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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19 05:28:23
  • SN/T0188.2-2010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SN/T 0188.2-2010

  • 标准名称: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 标准类别:

    商检行业标准(SN)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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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188.2-2010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SN/T0188.2-2010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0188.2—2010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Rules for the weight survey by weighing instrumenton importand export commoditiesPart 2:General rules for weight survey by weighing instrument2010-01-1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0-07-16实施
SN/T0188《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术语;
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第3部分:汽车衡器鉴重;
第4部分:轨道衡器鉴重;
第5部分:台秤鉴重;
—第6部分:天平鉴重;
第7部分:电子料斗秤鉴重。
本部分为SN/T0188的第2部分。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燕南、吴云常、汤宏兵、宋晓峰、王庆生SN/T0188.2—2010
1范围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本部分规定了以衡器对进出口商品进行重量鉴定的通则。本部分适用于进出口商品的衡器鉴重2规范性引用文件
SN/T0188.2—2010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018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SN/T0188.1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第1部分:术语SN/T0510—1995进出口定重包装商品重量的抽样检查和均值估计方法3术语和定义
SN/T0188.1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4衡器鉴重基本要求
4.1工作条件要求
4.1.1检验检疫机构对从事进出口商品计量的衡器计量室,应实施监督管理。衡器计量室应订立严格的衡重、放行、数据传递与保存以及交接班制度。4.1.2衡器计量性能应经周期检定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应派员参与进出口商品计量用大型衡器的检定工作并做好记录,衡器仪表数显的可调部位(包括设计计量参数、线性等调拨键)应由检验检疫机构加以封识。电子衡器的计量软件应经计量检定部门或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认可。4.1.3衡器计量室应配置必要监控设施,保证衡重时计量和鉴重人员可观察被衡重车辆相关位置有无异常情况。
4.1.4衡重作业因风力过大及雨雪等因素而影响衡重数据的准确与真实性时应暂停作业。4.2技术条件要求
4.2.1衡重准确度应优于0.2%。
注:国际惯例或相关行业规范另有要求的除外。4.2.2应取得法定计量及有资质的检定部门的检定合格证书并在使用有效期之内。检定周期应视使用情况而定:使用频繁的检定周期应为3个月,使用不频繁的检定周期应为6个月,最长不应超过1年。4.2.3应是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或非自动衡器,但均应为静态衡重。4.2.4非自动衡器应符合(IID级标准;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应符合@②级标准4.2.5大、中型衡器分度数与分度值的设定应满足衡器鉴重准确度的要求4.2.6使用秤量范围应从最大秤量至可满足衡器准确度的最小秤量。4.2.7水平引道长度不得小于衡器台面长度的三分之二。1
SN/T 0188.2—2010
4.2.8凡附有仪表自校装置的,在衡器使用中应进行自校4.2.9衡器检定和使用中的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衡器的允许误差
检定称量
中准确度级
0~500d
500d~2000d
2000d~10000d
注:d—标尺分度值,即衡器最小示值首期与后续检定
允许误差(d)
使用中检定
4.2.10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计量用衡器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应记录包括衡器品牌、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安装与使用时间、周期检定记录(原始与调动后)与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日常使用中试验数据(包括重复性、比对等)、维修情况以及计算机软件情况等必要信息。对衡器运行出现的偶发故障、原始数据和修调数据以及处理全过程等,应详细进行记录。4.3安全要求
应遵守衡器计量室和鉴重场所的安全制度和要求5重量鉴定方法与程序
5.1准备工作
5.1.1受理报检时应注意报检单的有关项目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楚,所附单证是否齐全。报检单填写内容应与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及与重量有关的单、证、函电等相一致5.1.2应明确货物计价采用的方法:“以毛计净”“以净计净”结算或“限制回潮”、“干态重量”、“公量”等。
5.1.3审阅报检单等对申报之数、重量鉴定有无特殊要求5.1.4对以干态重量、公量或限制回潮率计价的货物,应明确在重量鉴定的同时抽取代表性样品测定水分。
5.2重量鉴定
5.2.1衡器鉴重方式的选择
根据货物品种、数量、包装情况、报检单和贸易合同要求、货物堆存及管理条件、运输装卸条件、衡器设备及衡重管理情况以及技术规范规定等确定采取抽查鉴重、全批鉴重或监督衡重等方式。a)对包装良好,堆码整齐,管理有序,垛位、批次、唛头、件数清晰明确的标明重量、固定净重及定重包装商品以及具备相应条件的裸装商品,可采用抽查衡重的鉴重方式。对超过装运时限的已实施了衡器鉴重的进出口商品可采取抽查复衡的鉴重方式b)
对全批固体散装物料,或不定重包装且不逐件标明重量的进出口商品及其他各类商品可采用全部衡重的鉴重方式,
c)对衡器设备、衡重管理及运输装卸等条件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可采用监督衡重的鉴重方式。5.2.2衡器的选择
5.2.2.1对于5.2.1a)规定的商品或小批量包装商品以及契约中规定使用台秤衡重的商品,可使用台秤进行衡重或抽查衡重。
5.2.2.2对贵稀商品,以克计价并签证的进出口商品,可使用小型衡器(如天平)逐件衡取重量。5.2.2.3对于散装、裸装商品以及不具备抽查衡重条件的大宗商品可根据商品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选用汽车衡器衡重;对于铁路运输的上述商品可采用轨道衡器衡重;对于传输出入储存罐的散装大宗货物可采用料斗秤进行计重。
5.2.3衡器的校验
SN/T0188.2—2010
5.2.3.1在使用各类衡器衡重前,应按相应的检定或计量操作规定对衡器状况和性能进行检查与校验。
5.2.3.2各类衡器应配有相应的标准础码,码总质量应达到或超过衡重最大使用量。5.2.3.3移动式衡器(台案秤等)用于鉴重,在每批商品衡重前应先行检查和校验,其内容包括检查衡器机件结构、检查衡器机件性能、测试衡器计量性能(自检、秤量测试、重复性试验、偏载测试、合成受力中心测试、计量杠杆最大示值准确性测试、灵敏性测试等)。5.2.3.4大中型固定式衡器(汽车衡、轨道衡、料斗秤等)用于鉴重,在每批商品衡重前应先行检查和校验,其内容包括检查相关部位封识、利用自检功能进行自检、承重系统清洁、衡器台面与坑基之间无杂物夹卡或秤轨与路轨之间隙适中、空载荷零位示值稳定等机件与性能情况。5.2.4重量鉴定程序与操作
5.2.4.1根据选择的衡器鉴重方式、货物存放场所、装卸及运输方式等,确定鉴重程序;衡重操作应符合“计量操作规定”、“操作说明“以及“用户手册”的相关要求。5.2.4.2在衡重作业中,应观察衡器仪表零点标示,置零后方可进行计量。5.2.4.3鉴重时,对于包装货物,应核对其名称、包装及标记、批号、垛号或车号等;对于非包装货物,应核对其名称、批号、垛号或车号等。5.2.4.4车辆驶入秤面前应减速,被衡重车辆须在秤的台面上停稳后方可确认重量结果。5.2.4.5空、重车对应衡重一次有效。对铁壳自卸车、集装箱卡车等短途倒载车辆,可适当减少空车衡重次数,但不得一次衡重确定空车重量。5.2.4.6超长超重车与拖挂车,轴距大于秤面长度的车辆不应分成前后两次衡重。拖挂车应解体单车衡重;超长、超重车辆必须换车衡重。5.2.4.7车辆衡重,除司机一人外,不得再有搭乘人员随车衡重。5.2.4.8衡重作业中,对衡器计量性能进行重复性测试,每工班随机复衡不得少于两次,其复衡称量所得结果之差,应不大于该秤量的最大允许误差。5.2.4.9当衡重数据出现异常或重复性变化过大,应及时比对加以确认,比对数值的差值,应不超过该秤量检定允差值的两倍,必要时应用标准码予以校准。5.2.5衡重、装卸过程的监督
5.2.5.1装卸船衡重,须保证装卸船车数、件数与衡重车次、出(人)库放行车辆数相符,杜绝跑车漏衡及重复衡重,
5.2.5.2对重车衡重后长时间未返回衡重空车体的,要通知供货人追查,严禁沿用前次车体重量核算,杜绝重车未经回空衡重的情况发生。5.2.5.3衡重载货车辆时,对车厢及车门不严密易产生沿途撒漏的,应禁止使用。对发生撒漏或沿途失落的已衡重商品,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现场记录,并监督主管单位妥善处理、予以扣除或追加相应重量。
包装货物衡重后割包装船的,应对割包后全部袋皮进行衡重或抽衡推算袋皮合计重量5.2.5.5出口货物在衡重后抽取样品的,应由发货人补足或从总重量中扣除;进口货物于衡重前抽取样品的,样品重量应计入总重量中。5.2.5.6全批衡重商品在装卸过程中产生的地脚应及时收集、整理、衡重,并从商品总重量中扣除或追加,凡可装运的应及时装运,不能装运的应集中存放,作最终一次性处理;对灭失量与影响量,包括运输环节撒落丢失、装卸损耗、人为过失、操作混乱、违章违规等影响衡重数据准确的,应作出记录,统一处理。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5.2.5.7对于大型自动装卸船系统应于作业前检查并封识各个传输管道,使被衡商品按规定流向输送,杜绝溢、漏与旁流。
SN/T0188.2—2010
5.2.5.8工作记录应规范、详尽、真实。记录应简明,包括天气、作业泊位、船名或车号、货名、拟装数量、已衡重量及累计量、件数等,还应包括衡器状态(零点情况、本次校验记录、复衡数据等)、作业中发现与发生的特殊事件及处理经过等。5.2.5.9交接班应按各岗位的工作内容,由当班人员填写清楚,并明确本班及以前各班遗留待处理事情。每工班应以码单核对放行单,出现差错及时纠正。对已、待衡的车辆应交接清楚,防止疏漏和差错。明确后签字交接班。
5.2.6不同类型商品的鉴重
5.2.6.1对标明重量包装商品鉴重可按规定随机抽取样本数,鉴定毛重与净重,依抽查单位净重结合全批件数推算出全批重量。如毛重不符,净重相符,只证明净重,并列明标明毛重;如毛重相符,净重不符,或毛重、净重都不相符,则为不合格,5.2.6.2对固定净重商品鉴重可按规定随机抽取样本数,依抽查净重推算出全批重量。符合允差要求,且抽查的平均值与表列平均净重差重率符合要求,按标称量值签发鉴重结果,否则,更正标称值或依抽查净重推算全批重量。
5.2.6.3对定重包装商品鉴重应依据SN/T05101995的规定实施,依抽查单件净重推算出全批重量。样本的总净重与标称值总净重差重符合要求的,全批净重与标称值相符,否则按样本的平均净重推算全批总净重。
5.2.6.4对冰冻商品鉴重按相应规定解冻、控水后按标明重量、固定重量或定重包装商品鉴重。对包装不可拆解的商品鉴重按标识皮重或发票皮重核算净重,并在鉴重结果中注明5.2.6.5对于散装商品鉴重应于装卸口岸实施全批鉴重;灌袋备货.拆袋装船的出口商品,应按散装商品鉴重。如灌袋定重准确,符合定重包装商品抽查条件的,可按定重包装商品采用抽查鉴重。5.2.6.6对裸装商品鉴重,如规格一致,标称值相同,可按定重包装商品采用抽查鉴重:如标称值不同但编号、重量标注清楚的,可按标明重量商品进行抽查鉴重;不同于以上两种的裸装商品应全批鉴重。5.2.6.7对以克为单位签证的微量商品鉴重,选择D级衡器实施全批鉴重。5.2.6.8如贸易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抽查鉴重标准.可按其规定的抽查比例掌握。5.2.7抽样
以“限制回潮”“干态重量”、“公量”计价结算或涉及进口残损(如水渍商品)的商品,在鉴重的同时应按规定抽取代表性样品以测定含水量或杂质等。5.2.8数量检验
依据件数推算全批商品毛重或净重,应对该批商品进行数量检验。5.3重量鉴定数据、结果的处理
5.3.1审核人员对鉴重结果和所拟制的重量鉴定证稿进行认真审核,综合分析,核准与判定鉴重结果。5.3.2将报检单、衡器校验记录、重量码单(包括实时打印记录)、鉴重结果、重量鉴定证稿等汇总并存档。
5.3.3重量鉴定结果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签发重量鉴定证书。根据判定鉴重结果,依据不同情况签发不同类型的重量鉴定证书或单证
5.3.4重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如吨(t)、千克(kg)、克(g)等。若签证需列明其他制式的计量单位,应以法定计量单位为基准,换算后并列标明。5.3.5计算与签证重量的数字修约按照GB/T8170办理5.3.6重量鉴定证书须附重量明细单的,可提供商品鉴重码单或复印件。5.3.7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签证:货证不符的。
b)进出口商品未经鉴重即已使用或装运的。4
SN/T0188.2—2010
衡重过程中衡器发生偶发故障、跑车漏衡、自控系统丢失数据、批次混淆或违章作业等,造成衡重结果失准或无法核算的
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鉴重数据的。超过规定出口交接期限或索赔有效期的。包装破损或不符合商品储运要求的储存、运输或装卸过程中造成污染、变质或重量发生变化无法查实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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