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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行业标准(QB)】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3 14:27:24
  • QB1006-1990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QB 1006-1990

  • 标准名称: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 标准类别:

    轻工行业标准(QB)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1990-11-05
  • 实施日期:

    1991-02-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95.15 KB

标准分类号

  • 中标分类号:

    食品>>罐头>>X70罐头综合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 页数:

    3页
  • 标准价格:

    8.0 元
  • 出版日期:

    1991-02-01

其他信息

  • 起草人:

    于新华、陈葆新、周仁
  • 起草单位:

    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机电部电子标准化所
  • 归口单位:

    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
  •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 相关标签:

    罐头食品 检验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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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罐头食品的缺陷分类、检验分类、组批、抽样、判定规则和转移规则。本标准适用于5kg和5kg以下的经密封、加热杀菌、具有真空度的或无菌包装的罐头食品。 QB 1006-1990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1006-1990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QB1006—90
本你规定了罐头食品的缺陷分类,检验分类、组批、抽样、判定规则和转移规则。本标准适用于5kg和5kg.以下的经密封、加热杀菌、具有真空度的或无菌包装的罐头食品。2引用标准
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3术语
3.1常规检验项目
指每批产品必检的项目,包括感官性能、部分理化指标(净重、固形物含量、糖水浓度、氯化钠、脂肪、水分、蛋白质等)和微生物指标。3.2非常规检验项目
指非逐批检验的项目,如重金属、亚硝酸盐、3,4-苯并等化学指标。3.3适当处理
指不破坏包装容器,从整批髓头中剔除个别不合格品的挑抹过程。3.4样本
指每批抽样量的全体。
4缺陷分类
4.1严重缺陷
指影响人体健康,消费者无法接受,加工过程中可以避免的缺陷。4.2一般缺陷
指感官性能或物理指标中项或几项不符合产品标准,加工过程中难以避免而不影响食用的缺陷。5检验分类
5.1交收检验
5.1.1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5.1.2交收检验项目为带规检验项目。5.2型式检验
5.2.1一般情况下,一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
更改主要原辅材料;
更改关键工艺;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2.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0-11-05批准52
1991-02-01实施
6组批
QB1006-90
6.1工艺条件、班次、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6.2产量较小(班产量小于,2t)时,可将相邻斑次(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合并为一批。7抽样
7.1交收检验抽样
7.1:1按本标准7.1.2条规定的抽样方案或GB2828抽样方案抽样。样品以罐为单位,般缺陷的检查水平(IL)为S-1或S-2,合格质量水平(AQL)为6.5,正常和加严抽样方案(不7. 1. 2
采用GB2828中的放宽抽样方案)应符合表1或表2的要求,表1:IL.为S-1和AQL为6.5.时正带和加严检查抽样方案批
51~500
501~35 000
≥35001
注:1)合格判定数。
2) 不合格判定数。
抽样量
正常检查
加严检查
3)使用箭头下面第一个抽样方案。表2IL为S-2和AQL为6.5时正带和加严检查抽样方案批
26~150
151~1200
1201~35000
≥35001
注:A、R、同表1注。
抽样量
正常检查
加严检查
7.1.3严重缺陷和~般缺陷用同一样本同时检验。发现有-严重缺陷时,应停止一般缺陷的检查。7.2型式检验抽样
7.2.1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以交收检验结果为依据,不薄重复抽样,7.2.2型式检验的非常规检验项目可从任一批产品中抽取2~3購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53
8判定规则
8.1交收检验判定规则Www.bzxZ.net
QB.1006—90
8.1.1由一般缺陷引起的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小于对应的合格判定数时,判整批罐头为合格,如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相应的不合格判定数时,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因净重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时,允许经适当处理后再行复验;复验项目、检查水平和合格质量水平仍按原要求,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8.1.2有-项严重缺陷或常规检验项目中的一项化学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时,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
8.1.3当采用1/i(i=23)型抽样方案时,应按下列程序判定结果。8.1.3.1不合格品数为0判整批罐头为合格;不合格品数大于1,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8.1.3.2不合格品数为1,且相连的前批产品的样本中未发现不合格品,判整批罐头为合格。8.1.3.3不合格品数为1,且该批属最初i批中的一批,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8.1.3.4不合格品数为1,且紧相连的前i批产品的样本中至少有一个不合格品,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
8.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8.2.1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的判定与交收检验判定规则相同。8.2.2型式检验中的非常规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规定,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8.3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验,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9转移规则
9.1除非另有规定,在检查开始时使用正常检查。9.2从正常检查到加严检查
当进行正常检查时,若在连续不超过五批中有两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不合格,则从下批检查转到加严检查。
9.3从加严检查到正常检查
当进行加严检查时,若连续五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合格,则从下一批检查转到正常检查。
10检查的暂停和恢复
加严检查开始后,若不合格批数(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累计到五批,则暂时停止按产品标准进行的检查。
在暂停检查后,若供货方确实采取了措施,使提交检查批达到或超过产品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恢复检查。一般从加严检查开始。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机电部电子标准化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新华、陈葆新、周仁。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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