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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标准(SJ)】 履带式(含轮式)车载短波单边带电台通用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5 03:18:12
  • SJ20537-1995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SJ 20537-1995

  • 标准名称:

    履带式(含轮式)车载短波单边带电台通用规范

  • 标准类别:

    电子行业标准(SJ)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1996-06-14
  • 实施日期:

    1996-10-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942.17 KB

标准分类号

  • 中标分类号:

    机械>>机械综合>>J01技术管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页数:

    24页
  • 标准价格:

    19.0 元

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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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 20537-1995 履带式(含轮式)车载短波单边带电台通用规范 SJ20537-1995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FL5820
SJ20537-95
履带式(含轮式)车载短波单边带电台通用规范
Generalspecificationfortrackedand wheeled vehicles short wave single-sideband radio1996-06-14发布
1996-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3批准
引用文件
3要求
4质量保证规定
5交货准备
6说明事项.
附录A缺陷分类(补充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履带式(含轮式)车载短波单边带电台通用规范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trackedand wheeled vehicles short wave single-sideband radio1范围
1.1主题内容
SI20537-95
本规范规定了军用履带式(含轮式)车载短波单边带电台(以下简称电台)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交货准备和说明事项等内容。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坦克、装甲车、自行火炮、工程车等履带式(含轮式)车载短波单边带电台。编写具体型号电台的产品规范时,应遵守本通用规范的要求。2引用文件
GB19190
GB6933—95
GB6934—95
GJB151.4--86
GJB152-86
GJB179—86
GJB320—87
GJB 367.1—87
GJB 367.2—87
GJB 367.3--87
GJB 367.5—87
GJB 368.5—87
GIB407--87
GIB880-90
SJ20043—92
SJ20044-9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短波单边带发射机电性能测量方法短波单边带接收机电性能测量方法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地面装置(固定的和移动的,包括履带式和轮式车辆)内的设备和分系统的要求(A3类)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模拟话保密机与短波单边带通信设备通用接口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设计制造要求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环境试验方法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可靠性鉴定试验和验收试验方法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维修性的试验与评定军用短波单边带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军用短波单边带通信系统接口
短波单边带电台测量方法
短波单边带通信设备的安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96-06-14发布1996-10-01实施
3要求
3.1合格鉴定
SJ20537-95
按本规范提交的产品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3.2设计
电台的设计要求应符合GJB367.1中第1章的规定。3.3可靠性
电台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6,)不低于800h。3.4结构
电台的结构应符合GJB367.1中1.5条的要求,保证电台能适应所规定的环境条件,并便于操作、控制和维修。
结构方面的详细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5标准化
电台的标准化应符合GJB367.1中1.1条的要求。3.6维修性
电台的维修性设计应遵守GJB367.1中1.6条的规定。平均修复时间(MTTR)应不超过15min。
3.7互换性
电台的互换性应符合GJB367.1中1.7条的要求。对于互换后需要重新调整的部件或模块应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3.8安全性
电台的安全性设计应符合GJB367.1中1.8条的要求,安全性要求应符合SJ20044的规定。
3.9性能特性
3.9.1总的电性能
3.9.1.1频率范围(见4.8.4.1条)电台的频率范围为1.6~30MHz。若在该频率范围内选用某一频段,由产品规范规定。3.9.1.2频率间隔(见4.8.4.1条)电台的频率间隔有10Hz、100Hz、1kHz之分,具体频率间隔由产品规范规定。3.9.1.3工作方式(见4.8.4.2条)电台一般应具有上、下两个边带(上边带USB和下边带LSB),用来传送模拟话、数据和报信号。若还有其它工作方式,由产品规范规定。3.9.1.4频率误差(见4.8.4.3条)电台在规定的工作环境条件下,接收和发射工作频率的误差均应不大于1×10-4。3.9.1.5电源电压(见4.8.4.4条)电台使用的电源电压范围为22~30V,额定值定为26V。若有特殊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
3.9.1.6射频输入或输出阻抗(见4.8.4.5条)电台的射频输入或输出阻抗标称值均为50α。3.9.1.7音频输入、输出阻抗(见4.8.4.5条)2
J20537-95
频率为1kHz时,电台的音频输入阻抗标称值为6000,输出阻抗标称值为600α。3.9.1.8连续工作时间(见4.8.4.6条)在规定的温度和电压范围内,电台以15min收,5min发的比例,交替连续工作12h,按表1规定的项目测,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9
颖率误
基准灵敏度
输出功率
技术要求章、条号
3.9.1.9收发转换时间(见4.8.4.7条)检验或试验方法章、条号
电台从接收状态转至发射状态的时间(从PTT开关动作到发射机需要边带功率达到低于稳定状态值90%时所经过的时间)应不超过60ms;电台从发射状态转为接收状态的时间(从PTT开关动作到射频包络由稳定值的90%变到10%所需时间)应不超过70ms。3.9.1.10天线(见4.8.1条)
电台使用的鞭天线长度为2.4,3.0.4.0,10.0m或偶极子天线等,具体选用由产品规范规定。
3.9.1.11接口(见4.8.1条)
电台和射频功率放大器、音频功率放大器、自适应控制器、遥控器、终端设备之间的接口应符合GJB880的规定:电台和模拟话保密机接口应符合GJB320的规定;若有其它要求时,由产品规范规定。
3.9.2接收机电性能
3.9.2.1基准灵敏度(见4.8.5.1条)单边带工作方式,基准灵敏度不大于1.2μV;a.
b。调幅工作方式,基准灵敏度不大于5uV;其它工作方式的基准灵敏度由产品规范规定:c.
d。恶劣环境中的基准灵敏皮:电台在规定的极限工作温度、振动或颠震条件下,单因数影响的基准灵敏度允许比正常条件下规定值低3dB。3.9.2.2音频输出电压(见4.8.5.2条)有人工增益控制(中放增益,射频增益控制,音量控制)的电台:置它们于最大位置,在规定的频率和规定的调制下,接收机的最大音频输出电压不小于7.75V(20dBm):置人工增益控制于最小位置时,最小音频输出电压不大于245mV(-10dBm):音频额定输出电平定为5V。3.9.2.3音频响应(见4.8.5.3条)300~3000Hz的音频响应最大变化不大于6dB,特殊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9.2.4总失真系数(见4.8.5.4条)总失真系数应不大于7%。
3.9.2.5相对音频互调(见4.8.5.5条)接收机相对音频互调不大于-40dB。3.9.2.6选择性(见4.8.5.6条)a,单边带:6dB带宽不小于3.0kHz;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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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dB带宽不大于5.5kHz;
60dB带宽不大于7.4kHz;
b.调幅:6dB带宽不小于8.0kHz;40dB带宽不大于25.0kHz;
60dB带宽不大于60.0kHzo
c其它工作方式,由产品规范规定。3.9.2.7中频抑制比(见4.8.5.7条)中频抑制经不小于80dB。
3.9.2.8镜频抑制比(见4.8.5.8条)镜频抑制比不小于80dB。
3.9.2.9杂散频率抑制比(见4.8.5.9条)杂散频率抑制比不小于50dB。
3.9.2.10阻塞(见4.8.5.10条)阻塞不小于95dBμV。
3.9.2.11倒易混频(见4.8.5.11条)倒易混频不小于75dBμV。
3.9.2.12带外互调(见4.8.5.12条)本规范规定测量三阶互调,较近的无用信号频率与有用信号频率偏差△f为20kHz,带外互调不小于70dB。
3.9.2.13传导杂散分量(见4.8.5.13条)传导杂散分量不大于100μV。
3.9.2.14组合音(见4.8.5.14条)音量开关置于最大位置时,接收机内部各种信号及其组合,使音频输出端达到额定电平以上的接收机频率点,和电台频道总数之比,不大于1%。3.9.2.15自动增益控制特性(见4.8.5.15条)从3倍基准灵敏度开始,输入变化80dB时,音频输出变化不大于6dB。3.9.2.16静噪开启电平和闭锁电平(见4.8.5.16条)a.静噪开启电平:单边带:不低于3μV,调幅:不低于15μV;b.静噪闭锁电平:单边带:不低于1V,调幅:不低于3μV。c:在恶劣环境条件下,其指标允许比额定值低3dB。3.9.2.17静噪开启时延和闭锁时延(见4.8.5.17条)a:静噪开启时延不大于1s;
b。静噪闭锁时延2~4s。
3.9.2.18电源消耗(见4.8.5.18条)接收机电源消耗由产品规范规定。3.9.3发射机电性能
3.9.3.1输出功率(见4.8.6.1条)a,功率分档:单边带输出峰包功率可分为15、50、100W等。具体功率由产品规范规定。b。其它工作方式的输出功率由产品规范规定。c.射频功率变化范围:当电源电压为额定值的85%(正常的试验大气条件下),或在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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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规定的极限工作温度时(电源电压为额定值),允许射频功率比额定值低2dB。3.9.3.2相对音频互调产物电平(见4.8.6.2条)峰包功率大于等于50W的发射机,相对音频互调产物电平应不大于-30dB;50W以下的发射机,应不大于-25dB。
3.9.3.3边带抑制(见4.8.6.3条)峰包功率大于等于50W的发射机,边带抑制应不小于45dB;50W以下的发射机,应不小于40dB。
3.9.3.4载波抑制(见4.8.6.4条)峰包功率大于等于50W的发射机,载波抑制应不小于45dB;50W以下的发射机,应不小于40dB。
3.9.3.5话路输入电平(见4.8.6.5条)发射机达到额定输出功率时,输入端所需的音频电平应不大于7mV。3.9.3.6.音频频率调制特性(见4.8.6.6条)在自动增益控制和限幅器不起作用条件下,在音频300~3300Hz内,发射机输出功率随音频频率变化应不大于6dB。
3.9.3.7总失真系数(见4.8.6.7条)总失真系数应不大于3%。
3.9.3.8杂散窄带射频分量(见4.8.6.8条)a:谐波分量:峰包功率大于等于50W的发射机,谐波分量应不大于-45dB;小于50W的发射机,应不大于一40dB。
b。寄生分量:离载频30kHz的寄生分量,峰包功率大于等于50W的发射机,寄生分量应不大于-65dB;小于50W的发射机,应不大于-60dB。3.9.3.9杂散噪声(带外噪声)(见4.8.6.9条)杂散噪声在偏离主信号±100kHz处测量,峰包功率大于等于50W的发射机,杂散噪声应不大于-120dB/Hz;小于50W的发射机,应不大于-110dB/Hz。3.9.3.10带内噪声(见4.8.6.10条)带内噪声在偏离信号1kHz处测量,峰包功率大于等于50W的发射机,带内噪声应不大于-80dB/Hz;小于50W的发射机,带内噪声应不大于-75dB/Hz。3.9.3.11调谐时间(见4.8.6.11条)调谐时间由产品规范规定。
3.9.3.12匹配精度(见4.8.6.12条)天线调谐器使发射机与天线(或等效模拟天线为负载)配谐的精确程度,通常用电压驻波比(VSWR)表示。详细指标由产品规范规定。3.9.3.13调谐精度(见4.8.6.13条)调谐精度详细指标由产品规范规定。3.9.3.14电源消耗(见4.8.6.14条)发射机电源消耗由产品规范规定。3.9.3.15发射机保护(见4.8.6.15条)在天线接口处开路、短路或天调严重失谐情况下,电台处于发射状态连续5min内,不造成性能永久性下降。
3.10工作能力检查
工作能力检查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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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所有开关、按键和旋钮的机械及电气功能是否正常;b。面板上各控制和监测功能是否正常;c。各部分的连接电缆、接插件的配合是否正常:d。收发信机及其分设备在频段的高中低频率上进行各种工作方式的接收和发射是否正常,天线调谐器的自动调谐动作是否正常;e,收发信机与规定的终端设备相连接,进行接收和发射是否正常。3.11环境要求
3.11.1温度
工作温度范围:-40~60℃;
贮存温度范围:-50~70℃;
电台高、低温试验的中间测量按表2所列项目进行,性能应符合要求。表2
要求章、条、号
试验方法章、条、号
3.11.2湿热
电台应能承受GJB367.2中《411湿热试验方法1的试验,经试验后,金属零件和标志牌应无腐蚀损坏迹象,试验后按表2规定的项目进行测量,性能应符合要求。3.11.3盐雾
电台应能承受GJB367.2中《413盐雾试验》规定的试验,经试验后,外表面零件不应有明显的白点、起泡、凹坑或金属表面涂层疏松、剥落而造成外表面有降质腐蚀迹象。3.11.4浸渍
电台应能承受GJB367.2中《406浸溃试验》规定的试验,试验后按表1规定项目进行测量,性能应符合要求。
注:特殊要求的电台才作此项试验。3.11.5淋雨
电台的左、右、上、前、后每一面都要经受30min的淋雨试验,试验后机内应无积水和水滴。3.11.6砂尘
电台应能承受GJB367.2中(407砂尘试验规定的试验,经试验后按表3规定项目进行测量,性能应符合要求。
频率误差
基准灵敏度
射频功率
工作能力检查
3.11.7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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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章、条、号
试验方法章、条、号
电台按GJB367.2中(409振动试验)表409-1,409-2中图409-1曲线W规定,经振动试验后,固定部件不应有松动、移位,活动部件不出现卡咬现象;按表3规定的项目测量,应符合要求。
3.11.8冲击
电台按GJB367.2中《408冲击试验》表408一1高强度试验要求,经冲击试验后,按表3规定的项目测量,应符合要求。3.11.9低气压
电台按GJB367.2中(403低气压试验》方法1要求进行试验,当试验箱内的气压减至57kPa时,电台应能正常工作。
3.11.10霉菌
电台按GJB367.2中《412霉菌试验》要求进行试验,经霉菌试验后,不应有明显的长霉和腐蚀。
3.12抗核加固
抗核加固的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13元器件、零件和材料
电台使用的元器件、零件和材料应符合GJB367.1中第3章的要求。3.14电磁兼容性
3.14.1直流电源和电台之间互连线上的传导发射按GJB151.4中CE03的3.2.1条要求。3.14.2发射机谐波发射和非谐波发射发射机谐波发射和非谐波发射应符合3.9.3.8条要求。3.14.3接收机传导发射
接收机传导发射应符合3.9.2.13条要求。3.14.4控制线、机壳的辐射发射辐射发射极限值应符合GJB151.4中RE02的要求。3.14.5电场辐射敏感度
电场辐射敏感度按GJB151.4中RS03的规定,电台加上10V/m(频率范围为1.6~30MHz)的辐射电场时,不应出现任何故障,性能符合要求。3.15外形尺寸
电台外形尺寸应适合坦克、装甲车、自行火炮等车辆上安装,其安装尺寸应满足装车要求,具体尺寸由产品规范规定。
3.16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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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台的重量应尽可能减轻,具体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17颜色
电台的保护色和识别色应符合GIB367.1中1.20条的规定。3.18产品标志
3.18.1铭牌
电台应具有永久性铭牌,铭牌上应注明产品的名称(或代号),出厂日期,序号。3.18.2其它标志
电台内主要的元件、插件、部件和测试点都应有标志;电台及其分系统设备外表面安装的操作开关、旋钮、接播件等应具有永久性标志牌。3.19外观质量
电台外壳的漆层应无起泡、堆积、颜色协调、表面无明显擦痕、毛刺、金属件镀层完好,应无锈蚀和脱落等疵病。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4.1.1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充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鉴定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3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应按GJB367.2中的2.1.1条规定进行各种试验。4.4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一般在设备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进行,但在设备的主要设计、工艺、元器件及材料有重大改变而影响设备的重要性能,使原来的鉴定结论不再有效时,也应进行鉴定检验。鉴定检验应在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认可的试验室中进行。4.4.1鉴定检验项目和顺序
鉴定检验的项目和顺序按表4规定进行。若需缩短试验时间,在产品数量足够的条件下,在完成正常条件下的检验项目后允许分组进行环境试验。4.4.2抽样方案
鉴定检验的样本由质量检验部门从提交鉴定检验的产品中至少随机抽取3~4台,进行常温检验:合格后抽取其中2~3台进行环境试验。4.4.3鉴定检验合格判据
当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第3章和第5章的要求时,则判鉴定检验为合格。-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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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应暂停检验,承制方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继续对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继续进行检验。若所有检验项目都符合规定的要求,则仍判鉴定立验合格;若继续检验仍有某个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判鉴定检验不合格。
4.4.4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应在产品规范中规定承制方为保持产品合格资格所采取的措施,定期提交试验资料(包括提交频次)。
外形尺寸
产品标志
外观质量
可靠性
标准化
维修性
6互换性
安全性
元器件、零件和材料
电磁兼容性
工作能力检查
额率范围
频率间隔
工作方式
频率误差
电源电压
射频输入或输出阻抗
音频输入输出阻抗
连续工作时间
收发转换时间
鉴定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
章条号
检验或
试验方法
章条号
检验项目
基准灵敏度
音颖输出电压
音频响应bzxz.net
总失真系数
相对音频互调
选择性
中数抑制比
镜赖抑制比
杂散频率抑制比
倒易混频
带外互调
传导杂散分量
组合音
自动增益控制特性
静噪开启电平和闭锁
静噪开启时延和闭锁
电源消耗
输出功率
相对音频互调产物电平
边带抑制
载波抑制
话路输入电平
音额额率调制特性
总失真系数
杂散窄带射频分量
杂散噪声
带内噪声
调谐时间
鉴定检验
SJ20537-95
续表4
质量一致性检验
章条号
检验或
试验方法
章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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