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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交通运输标准】 船用通信导航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技术要求第11部分:蓄电池和充电设备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5-02 19:34:18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JT/T 680.11-2007

  • 标准名称:

    船用通信导航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技术要求第11部分:蓄电池和充电设备

  • 标准类别:

    交通行业标准(JT)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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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T 680.11-2007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the installation, operation,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marine navigation equipment Part 11 :Accumulator cell and charging equipment.
1范围
JT/T 680.11规定了船舶电台的蓄电池和充电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技术要求。
JT/T 680.11适用于JT/T 680.1所规定的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JTT 680.1船用通信导航设备 的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技术要求第1部分:总则
MO SOLAS国际海 上人命安全公约
3一般要求
蓄电池及充电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修理的一-般技术要求应满足JT/T 680.1的有关规定。
4蓄电池
4.1安装
4.1.1安放蓄 电池的舱室(箱)位置应不低于无线电室同-层甲板,应有自然通风,并设有通向船舶露天甲板的门(盖)。
4.1.2禁止把酸性蓄电池 与碱性蓄电池放在同一蓄电池室(箱)内,非电台用蓄电池只有在对无线通信设备不造成干扰的条件下,方可允许与电台用蓄电池放在一起,并按规定安装。
4.1.3安放蓄电池的舱室应有符合规定的防爆型照明灯,其开关应安装在出口处的外面,室内禁止使用取暖器,不得安装插座开关、保险装置、继电器及电机等设备。
4.1.4安放 蓄电池的箱应采用防水结构,该箱应牢固安装在高于甲板50mm以上的高处。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JT/T680.11—2007 代替 JT/T8100.25—1992 船用通信导航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技术要求 第11部分:蓄电池和充电设备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the installation, operation,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marine navigation equipment Part 11: Accumulator cell and charging equipment 2007-04-03 发布 2007-08-01 实施 前言 JT/T680《船用通信导航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技术要求》分为15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JT/T680.1—2007) 第2部分:导航雷达(JT/T680.2—2007) 第3部分:回声测深仪(JT/T680.3—2007) 第4部分:陀螺罗经(JT/T680.4—2007) 第5部分:电磁计程仪(JT/T680.5—2007) 第6部分:自动操舵仪(JT/T680.6—2007) 第7部分:多普勒计程仪(JT/T680.7—2007) 第8部分:声相关计程仪(JT/T680.8—2007) 第9部分:磁罗经(JT/T680.9—2007) 第10部分:甚高频(VHF)无线电装置(JT/T680.10—2007) 第11部分:蓄电池和充电设备(JT/T680.11—2007) 第12部分:船舶电台天线和接地(JT/T680.12—2007) 第13部分:406MHz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JT/T680.13—2007) 第14部分:9GHz搜救雷达应答器(JT/T680.14—2007) 第15部分: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便携式无线电话(JT/T680.15—2007) 本部分为JT/T680的第11部分,代替JT/T8100.25—1992《船用通信导航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技术要求 蓄电池和充电设备》。 本部分与JT/T8100.25—1992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增加了4.1部分,即对蓄电池安装的要求;对4.3蓄电池的维护部分作了适当修改。 本部分由交通部信息通信及导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高志成。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船舶电台的蓄电池和充电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JT/T680.1所规定的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JT/T680.1 船用通信导航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技术要求·第1部分:总则 IMO SOLAS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3 一般要求 蓄电池及充电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修理的一般技术要求应满足JT/T680.1的有关规定。 4 蓄电池 4.1 安装 4.1.1 安放蓄电池的舱室(箱)位置应不低于无线电室同一层甲板,应有自然通风,并设有通向船舶露天甲板的门(盖)。 4.1.2 禁止把酸性蓄电池与碱性蓄电池放在同一起蓄电池室(箱)内,非电台用蓄电池只有在对无线通信设备不造成干扰的条件下,方可允许与电台用蓄电池放在一起,并按规定安装。 4.1.3 安放蓄电池的舱室应有符合规定的防爆型照明灯,其开关应安装在出口处的外面,室内禁止使用取暖器,不得安装插座、开关、保险装置、继电器及电机等设备。 4.1.4 安放蓄电池的箱应采用防水结构,该箱应牢固安装在高于甲板50mm以上的高处。 4.1.5 安放蓄电池的舱室(箱)内壁及其他安装架均应涂有耐酸漆和耐碱漆。 4.1.6 安放酸性蓄电池的箱,其箱内底部及箱壁应覆有厚度不小于2mm的铅板,铅板的接缝处应焊接严密。 4.1.7 蓄电池与船体的接触处应有可靠的绝缘设施。 4.1.8 蓄电池的安放位置应保证在船舶最大纵摇角、横摇角及剧烈颠振的情况下,都不致使其位置移动。 4.1.9 对于在1995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蓄电池的负荷容量应保证其相应的全部无线电设备连续工作1h;对于1995年2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蓄电池的负荷容量应符合IMO SOLAS的相关要求。 4.1.10 新蓄电池未经初充,不得送船安装。 4.1.11 蓄电池应安装在机械、电气或其他干扰源的有害干扰不会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地方,从而确保电磁兼容性,避免与其他设备和系统产生有害的相互干扰。 4.1.12 防止受水、极端温度和其他不利环境条件的有害影响。 4.1.13 电缆的选择应根据设备的环境条件、设备的方法、额定电流及电压、设备的特定要求等因素来确定,不应用普通电缆来代替专用电缆。 4.1.14 电缆的敷设应平直,支撑要牢靠,穿越甲板部分应进行防磨伤保护,露天进入室内部分应进行水密处理。电缆的敷设应避免潮气或水凝结的影响,要远离热器具。电力电缆应使用一根完整的电缆,在中间驳接时,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接线盒或专用连接器,接线盒或连接器应安放在易于维修的位置,并应在相关图纸上加以标识。 4.1.15 电缆的敷设应尽可能走暗线。 4.1.16 接线应牢靠且无毛刺,接蓄电池时应在核对正负极性正确,且未接负载方可接入。 4.1.17 蓄电池(备用电源)应独立于船舶电力系统。 4.1.18 蓄电池的温度应保持在出厂说明书规定的温度范围内。 4.2 使用 4.2.1 应经常保持蓄电池处于满充状态,不得过充或过放。 4.2.2 充电时应注意充电电流是否正常,酸性蓄电池在电解液的密度为(1.25~1.28)g/cm³时,单个电池的电压升至2.5V左右后,继续充电2h,当电解液的密度和单个电池电压不再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充电。充电时应将电池液孔塞打开,充足电后将液孔塞盖好。碱性蓄电池只测量电压,单个电池的电压升至1.4V以上,继续充电15min,当电压不再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充电。 4.2.3 酸性蓄电池电解液的密度降至1.25g/cm³或单个电池的电压降至1.8V;碱性蓄电池单个电池的电压降至1V时,应停止使用,并需立即进行充电。 4.3 维护 4.3.1 经常保持蓄电池室(箱)和蓄电池表面清洁干燥。 4.3.2 蓄电池液孔塞上的小孔应保持畅通。 4.3.3 严防火种靠近蓄电池。 4.3.4 保持蓄电池电解液的液面高出极板10~15mm。 4.3.5 酸性蓄电池单个电池的电解液密度不一致时应予调整。保持蓄电池引出线与其接线柱接触良好,接头处涂以适量的凡士林。 4.3.6 修船前应将蓄电池充满。修船期超过两个月又无充电电源,应把蓄电池送厂保养。 4.3.7 按规定对蓄电池进行充、放电。备用蓄电池每月至少放、充电一次。 4.3.8 蓄电池若出现故障或性能下降,应及时维修或换新。 4.3.9 用于酸性与碱性蓄电池的器皿和密度计,不得混用,应绝对分开。 5 充电设备 5.1 安装 5.1.1 充电设备应满足电台蓄电池的充、放电以及各种设备的分路使用要求,其控制部分应安装在操作员便于操作的地方。 5.1.2 充电设备应装有检查供电网络和蓄电池组的电压表、充电电流表,以及防止蓄电池组向供电网络放电的逆流保护装置,充电设备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舱室内。 5.1.3 充电设备面板上的控制开关及分路保险丝应有明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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