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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交通运输标准】 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规范
- JTS252-1-2013
- 现行
标准号:
JTS 252-1-2013
标准名称:
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规范
标准类别:
交通行业标准(JT)
标准状态:
现行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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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S 252-1-2013 Supervision 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of Water Transport Engineering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Special.
1总则
1.0.1为明确水运工程机电专项 监理职责,规范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行为,提高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的管理水平和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JTS 252-1适用于新建 、改建、扩建水运工程中机电专项的设计阶段、制造安装阶段、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1.0.3水运工程机电专 项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水运工程机电专项 Water Way Engineering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Special
水运工程机电专项是指港口、航道及通航建筑物、通信导航设施、船台船坞等工程中的机械、电气控制等相关机电工程。
2.0.2监理规划The Supervision Plan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用于指导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的文件。
2.0.3监理例会Regular Supervision
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主持、相关单位参加,针对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有关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保、合同信息等相关事宜定期召开的会议。
2.0.4监理专题会议 The Supervision Special Meeting
为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与监理相关的重点、难点问题,需要进行专题研讨或论证,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主持、相关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业组织或专家参加的会议。
2.0.5巡视Inspection
监理人员对机电工程的设备制造运输、安装、调试活动进行的经常性监督检查活动。
2.0.6见证Witness
本规范见证是指监理人员对机电工程的文件、记录、实体、过程等实物、活动进行观察、审查、审核、记录、确认等活动。
2.0.7文件见证点 Record Point
由监理工程师对机电工程的有关文件、记录或报告等进行见证而预先设定的监理控制点,简称R点。

部分标准内容:
JTS252-1-2013
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规范
SupervisionSpecificationsforConstructionofWaterTransportEngineering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Special2013-04-07发布
2013-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规范
JTS252—1—2013
主编单位: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13年6月1日
人民交通出版社
2013年·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书名: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规范著作者: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责任编辑:袁永华
出版发行:人民交通出版社
址:(100011)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外馆斜街3号址:http:/chinasybook.com销售电话:(010)64981400,59757915总经销:北京交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印
刷:北京鑫正大印刷有限公司
本:880×1230
张:5.5
数:130千
次:2013年5月
第1版
次:2013年5月
统书号:15114·1813
第1次印刷
(有印刷、装订质量问题的图书由本社负责调换)iiiKAoNnikAca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规范》(JTS252—1—2013)的公告2013年第31号
现发布《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252—1—2013,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第5.1.3条、第5.1.4条和第5.3.2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组织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wwW.bzxz.Net
2013年4月7日
iiikAoNiKAca
制定说明
制定说明
为填补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规范空白,规范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7]51号)和《关于下达2008年度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交水发【2008]277号)要求,在深入进行专题调研水运机电设备发包人、使用人、监理、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厂家质量管理程序及监造方监造内容、方法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发包人、使用人、设计、制造、运输及安装单位、监理、监督等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总结我国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经验,并结合我国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的发展需要编制而成。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为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参加单位有武汉理工大学(物流工程学院),大连港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港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天津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
本规范的第5.1.3条、5.1.4条、5.3.2.6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于2012年11月28日通过部审,于2013年4月7日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请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经验,若有修改完善意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规范管理组(地址:福建省厦门市东渡路15号,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邮政编码:361012),以便修订时参考。iiKANiKAca
2术语
基本规定
一般规定
监理机构
监理规划
监理细则
监理设施
监理人员
试验检测
设计阶段的监理
5制造安装阶段的监理
制造阶段的监理
5.2运输阶段的监理
5.3安装调试阶段的监理
5.4交工验收阶段的监理
保修阶段的监理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资料管理7
合同管理
信息管理
7.3资料管理
附录A
常用表格式
附录B
附录C
安全管理台账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总校人员和管理组人员名单
条文说明
(10))
iiKAoNiKAca
1总 则
1.0.1为明确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职责,规范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行为,提高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的管理水平和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水运工程中机电专项的设计阶段、制造安装阶段、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1.0.3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
HiiKANiKAca
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规范(JTS252—1—2013)2术语
2.0.1水运工程机电专项WaterWayEngineeringMechanicalandElectricalSpecial水运工程机电专项是指港口、航道及通航建筑物、通信导航设施、船台船坞等工程中的机械、电气、控制等相关机电工程。2.0.2监理规划TheSupervisionPlan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用于指导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的文件。
2.0.3监理例会RegularSupervision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主持、相关单位参加,针对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有关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保、合同、信息等相关事宜定期召开的会议。2.0.4监理专题会议TheSupervisionSpecialMeeting为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与监理相关的重点、难点问题,需要进行专题研讨或论证,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主持、相关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业组织或专家参加的会议。
2.0.5巡视Inspection
监理人员对机电工程的设备制造、运输、安装、调试活动进行的经常性监督检查活动。2.0.6见证Witness
本规范见证是指监理人员对机电工程的文件、记录、实体、过程等实物、活动进行观察、审查、审核、记录、确认等活动。2.0.7文件见证点RecordPoint
由监理工程师对机电工程的有关文件、记录或报告等进行见证而预先设定的监理控制点,简称R点。
2.0.8现场见证点WitnessPoint
由监理工程师对机电工程的过程、工序、节点或结果进行现场见证而预先设定的监理控制点,简称W点。
2.0.9停止见证点HoldPoint
由监理工程师见证签认后方可转入下一个过程、工序或节点而预先设定的监理控制点,简称H点。
2.0.10交工专项检查TheCompletionofSpecialInspection在机电专项交工验收前,监理机构对承包人提交的完工报告进行审核,组织参建各方进行的专项预验收活动,并签署检查意见。2
HiiKAoNniKAca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监理工作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1)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2)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设计合同、承包合同、采购合同等文件:3基本规定
(3)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设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工艺方案,安装、运输、调试施工组织方案等。
3.1.2机电专项监理工作可分为制造安装监理阶段和保修阶段;发包人委托时,可增加设计监理阶段。
3.1.3承担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的单位,应具备水运工程监理资质或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资质: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单独实施时,承担监理的单位应具备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资质。
3.1.4监理单位应依法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实施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监理单位应遵循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履行合同承诺。3.1.5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包人、分包人,以及材料、配件、设备供应商有隶属或利害关系。3.1.6监理单位应对实施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而进行的见证、审查与批准承担监理责任,但并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3.2监理机构
3.2.1监理单位应在履行监理合同时组建监理机构,并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销监理机构。
3.2.2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配置应根据监理阶段、工作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现场环境、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3.2.3监理机构的人员及数量应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及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文件。
3.3监理规划
3.3.1监理单位完成监理机构组建和对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理工作内容并结合现场条件,主持监理规划的编制。3.3.2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3
HiiKAoNiKAca
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规范(JTS252—1—2013)(1)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2)监理合同、承包合同、采购合同等合同文件:(3)项目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及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文件;(4)相关的招标投标文件等。
3.3.3监理规划应对开展监理工作具有指导性,针对项目实际状况制定项目监理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监理工作依据:
(2)工程概况;
(3)监理服务范围;
(4)监理服务内容;
(5)监理目标,包括质量、进度、费用、环保、安全等控制目标:(6)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岗位职责;(7)监理机构设施;
(8)监理工作程序;
(9)监理方法和措施;
(10)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管理、信息资料管理、工程会议、方案审查、工作报告及其他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11)监理工作用表。
3.3.4监理规划应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发包人备案。3.3.5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当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内容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发包人备案。
3.4监理细则
3.4.1监理细则编写应按监理规划的要求,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结合项目各专业特点进行编写。
3.4.2监理细则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3.4.3监理细则编写的依据如下:(1)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2)项目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和保修等阶段的技术文件;(3)经批准的监理规划;
(4)经批准的工程实施方案等。3.4.4监理细则应包括下列内容:(1)专业工程特点:
(2)专业监理工作流程;
(3)专业监理工作计划及目标;(4)专业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4
(5)监理控制点;
(6)专业监理归档的文件资料等。3.5监理设施
3基本规定
3.5.1监理机构应具备所需的办公、生活、交通、通信、测量和检测的设施和设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应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配置。3.5.2监理机构应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和维护监理设施。当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监理设施时,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予以归还,使用过程中有丢失、损坏时应予赔偿。
3.5.3监理机构应配备必要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3.6监理人员
3.6.1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构成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3.6.2监理人员应恪守监理职业道德,科学规范、公正严谨地开展监理工作。3.6.3对监理人员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3.6.3.1监理单位应对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职业道德、能力评定、业绩考核予以管理,并对监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素质和能力。3.6.3.2在实施监理任务过程中,不宜更换监理工程师。特殊情况需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监理单位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发包人书面批准:需调整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更换监理工程师应做好交接工作。3.6.4总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下列内容:(1)负责监理合同的实施,主持监理机构日常工作:(2)确定监理机构人员分工及岗位职责,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3)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4)主持编写监理规划,审批各专业监理细则,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总结;
(5)审批设备制造计划、运输方案,安装调试大纲:(6)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批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7)主持召开监理例会及专题会议,签发监理机构文件;(8)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参加相关的招标和评标工作;(9)审查工程变更,提出审核意见;(10)调解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同争议,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意见;(11)审批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报告,签发支付证书;(12)参与或主持工程质量、安全、环保问题的调查及处理工作:(13)审核承包人交工申请和组织交工专项检查,签发工程工报验单;(14)组织项目工监理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同时督促承包人按承包合同和归档要求整理竣工资料。
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规范(JTS252—1—2013)3.6.5经发包人同意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可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委托,承担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工作,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第3.6.4条中第(3)(4)、(5)、(6)、(10)、(11)、(12)项的工作授权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3.6.6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细则、监理专题报告,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
(2)审查本专业范围内的设计文件、工程实施方案、进度计划、安全措施等,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记录,填写监理日志;
(4)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监理员的工作:(5)审核进场设备、材料、配件的数量和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必要时到供方现场验证或检验;进行现场巡视、见证、平行检验及隐蔽工程验收;(6)负责本专业工程变更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7)负责本专业工程计量工作,并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8)负责本专业工程中的试验检测:(9)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档案编制工作。3.6.7监理员的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监理工作:(2)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核查承包人现场人员资格证和上岗情况,检查制造和安装的机具设备、材料、配件的投人及其质量状况;(3)根据监理细则要求,对承包人机电设备制造工艺及流程、加工制造、安装、调试、试车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环保进行检查和记录,对监理控制点进行见证,复核或从现场直接获取检验、计量等有关数据,发现问题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4)检查承包人的试验检测记录或报告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为成果评价提供依据;(5)收集工程原始资料。
3.7试验检测
3.7.1监理机构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开展平行检测工作,配备相关检测仪器,检验设备制造安装等工作的质量。
3.7.2试验检测的监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1)审查承包人试验检测资质和试验检测人员上岗资格:(2)审查承包人试验检测设备能力和试验检测仪器的检定证书:(3)按控制点见证承包人试验检测过程;(4)审核承包人试验检测数据,必要时自行进行平行检测或委托第三方检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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