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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270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08 11:55:23
- GB2707-2016
- 现行
标准号:
GB 2707-2016
标准名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
现行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 .pdf下载大小: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70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鲜(冻)畜、禽产品
2016-12-23发布
2017-06-2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GB 2707—2016
本标准代替GB2707—2005《鲜(冻)畜肉卫生标准》和GB16869—2005《鲜、冻禽产品》中的部分指标,GB16869—2005《鲜、冻禽产品》中涉及到本标准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与GB2707一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原料要求;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畜、禽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即食生肉制品。2术语和定义
鲜畜、禽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不经过冷冻处理的肉。2.2冻畜、禽肉
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在≤一18℃冷冻处理的肉。2.3畜、禽副产品
GB2707—2016
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所得畜禽内脏、头、颈、尾、翅、脚(爪)等可食用的产品。
技术要求
原料要求
屠宰前的活畜、禽应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3.3理化指标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检验方法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污染物限量
表2理化指标
GB2707—2016
检验方法
GB5009.228
畜禽内脏的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中畜禽内脏的规定,除畜禽内脏以外的产品的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中畜禽肉的规定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3.5.1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3.5.2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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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0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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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冻)畜、禽产品
2016-12-23发布
2017-06-2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GB 2707—2016
本标准代替GB2707—2005《鲜(冻)畜肉卫生标准》和GB16869—2005《鲜、冻禽产品》中的部分指标,GB16869—2005《鲜、冻禽产品》中涉及到本标准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与GB2707一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原料要求;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畜、禽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即食生肉制品。2术语和定义
鲜畜、禽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不经过冷冻处理的肉。2.2冻畜、禽肉
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在≤一18℃冷冻处理的肉。2.3畜、禽副产品
GB2707—2016
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所得畜禽内脏、头、颈、尾、翅、脚(爪)等可食用的产品。
技术要求
原料要求
屠宰前的活畜、禽应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3.3理化指标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检验方法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污染物限量
表2理化指标
GB2707—2016
检验方法
GB5009.228
畜禽内脏的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中畜禽内脏的规定,除畜禽内脏以外的产品的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中畜禽肉的规定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3.5.1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3.5.2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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