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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业标准(NY)】 绿色食品全脂加糖乳粉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3 14:30:27
  • NY/T284-1995
  • 已作废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NY/T 284-1995

  • 标准名称:

    绿色食品全脂加糖乳粉

  • 标准类别:

    农业行业标准(NY)

  • 标准状态:

    已作废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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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284-1995 绿色食品全脂加糖乳粉 NY/T284-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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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284-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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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全脂加糖乳粉
NY/T284-1995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全脂加糖乳粉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全脂加糖乳粉。引用标准:
GB4789
GB5413
GB5410
GB5009
GB7718
GB12399
3术语
白砂糖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乳粉检验方法
全脂乳粉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食品中硒的测定方法
3.1绿色食品
系指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
3.2绿色食品全脂加糖乳粉
指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全脂加糖乳粉。4技术要求
4.1原料要求
4.1.1用于制造加糖乳粉的牛乳应符合绿色食品消毒牛奶的标准。4.1.2所用的砂糖应符合GB317《白砂糖》优级品标准。4.2原料产地环境要求必须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标准。4.3感官要求
4.3.1甜乳粉应具有消毒牛乳的纯香味、无其它异味,颜色呈均一的浅黄色,于燥粉末无结块,冲调性能好,感官评分标准要达到GB5410的特级。见表1。表1
总评分 
滋味和气味
4.3.2感官评分见表2。
滋味和气味
组织状态
具有消毒牛乳的纯香味,无其它异味。滋气味稍淡,无异味者。
干燥粉,无结块者。
结块易松散,或有少量硬粒者。全部一色,呈浅黄色者。
黄色特殊或带白色者。
NY/T284-1995
冲调性
润湿下沉快,冲调后完全无结块,杯底无沉淀。
冲调后有少量团块者。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复原乳酸度
溶解度
杂质度
铅(以Pb计)
铜(以Cu计)
汞(以Hg计)
砷(以As计)
锌(以Zn计)
硒(以Se计)
指数法
重量法
硝酸盐(以NaNO计)
亚硝酸盐(以NaNO计)
六六六
黄曲霉毒素MI
抗生素
4.5微生物学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细菌总数
大肠菌群(近似数)个/100g
致病菌
5试验方法
5.1感官项目
20.00-25.00
按鲜乳折算
按鲜乳折算
按鲜乳折算
按鲜乳折算
按含牛乳量折算
不得检出
≤15000
不得检出
5。1.1在感官鉴定时,允许用温水调成复原乳进行鉴定。5.1.2
沉时间。
润湿下沉性系指10g全脂加糖乳粉,撒布于25℃水面上,全部润湿下5. 1.3
冲调性系指规定34g乳粉,用250ml,40℃水冲调,搅动后观察冲调情况。
5.2理化项目
5.2.1水份、脂肪、复原乳酸度、溶解度、杂质度、铅、铜、汞、六六六、DDT、蔗糖按GB5413乳粉检验方法执行。5.2.2砷按GB5009.11执行。
NY/T284-1995
5.2.3锌按GB5009.14执行。
5。2.4硒按GB12399执行。
5.2.5硝酸盐、亚硝酸盐按GB5009.33执行。5.2.6黄曲霉素M1按GB5009.24执行。5.3微生物学项目按GB4789执行。6.检验规则
6.1交收检验
6.1.1组批
6.1.1.1同一生产期内生产的,且经包装出厂的产品为同一批次产品。6.1.1.2每批出厂产品需进行常规检验,并附有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的质量合格证。
6.1.2抽样
6.1.2.1抽样量约是总量的千分之一,但不少于两件。6.1.2.2抽样方式:对已入库产品的非密封大、小包装或密封的大、小包装均按米字取样,但在破袋或打听时,必须无菌操作抽样检验。6.1.2.3所采样品应标有产品名称、厂家名称、制造日期、产品数量及批号,产品标签应鲜明、整洁、外包装完整、干燥。6。2型式检验
6.2:1所取各批产品均进行净重鉴定,其重量与标签所标重量差应不超过土1%。
6.2.2凡密封包装者均进行密封性试验。6。2.3每批至少有一件做微生物学检验,理化检验及感官鉴定。成品出厂须有工厂化验室的质量合格证明单,单上标明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干燥方法、化验结果及质量等级。
6.3判定原则
感官、理化、微生物学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合格。感官、理化项目检验不合格者可进行复检,以一次为限,微生物学项目不得复检。复检结果有一项不合格者,判定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藏
7.1按GB5413中第3条执行。
7.2标签、标志要求
7.2.1按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执行。7.2.2按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执行。7.3本产品的运输和储存按GB5410第4条执行。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垦司归口。本标准由中国农垦北方食品监测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焕敏、李秀芬、王文英、翟卉、胡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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