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
YY/T 0083-92
医疗仪器 设备用产品铭牌
1992-01-21发布1992-10-01实施
国家医药管理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
YY/T 0083-92
代替 WS 2-165-65
医疗仪器设备用产品铭牌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仪器、设备和其他医疗器械上安装的产品铭牌的型式、内容、内容排列和一般质量、安装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仪器、设备和其他医疗器械产品上使用铭牌的设计、制造和安装等一般要求。
2 铭牌的型式和基本尺寸
铭牌的型式和基本尺寸,可由生产厂根据产品特点自行选择。如采用矩形和椭圆形铭牌,可参见附录A(铭牌型式和尺寸〈参考件〉)。
3 铭牌上标示的内容及排列
3.1 铭牌上一般应有下列内容。
- 制造厂名称
制造厂名称全称。 - 产品名称
应与产品标准中的名称相一致,不得简略。 - 产品型号
无型号的产品此项可以省略。 - 出厂编号
同一规格品种,其编号不得重复。 - 出厂年月
须列出完整的年月,例如1989年5月。 - 商标
须经注册的商标,此项内容由生产单位决定。 - 产品规格
体现产品规格的主要特征。 - 主要技术参数
如电源电压、频率、额定功率、转速、温度调节范围……。标出的项目名称,应与产品标准中的规定相一致。 - 计量器具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计量器具产品必须标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标上生产许可证标记及编号。
注:①铭牌上标示的内容,可根据具体产品的需要来选用,并且必须与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内容相一致。②优质产品标志,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
3.2 铭牌标示内容的排列次序,一般规定如下。
YY/T 0083—92
3.2.1 内容排列为横向排列,次序为自左至右,自上而下。
3.2.2 产品名称,在一般情况下,应列在铭牌内容的第一行。
3.2.3 产品型号可单独列一行,也可与产品名称共列一行。如产品名称和型号共列一行时,型号应在产品名称前面。
3.2.4 主要技术规格、主要技术参数和其他等内容,应列在中间数行。
3.2.5 商标可列在左上角或嵌在整个铭牌内容的中央。商标所占面积应与其他标示内容相协调。
3.2.6 出厂编号和出厂年月可分别单独列行也可共列在一行,应在制造厂名称上面一行,出厂编号在出厂年月的前面。
3.2.7 制造厂名称列在整个铭牌内容的最后一行。
3.2.8 计量器具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列在铭牌标示内容的最前一行。
4 铭牌一般质量要求
4.1 选择铭牌的型式、大小、长宽比例,以及铭牌材料的选用、安装方式等,应与产品或部件的体积、安装位置、产品使用环境和产品有效使用寿命相协调、匹配,具体由产品生产单位的设计人员决定。
4.2 铭牌标示内容的边缘到边框距离,应左右相等,间距上下对称。
4.3 铭牌上的文字、符号、单位、术语、阿拉伯数字、外文字母、罗马数字等内容的书写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不得采用未经国家公布的简化汉字,特殊需要可使用繁体字。
铭牌上的字体采用长仿宋体、仿宋体和黑体三种。产品名称及厂名可采用黑体与美术仿宋体。产品名称(或与产品名称共列一行的产品型号)的字体最大。
4.4 字母和数字采用直体,字体大小应与汉字相等;用钢印打出的内容应留有空白(矩形块)位置,字迹应端正清晰。
4.5 文字、符号、图案和线条的长短及粗细应整齐匀称,内容突出醒目。不应有断线和模糊以及有影响内容清晰的斑点和暗影。
4.6 铭牌应平整光洁、色泽均匀,同块铭牌上的颜色除感光染色型允许有不明显的色差外,其余应无色差;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套印的,色彩间边缘应整齐、清晰,两色相接处不能有间隙和错位。
4.7 同一批出厂的相同规格产品使用的铭牌,其型式、尺寸、文字、内容和颜色等应一致,安装位置应相同。
4.8 铭牌表面不应有明显的擦伤,漆膜不允许有气泡、气雾、污迹、皱纹、剥落或剥落迹象和明显颗粒杂质。
4.9 铭牌不允许有扭曲变形和明显的凹凸变形,边缘不应有明显的毛刺和锯齿状及波形。
4.10 铭牌应牢固地固定在明显、适当的位置,用胶粘的铭牌,铭牌及其边缘应清洁无明显的胶迹存在;安装后的铭牌,应能承受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各项试验后无脱落和变形现象。
4.11 对出口和特殊用途使用的产品铭牌,由生产单位根据使用要求,另行补充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