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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交通运输标准】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船舶遇险报警终端技术要求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5-28 08:23:13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JT/T 768-2009

  • 标准名称: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船舶遇险报警终端技术要求

  • 标准类别:

    交通行业标准(JT)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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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T 768-2009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shipborne distress alarming equipment of Beidou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
1范围
JT/T 768规定了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船舶遇险报警终端的技术要求,包括结构功能性能、环境及安装、使用和维护等要求。
JT/T 768适用于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船舶遇险报警终端的选型、使用和维护,可作为产品研制.生产和质量检验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250船舶电气与电 子设备的电磁兼容( GB/T 10250- 2007 ,IEC 6)533:1999 ,IDT)
GB/T 12267船用导航设 备通用要求和试验办法( GB/T 12267-1990,IEC 60945 :1988,EQV)
CB/T 17626.3电磁兼容试验 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 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 3- -2006,IEC 61000-4-3 ,IDT)
JT/T 680船用通信导航设备的安装 、使用、维护、修理技术要求
JT/T 766北斗 卫星导航系统船舶监测终端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缩略语
3.1术语和定义
JT/T 76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2报警终端alarming equipment
仅用于船舶遇险报警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用户终端。
3.2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CGS2000-中国大地坐标系统( China Geodetic System 2000);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JT/T768-2009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船舶遇险报警终端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shipborne distress alarming equipment of Beidou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 2009-12-23 发布 2010-04-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交通部信息通信及导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交通通信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英、刘建、张毅颖、李明瑛、尚绛、王淑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船舶遇险报警终端的技术要求,包括结构、功能、性能、环境及安装、使用和维护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船舶遇险报警终端的选型、使用和维护,可作为产品研制、生产和质量检验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0250 船舶电气与电子设备的电磁兼容; GB/T12267 船用导航设备通用要求和试验办法; GB/T17626.3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JT/T680 船用通信导航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技术要求; JT/T766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船舶监测终端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JT/T76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报警终端 (alarming equipment):仅用于船舶遇险报警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用户终端。 3.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CGS2000 —— 中国大地坐标系统 (China Geodetic System 2000) DRMS —— 距离均方根值 (Distance Root Mean Square) MTBF ——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 (Mean Time Between Failures) MTTR —— 平均故障维修时间 (Mean Time Between Repairs) PDOP —— 位置精度因子 (Positional Dilution of Precision) PVT —— 位置、速度、时间 (Position, Velocity, Time) WGS-84 —— 世界大地坐标系 (World Geodetic System 1984)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报警终端应工作可靠、操作维修方便。 4.1.2 报警终端应具有自检测功能。 4.1.3 报警终端断开电源后,应具有数据保持功能。 4.2 报警终端组成 报警终端主要包括主机和天线两部分,主机设有报警按钮、状态指示灯,天线应为接收和发射一体天线。 4.3 结构要求 4.3.1 报警终端天线与主机为分体式设计,天线与主机间通过电缆连接。 4.3.2 显示屏幕应能调节亮度,直至熄灭。 4.3.3 表面不应有明显凹陷、划伤、裂缝、变形等现象。表面涂层不应起泡、龟裂和脱落。金属零件不应有腐蚀和其他机械损伤。 4.4 功能要求 4.4.1 自动定位 报警终端应能通过接收北斗卫星导航信号自动、连续地计算位置。 4.4.2 遇险报警 4.4.2.1 遇险指令发射功能 报警终端发射遇险指令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报警终端应能通过面板上的遇险报警按钮,以人工方式发送遇险指令,指令发射成功后,应能通过视觉和音响进行提示; b) 遇险报文中至少应包括定位时间、船舶位置和船舶标识; c) 报警终端的遇险报警按钮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防止瞬间触发,避免报警指令的误发送。 4.4.2.2 遇险报警指令停发功能 报警终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停止发射报警指令: a) 报警终端接到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停发指令后,应能自动停止发送遇险指令,并给出确认状态提示; b) 报警终端应能通过开关机按钮设置实现指令停发。 4.4.3 设备故障自检与告警 报警终端具有加电自检和工作状态巡检功能。如遇设备故障应实时给出故障告警,并通过视觉和音响进行提示。故障状态包括电源供电异常(如电压低于工作电压)、功能模块故障(如定位模块异常)等。 4.4.4 保护功能 天线输入接头发生短暂(持续5min)短路时,不应给主机带来永久性损坏。电源应具有过流、过压、电源瞬变和偶尔极性反接的保护装置。 4.5 性能要求 4.5.1 通信单元 4.5.1.1 发射频率:中心频率为1.6GHz。 4.5.1.2 发射天线应满足以下性能要求: a) 波束宽度:俯仰方向10°~75°,水平方向0°~360°; b) 极化方式:左旋圆极化; c) 圆极化轴比:不大于2; d) 电压驻波比:不大于1.5。 4.5.1.3 发射信号强度:发射信号EIRP值范围为10dBW±1dBW。 4.5.1.4 发射信号频率容差:不大于5×10^-7。 4.5.1.5 发射信号载波相位噪声应满足以下要求: 100Hz: -60dBc/Hz; 1kHz: -70dBc/Hz; 10kHz: -80dBc/Hz; 100kHz: -90dBc/Hz。 4.5.1.6 发射信号载波抑制:发射信号包络峰值与发射信号载波分量值的差应不小于30dB。 4.5.1.7 发射信号带外抑制:发射信号在1580MHz~1650MHz频率范围以外的辐射功率不大于-80dBW/4kHz。 4.5.1.8 遇险报警按钮:当持续按住遇险报警按钮超过5s后,发射遇险报警信号。 4.5.1.9 发射指令频度:紧急遇险报警指令首次发射信号不受服务频度限制。首次发射成功后,按每分钟一次的频度连续发射遇险报警指令,直至接收到停发指令。 4.5.2 定位单元 4.5.2.1 接收频率:中心频率为1.2GHz~1.6GHz。 4.5.2.2 接收天线应满足以下性能要求: a) 波束宽度:俯仰方向5°~90°,水平方向0°~360°; b) 极化方式:右旋圆极化; c) 圆极化轴比:不大于2; d) 电压驻波比:不大于1.5。 4.5.2.3 频率稳定度:1×10^-5。 4.5.2.4 接收灵敏度: a) 在北斗卫星导航信号载波电平范围为-130dBm~-120dBm时,报警终端应能正常捕获; b) 在北斗卫星导航信号载波电平范围为-133dBm~-120dBm时,报警终端应能正常跟踪。 4.5.2.5 定位精度:在PDOP≤6条件下,定位精度应优于10m (2DRMS)。 4.5.2.6 首次定位时间: a) 未存储任何信息(冷启动),TTFF≤120s; b) 存储有日期、时间、位置和历书(温启动),TTFF≤40s; c) 存储有日期、时间、位置、历书和星历(热启动),TTFF≤30s。 4.5.2.7 坐标系:报警终端坐标系采用CGS2000,并应能转化到WGS-84坐标。 4.5.3 动态性:载体运动速度不大于50km/h (30nmile/h)。 4.5.4 平均功耗:平均功耗应不大于6W。 4.5.5 电源 4.5.5.1 工作额定电压:报警终端工作额定电压为+12VDC和+24VDC。 4.5.5.2 电源要求:在下列电源变化情况下,报警终端应能正常工作: a) 直流电源适应性参数值: - +12VDC:低电压+9V,高电压+18V; - +24VDC:低电压+18V,高电压+32V; 终端应具有过流、过压、电源瞬变和偶尔极性反接的保护装置。 4.6 环境条件 4.6.1 气候环境条件要求如下: a) 环境温度:舱内设备-15℃~+45℃,舱外设备-35℃~+55℃; b) 相对湿度:最高95%(+40℃); c) 降雨:最大为100mm/h(舱外设备); d) 冰冻:最大冰厚为2.5cm(舱外设备); e) 风:在平均相对风速达50m/s时,应正常工作(舱外设备); f) 喷水:舱外设备在0.2MPa压力冲水情况下,任何方向无渗漏现象; g) 雷电:设备在船舶正常营运中所遇到的雷电环境下正常工作。 4.6.2 机械环境条件 报警终端抗振动要求见表2(包括舱内设备与舱外设备)。 4.6.3 盐雾环境条件 (原文未提供具体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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