。5.2.6二组分化学纤维产品,其中性能较好的纤维含量百分比允许偏差为一5。5.3三组分及三组分以上纤维混纺或交织产品性能较好的纤维含量减少以及性能较差的纤维含量增加,其含量百分比允许偏差按5.2规定的绝对值。
5.4其他纤维的产品,可参照相似种类产品的规定。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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