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
- 标准下载网 >>
- 标准分类 >>
- 交通行业标准(JT) >>
- JT/T 951-2014 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业务规程

【JT交通运输标准】 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业务规程
- JT/T951-2014
- 现行
标准号:
JT/T 951-2014
标准名称:
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业务规程
标准类别:
交通行业标准(JT)
标准状态:
现行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zip .pdf下载大小:
2.71 MB

点击下载
标准简介:
JT/T 951-2014 Rules for business of tallying break-bulk cargo carried by entry-exit general cargo vessel.
1范围
JT/T 951规定了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业务规程的--般要求、准备.实施和后续。
JT/T 951适用于航行国际航线件杂货船舶载运的外贸进出口件杂货(简称“货物”)理货业务,航行国内航线件杂货船舶载运的内贸件杂货理货业务也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8期的引用文件,仅注8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T/T 950进出境件杂货 船舶理货单证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理:货业务business of tllying break-bulk cargo
收集.整理货物信息,理清货物数量,检查货物表面状况,分清货物标志和残损,编制货物实际积载图,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出具相关证明,提供相关信息等的服务工作。
3.2理货依据base of tallying break-bulk cargo
反映船舶所载货物名称、数量、标志等信息的单证(纸质或电子信息)。
3.3理货单证tally documents
载有船舶理货信息及相关信息的单据、文件(包括纸质和电子信息)。
3.4理货人员tally clerks
口岸理货机构的理货员、理货组长.业务员、业务主管等人员。
3.5口岸理货机构port tally organization
按照规定经营地域从事理货业务的经营人。

部分标准内容: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951—2014
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业务规程Rules for business of tallying break-bulk cargocarried by entry-exit general cargo vessel2014-12-1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5-04-05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一般要求
JT/T951—2014
iiiKAoNiKAca
JT/T951—2014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全国港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30)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理货协会、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中联理货有限公司、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时荣强、陈建华、熊才启、张亦佳、严超峰、马药翰、林治贵、顾景海。I
TiiKAoNi KAca
1范围
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业务规程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业务规程的一般要求、准备、实施和后续。JT/T951—2014
本标准适用于航行国际航线件杂货船舶载运的外贸进出口件杂货(简称“货物”)理货业务,航行国内航线件杂货船舶载运的内贸件杂货理货业务也可参照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JT/T950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单证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理货业务businessof tallyingbreak-bulkcargo收集、整理货物信息,理清货物数量,检查货物表面状况,分清货物标志和残损,编制货物实际积载图,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出具相关证明,提供相关信息等的服务工作。3.2
理货依据baseoftallyingbreak-bulkcargo反映船舶所载货物名称、数量、标志等信息的单证(纸质或电子信息)。3.3
理货单证tallydocuments
载有船舶理货信息及相关信息的单据,文件(包括纸质和电子信息)3.4
理货人员tallyclerks
口岸理货机构的理货员、理货组长、业务员、业务主管等人员。3.5
porttallyorganization
口岸理货机构免费标准bzxz.net
按照规定经营地域从事理货业务的经营人。3.6
全国性理货机构national tallyorganization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授权,在全国港口投资设立口岸理货机构的企业法人。4一般要求
4.1口岸理货机构和全国性理货机构均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取得1
HiiKAoiKAca
JT/T951—2014
港口理货经营许可。
4.2理货业务应由符合规定要求的口岸理货机构及其理货人员实施。4.3理货人员应取得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证书。4.4理货业务所使用的理货单证样式见JT/T950。5准备
5.1装卸船理货前
口岸理货机构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收集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依据和相关资料,并进行整理、登记、审核或将其电子信息导人有a)
关船舶理货操作系统;
根据港口船舶作业计划,制订船舶理货作业计划c)
召开班前会,提出注意事项,对理货船舶派出相应的理货人员,将船舶理货依据和相关资料交给指派的理货组长,会议内容由理货组长记录在单船记录上;对有特殊要求的理货船舶,召开船前会,提出具体理货措施和要求。会议内容由理货组长记d
录在单船记录上。
5.2登轮前
理货人员应核对并备齐船舶理货依据、相关资料和理货单证、用品、设备,统一着装,佩戴防护用品及安全帽等。
5.3登轮后
5.3.1理货组长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对进口货物,向船方了解进口货物装舱、隔票、航行途中情况,以及卸货注意事项、卸货理货要a)
求等,向船方介绍卸货理货方法,与船方商定原残货物验残方法,并记录在单船记录上;对出口货物,向船方了解出口货物卸港顺序、装舱与隔票要求、装货注意事项、装货理货要求,b
向船方介绍装货理货方法等,并记录在单船记录上:向港方了解船舶作业安排,向港方或收发货人介绍理货交接方式、残损货物验残方法等;c
分派理货员,确定理货员的工作岗位、理货方法和交接方式,交代注意事项,做好有关船舶理d)
货操作系统的数据录人。
5.3.2理货员应向装卸工班介绍以下内容:进境船舶的货物票数、积载情况、隔票情况、验残方法、理货交接方式和卸货注意事项等:a)
b)出境船舶的货物装舱、隔票、衬垫要求、残损货物处理方法、理货交接方式和装货注意事项等。6实施
6.1理货与交接
在装卸船理货过程中,理货员应按下列要求对不同的进出口货物进行理货与交接:对经港区库场装卸船和落地现装现提的进出口货物,根据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依据和相关a
资料,在舱内、甲板或船边采用相应理货方法,进行计数、检查、分票、分残,与港方相关人员交接:
b)对船边现装现提的进出口货物,根据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依据和相关资料,在舱内、甲板或2
HiiKAoNiKAca
JT/T951-2014
船边采用相应理货方法,进行计数、检查、分票、分残,与港方相关人员、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交接;
c)对进出口贵重、特殊货物,根据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依据和相关资料,会同船方人员在货物积载位置查验货物,与港方相关人员、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船边采用点交点接方法进行交接;
d)对装舱混乱、隔票不清的进口货物,根据进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依据和相关资料,在舱内采用相应理货方法,进行计数、检查、分票、分残,与港方相关人员交接。舱内无法分票时,另派理货员在库场与港方相关人员分票。6.1.2交接双方应做到当时交接清楚,发现问题当时解决。理货员应当时如实填制“计数单”,或对已装/卸船理货电子数据进行确认。6.2情况处理
6.2.1特殊情况处理
6.2.1.1当发生交接货物数字争议时,理货员应及时报告理货组长,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作业。
6.2.1.2对无标志、标志不清或与预配舱单/出口舱单/装载舱单/装货单不符的出口货物,理货员应及时报告理货组长通知港方相关人员,联系船舶代理、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处理,待单、货相符后方可装船。
6.2.1.3对无标志、标志不清、与原始舱单/进口舱单不符或非本港标志的进口货物,理货员应及时报告理货组长通知船方、船舶代理处理。6.2.1.4如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更改装载舱单/装货单内容,理货员需及时报告理货组长,应以船舶代理和海关的书面确认为准。6.2.1.5如发现涉嫌走私等异常情况,理货员应及时通过理货组长向业务员汇报,通知海关处理。6.2.2混装货物处理
6.2.2.1理货员应通知船方到现场验看,并编制“现场记录”一式两份,经船方签字确认后,提供船方一份。
6.2.2.2对全部混装的货物件数,理货员应按原始舱单/进口舱单数字填写;对部分混装或隔票不清的货物件数,应注明“以实际分标志数字为准”字样。6.2.3残损货物处理
6.2.3.1当发现进口货物原残时,理货员应按与船方商定的验残方法处理,编制“现场记录”一式两份,经船方签字确认后,提供船方一份。6.2.3.2当发现进口货物工残时,理货员应要求港方装卸工班当班卸清,并编制现场记录”,经责任方签字确认。
6.2.3.3当发现出口货物残损时,理货员应通知港方相关人员、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处理。如不能及时处理,理货员应及时向理货组长汇报并做好记录,由理货组长在装载舱单/装货单上如实加批注,不接受发货人保函。
6.2.4翻舱理货处理
6.2.4.1由于船方原因造成货物舱内翻舱理货时,理货员应编制“现场记录”一式两份,写明“舱内翻舱”字样和翻舱作业的起时间;理货组长应编制“待时记录”一式三份,经船方签字确认后,提供船方HiiKAoNi KAca
JT/T951—2014
一份。
6.2.4.2由于船方原因造成货物出舱翻舱理货时,理货组长应取得船方确认。理货员应根据货物实际翻出、翻人两个过程分别按工班填制“计数单”一式两份(备注栏内标明“翻出”或“翻人”字样),记录翻舱货物的实际积载位置。
6.2.4.3非船方原因造成货物翻舱理货的,理货组长应在取得翻舱理货委托方书面委托后,按实际情况与责任方进行处理。
6.2.5停工待时处理
6.2.5.1由于船方/委托方原因造成理货人员停工待时,理货员应做好相应记录,在“计数单”备注栏内注明“待时”字样,并写明待时原因和起时间,及时报告理货组长。6.2.5.2理货组长应根据理货员提供的记录,按工班汇总编制待时记录”一式三份,经船方签字确认后,提供船方一份。
6.2.6附加理货处理
6.2.6.1在中国法定节假日或夜班进行装卸船理货时,理货员应在“计数单”备注栏内注明“节假日”、“夜班”字样,并分别写明所理货物的提单/装货单号、件数等内容。6.2.6.2在港口检疫锚地、防波堤外或港池外各水域进行装卸船理货时,理货员应在“计数单”备注栏内注明“锚地”字样,并写明所理货物的提单/装货单号、件数等内容。6.2.6.3对船舶吨井舱、油柜、水柜、行李舱等装卸的货物,装卸船作业中需要进行敲、铲、刨、拉等项辅助作业的货物,遇难船舶装载的货物或从遇难船卸转到其他船上的货物进行理货时,理货员应在“计数单”备注栏内注明“非一般货舱”、“融化、冻结、凝固、粘连货物”、“海事货物”等字样,并分别写明所理货物的提单/装货单号、件数等内容。6.2.6.4当进行船舶装卸超长、超重货物理货时,理货员应在“计数单”上按件或按票标明货物的尺码和质量。
6.2.6.5当进行船舶装卸成套设备货物理货时,理货员应在“计数单”上按件记录设备的件号、尺码质量。成套设备中超长、超重的货物按照6.2.6.4处理。6.3装载指导
6.3.1理货员应根据出口货物配载图和船方要求,指导港方装卸工班按票、按顺序装舱积载、分隔、衬垫。
6.3.2如发现按出口货物配载图装舱积载有可能影响货物安全质量,理货组长应提请船方考虑调整配载。如需调整,应在出口货物配载图上注明调整情况,并取得船方签认。6.3.3如港方装卸指导员要求变更装货顺序,理货组长会同指导员应取得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6.4装船批注
每票货物装船后,理货组长应依据理货员填制的“计数单”在装载舱单/装货单上如实批注装船日期、货物件数、装舱部位,并签字确认。6.5理货工班结束
6.5.1理货员应及时结清当班填制的“计数单”数字。“计数单”应经交接双方签字确认,按船方需要及时提供。
6.5.2如当班交接双方数字不符,理货员应当班查清,报告理货组长,不得随意更改计数单”数字。6.5.3如当班交接双方数字相符,而与装载舱单/装货单、原始舱单/进口舱单数字不符,理货员应以4
HiiKAoNi KAca
理货数学为准。
6.5.4理货员应将当班填制的各种理货单证送交理货组长审核、存查。JT/T951—2014
6.5.5理货组长应根据“计数单”核销舱单;根据装载舱单/装货单和货物实际装舱部位绘制出口货物积载草图;与港方相关人员核对货物数字和残损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清;每工班根据“计数单”填制“理货日报表”一式两份,提供船方一份。6.6理货交接班
6.6.1理货组长交接班内容包括:交接清全船理货依据、相关资料、理货单证、理货设备、货物溢短和残损情况、装卸进度、注意事项、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交接班内容由交班理货组长记载在单船记录上,并由交接班理货组长共同签字确认。6.6.2理货员交接班内容包括:交接清本舱理货依据、相关资料、理货设备、舱内货物情况、装卸进度、注意事项、破票剩余数字等。
6.6.3接班理货员应提前到达指定理货岗位,与交班理货员办理舱口理货交接班工作。交接班前,交接班理货组长应共同查看各舱口情况。6.6.4交班理货员应经交班理货组长同意后,方可离船。交班理货组长应在交班理货员全部离船后,方可离船。
6.7本舱理货结束
理货员应检查装卸船本舱内、库场及作业沿线情况,防止货物漏装、错装、漏卸、错卸。6.8装卸船理货结束
6.8.1理货组长应核对全船所有理货依据、相关资料和理货单证,或通过有关船舶理货操作系统进行核对。
6.8.2理货组长应与交/接方核实全船货物数字。如理货数字与交/接方数字不一致,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业务员,不得随意更改理货数字。如不能及时查明原因,应以理货数字提请船方签证。6.8.3理货组长应按以下要求编制并提供理货单证:根据“计数单”或与港方相关人员确认的理货电子数据、“现场记录”和原始舱单/进口舱单,汇a)
总编制“货物溢短单”、“货物残损单”,经船方签字确认后,按规定提供给相关方;b)
根据“计数单”或与港方相关人员确认的理货电子数据和装载舱单/装货单,编制或打印出口“货物分舱单”,按规定提供给相关方:c)
根据出口货物积载草图,绘制或打印出口“货物积载图”,经船方签字确认后,按规定提供给相关方;
编制“理货业务凭证”一式三份,经船方签字确认后,提供船方、船舶代理各一份;编制“理货结果汇总证明”,经业务主管确认后,提供海关一份,或在规定的时限内以电子数据e
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如海关反馈回执显示“理货结果异常,及时联系舱单传输人查找理货结果异常原因,并向海关报告。6.8.4如船方在理货单证上批注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内容,理货组长可同意船方批注;如船方在理货单证上批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理货组长应说服船方不加批注或改加符合实际情况的批注。6.8.5理货组长与船方应在2h之内办完货物交接和理货签证手续。2h内办不完时,理货组长应提前通知港口调度和船代理,并报告业务主管。船舶未办完理货签证手续,不得开航。7后续
7.1办完货物交接和理货签证手续后,理货组长应将所有船舶理货依据、相关资料和现场理货人员制5
iiiKAoNiKAca
JT/T951—2014
作的各种理货单证及时送交口岸理货机构。7.2口岸理货机构应做好船舶理货信息查询等服务工作,根据上述船舶理货依据和理货单证及时开列“理货账单”,对外提供。
7.3口岸理货机构应按规定做好船舶理货业务信息和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分析工作,形成统计分析材料,报其所属全国性理货机构,由全国性理货机构汇总并按规定统一向有关方提供。7.4口岸理货机构对上述船舶理货依据、相关资料和理货单证,应按船舶、航次立档保管。保管年限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业务规程JT/T951—2014
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出版发行(100011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外馆斜街3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北京市密东印刷有限公司印刷
开本:880×12301/16印张:0.5字数:12千2015年4月第1版
2015年4月
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114·2129
定价:15.00元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85285150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

标准图片预览:





- 热门标准
- JT交通运输标准标准计划
- JT/T1049.4-2016 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第4部分:跨省数据交换
- JT/T1132.4-2017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第4部分:数据交换与共享
- JT/T1383-2021 空气潜水系统通用要求和周期性检验
- JT/T706-2007 港口货物堆垛要求
- JT/T765.5-2009 长江电子航道图制作规范第5部分:数据保护
- JT/T1124.1-2017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防水材料第1部分:塑料止水带
- JT/T1065-2016 综合客运枢纽术语
- JT/T1093-2016 多式联运运载单元标识
- JT/T4402.2-93 船体修理技术要求钢板厚度测量
- JT/T1284-2020 低平板半挂车技术规范
- JT/T704-2007 水上通信、导航和信息词汇
- JT/T719-2016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 JT/T1049.3-2016 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第3部分:数据资源目录服务接口
- JT/T1059.1-2016 交通一卡通移动支付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 JT/T1130-2017 桥梁支座灌浆材料
网站备案号:湘ICP备20230164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