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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标准(SJ)】 无线双工移动通信系统 中心台多路发射机通用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5 03:20:23
- SJ20535-1995
- 现行
标准号:
SJ 20535-1995
标准名称:
无线双工移动通信系统 中心台多路发射机通用规范
标准类别:
电子行业标准(SJ)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1996-06-14 -
实施日期:
1996-10-01 出版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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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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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规定了军用无线双工移动通信系统中心台多路数字发射机(以下简称发射机)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等。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地面车载无线双工移动通信系统多路数字发射机、编写具体产品规范时,应遵守本规范要求。 SJ 20535-1995 无线双工移动通信系统 中心台多路发射机通用规范 SJ20535-1995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FL5820
SJ20535-95
无线双工移动通信系统
中心台多路发射机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of multichannal transmitters in thecentral station for radio duplex mobile communication system1996-06-14发布
1996-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无线双工移动通信系统
中心台多路发射机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of multichannal transmitters in thecentral station for radio duplex mobile communication system1范围
1.1主题内容
SJ20535-95
本规范规定了军用无线双工移动通信系统中心台多路数字发射机(以下简称发射机)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等。1.2适用范围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地面车载无线双工移动通信系统多路数字发射机、编写具体产品规范时,应遵守本规范要求。
2引用文件
GB191—90
GJB 151.4-86
GJB152—86
GJB179—86
GJB238—87
GJB 367.1-87
GJB367.2—87
GJB 367.3—87
GJB 367.5--87
GJB 368.587
3要求
3.1合格鉴定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地面装置(固定的和移动的,包括履带式和轮式车辆)内的设备和分系统的要求(A3类)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战术调频电台测量方法
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设计制造要求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环境试验方法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可靠性鉴定试验和验收试验方法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维修性试验方法按本规范提交的产品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3.2设计
发射机设计按GJB367.1第1章的要求。个中心台有发射机一台或多台,每台发射机有数个信道;两台发射机之间载波间隔不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96-06-14发布1996-10-01实施
于300kHz
3.3结构
SJ20535-95
结构应符合GJB367.1中1.S条的要求,保证设备能适应所规定的环境要求,并便于操作、控制和维修。
结构的详细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4外观质量
发射机外壳的漆层应无起泡、堆积,颜色协调,表面无擦伤痕、毛刺,金属件涂镀层应完好应无锈蚀和脱落等疵病。
3.5尺寸
发射机外形尺寸应适应装车使用。具体尺寸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6重量
具体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
3.7颜色
发射机的保护色和识别色应符合GJB367.1中1.20条的规定。3.8标志和代号
3.8.1铭牌
发射机应具有永久性铭牌,铭牌上应注明产品的名称(或代号)、出厂日期、序号及生产厂家。
3.8.2其它标志
发射机的主要元件或部件、控制器开关、测试点均应有标志。电池盒应标明正、负极性。3.9元器件、零件和材料
使用的元器件、零件和材料应符合GJB367.1中的第3章要求。3.10标准化
标准化应符合GJB367.1中1.1条的要求。3.11安全性
安全性设计应符合GJB367.1中1.8条的要求。3.12维修性
维修性设计应符合GJB367.1中1.6条的规定。发射机的平均维修时间、维修性指标等由产品规范规定。
3.13互换性
中心台发射机的互换性应符合GJB367.1中1.7条的要求,对于互换后需要重新调整的部件或模块,必须在产品规范中说明。3.14性能特性
3.14.1工作频率(见4.7.5.1条)82~94MHz或由产品规范规定。
3.14.2信道间隔(见4.7.5.1条)150kHz。
如有特殊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14.3频率容差(见4.7.5.1条)应不超过±1×10-6。
3.14.4频偏(见4.7.5.2条)
由产品规范规定。
3.14.5输出平均功率(见4.7.5.3条)100w-idB.50WdB
3.14.6功耗(见4.7.5.4条)
由产品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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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WdB(负载为50Q)。
杂散射频分量(见4.7.5.5条)
二次谐波抑制应优于55dB;
b.三次谐波抑制应优于55dB;
其它杂散射频分量抑制应优于70dB。c.
3.14.8邻道功率比(见4.7.5.6条)优于60dB。
3.14.9杂散噪声(见4.7.5.7条)优于160dBc/Hz(在中心台接收工作频段内)。3.14.10发射机输出电路保护(见4.7.5.8条)开、短路时间由产品规范规定。3.14.11残余误码率
应不大于1×10-3。
3.15环境适应性
3.15.1主要性能特性与指标
频率容差应符合3.14.3条;
b,输出平均功率应符合3.14.5条;杂散射频分量应符合3.14.7条。c.
3.15.2具有正常工作的主要性能指标环境适应性试验中发射机具有正常工作的主要性能指标规定如下:频率容差应符合3.14.3条
b,发射机输出功率比正常的试验大气条件下允许下降1.5dB。3.15.3正常工作主要性能的频率测试点具体测试点由产品规范规定。
3.15.4温度
a.工作环境温度范围:-25~55℃;b.贮存环境温度:低温-50℃:高温65℃;c.发射机在箱内中间检验性能特性应符合3.15.2条;初始、最后检验主要性能应符合3.15.1条规定。3.15.5冲击
发射机按GJB367.2中《408冲击试验)表408-1基本设计试验要求,半正弦波脉冲峰值加速度为300m/s,脉冲宽度为11ms,五个面各冲击3次,共15次。冲击后不应有机械损伤,最后检验主要性能特性应符合3.15.1条的要求。3.15.6正弦振动
发射机按GJB367.2中(409振动试验》表409-1曲线V规定,振动频率为5.5~3
SJ20535-95
200Hz,等加速度为15m/s,三个轴向各30min。振动后,固定部件不应有松动,活动部件不应出现卡、咬现象,最后检验主要性能特性应符合3.15.1条的要求。3.15.7湿热
按GJB367.2中《411湿热试验》的方法1规定进行试验,中间检验发射机工作应符合3.15.2条,发射机初始、最后检验主要性能特性应符合3.15.1条要求,检查零、部、整件不应有腐蚀现象。
3.15.8霉菌
发射机按GJB367.2中《412霉菌试验》的要求进行试验后,长或腐蚀不应大于2级恢复后主要性能特性应符合3.15.1条的规定。3.15.9盐雾
发射机按GIB367.2中(413盐雾试验方法1的规定,经试验后外表面零件不应有明显的起泡、凹坑或金属面涂层疏松造成的可见损坏及表面有降质腐蚀现象。恢复后,最后检验主要性能特性应符合3.15.1条的要求。3.16电源
输入交流电压为220V=19%,输入直流电压为24V(如无特殊要求);输出直流电压由产品规范规定。3.17天馈系统
天线工作频率为60~94MHz或由产品规范规定,单馈方式,接口阻抗50Q,承受功率为:200W或由产品规范规定,电压驻波比小于或等于2,天线架高应超过18m。3.18工作能力
a。所有开关、按键和旋钮的机械、电气功能应正常;b.各种功能指示应正常;
c,所有的连接电缆、接插件的配合应正常;d.与规定的设备相连接,发射功能应正常。3.19连续工作时间
连续工作不少于24h,其主要性能特性应符合3.15.1条的要求。3.20电磁兼容性
a。控制线和设备之间连线上的传导发射应符合GJB151.4中CE03的3.2.2.1条要求。
b.发射机谐波发射和非谐波发射应符合3.14.7条的规定。c,控制线、机壳的辐射发射,应符合GJB151.4中RE02的规定,宽带电场发射应不超过该标准中图13的规定。
d.电场辐射敏感度应符合GJB151.4中RS03的规定,发射机加上5V/m的辐射电场时,不应出现任何故障,性能应符合要求。3.21可靠性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的下限值(e,)由产品规范规定。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4-
SJ20535-95
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4.1.1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鉴定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3检验条件
4.3.1大气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的全部检验条件应符合下面的规定:a环境温度:15~35℃
b。相对湿度:20%~80%;
c,大气压:试验场所大气压。
4.3.2试验设备、仪器仪表及其要求用于检验的仪器应有计量合格证,并符合精度要求。4.4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一般在设备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进行。当设备的主要设计、工艺、元器件及材料有重大改变而影响设备的重要性能,使原来的鉴定结果不再有效时,也应进行鉴定检验。鉴定检验应在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认可的实验室中进行。4.4.1样品数量
鉴定检验的样机由质量检验部门从提交鉴定检验的产品中至少随机抽取3~4台进行常温检验:合格后抽取其中2~3台进行环境试验。4.4.2鉴定检验项目和顺序
鉴定检验项目和顺序按表1规定。若需缩短试验时间,在产品数量足够的条件下,在完成正常条件下的检验项目后允许分组进行环境试验。4.4.3合格判据
当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第3章和第5章的要求,则判为鉴定检验合格。如果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应暂停检验,承制方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从该项目或相关项目开始继续进行检验。若继续检验所有检验项目都符合规定要求,则判为鉴定检验合格;若继续检验仍有某个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判为鉴定检验不合格。
4.4.4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为了保证鉴定检验的合格资格,承制方应该按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产品的试验资料。
4.5质量一致性检验
4.5.1-检验分组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组、B组、C组、D组检验。-5-
4.5.2检验批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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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批的形成应符合GJB179中3.6条的规定。4.5.3A组检验
4.5.3.1检验项目和顺序
A组检验项目和顺序按表1规定。4.5.3.2检验方案
A组检验方案可以采用全数检验或抽样检验,但弧立批采用全数检验。全数检验
质量检验部门对提交批的每台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批质量以产品不合格率表示。产品接收与拒收的界限为;
严重不合格品率为4.0%;
轻不合格品率为10.0%。
b.抽样检验
质量检验部门从提交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进行检验,抽样方案采用GJB179中的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一般检查水平Ⅱ,可接收质量水平规定为:严重不合格品AQL为2.5,4.0;
轻不合格品AQL为6.5,10.0。
具体由产品规范规定,缺陷分类见附录A(补充件)。表1
检验项目
外观质量
标志和代号,铭牌
元器件、零件和材料
标准化
安全性
维修性
互换性
质量一致性检验
要求的
章条号
试验方法
的章条号
检验项目
信道间隔
频率容差
平均功率
谐波抑制
杂散射频分量抑制
邻道功率比
杂散噪声
发射机输出电路保护
残余误码率
正弦振动
天馈系统
工作能力检查
连续工作时间
电磁兼容性
可靠性
SI20535-95
质量一致性检验
要求的
章条号
注:\O\表示需检验的项目:\△\表示选做项目;\一\表示不需检验的项目;4.5.3.3
合格判据
全数检验
对全数检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该批产品应判为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品率大于或等于4.0%;轻不合格品率大于或等于10.0%。b.抽样检验
试验方法
的章条号
SJ20535-95
按抽样方案规定的样本进行检查,如果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接收判定数,则接收该批;如果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拒收判定数,则拒收该批。如果一个检验批不通过,应返工修理或筛选缺陷的产品,然后重新提交检验。A组检验不允许有致命缺陷,一且发现致命缺陷,该批应拒收。4.5.3.4重新检验
A组检验不合格的批,承制方应对该批设备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对于重新提交的批应与新批分开,并加以“重新提交批”的标志。若重新检验合格,则仍判该批A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不合格,则判该批A组检验不合格,并应拒收。4.5.4B组检验
4.5.4.1检验项目及顺序
B组检验项目及顺序按表1规定。4.5.4.2抽样方案
B组检验的样本应在经过A组检验合格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检查程序按GJB179中的二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一般检查水平Ⅱ,合格质量水平规定为:严重不合格品AQL为2.5,4.0;
轻不合格品AQL为6.S,10.0。
具体由产品规范规定。缺陷分类见附录A(补充件)。4.5.4.3合格判据
先按抽样方案抽取并检查第一样本,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一拒收判定数,则接收该批;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第一拒收判定数,则拒收该批;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第一接收判定数,小于第一拒收判定数,则应抽取方案规定的第二样本进行检查。如果第一和第二样本中累计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二接收判定数,则接收该批;如果累计的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第二拒收判定数,则拒收该批。
4.5.4.4重新检验
经B组检验不合格的批,承制方应对该批设备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检验时,重新提交的批应与新批分开,并加以“重新提交批”的标志。若重新检验合格,则仍判该批B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不合格,则判该批B组检验不合格。4.5.4.5弧立批
对弧立批,采用GJB179中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接收概率Pa=10%的极限质量规定为:严重不合格品的极限质量LQ为18,27;轻不合格品的极限质量LQ为27,42。4.5.5A组和B组检验样品处理
经A组和B组检验合格的批中,如发现有缺陷的产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并到达产品规范规定的要求后,可按合同或订单整批交付。4.5.6C组检验
C组检验应在A组和B组检验合格批的产品上进行。4.5.6.1、检验项目及顺序
C组检验项目及顺序按表1规定。4.5.6.2抽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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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组检验的样本是从经过A组和B组检验合格的批中随机抽取,抽样方案采取GJB179中的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特殊检查水平S-2,合格质量水平规定为:严重不合格品AQL为4.0,6.5,15.0;轻不合格品AQL为15.0,25.0,65.0。具体由产品规范规定,缺陷分类见附录A(补充件)。4.5.6.3合格判据
按抽样方案规定的样本进行检查,如果样本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接收判定数Ac,则接收该批:如果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拒收判定数,则拒收该批。4.5.6.4重新检验
如果样品C组检验不合格,在查明原因并采取约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检验时应采用加严检查。若重新检验合格,则判C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不合格,则判C组检验不合格。
4.5.6.5样品处理
除非另有规定,经过C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应将所有发现的或潜在的损伤修复并经过A组和B组检验合格后,可以按合同或订单交付。4.5.6.6检验周期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进行C组检验a.孤立批:
b,连续批和每一投产批和首次提交批和以后每隔六个月的提交批;4.5.7D组检验
4.5.7.1检验项目
D组检验项目按表1规定。
4.5.7.2抽样方案
D组检验的样品应从A组和B组检验合格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可靠性试验按GJB367.3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试验方案和程序由产品规范规定。4.5.4.3不合格
如果样品未通过C组或D组检验,则应停止产品的验收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上级鉴定机构。在采取纠正措施之后,应根据上级鉴定机构的意见,重新进行全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试验或试验。若试验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的情况通知上级鉴定机构。
4.5.7.4样品处理
除非另有规定,经过D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更换已消耗全部或大部分设计使用寿命的零部件,再经过A组和B组检验合格后,可按合同或订单整批交付。4.5.7.5检验周期
D组检验,连续批生产每年进行一次。批量较少,订购方有要求时才进行。4.6包装检验
包装检验按GJB367.5中有关规定进行。4.7检验方法
本规范中,凡是规定检验方法的要求,均应按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未规定检验方法的要求均由设计保证。
SJ20535-95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全部检验条件均应符合4.3.1条和4.3.2条的规定。4.7.1一般检查
对于3.3~3.10,3.16、3.17条进行检验时,应按照发射机的设计图纸和文件,利用量具测量或用直观检查来鉴别是否符合要求。4.7.2安全性检验
检查安全性时,按GJB367.1中的1.8条要求,在产品规范中规定具体检验方法。4.7.3维修性检验
检查维修性时,按GJB368.5规定的方法进行。4.7.4互换性检验
检查互换性时,更换相同功能的模件、组件后,对表1中A组规定的项目中主要电性能特性进行测量,并应符合要求。
4.7.5性能特性测试
4.7.5.1工作频率信道间隔频率容差按图1接线,使用频率计检测发射机在无调制情况下的工作频率,测试值与标称值之差即两个相邻信道所测频率之差即为信道间隔。为频率容差。
数据流
发生器
4.7.5.2频偏
按图1接线,使用调制度仪,选定频偏范围和滤波器带宽,直接读出频偏值。4.7.5.3输出平均功率
按GJB238中3.2条的规定进行测试。4.7.5.4功耗
按GJB238中3.14.1条的规定进行测试。4.7.5.5杂散射频分量
功率计
发射机在确保信息传输而占用的必要带宽以外的若干离散频率点上的输出分量,这些分量包括谐波分量,非谐波分量和寄生分量。按GJB238中3.4条的规定进行测试。10
4.7.5.6邻道功率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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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GJB238中3.6条的规定进行测试。4.7.5.7杂散噪声(远端底部噪声)出现在发射机输出端的连续谱噪声分量(应主要测试发射机在中心台接收频段的噪声分量)。
按GJB238中3.5条的规定进行测试。4.7.5.8发射机输出电路保护(失配保护)按GJB238中3.15条的规定进行测试。4.7.5.9残余误码率
按GJB238中3.12条的规定进行测试。4.7.6环境试验方法
4.7.6.1温度wwW.bzxz.Net
发射机的低温、高温试验按GJB367.2中401低温试验)和(402高温试验)规定的方法进行。
低温贮存时间、低温工作时间和恢复时间由产品规范规定。为了防止积水,恢复时间允许对试验样品进行吹风。
4.7.6.2冲击
发射机的冲击试验按GJB367.2中(408冲击试验)规定的方法进行。4.7.6.3振动
发射机的振动试验按GJB367.2中(409振动试验)对车载通信设备(图409-1曲线V)的规定进行。
4.7.6.4湿热
发射机的湿热试验按GJB367.2中<411湿热试验)规定的方法1进行。4.7.6.5霉菌
发射机的霉菌试验按GJB367.2中(412霉菌试验)规定的方法进行。4.7.6.6盐雾
发射机的盐雾试验按GIB367.2中(413盐雾试验》规定的方法进行。4.7.7工作能力检查
将一部通过所有项目检验,并合格的发射机与有关的合格设备相联结,接上假负载,按3.18条的要求逐条进行检查,应符合要求。4.7.8连续工作时间
使发射机在调制状态下,在正常环境条件下连续开机工作24h后,进行测量应符合3.15.1的要求。
4.7.9电磁兼容性
电磁兼容性测量按照GJB152的规定进行。4.7.10可靠性试验
发射机的可靠性试验按GJB367.3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条件和程序根据GJB367.3中的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
4.7.11包装试验
按GJB367.5中第5章的规定进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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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双工移动通信系统
中心台多路发射机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of multichannal transmitters in thecentral station for radio duplex mobile communication system1996-06-14发布
1996-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无线双工移动通信系统
中心台多路发射机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of multichannal transmitters in thecentral station for radio duplex mobile communication system1范围
1.1主题内容
SJ20535-95
本规范规定了军用无线双工移动通信系统中心台多路数字发射机(以下简称发射机)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等。1.2适用范围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地面车载无线双工移动通信系统多路数字发射机、编写具体产品规范时,应遵守本规范要求。
2引用文件
GB191—90
GJB 151.4-86
GJB152—86
GJB179—86
GJB238—87
GJB 367.1-87
GJB367.2—87
GJB 367.3—87
GJB 367.5--87
GJB 368.587
3要求
3.1合格鉴定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地面装置(固定的和移动的,包括履带式和轮式车辆)内的设备和分系统的要求(A3类)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战术调频电台测量方法
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设计制造要求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环境试验方法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可靠性鉴定试验和验收试验方法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维修性试验方法按本规范提交的产品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3.2设计
发射机设计按GJB367.1第1章的要求。个中心台有发射机一台或多台,每台发射机有数个信道;两台发射机之间载波间隔不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96-06-14发布1996-10-01实施
于300kHz
3.3结构
SJ20535-95
结构应符合GJB367.1中1.S条的要求,保证设备能适应所规定的环境要求,并便于操作、控制和维修。
结构的详细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4外观质量
发射机外壳的漆层应无起泡、堆积,颜色协调,表面无擦伤痕、毛刺,金属件涂镀层应完好应无锈蚀和脱落等疵病。
3.5尺寸
发射机外形尺寸应适应装车使用。具体尺寸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6重量
具体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
3.7颜色
发射机的保护色和识别色应符合GJB367.1中1.20条的规定。3.8标志和代号
3.8.1铭牌
发射机应具有永久性铭牌,铭牌上应注明产品的名称(或代号)、出厂日期、序号及生产厂家。
3.8.2其它标志
发射机的主要元件或部件、控制器开关、测试点均应有标志。电池盒应标明正、负极性。3.9元器件、零件和材料
使用的元器件、零件和材料应符合GJB367.1中的第3章要求。3.10标准化
标准化应符合GJB367.1中1.1条的要求。3.11安全性
安全性设计应符合GJB367.1中1.8条的要求。3.12维修性
维修性设计应符合GJB367.1中1.6条的规定。发射机的平均维修时间、维修性指标等由产品规范规定。
3.13互换性
中心台发射机的互换性应符合GJB367.1中1.7条的要求,对于互换后需要重新调整的部件或模块,必须在产品规范中说明。3.14性能特性
3.14.1工作频率(见4.7.5.1条)82~94MHz或由产品规范规定。
3.14.2信道间隔(见4.7.5.1条)150kHz。
如有特殊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14.3频率容差(见4.7.5.1条)应不超过±1×10-6。
3.14.4频偏(见4.7.5.2条)
由产品规范规定。
3.14.5输出平均功率(见4.7.5.3条)100w-idB.50WdB
3.14.6功耗(见4.7.5.4条)
由产品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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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WdB(负载为50Q)。
杂散射频分量(见4.7.5.5条)
二次谐波抑制应优于55dB;
b.三次谐波抑制应优于55dB;
其它杂散射频分量抑制应优于70dB。c.
3.14.8邻道功率比(见4.7.5.6条)优于60dB。
3.14.9杂散噪声(见4.7.5.7条)优于160dBc/Hz(在中心台接收工作频段内)。3.14.10发射机输出电路保护(见4.7.5.8条)开、短路时间由产品规范规定。3.14.11残余误码率
应不大于1×10-3。
3.15环境适应性
3.15.1主要性能特性与指标
频率容差应符合3.14.3条;
b,输出平均功率应符合3.14.5条;杂散射频分量应符合3.14.7条。c.
3.15.2具有正常工作的主要性能指标环境适应性试验中发射机具有正常工作的主要性能指标规定如下:频率容差应符合3.14.3条
b,发射机输出功率比正常的试验大气条件下允许下降1.5dB。3.15.3正常工作主要性能的频率测试点具体测试点由产品规范规定。
3.15.4温度
a.工作环境温度范围:-25~55℃;b.贮存环境温度:低温-50℃:高温65℃;c.发射机在箱内中间检验性能特性应符合3.15.2条;初始、最后检验主要性能应符合3.15.1条规定。3.15.5冲击
发射机按GJB367.2中《408冲击试验)表408-1基本设计试验要求,半正弦波脉冲峰值加速度为300m/s,脉冲宽度为11ms,五个面各冲击3次,共15次。冲击后不应有机械损伤,最后检验主要性能特性应符合3.15.1条的要求。3.15.6正弦振动
发射机按GJB367.2中(409振动试验》表409-1曲线V规定,振动频率为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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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Hz,等加速度为15m/s,三个轴向各30min。振动后,固定部件不应有松动,活动部件不应出现卡、咬现象,最后检验主要性能特性应符合3.15.1条的要求。3.15.7湿热
按GJB367.2中《411湿热试验》的方法1规定进行试验,中间检验发射机工作应符合3.15.2条,发射机初始、最后检验主要性能特性应符合3.15.1条要求,检查零、部、整件不应有腐蚀现象。
3.15.8霉菌
发射机按GJB367.2中《412霉菌试验》的要求进行试验后,长或腐蚀不应大于2级恢复后主要性能特性应符合3.15.1条的规定。3.15.9盐雾
发射机按GIB367.2中(413盐雾试验方法1的规定,经试验后外表面零件不应有明显的起泡、凹坑或金属面涂层疏松造成的可见损坏及表面有降质腐蚀现象。恢复后,最后检验主要性能特性应符合3.15.1条的要求。3.16电源
输入交流电压为220V=19%,输入直流电压为24V(如无特殊要求);输出直流电压由产品规范规定。3.17天馈系统
天线工作频率为60~94MHz或由产品规范规定,单馈方式,接口阻抗50Q,承受功率为:200W或由产品规范规定,电压驻波比小于或等于2,天线架高应超过18m。3.18工作能力
a。所有开关、按键和旋钮的机械、电气功能应正常;b.各种功能指示应正常;
c,所有的连接电缆、接插件的配合应正常;d.与规定的设备相连接,发射功能应正常。3.19连续工作时间
连续工作不少于24h,其主要性能特性应符合3.15.1条的要求。3.20电磁兼容性
a。控制线和设备之间连线上的传导发射应符合GJB151.4中CE03的3.2.2.1条要求。
b.发射机谐波发射和非谐波发射应符合3.14.7条的规定。c,控制线、机壳的辐射发射,应符合GJB151.4中RE02的规定,宽带电场发射应不超过该标准中图13的规定。
d.电场辐射敏感度应符合GJB151.4中RS03的规定,发射机加上5V/m的辐射电场时,不应出现任何故障,性能应符合要求。3.21可靠性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的下限值(e,)由产品规范规定。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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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4.1.1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鉴定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3检验条件
4.3.1大气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的全部检验条件应符合下面的规定:a环境温度:15~35℃
b。相对湿度:20%~80%;
c,大气压:试验场所大气压。
4.3.2试验设备、仪器仪表及其要求用于检验的仪器应有计量合格证,并符合精度要求。4.4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一般在设备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进行。当设备的主要设计、工艺、元器件及材料有重大改变而影响设备的重要性能,使原来的鉴定结果不再有效时,也应进行鉴定检验。鉴定检验应在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认可的实验室中进行。4.4.1样品数量
鉴定检验的样机由质量检验部门从提交鉴定检验的产品中至少随机抽取3~4台进行常温检验:合格后抽取其中2~3台进行环境试验。4.4.2鉴定检验项目和顺序
鉴定检验项目和顺序按表1规定。若需缩短试验时间,在产品数量足够的条件下,在完成正常条件下的检验项目后允许分组进行环境试验。4.4.3合格判据
当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第3章和第5章的要求,则判为鉴定检验合格。如果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应暂停检验,承制方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从该项目或相关项目开始继续进行检验。若继续检验所有检验项目都符合规定要求,则判为鉴定检验合格;若继续检验仍有某个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判为鉴定检验不合格。
4.4.4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为了保证鉴定检验的合格资格,承制方应该按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产品的试验资料。
4.5质量一致性检验
4.5.1-检验分组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组、B组、C组、D组检验。-5-
4.5.2检验批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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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批的形成应符合GJB179中3.6条的规定。4.5.3A组检验
4.5.3.1检验项目和顺序
A组检验项目和顺序按表1规定。4.5.3.2检验方案
A组检验方案可以采用全数检验或抽样检验,但弧立批采用全数检验。全数检验
质量检验部门对提交批的每台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批质量以产品不合格率表示。产品接收与拒收的界限为;
严重不合格品率为4.0%;
轻不合格品率为10.0%。
b.抽样检验
质量检验部门从提交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进行检验,抽样方案采用GJB179中的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一般检查水平Ⅱ,可接收质量水平规定为:严重不合格品AQL为2.5,4.0;
轻不合格品AQL为6.5,10.0。
具体由产品规范规定,缺陷分类见附录A(补充件)。表1
检验项目
外观质量
标志和代号,铭牌
元器件、零件和材料
标准化
安全性
维修性
互换性
质量一致性检验
要求的
章条号
试验方法
的章条号
检验项目
信道间隔
频率容差
平均功率
谐波抑制
杂散射频分量抑制
邻道功率比
杂散噪声
发射机输出电路保护
残余误码率
正弦振动
天馈系统
工作能力检查
连续工作时间
电磁兼容性
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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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一致性检验
要求的
章条号
注:\O\表示需检验的项目:\△\表示选做项目;\一\表示不需检验的项目;4.5.3.3
合格判据
全数检验
对全数检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该批产品应判为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品率大于或等于4.0%;轻不合格品率大于或等于10.0%。b.抽样检验
试验方法
的章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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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抽样方案规定的样本进行检查,如果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接收判定数,则接收该批;如果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拒收判定数,则拒收该批。如果一个检验批不通过,应返工修理或筛选缺陷的产品,然后重新提交检验。A组检验不允许有致命缺陷,一且发现致命缺陷,该批应拒收。4.5.3.4重新检验
A组检验不合格的批,承制方应对该批设备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对于重新提交的批应与新批分开,并加以“重新提交批”的标志。若重新检验合格,则仍判该批A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不合格,则判该批A组检验不合格,并应拒收。4.5.4B组检验
4.5.4.1检验项目及顺序
B组检验项目及顺序按表1规定。4.5.4.2抽样方案
B组检验的样本应在经过A组检验合格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检查程序按GJB179中的二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一般检查水平Ⅱ,合格质量水平规定为:严重不合格品AQL为2.5,4.0;
轻不合格品AQL为6.S,10.0。
具体由产品规范规定。缺陷分类见附录A(补充件)。4.5.4.3合格判据
先按抽样方案抽取并检查第一样本,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一拒收判定数,则接收该批;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第一拒收判定数,则拒收该批;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第一接收判定数,小于第一拒收判定数,则应抽取方案规定的第二样本进行检查。如果第一和第二样本中累计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二接收判定数,则接收该批;如果累计的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第二拒收判定数,则拒收该批。
4.5.4.4重新检验
经B组检验不合格的批,承制方应对该批设备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检验时,重新提交的批应与新批分开,并加以“重新提交批”的标志。若重新检验合格,则仍判该批B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不合格,则判该批B组检验不合格。4.5.4.5弧立批
对弧立批,采用GJB179中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接收概率Pa=10%的极限质量规定为:严重不合格品的极限质量LQ为18,27;轻不合格品的极限质量LQ为27,42。4.5.5A组和B组检验样品处理
经A组和B组检验合格的批中,如发现有缺陷的产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并到达产品规范规定的要求后,可按合同或订单整批交付。4.5.6C组检验
C组检验应在A组和B组检验合格批的产品上进行。4.5.6.1、检验项目及顺序
C组检验项目及顺序按表1规定。4.5.6.2抽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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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组检验的样本是从经过A组和B组检验合格的批中随机抽取,抽样方案采取GJB179中的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特殊检查水平S-2,合格质量水平规定为:严重不合格品AQL为4.0,6.5,15.0;轻不合格品AQL为15.0,25.0,65.0。具体由产品规范规定,缺陷分类见附录A(补充件)。4.5.6.3合格判据
按抽样方案规定的样本进行检查,如果样本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接收判定数Ac,则接收该批:如果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拒收判定数,则拒收该批。4.5.6.4重新检验
如果样品C组检验不合格,在查明原因并采取约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检验时应采用加严检查。若重新检验合格,则判C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不合格,则判C组检验不合格。
4.5.6.5样品处理
除非另有规定,经过C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应将所有发现的或潜在的损伤修复并经过A组和B组检验合格后,可以按合同或订单交付。4.5.6.6检验周期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进行C组检验a.孤立批:
b,连续批和每一投产批和首次提交批和以后每隔六个月的提交批;4.5.7D组检验
4.5.7.1检验项目
D组检验项目按表1规定。
4.5.7.2抽样方案
D组检验的样品应从A组和B组检验合格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可靠性试验按GJB367.3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试验方案和程序由产品规范规定。4.5.4.3不合格
如果样品未通过C组或D组检验,则应停止产品的验收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上级鉴定机构。在采取纠正措施之后,应根据上级鉴定机构的意见,重新进行全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试验或试验。若试验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的情况通知上级鉴定机构。
4.5.7.4样品处理
除非另有规定,经过D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更换已消耗全部或大部分设计使用寿命的零部件,再经过A组和B组检验合格后,可按合同或订单整批交付。4.5.7.5检验周期
D组检验,连续批生产每年进行一次。批量较少,订购方有要求时才进行。4.6包装检验
包装检验按GJB367.5中有关规定进行。4.7检验方法
本规范中,凡是规定检验方法的要求,均应按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未规定检验方法的要求均由设计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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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全部检验条件均应符合4.3.1条和4.3.2条的规定。4.7.1一般检查
对于3.3~3.10,3.16、3.17条进行检验时,应按照发射机的设计图纸和文件,利用量具测量或用直观检查来鉴别是否符合要求。4.7.2安全性检验
检查安全性时,按GJB367.1中的1.8条要求,在产品规范中规定具体检验方法。4.7.3维修性检验
检查维修性时,按GJB368.5规定的方法进行。4.7.4互换性检验
检查互换性时,更换相同功能的模件、组件后,对表1中A组规定的项目中主要电性能特性进行测量,并应符合要求。
4.7.5性能特性测试
4.7.5.1工作频率信道间隔频率容差按图1接线,使用频率计检测发射机在无调制情况下的工作频率,测试值与标称值之差即两个相邻信道所测频率之差即为信道间隔。为频率容差。
数据流
发生器
4.7.5.2频偏
按图1接线,使用调制度仪,选定频偏范围和滤波器带宽,直接读出频偏值。4.7.5.3输出平均功率
按GJB238中3.2条的规定进行测试。4.7.5.4功耗
按GJB238中3.14.1条的规定进行测试。4.7.5.5杂散射频分量
功率计
发射机在确保信息传输而占用的必要带宽以外的若干离散频率点上的输出分量,这些分量包括谐波分量,非谐波分量和寄生分量。按GJB238中3.4条的规定进行测试。10
4.7.5.6邻道功率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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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GJB238中3.6条的规定进行测试。4.7.5.7杂散噪声(远端底部噪声)出现在发射机输出端的连续谱噪声分量(应主要测试发射机在中心台接收频段的噪声分量)。
按GJB238中3.5条的规定进行测试。4.7.5.8发射机输出电路保护(失配保护)按GJB238中3.15条的规定进行测试。4.7.5.9残余误码率
按GJB238中3.12条的规定进行测试。4.7.6环境试验方法
4.7.6.1温度wwW.bzxz.Net
发射机的低温、高温试验按GJB367.2中401低温试验)和(402高温试验)规定的方法进行。
低温贮存时间、低温工作时间和恢复时间由产品规范规定。为了防止积水,恢复时间允许对试验样品进行吹风。
4.7.6.2冲击
发射机的冲击试验按GJB367.2中(408冲击试验)规定的方法进行。4.7.6.3振动
发射机的振动试验按GJB367.2中(409振动试验)对车载通信设备(图409-1曲线V)的规定进行。
4.7.6.4湿热
发射机的湿热试验按GJB367.2中<411湿热试验)规定的方法1进行。4.7.6.5霉菌
发射机的霉菌试验按GJB367.2中(412霉菌试验)规定的方法进行。4.7.6.6盐雾
发射机的盐雾试验按GIB367.2中(413盐雾试验》规定的方法进行。4.7.7工作能力检查
将一部通过所有项目检验,并合格的发射机与有关的合格设备相联结,接上假负载,按3.18条的要求逐条进行检查,应符合要求。4.7.8连续工作时间
使发射机在调制状态下,在正常环境条件下连续开机工作24h后,进行测量应符合3.15.1的要求。
4.7.9电磁兼容性
电磁兼容性测量按照GJB152的规定进行。4.7.10可靠性试验
发射机的可靠性试验按GJB367.3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条件和程序根据GJB367.3中的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
4.7.11包装试验
按GJB367.5中第5章的规定进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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