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SN/T 0421—95
出口咸猪手检验规程
Rule of inspection of salted low-foreleg for expor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SN/T 0421—95
出口咸猪手检验规程
Rule of inspection of salted low-foreleg for export代替 ZB X22 017—90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咸猪手抽样、原料、成品及包装、检验方法和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咸猪手的检验。
2 引用标准
| GB 5009.33 |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 |
| GB 5009.42 | 食盐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
| GB 5009.44 |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
| GB 5033 | 出口产品包装及瓦楞纸箱 |
| SN 0410 | 出口冻猪肉及冻猪副产品 |
| SN 0411 | 出口冻猪肉及冻猪副产品检验规程 |
3 术语
咸猪手,取新鲜猪胴体之前臂部上端肘关节至下端腕关节经腌制而成。
4 检验
4.1 原料检验
4.1.1 用于加工咸猪手的猪只必须加工、放血良好。
4.1.2 取新鲜猪胴体之前臂部上端肘关节至下端腕关节为咸猪手原料。原料在加工前不得冷冻。
4.1.3 原料必须外形完整,切面平齐,不露骨,色泽、气味正常;肌肉丰满,皮薄,肉嫩。
4.1.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作为原料进行加工:
- 加工不良、放血不充分者;
- 皮肤损伤超过二处,每处超过 $1\text{cm}^2$ 者;
- 皮肤损伤过深见肌肉者;
- 有毛根、粪污、胆污及其他有碍卫生者。
4.1.5 原料的兽医卫生检验按 SN 0410 或 SN 0411 之规定进行。
4.2 抽样
4.2.1 抽样原则:按不同规格、报验批次、生产班次,随机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2 成品检验抽样:以100箱为基数抽样3箱,每超过100箱增抽1箱,尾数不足100箱按100箱计;进行蒸煮试验者每批抽样3~5只;化验抽样,每批不得少于3只。
4.2.3 抽样数量可根据生产情况,产品质量情况酌情增减。
4.3 规格检验
4.3.1 咸猪手规格如表1。
表1 咸猪手规格
| 级别 | 重量,g | 长度,mm |
|---|---|---|
| 大 | 570以上 | 171及以上 |
| 中 | 461~570 | 141~170 |
| 小 | 370~460 | 110~140 |
| 大、中、小级每箱净重25kg,允许±0.1kg | ||
4.3.2 检验方法:在检验时用不锈钢尺丈量其长度,用台秤称其重量。
4.4 感官检验
4.4.1 咸猪手感官指标见表2。
表2 咸猪手感官指标
| 项目 | 指标 |
|---|---|
| 色泽 | 皮乳白,脂肪白色,肌肉呈桃红色或玫瑰红色,无发黄现象 |
| 组织形态 | 皮完整并有弹性,肉质细嫩,肌肉丰满,组织致密,有坚实感 |
| 气味 | 具有咸猪手特有气味,无异味 |
| 滋味(煮熟) | 咸甜可口,具有咸猪手特有的风味。 |
4.4.2 检验方法:检验用眼观、手摸、鼻嗅、嘴尝等感官方法进行。
4.5 理化检验
4.5.1 理化检验项目及指标见表3。
表3 理化检验项目及指标
| 项目 | 指标 |
|---|---|
| 食盐(以NaCl计),% | ≤8.0 |
| 亚硝酸盐(以$NaNO_2$计),mg/kg | ≤20.0 |
|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 ≤15.0 |
4.5.2 检验方法
食盐检验按GB 5009.42方法进行;亚硝酸盐检验按GB 5009.33方法进行;挥发性盐基氮检验按GB 5009.44方法进行。
4.6 包装检验
4.6.1 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霉变、无污染、无异味,清洁卫生。
4.6.2 咸猪手经分级后,每只用聚乙烯薄膜包裹,然后装箱。包装用聚乙烯薄膜袋必须牢固、完整,装箱要整齐、美观。纸箱底、盖内衬聚乙烯薄膜各一张,箱外用白塑料带打成“H”字型。
4.6.3 包装用纸箱必须坚固、干燥、无破损、唛头清晰,适于储存和长途搬运,纸箱必须符合GB 5033技术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