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菜豆(芸豆)、豇豆、精米豆(竹豆、搅豆)、扁豆
Kidney beans,cowpeas,bamboo beans and haricot beansZB B 23006-85
本标准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调拨的商品菜豆、豇豆、精米豆、扁豆。
1 互混
菜豆、豇豆、精米豆、扁豆之间互混,以及混入其他淀粉质豆类的总限度为$10.0\%$,超过总限度的为杂菜豆、杂豇豆、杂精米豆、杂扁豆。
2 质量标准
2.1 菜豆、豇豆、精米豆、扁豆按纯粮率分等,等级指标及其他质量指标见下表。
| 纯粮率,% | 杂质 % |
水分 % |
色泽、气味 | |
|---|---|---|---|---|
| 等级 | 最低指标 | |||
| 1 | 96.0 | 1.0 | 13.5 | 正常 |
| 2 | 94.0 | |||
| 3 | 92.0 | |||
2.2 菜豆、豇豆、精米豆、扁豆以二等为中等标准,低于三等的为等外菜豆、豇豆、精米豆、扁豆。
2.3 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名词解释
3.1 纯粮率:除去杂质的菜豆、豇豆、精米豆、扁豆重量(其中不完善粒折半计算)占试样重量的百分率。
3.2 不完善粒,包括下列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
- 3.2.1 未熟粒:籽粒不饱满,皱缩达粒面$1/2$及以上,与正常粒显著不同的颗粒。
- 3.2.2 虫蚀粒:被虫蛀蚀,伤及子叶的颗粒。
- 3.2.3 病斑粒:粒面带有病斑,伤及子叶的颗粒。
- 3.2.4 破损粒:子叶残缺、横断、压扁、破碎的颗粒。
- 3.2.5 生芽粒:芽或幼根突破种皮的颗粒。
- 3.2.6 霉变粒:粒面生霉或子叶变色、变质的颗粒。
3.3 杂质,包括下列几种:
- 3.3.1 筛下物:菜豆通过直径$3.0mm$圆孔筛的物质;豇豆、精米豆、扁豆通过直径$2.0mm$圆孔筛的物质。
- 3.3.2 无机杂质:泥土、砂石、砖瓦块及其他无机物质。
- 3.3.3 有机杂质:无食用价值的菜豆粒、豇豆粒、精米豆粒、扁豆粒、异种粮粒(淀粉质豆粒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5-10-16发布1986-07-01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