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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交通运输标准】 水运工程测量概算预算编制规定
- JTS116-4-2014
- 现行
标准号:
JTS 116-4-2014
标准名称:
水运工程测量概算预算编制规定
标准类别:
交通行业标准(JT)
标准状态:
现行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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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S 116-4-2014 Stipulations on Compiling Estimate and Budget for Port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Survey.
1总则
1.0.1为规范水运 工程测量概算预算编制,合理确定水运工程测量造价,制定本规定。
1.0.2 JTS 116-4适用于水运工程中陆域和水域的工程测量概算预算编制。
1.0.3本规定是编制水运工程测量概算预算的依据,应与《水运工程测量定额》(JTS 273)配套使用。
1.0.4测量人工费包括内业人 工费和外业人工费。测量人工费和船员人工费基价均按144元/工日计算。.
1.0.5燃油 费基价为4000元/吨。
1.0.6测量标志材料基价按 下列规定计算: .
(1)木质寻常标按1200元/座;
(2)小钢标按800元/座;
(3)混凝土标石按600元/块。
1.0.7编制水运工程测量概算工程费用应在预算工程费用的基础上乘以扩大系数1.05。
1.0.8水运工程测量费用由 直接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专项费用和税金八个部分组成。水运工程测量费用组成及各部分内容见图1.0.8。
1.0.9单位工程预算汇 总表样式按附录A。

部分标准内容:
JTS116—4—2014
水运工程测量概算预算
编制规定
Stipulations on Compiling Estimate and BudgetforPortandWaterwayEngineeringSurvey2014-09-28发布
2015-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运工程测量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4—2014
主编单位:交通部蔬浚工程定额站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15年1月1日
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2014·北京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测量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4—2014)的公告2014年第50号
现发布《水运工程测量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编制规定》)。本《编制规定》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16一4—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航道测量工程定额》(基技字[1995】16号)同时废止。本《编制规定》与《水运工程测量定额》(JTS273一2014)配套使用。本《编制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交通部疏浚工程定额站等单位编制完成,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4年9月28日
修订说明
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贯彻对定额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加强水运工程测量造价管理,合理确定水运工程测量造价,规范水运工程测量收费标准,准确编制水运工程测量的概算预算,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交通部疏浚工程定额站等单位对《航道测量工程定额》(基技字【1995】16号)(以下简称“95定额)进行了修订。本规定是在“95定额”第四篇“航道测量工程预算编制规定”基础上,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深人调研和专题研究,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充分吸纳水运工程测量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并与《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131)相协调编制而成。
本规定共分9章和4个附录,编写人员分工如下:1总则:张建华
直接工程费:郑坤夏锦昌
措施项目费:王勇
其他项目费:夏锦昌
陈伟菊
企业管理费:夏锦昌潘才官
利润:夏锦昌王勇
规费:夏锦昌潘才官
8专项费用:夏锦昌阎波贺武鸣
9税金:郑坤陈伟菊
单位工程预算汇总表:郑坤
附录A
附录B单位工程直接工程费计算表:王勇附录C准备、结束调遣时船舶艘班数量表:夏锦昌附录D执行调遣期间自航船舶航速表:夏锦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增加水运工程测量的措施项目费;2.取消直接工程费中的现场经费;3.将直接工程费项目中的“高原地区增加费、特殊气象增加费、测量技术工作费”和原现场经费中的临时设施费划入措施项目费中:4.在措施项目费中增加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安全施工费;5.明确“措施项目费的费率计算方法;1
TiiKAoNiKAca
水运工程测量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4—2014)6.明确“规费”的费率计算方法;7.明确编制概算时,水运工程测量费乘以扩大系数1.05。本规定于2012年12月21日通过部审,2014年9月28日发布,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有关单位在使用本规定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规定管理组(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盛泽路8号19楼D座,交通部疏浚工程定额站,邮政编码:200002),以便修订时参考。2
Hii KAoi KAca
直接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
企业管理费
专项费用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单位工程预算汇总表
单位工程直接工程费计算表
准备、结束调遣时船舶艘班数量表执行调遣期间自航船舶航速表
本规定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本规定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总校人员和管理组人员名单
Tii KAoNi KAca
为规范水运工程测量概算预算编制,合理确定水运工程测量造价,制定本规定。1.0.1
1.0.2本规定适用于水运工程中陆域和水域的工程测量概算预算编制。1.0.3本规定是编制水运工程测量概算预算的依据,应与《水运工程测量定额》(JTS273)配套使用。
1.0.4测量人工费包括内业人工费和外业人工费。测量人工费和船员人工费基价均按144元/工日计算。
1.0.5燃油费基价为4000元/吨。1.0.6测量标志材料基价按下列规定计算:(1)木质寻常标按1200元/座;(2)小钢标按800元/座;
测量人员人工费
测量船舶、仪器使用费
直接工程费人天
开工准备、收工结束费
测量标志费
测量队伍调遣费
高原地区增加费
特殊气象增加费
措施项目费测量技术工作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暂列金额
其他项目费计日工
水运工程测量费用
企业管理费
总承包服务费
『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bzxZ.net
医疗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伤保险费
工程排污费及其他规费
专项费用
图1.0.8水运工程测量费用组成示意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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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测量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4—2014)(3)混凝土标石按600元/块。
1.0.7编制水运工程测量概算工程费用应在预算工程费用的基础上乘以扩大系数1.05。1.0.8水运工程测量费用由直接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专项费用和税金八个部分组成。水运工程测量费用组成及各部分内容见图1.0.8。1.0.9单位工程预算汇总表样式按附录A。2
HiiKAoNni KAca
2直接工程费
2直接工程费
2.0.1直接工程费是指在水运工程测量过程中直接消耗的各项费用,包括测量人员人工费,材料费、测量船舶、仪器使用费,开工准备、收工结束费和测量队伍调遣费。直接工程费分为基价和市场价。单位工程直接工程费计算表样式按附录B。2.0.2测量人员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水运工程测量工作人员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下列内容:
(1)计时工资:是指按测量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高寒作业临时津贴等;(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2.0.3材料费是指测量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费用。2.0.4测量船舶、仪器使用费是指在水运工程测量过程中所发生的船舶使用班费用和仪器台班使用费用,其费用组成见《水运工程测量定额》(JTS273)。2.0.5测量人工工日、测量船舶艘班和测量仪器台班的消耗量,根据测量内容和测量规模按《水运工程测量定额》(JTS273)计算。2.0.6开工准备、收工结束费是指测量船舶、测量仪器和外业测量人员进退场的费用。编制水运工程测量概算预算时,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只计算一次。2.0.7测量队伍调遣费是指测量队伍根据测量任务的需要,由基地至施工地或原施工地至另一个施工地所发生的往返费用。2.0.7.1测量队伍调遣包括测量船舶、仪器、人员等的调遣。2.0.7.2测量队伍调遣的费用包括准备调遣、执行调遣和结束调遣所发生的费用。2.0.7.3测量队伍调遣的费用按下列规定计算:(1)船舶在执行调遣期间,自航船舶按使用艘班计算,被拖船舶按停置艘班计算;(2)船舶在准备调遣期间、结束调遣期间均按停置艘班计算,停置艘班数按附录C的规定计算;
水运工程测量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4—2014)(3)在执行调遣期间,自航船舶以航行8小时计算一个使用艘班数,被拖船舶艘班数按自航船舶计算;
(4)执行调遣期间自航船舶航速按附录D的规定计算:(5)测量仪器和测量人员等调遣费用,按船舶调遣费用的10%计算。3措施项目费
3措施项目费
3.0.1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水运工程测量项目测量前和测量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措施项目费包括高原地区增加费、特殊气象增加费、测量技术工作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3.0.2高原地区增加费是指在海拨平均高度大于等于2000m的地区作业时需要增加的费用。高原地区增加费按下列规定计算:(1)海拨平均高度在2000~3000m时按测量船舶使用艘班费、仪器台班费和人工费用的10%计算;
(2)海拔平均高度超过3000m时按测量船舶使用艘班费、仪器台班费和人工费用的20%计算。
3.0.3特殊气象增加费是指在日最高气温大于等于35℃或小于等于-10℃需要作业时增加的费用(气温以当地气象资料为准)。特殊气象增加费根据施工期间实际发生的特殊气象日,按测量人工费和仪器、船舶使用费用的20%计算。3.0.4测量技术工作费是指工程技术人员在测量前踏勘、收集有关资料和编制测量技术设计书、测量过程中的现场检查、测量结束后峻工验收、编制测量技术报告等所发生的费用。测量技术工作费按测量内外业人员人工费的8%计算。3.0.5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直接工程费基价的2%计算,并包括下列内容:(1)环境保护费:是指测量现场为满足环境保护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的各项费用;(4)临时设施费:是指测量单位为建水运工程测量必须的生活和生产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临时设施时所发生的费用等。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临时水位站以及相关道路、水、电、管线等设施,其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3.0.6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峻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按直接工程费基价的0.5%计算。5
水运工程测量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4—2014)4其他项目费
4.0.1其他项目费包括暂列金额、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等。4.0.2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4.0.3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完成建设单位提出的合同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需的费用。
4.0.4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峻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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