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SC/T 8033—94
代替 SC33-79
渔船电动式起锚机修理技术条件
第一篇 概述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式起锚机的装配和运转试验要求,运动件的新装间隙和使用极限间隙以及修换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A I型的ZDM17.5、ZDM22和AI型的ZDM22、ZDM28电动起锚机的修理,也适用于同类型规格的JDM电动起锚机的修理。
2 引用标准
- GB 2510 滑动轴承铜合金带档边轴套型式、尺寸与公差
- GB 10089 圆柱蜗杆,蜗轮精度
- GB 10095 渐开线圆柱齿轮精度
3 一般规定
3.1 锻件应采用镇静钢锻制。钢锭的顶部和底部应切去足够的余料,以保证成品不致有管缩和有害偏析。经锻制表面不应有夹层、折叠、裂纹、结疤、夹渣、密集的发纹和过热等缺陷。对于轻微缺陷,可用凿削和修磨的方法去除,并用磁粉探伤或着色检查证实该缺陷已被完全消除。锻件缺陷一般不允许焊补方法修整。
3.2 铸钢件应采用镇静钢制成,表面和内部不得有气孔、裂缝、缩孔、冷隔、结疤等缺陷,以及影响铸件实际使用的其他缺陷。对不影响强度的小缺陷可允许存在。但重要铸件缺陷须经船舶部门同意后,可在适当工艺措施保证下进行修整。
3.3 铸铁件上不得有裂纹、气孔、缩孔、疏松、砂眼、冷隔等缺陷。对不影响强度的小缺陷可允许存在,但重要铸件的缺陷须经船检部门同意,可在适当工艺措施保证下进行修整。
3.4 铸件须经清理完整,不应有缩孔、疏松、气孔、裂纹、夹渣以及影响其使用的表面或内部缺陷。对有局部气孔的铸件,若孔隙对铸件强度无有害影响,经船检部门同意,可用适当的塑料填充物,以浸渗方法加以修整。如确有必要用焊补方法修整缺陷时,应事先将缺陷的数量、大小、部位和焊补工艺提交船舶部门认可。对含铅量大于0.5%的铜合金轴瓦不允许焊补。
3.5 开式传动齿轮各节圆齿厚磨损超过原厚度的25%时应换新。修理齿轮时对断裂的齿轮允许用栽种法或焊补方法修复,但在同一啮合线上修补的齿数不得超过一个。
3.6 减速箱的蜗轮,蜗杆齿面有裂纹、断齿或沿节圆柱上的法向齿厚磨损超过原齿厚的15%时应换新。
3.7 摩擦鼓和磨擦出现的沟槽和链轮磨擦出现脱链时允许焊补、磨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94-11-01批准 1995-01-01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