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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纺织行业标准】 丙纶短纤纺丝机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5-31 16:04:11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FZ/T 96011-2011

  • 标准名称:

    丙纶短纤纺丝机

  • 标准类别:

    纺织行业标准(FZ)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zip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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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FZ/T 96011-2011.
FZ/T 96011规定了丙纶熔融纺丝机规格及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贮存。
FZ/T 96011适用于熔融法纺制丙纶短纤维的系列纺丝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8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0钢制压力容器
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FZ/T 90001纺织机械产 品包装
FZ/T 90074纺织机械产 品涂装
FZ/T 90089.1纺织机械铭牌型式、尺寸 及技术要求
FZ/T 90089.2纺织机械铭牌内容
FZ/T 92026化纤纺 丝计量泵
FZ/T 92038熔融纺 丝圆形孔喷丝板
TSG R0004-2009固 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规格及基本参数
纺丝机的规格及基本参数见表1.5试验方法
5.1 目测检验应符合4.1.4.4的要求。
5.2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用测温仪在螺杆挤压机传动箱和计量泵变速箱表面不少于3点,测得的表面温度减去环境温度的平均温升值,应符合4. 2的要求。
5.3 环境温度低于28 C时,用测温仪在纺丝箱保温层前后表面且避开直接传热点,测量点不少于6点,得到的平均温度值,应符合4.3的要求。.
5.4目测丝束在吹风室的状态,用风速仪测量单纺位同一水平面上不少于8处的风速,其风速差值率应符合4.5的要求。
5.5用与生产规格相应的丙纶丝東擦拭通道内壁及丝東接触部位,应符合4.6的要求。
5.6 按照GB 150中规定的气密性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应符合4.7的要求。
5.7在正常工作条件 下,观测纺丝箱体固定测温点在8h内最高温度与最低温度的差值,应符合4.9的要求。
5.8在正 常工作条件下,观测纺丝头各固定测温点在8h内最高温度与最低温度的差值,应符合4. 10的要求。
5.9.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观测螺杆挤压机各区显示温度与设定温度的差值,应符合4.11的要求。
5.10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观测螺杆挤压机熔体压力显示值与设定值的差值,应符合4.12的要求。
5.11计量泵的试验方法按 FZ/T 92026的规定.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FZ/T96011-2011 代替 FZ/T96011-1992 丙纶短纤纺丝机 Polypropylene staple spinning machine 2011-12-20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2012-07-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 FZ/T96011—1992《丙纶短纤纺丝机》。本标准与 FZ/T96011-1992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前言”;对规格及基本参数进行了系列化;对同类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进行了合并;对技术要求尽可能进行了量化;增加了与技术要求相对应的试验方法;增加了 8.1.3 安全标志。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由全国纺织机械与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215)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化纤设备厂、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爱芹、黄雄林、林健、王定谷、雷飞世。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丙纶熔融纺丝机规格及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熔融法纺制丙纶短纤维的系列纺丝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FZ/T 90001 纺织机械产品包装 FZ/T 90074 纺织机械产品涂装 FZ/T 90089.1 纺织机械铭牌:型式,尺寸及技术要求 FZ/T 90089.2 纺织机械铭牌:内容 FZ/T 92026 化纤纺丝计量泵 FZ/T 92038 熔融纺丝圆形孔喷丝板 TSG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规格及基本参数 纺丝机的规格及参数见表 1。 表 1 纺丝机的规格及参数 | 纺丝方式 | 纺丝位数 | 纺丝位距/mm | 螺杆直径/mm | 喷丝板型式 | 吹风型式 | 成品丝线密度范围/dtex | 纺丝机械速度/(m/min) | 纺丝工艺速度/(m/min) | 牵伸机械速度/(m/min) | 牵伸工艺速度/(m/mi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步法 | 2~12 | 400~1500 | 160~170 | 矩形喷丝板、圆形喷丝板 | 内环吹、外环吹、侧吹风 | 1.7~17 | 30~200 | 30~120 | 50~220 | 50~200 | | 二步法 | 6~24 | 400~1500 | 120~200 | 矩形喷丝板、圆形喷丝板 | 侧吹风、内环吹、外环吹 | 1.7~17 | 300~1500 | 300~1200 | 50~220 | 50~200 | 4 要求 4.1 传动部分运转应平稳,无异常声响。 4.2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螺杆挤压机齿轮箱表面温升应不超过 30℃。计量泵变速箱温升应不超过 20℃。 4.3 环境温度低于 28℃时,纺丝箱保温层前后表面平均温度值不应大于 65℃。 4.4 管道连接处不得泄漏。 4.5 吹风装置风速应稳定,丝束无剧烈飘摆或并丝现象。环吹装置中单纺位同一水平面上风速差值率应不大于 15%、侧吹装置中单纺位同一水平面上风速差值率应不大于 20%。丝束通道及丝束接触部位应光滑、不挂丝。 4.6 联苯管道应按技术文件规定值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得渗漏。 4.7 纺丝箱应按 GB 150 进行制造、试验和验收,并受 TSGR0004-2009 监督。 4.8 热媒加热的纺丝箱固定测温点的温度差不宜超过 2℃。 4.9 电加热的纺丝头各固定测温点的温度差不宜超过 3℃。 4.10 螺杆挤压机各区温度控制精度应为 ±2℃。螺杆挤压机熔体压力控制精度应为 ±0.3MPa。 4.11 计量泵应符合 FZ/T 92026 的规定。 4.12 喷丝板应符合 FZ/T 92038 的规定。 4.13 电气设备和线路绝缘良好,绝缘电阻 ≥1MΩ。金属外壳保护性接地可靠,接地电阻 ≤0.1Ω。电气元件应能经受持续 1min 的耐压试验,试验电压 ≥1500V;对不能承受上述高压的元器件进行试验时必须断开。 4.14 纺丝机涂装应符合 FZ/T 90074 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目测检验应符合 4.1~4.4 的要求。 5.2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用测温仪在螺杆挤压机传动箱和计量泵变速箱表面不少于 3 点,测得的表面温度减去环境温度的平均温升值,应符合 4.2 的要求。 5.3 环境温度低于 28℃时,用测温仪在纺丝箱保温层前后表面且避开直接传热点,测量点不少于 6 点,得到的平均温度值,应符合 4.3 的要求。 5.4 目测丝束在吹风室的状态,用风速仪测量单纺位同一水平面上不少于 8 处的风速,其风速差值率应符合 4.5 的要求。 5.5 用与生产规格相应的丙纶丝束擦拭通道内壁及丝束接触部位,应符合 4.6 的要求。 5.6 按照 GB 150 中规定的气密性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应符合 4.7 的要求。 5.7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观测纺丝箱体固定测温点在 8h 内最高温度与最低温度的差值,应符合 4.8 的要求。 5.8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观测纺丝头各固定测温点在 8h 内最高温度与最低温度的差值,应符合 4.9 的要求。 5.9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观测螺杆挤压机各区显示温度与设定温度的差值,应符合 4.10 的要求。 5.10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观测螺杆挤压机熔体压力显示值与设定值的差值,应符合 4.10 的要求。 5.11 计量泵的试验方法按 FZ/T 92026 的规定。 5.12 喷丝板的试验方法按 FZ/T 92038 的规定。 5.13 用兆欧表测量电气设备,其绝缘电阻值应符合 4.13 的要求。 5.14 用电桥测量金属外壳保护性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 4.13 的要求。 5.15 用耐压试验仪做电气元件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4.13 的要求。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为本标准 4.1、4.4~4.8、4.10~4.14 项目。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式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 4.1~4.14 项目。 6.3 每台产品需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签发质量合格证方能出厂。 6.4 纺丝箱应具有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监检标记的质量证明书。 6.5 产品在安装、调整、试验中发现不符合本标准时,由制造厂负责会同使用厂处理。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包装 7.1.1 产品的包装应符合 FZ/T 90001 的规定。 7.1.2 产品铭牌应符合 FZ/T 90089.1 和 FZ/T 90089.2 的规定,压力容器产品铭牌应符合 TSGR0004-2009 的规定。产品的安全标志应符合 GB 2894 的规定。 7.1.3 安全警示标志应置于产品的醒目位置,并应符合 GB 2894 的规定。 7.2 运输 产品运输过程中,应按规定的位置起吊,包装箱应按规定的朝向安置,不得倾倒。 7.3 贮存 产品出厂后,在有良好防雨及通风的贮存条件下,包装箱内的零部件防潮、防锈有效期为出厂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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