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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N/T 1703-2006出入境口岸脊髓灰质炎监测规程
标准号:
SN/T 1703-2006
标准名称:
出入境口岸脊髓灰质炎监测规程
标准类别:
其他行业标准
英文名称:
Codes of surveillance for poliomyelitis at entry-exit port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6-01-26 -
实施日期:
2006-08-16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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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标准内容:
SN/T 1703—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出入境口岸脊髓灰质炎监测规程
Codes of surveillance for poliomyelitis at entry-exit port
2006-01-26发布 2006-08-16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儿至少年生学教研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住木、危玲、段东平、熊国欢、高思维、李半航、周大亭、胡江发、谭浑。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的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出入境口岸脊髓灰质炎的监测对象、内容、方法、结果判定与处置以及监测报告。本标准适用于出入境口岸脊髓灰质炎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691 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脊髓灰质炎 poliomyelitis
由脊髓灰质炎病毒引起的急性肠道传染病,好发于儿童,流行时以隐性感染和无麻痹病例为多。其主要病变在脊髓前角运动神经细胞,损害严重可有瘫痪后遗症。
3.2 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 cases of acute flaccid paralysis
任何15岁以下儿童出现的急性弛缓性麻痹,包括诊断为格林-巴利综合征,以及任何年龄的疑似脊髓灰质炎病例。
3.3 高危地区 high-risk areas
脊髓灰质炎野病毒流行国家或邻近的地区,或常规免疫工作薄弱,可能发生野病毒输入或疫苗毒株循环的地区。
4 监测对象
4.1 在入出境人员及入出境口岸人员中发现的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
4.2 来自疫区的入出境人员,特别是15岁以下儿童。
4.3 高危地区入出境口岸食品、饮用水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
4.4 高危地区饮用水、生活污水及来自脊髓灰质炎暴发流行地区入出境交通工具上的生活垃圾、饮用水、生活污水和压舱水。
5 监测内容
5.1 传染源监测
5.1.1 调查病例的来源和暴发原因。
5.1.2 对来自疫区的入境人员实施监测,发现脊髓灰质炎病人、隐性感染者和无症状病毒携带者。
5.2 流行病学特征监测
5.2.1 监测人群脊髓灰质炎的发病率。
5.2.2 监测人群脊髓灰质炎病毒的感染率。
5.2.3 监测人群脊髓灰质炎的死亡率。
5.2.4 监测脊髓灰质炎流行在人间的分布特征,如不同年龄、性别发病率。
5.2.5 监测脊髓灰质炎流行在时间上的分布特征,如流行发生、高峰、终止时间。
5.2.6 监测脊髓灰质炎流行在空间上的分布特征,如不同地区的发病率、死亡率。
5.3 病原学监测
监测脊髓灰质炎流行病毒株的分布及变异情况。
5.4 易感人群与防控措施监测
5.4.1 监测人群脊髓灰质炎抗体水平。
5.4.2 监测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覆盖率。
5.4.3 监测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效果。
5.4.4 监测脊髓灰质炎疫情控制效果。
6 监测方法
6.1 疫情收集、分析和应用
6.1.1 收集、整理和掌握世界、本国、本口岸地区脊髓灰质炎的疫情动态,建立健全AFP病例快速报告制度、主动监测制度和零病例报告制度。对有关疫情资料进行定期统计分析,预测本口岸地区脊髓灰质炎疫情流行趋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关预防及控制措施。
6.1.2 加强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以形成监测网络,建立本口岸地区脊髓灰质炎疫情资料信息共享及疫情应对联动机制。
6.2 外环境监测
6.2.1 流行季节,高危地区入出境口岸选择有代表性的排放点定期收集生活污水进行脊髓灰质炎病毒分离、定型和毒株性质的鉴定。
6.2.2 发生局部流行时,对本口岸地区饮用水、生活污水进行脊髓灰质炎病毒检测。
6.2.3 对来自脊髓灰质炎暴发流行地区入出境交通工具上的生活垃圾、饮用水、生活污水、压舱水进行脊髓灰质炎病毒检测。
6.3 人群疫情监测
6.3.1 设立监测点
选取本口岸地区内入出境人员体检、就诊的检验检疫机关医疗卫生部门、主要综合医院或口岸医院等医疗单位为哨点,开展脊髓灰质炎疫情被动监测并定期进行主动监测,发现并报告AFP病例数(或零病例)。
6.3.2 现场监测
在入出境口岸现场对来自疫区的入出境人员特别是15岁以下儿童进行现场检疫监测,通过医学观察、体温监测、健康咨询并结合入出境健康申明情况发现可疑的脊髓灰质炎对象。
6.3.3 预防接种率监测及人群免疫水平监测
高危地区入出境口岸对入出境人员特别是15岁以下儿童开展脊髓灰质炎疫苗常规免疫、强化免疫接种率监测。在有脊髓灰质炎暴发流行危险时对口岸有关从业人员开展人群脊髓灰质炎免疫水平调查。
6.4 个案调查
6.4.1 对报告病例必须在48h内由负责监测工作的人员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6.4.2 病例调查者应与病例住院治疗或在门诊看病的经治医生联系,确定报告病例是否为AFP病例。
6.4.3 病例调查者应同病例家长、护人、经治医护人员询问病史、发病过程、治疗情况、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免疫史。个案调查表见《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个案调查表》(附表A)。
6.4.4 发病后60d,应对病例进行随访,确定是否存在残留麻痹。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个案调查表参见附录B。
6.5 病毒学监测
6.5.1 合格粪便标本的采集、保存与运送
应在发病后14d以内采集两份粪便标本,且两份标本间隔24h~48h,每份标本量5g~8g。在0℃~8℃冷藏条件下将标本在7d内运送至经国家考核确认的当地省级脊髓灰质炎实验室。
6.5.2 实验室检测
方法见GB 16691。
6.5.3 实验室检测结果分析
对省级脊髓灰质炎实验室或国家脊髓灰质炎实验室反馈的病毒学检测结果进行登记、分析。
7 结果判定
7.1 临床分类标准与结果判定
7.1.1 临床确诊病例
15岁以下AFP病例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即确诊为脊髓灰质炎:
a) 粪便标本中分离到脊髓灰质炎野病毒;
b) 发病60d后残留麻痹、死亡、失访,且未发现其他病因。
7.1.2 临床排除病例
发病随访无残留麻痹,粪便标本中未分离出脊髓灰质炎野病毒。
7.2 病毒学分类标准与结果判定
7.2.1 确诊脊髓灰质炎病例
AFP病例粪便标本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分离阳性。
7.2.2 排除脊髓灰质炎病例
AFP病例两份合格粪便标本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分离阴性;AFP病例粪便标本不合格,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分离阳性,无残留麻痹、经专家组会诊排除。
7.2.3 临床符合病例
无粪便标本AFP病例死亡、失访或发病60d后残留麻痹;不合格粪便标本AFP病例病毒分离阴性、死亡、失访或发病60d后残留麻痹,专家组会诊不排除。
不合格粪便标本AFP病例病毒分离阴性、发病60d后未残留麻痹,专家组会诊判定为临床符合病例。
8 结果处置
8.1 疫情报告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脊髓灰质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在2h内,发现AFP病例在24h内以最快方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当地行政部门并通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确诊或排除者应作进一步确诊或非风险报告。
8.2 疫情评估与风险预警
根据获得的疫情信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风险分析,对疫情的传入、传出以及扩散的危险性做出风险评估,形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疫情风险预警。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疫情风险预警结合实际情况,调整疫情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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