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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N/T 2861-2011 进境骨、蹄、角检验检疫监管规程
标准号:
SN/T 2861-2011
标准名称:
进境骨、蹄、角检验检疫监管规程
标准类别:
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
现行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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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2861—2011
进境骨、蹄、角检验检疫监管规程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procedure for import bones,hooves and horns2011-05-3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1-12-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昊天林、程波、熊炜、昊徐华,KANYKAca
SN/T2861—2011
1范围
进境骨、蹄、角检验检疫监管规程SN/T2861—2011
本标准规定了进境骨、蹄、角现场检验检疫的要求和对进境骨、蹄、角产品及其存放、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进境骨、蹄、角现场检验检疫和进境骨、蹄、角产品及其存放、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6548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18088出人境动物检疫采样
禁正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人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骨、蹄、角bones,hoovesandhorns来源于动物的·新鲜、风干、冷冻、冷藏保存的,非直接食用(药用)的,未经加工或经过初步加工、仍有传播疫情疫病风险的各种形态的骨、蹄、角,工艺品除外。3.2
inspectionandquarantineonthespot现场检验检疫
货物运抵指定检验检疫场所后,由检验检疫人员对货物和集装箱进行检验检疫,并根据检验检疫情况实施防疫性消毒处理等措施的过程。3.3
监管supervision
包括日常后续监管和对不合格货物的检疫处理监管。3.3.1
日常后续监管follow-upregularsupervision检验检疫人员对货物的存放、加工、使用企业及其存放、加工、使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企业对货物存放场地(所)、加工场地(所)、机械设备等硬件的消毒、防疫情况和货物存放、加工、使用过程中的消毒、防疫情况;企业的原材料和成品货物存放、加工、使用记录,货物加工工艺流程,以及员工健康防护和环保状况等。
TKANYKAa
SN/T2861-2011Www.bzxZ.net
检疫处理监管quarantinesupervisionof treatment检验检疫机构对不合格产品的消毒、除害、退运、销毁等检疫处理措施和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其符合GB/T16569和GB16548等标准规定的要求。4报检单证审核
4.1审核所附报检单、国外官方曾医卫生证书、《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贸易合同、提单等单证是否齐全和真实有效。4.2兽医卫生证书应符合我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协议的要求及检疫许可证的检疫要求。尚未与我国签订双边协议国家的证书,除应符合检疫许可证的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三项基本内容:一一注明该批产品来自非疫区(如: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炭疽等重大动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并在官方认可的屠宰场屠宰的健康动物;产品经过消毒处理;
一集装箱装载的应注明集装箱号和封识号。5准备工作
5.1准备现场检验检疫的工具、消毒器械、消毒药品。5.2准备现场检验检疫记录。
6现场检查
6.1集装箱装载的,应审核集装箱号、封识号与申报是否相符6.2货物外包装须注明品名、产地、规格、数量、质量、唛头标记等,且与申报相符6.3打开外包装检查产品有无腐败变质,有无皮毛、肌肉(腱)等附属物,有无夹带其他产品或动物粪便,有无虫体等动植物疫情,是否符合环保要求6.4现场查验结束后应填写现场检验检疫记录。7采样送检
7.1采样原则
7.1.1由检疫许可证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采样7.1.2必要时采样作基因检测.防止列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名录内的产品夹带进境,7.1.3采样应在实施检疫消毒或熏蒸处理之前进行。7.1.4所采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典型性、随机性、有效性。7.2采样工具
采样时用的刀、钳、锯等工器具,采样前应清洗消毒或灭菌处理;盛载样品应使用新的、未开封的完整牢固的灭菌瓶、袋、盒。
TKANYKAa
7.3采样标准
采样标准按照GB/T18088的规定和表1执行。表1采样标准
货物质量
≤100
101~250
251~10000
>10000
7.4采样单证
采样后及时做好记录,并出具《抽/采样凭证》。7.5送样检测
样品应标识清楚,并及时送达实验室检测。8防疫消毒
采样份数
SN/T2861—2011
每份样品质量
现场查验结束后,进境单位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货物外包装、运输工具等按照GB/T16569的要求进行防疫消毒。9检疫调离
现场检疫合格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人境货物通关单》。根据检疫许可证要求,对需调离到指运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调离到指运地。10检疫处理
10.1现场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的处理10.1.1集装箱装载的货物,集装箱号、封识号与申报不相符的不予开箱,由供货商提供正确证书或输出国官方更正函。
10.1.2品名、产地、唛头标记与申报不符的,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对货物实施退运或销毁处理10.1.3箱内或货物中检出虫体等动植物疫情、货物腐败、腐烂、携带皮毛、肌肉(腱)等附属物及其他禁止进境物的,对货物作惠蒸、退运或销毁等检疫处理。10.2检测不合格处理
10.2.1在货物中检出病源微生物的,按照GB16548的要求进行检疫处理。10.2.2检测发现不符合《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人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要求的,应作退TKANYKAA
SN/T2861—2011
运或销毁处理。
10.2.3检出其他不合格情况的,按照我国相关要求执行检疫放行
11.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由《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单位进行保存和使用。
11.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兽医卫生证书》,供对外索赔。11.3需做检疫处理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12检疫监管
12.1监管部门
注册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该企业进境骨、蹄、角的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实施日常后续监管;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产品,其整改、熏蒸、退运、销毁等检疫处理过程,由施检机构负责监管。12.2审核企业卫生防疫状况
审核企业卫生防疫制度制定是否完善、有效并执行。企业的卫生防疫制度应包括:
卫生防疫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一厂区和车间内环境的卫生要求;一消毒防疫设施和药剂的配备;员工健康防护要求及状况。
12.3检查产品储存状况
储存进境骨、蹄、角的仓库要专库专用,有明显标识,一批产品使用完毕后及时对储存场所进行消毒处理;原料和成品应分库存放。12.4加工工艺流程
企业应按照已批准的工艺流程进行生产、加工,避免生产、加工过程中原料和成品之间的交叉污染。12.5审核记录
对下列记录进行审核:
原料出人库记录;
成品出人库和销售记录:
—生产、加工过程记录;
防疫消毒记录;
-对生产、加工、存放等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进行处理的记录。12.6环保要求
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物的处理应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TTKANYKAa
12.7整改
SN/T 2861—2011
在实施检疫监管的过程中,检验检疫人员发现不符合6.2~6.6要求的,出具书面处理通知,责令企业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进口资格。12.8对不合格产品的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应对不合格产品的熏蒸、退运、销毁等检疫处理措施和过程进行监管,确保不合格产品全部得到有效的检疫处理
12.9检疫监督管理记录
检验检疫人员实施监管时,应做详细记录。13
3资料归档
检验检疫结束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总结和整理检疫过程中的所有单证、原始记录及有关资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TKANYKACA
SN/T 2861-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境骨、蹄、角检验检疫监管规程SN/T2861—2011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网址spc.net.cn
电话:68523946
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开本880×12301/16
2011年11月第一版
字数11千字
2011年11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1600
书号:155066·2-22660
定价16.00元
TIKANYKACA
11198/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
进境骨、蹄、角检验检疫监管规程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procedure for import bones,hooves and horns2011-05-3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1-12-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昊天林、程波、熊炜、昊徐华,KANYKAca
SN/T2861—2011
1范围
进境骨、蹄、角检验检疫监管规程SN/T2861—2011
本标准规定了进境骨、蹄、角现场检验检疫的要求和对进境骨、蹄、角产品及其存放、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进境骨、蹄、角现场检验检疫和进境骨、蹄、角产品及其存放、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6548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18088出人境动物检疫采样
禁正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人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骨、蹄、角bones,hoovesandhorns来源于动物的·新鲜、风干、冷冻、冷藏保存的,非直接食用(药用)的,未经加工或经过初步加工、仍有传播疫情疫病风险的各种形态的骨、蹄、角,工艺品除外。3.2
inspectionandquarantineonthespot现场检验检疫
货物运抵指定检验检疫场所后,由检验检疫人员对货物和集装箱进行检验检疫,并根据检验检疫情况实施防疫性消毒处理等措施的过程。3.3
监管supervision
包括日常后续监管和对不合格货物的检疫处理监管。3.3.1
日常后续监管follow-upregularsupervision检验检疫人员对货物的存放、加工、使用企业及其存放、加工、使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企业对货物存放场地(所)、加工场地(所)、机械设备等硬件的消毒、防疫情况和货物存放、加工、使用过程中的消毒、防疫情况;企业的原材料和成品货物存放、加工、使用记录,货物加工工艺流程,以及员工健康防护和环保状况等。
TKANYKAa
SN/T2861-2011Www.bzxZ.net
检疫处理监管quarantinesupervisionof treatment检验检疫机构对不合格产品的消毒、除害、退运、销毁等检疫处理措施和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其符合GB/T16569和GB16548等标准规定的要求。4报检单证审核
4.1审核所附报检单、国外官方曾医卫生证书、《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贸易合同、提单等单证是否齐全和真实有效。4.2兽医卫生证书应符合我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协议的要求及检疫许可证的检疫要求。尚未与我国签订双边协议国家的证书,除应符合检疫许可证的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三项基本内容:一一注明该批产品来自非疫区(如: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炭疽等重大动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并在官方认可的屠宰场屠宰的健康动物;产品经过消毒处理;
一集装箱装载的应注明集装箱号和封识号。5准备工作
5.1准备现场检验检疫的工具、消毒器械、消毒药品。5.2准备现场检验检疫记录。
6现场检查
6.1集装箱装载的,应审核集装箱号、封识号与申报是否相符6.2货物外包装须注明品名、产地、规格、数量、质量、唛头标记等,且与申报相符6.3打开外包装检查产品有无腐败变质,有无皮毛、肌肉(腱)等附属物,有无夹带其他产品或动物粪便,有无虫体等动植物疫情,是否符合环保要求6.4现场查验结束后应填写现场检验检疫记录。7采样送检
7.1采样原则
7.1.1由检疫许可证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采样7.1.2必要时采样作基因检测.防止列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名录内的产品夹带进境,7.1.3采样应在实施检疫消毒或熏蒸处理之前进行。7.1.4所采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典型性、随机性、有效性。7.2采样工具
采样时用的刀、钳、锯等工器具,采样前应清洗消毒或灭菌处理;盛载样品应使用新的、未开封的完整牢固的灭菌瓶、袋、盒。
TKANYKAa
7.3采样标准
采样标准按照GB/T18088的规定和表1执行。表1采样标准
货物质量
≤100
101~250
251~10000
>10000
7.4采样单证
采样后及时做好记录,并出具《抽/采样凭证》。7.5送样检测
样品应标识清楚,并及时送达实验室检测。8防疫消毒
采样份数
SN/T2861—2011
每份样品质量
现场查验结束后,进境单位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货物外包装、运输工具等按照GB/T16569的要求进行防疫消毒。9检疫调离
现场检疫合格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人境货物通关单》。根据检疫许可证要求,对需调离到指运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调离到指运地。10检疫处理
10.1现场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的处理10.1.1集装箱装载的货物,集装箱号、封识号与申报不相符的不予开箱,由供货商提供正确证书或输出国官方更正函。
10.1.2品名、产地、唛头标记与申报不符的,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对货物实施退运或销毁处理10.1.3箱内或货物中检出虫体等动植物疫情、货物腐败、腐烂、携带皮毛、肌肉(腱)等附属物及其他禁止进境物的,对货物作惠蒸、退运或销毁等检疫处理。10.2检测不合格处理
10.2.1在货物中检出病源微生物的,按照GB16548的要求进行检疫处理。10.2.2检测发现不符合《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人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要求的,应作退TKANYKAA
SN/T2861—2011
运或销毁处理。
10.2.3检出其他不合格情况的,按照我国相关要求执行检疫放行
11.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由《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单位进行保存和使用。
11.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兽医卫生证书》,供对外索赔。11.3需做检疫处理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12检疫监管
12.1监管部门
注册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该企业进境骨、蹄、角的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实施日常后续监管;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产品,其整改、熏蒸、退运、销毁等检疫处理过程,由施检机构负责监管。12.2审核企业卫生防疫状况
审核企业卫生防疫制度制定是否完善、有效并执行。企业的卫生防疫制度应包括:
卫生防疫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一厂区和车间内环境的卫生要求;一消毒防疫设施和药剂的配备;员工健康防护要求及状况。
12.3检查产品储存状况
储存进境骨、蹄、角的仓库要专库专用,有明显标识,一批产品使用完毕后及时对储存场所进行消毒处理;原料和成品应分库存放。12.4加工工艺流程
企业应按照已批准的工艺流程进行生产、加工,避免生产、加工过程中原料和成品之间的交叉污染。12.5审核记录
对下列记录进行审核:
原料出人库记录;
成品出人库和销售记录:
—生产、加工过程记录;
防疫消毒记录;
-对生产、加工、存放等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进行处理的记录。12.6环保要求
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物的处理应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TTKANYKAa
12.7整改
SN/T 2861—2011
在实施检疫监管的过程中,检验检疫人员发现不符合6.2~6.6要求的,出具书面处理通知,责令企业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进口资格。12.8对不合格产品的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应对不合格产品的熏蒸、退运、销毁等检疫处理措施和过程进行监管,确保不合格产品全部得到有效的检疫处理
12.9检疫监督管理记录
检验检疫人员实施监管时,应做详细记录。13
3资料归档
检验检疫结束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总结和整理检疫过程中的所有单证、原始记录及有关资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TKANYKACA
SN/T 2861-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境骨、蹄、角检验检疫监管规程SN/T2861—2011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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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spc.net.cn
电话:68523946
68517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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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880×12301/16
2011年11月第一版
字数11千字
2011年11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1600
书号:155066·2-22660
定价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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