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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标准(SJ)】 无线双工移动通信系统 中心台多路接收机通用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5 03:19:19
- SJ20536-1995
- 现行
标准号:
SJ 20536-1995
标准名称:
无线双工移动通信系统 中心台多路接收机通用规范
标准类别:
电子行业标准(SJ)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1996-06-14 -
实施日期:
1996-10-01 出版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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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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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规定了军用无线双工移动通信系统中心台多路数字接收机(以下简称接收机)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等。本规范适用于地面车载无线双工移动通信系统数字频分多路接收机、编写具体产品规范时,应遵守本规范要求。 SJ 20536-1995 无线双工移动通信系统 中心台多路接收机通用规范 SJ20536-1995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FL5820
SJ20536-95
无线双工移动通信系统
中心台多路接收机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of multichannal receiversinthecentral station for radio duplex mobile communication system1996-06-14发布
1996-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无线双工移动通信系统
中心台多路接收机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of multichannal receivers in thecentral station for radioduplex mobile communication system1范围
1.1-主题内容
SJ20536-95
本规范规定了军用无线双工移动通信系统中心台多路数字接收机(以下简称接收机)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等。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地面车载无线双工移动通信系统数字频分多路接收机、编写具体产品规范时,应遵守本规范要求。
2引用文件
GB191—90
GB3047.4—86
GJB 151.4--86
GJB17986
GJB238—87
GJB318-—87
GJB367.1—87
GJB367.2-87
GJB 367.3-87
GJB367.5—87
GJB368.5—87
3要求
3.1合格鉴定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高度进制为44.45mm的插箱插件的基本尺寸系列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地面装置(固定的和移动的,包括履带式和轮式车辆)内的设备和分系统的要求(A3类)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战术调频电台测量方法
战术调频电台通用技术条件
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设计制造要求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环境试验方法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可靠性鉴定试验和验收试验方法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维修性试验方法按本规范提交的产品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3.2设计
接收机设计按GJB367.1第1章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96-06-14发布1996-10-01实施
3.2.1功能特征
SJ20536-95
一个中心台应有符合产品规范要求,与中心台发射机相对应的一台或多台多路接收机。接收机与中心台发射机之间通过双工器共接一付全频段天线。3.2.2组成特征
多路接收机由前置滤波器、共用放大器、分路器和多个单路信道机组成。3.3结构
机箱应符合GJB367.1中1.5条的要求,保证接收机能适应所规定的环境要求,并便于操作、控制和维修。结构的详细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4外观质量
接收机外壳的漆层应无起泡、堆积,颜色应协调,表面应无擦伤痕、毛刺,金属件涂镀层完好,应无锈蚀和脱落等疵病。
3.5外形尺寸
应符合GB3047.4中的规定,具体尺寸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6重量
具体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
3.7颜色
接收机的保护色和识别色应符合GJB367.1中1.20条的规定。3.8标志和代号
3.8.1铭牌
接收机应具有永久性铭牌,铭牌上应注明产品的名称(或代号)、出厂日期、序号及生产厂家。
3.8.2其它标志
接收机应具有主要部件工作及各路信道工作情况标志、测试点标志。3.9元器件、零件和材料
使用的元器件、零件和材料应符合GJB367.1中的第3章要求。3.10标准化
标准化应符合GJB367.1中1.1条要求。3.11安全性
安全性设计应符合GJB367.1中1.8条的要求。3.12维修性
维修性设计应符合GJB367.1中1.6条的规定。接收机的平均维修时间、维修性指标等由产品规范规定。
3.13互换性
应符合GJB367.1中1.7条的要求,对于互换后需要重新调整的部件或损块,必须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3.14性能特性
3.14.1多路双工性能(见4.7.7.1条)3.14.1.1各路灵敏度差异(见4.7.7.1.1条)各路灵敏度差异由产品规范规定。3.14.1.2信道间隔、路数、信道数(见4.7.7.1.2条)2
SJ20536-95
信道间隔、路数、信道数由产品规范规定。3.14.1.3收、发间隔频率(见4.7.7.1.3条)收、发间隔频率由产品规范规定。3.14.2单路接收机电性能(见4.7.7.2条)3.14.2.1频率范围(见4.7.7.2.1条)接收机频率范围由产品规范规定。3.14.2.2频率容差(见4.7.7.2.2条)在规定的工作环境条件下,接收机本振工作频率容差应不超过土1×10-6。3.14.2.3灵敏度(见4.7.7.2.3条)a:单路单工灵敏度(见4.7.7.2.3.1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单路双工灵敏度(见4.7.7.2.3.2条)b.
允许比单工灵敏度下降3dB。
c,静噪灵敏度(见4.7.7.2.3.3条)优于单工(或双工)灵敏度2dB。3.14.2.4残余误码率(见4.7.7.2.4条)接收机残余误码率应不超过1×10~53.14.2.5中频抑制比(见4.7.7.2.5条)中频抑制比应不小于70dB。
3.14.2.6象频抑制比(见4.7.7.2.6条)象频抑制比应不小于60dB。
3.14.2.7杂散响应抑制(见4.7.7.2.7条)杂散响应抑制应不小于65dB。
3.14.2.8双信号选择性(见4.7.7.2.8条)双信号选择性应满足表1要求。
频率偏移
选择性
3.14.2.9动态范围(见4.7.7.2.9条)动态范围应大于70dB。
3.14.2.10互调抗扰性(见4.7.7.2.10条)互调抗扰性应不小于55dB。
3.14.2.11射频输入、输出阻抗(见4.7.7.2.11条)接收机的射频输入、输出阻抗标称值为50α。3.14.2.12数字基带输入、输出阻抗(见4.7.7.2.12条)数字基带输入、输出阻抗标称值为1kQ(或大于600Q)。3.14.2.13数字接口(见4.7.7.2.13条)±75
数字接口电平为CMOS电平。
3.14.2.14数据率(见4.7.7.2.14条)数据率为16kbit/s。
3.14.3供电要求(见4.7.7.3条)SJ20536-95
3.14.3.1直流电压、电流(见4.7.7.3.1条)直流电压、电流由产品规范规定。3.14.3.2直流功耗(见4.7.7.3.2条)直流功耗由产品规范规定。
3.15环境适应性
3.15.1主要性能特性与指标
a.频率容差应符合3.14.2.2条;b,单路单工灵敏度应符合3.14.2.3a条。3.15.2正常工作主要性能指标
环境适应性试验中,接收机具有正常工作状态的主要性能指标规定如下:a.频率容差应符合3.14.2.2条;b。接收机灵敏度比正常的试验大气条件下允许下降3dB。3.15.3主要性能的频率测试点
具体测试点由产品规范规定。
3.15.4温度
工作环境温度:-25~55℃;
b.贮存环境温度:低温-50℃;
高温65℃;
c.接收机在箱内中间检验性能特性应符合3.15.2条;初始、最后检验主要性能特注应符合3.15.1条。3.15.5冲击
接收机按GJB367.2中《408冲击试验)表408-1基本设计试验要求,半正弦波脉冲峰值加速度为300m/s,脉冲宽度为11ms,五个面各冲击3次,共15次。冲击后不应有机械损伤,最后检验主要性能特性应符合3.15.1条的要求。3.15.6正弦振动
接收机按GJB367.2中(409振动试验》表409-1曲线V规定,振动频率为5.5~200Hz,等加速度为15m/s2.三个轴向各30min。振动后,固定部件不应有松动,活动部件不应出现卡、咬现象,最后检验主要性能特性应符合3.15.1条的要求。3.15.7湿热
按GJB367.2中(411湿热试验》的方法1规定进行试验,中间检验接收机工作应符合3.15.2条,初始,最后检验主要性能特性应符合3.15.1条要求,检查零、部、整件不应有腐蚀现象。
3.15.8霉菌
接收机按GJB367.2中(412霉菌试验》的要求进行试验后,长霉或腐蚀不应大于2级,恢复后主要性能特性应符合3.15.1条的规定。3.15.9盐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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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机按GJB367.2中《413盐雾试验》方法1规定,经试验后外表面零件不应有明显起泡、凹境或金属面涂层疏松而造成的可见损坏及表面有降质腐蚀现象。恢复后,最后检验主要性能特性应符合3.15.1条规定。3.16工作能力
a.所有的连接电缆,接插件配合应正常;b。各种功能指示(信道忙闲,频合失锁等)应正常;c。与相关设备(终端、保密、交换)连接工作应正常。3.17连续工作时间
接收机连续工作72h,其主要性能特性应符合3.15.1条规定。3.18电磁兼容性
a,控制线和设备之间连线上的传导辐射应符合GJB151.4中CE03的3.2.2.1条要求;
接收机在接收状态下的传导杂散辐射,本振路间传导杂散辐射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b.
c,控制线,机壳辐射应符合GJB151.4中RE02的规定。3.19可靠性
3.19.1可靠性设计
接收机的可靠性设计应符合GJB367.1中的1.3.1条规定。3.19.2可靠性指标
接收机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的下限值(6,)由产品规范的规定。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4.1.1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鉴定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3检验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的全部检验条件应符合下面的规定。4.3.1大气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的全部检验均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a.环境温度:15~35℃
b。相对湿度:20%~80%;
c.大气压:试验场所大气压。
SJ20536-95
性能特性测量环境条件除了满足规定的大气条件外,还需采取措施防止周围电气干扰,以免影响测量精度。检验所在场地的电源电压和频率应符合所有测试设备、仪器仪表的工作要求。接收机的电性能测量必需在屏蔽室内进行,屏蔽室对电磁场抑制能力应高于80dB。4.3.2试验设备、仪器仪表及其要求用于检验的设备、仪器仪表,均应有在有效期内的计量合格证,并符合被测项目所要求的精度。
4.4鉴定检验
4.4.1鉴定检验项目
鉴定检验项目按表2规定进行。
4.4.2抽样方案
鉴定检验的样机由质量检验部门从提交鉴定检验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具体数量由产品规范规定。
4.4.3合格判据
当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第3章和第5章的要求,则判为鉴定检验合格。如果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应暂停检验,承制方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从该项目或相关项目开始继续进行检验。若继续检验所有检验项目都符合规定要求,则判为鉴定检验合格;若继续检验仍有某个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判为鉴定检验不合格。
4.4.4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为了保持鉴定检验的合格资格,承制方应按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产品的试验资料。
4.5质量一致性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B、C、D组检验。4.5.1A组检验
4.5.1.1检验项目
A组检验项目按表2规定。
4.5.1.2检验方案
A组检验方案可以采用全数检验或抽样检验,但弧立批采用全数检验。a.全数检验
质量检验部门对提交批的每台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批质量以产品不合格率表示。产品接收与拒收的界限为;
严重不合格品率为4.0%;
轻不合格品率为10.0%。
b.抽样检验
质量检验部门从提交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进行检验,抽样方案采用GJB179中的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般检查水平Ⅱ,可接收质量水平(AQL)规定为:严重不合格品AQL为2.5,4.0;
轻不合格品AQL为6.5,10.0。
具体由产品规范规定,缺陷分类见附录A(补充件)。-6-
4.5.1.3合格判据
a.全数检验
SJ20536-95
对全数检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该批产品应判为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品率大于或等于4.0%;轻不合格品率大于或等于10.0%。A组检验不允许有致命缺陷,一旦发现致命缺陷,该批应拒收。b..抽样检验
按抽样方案规定的样本进行检查,如果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接收判定数,则接收该批;如果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拒收判定数,则拒收该批。如果一个检验批不通过,应返工修理或筛选有缺陷的产品,然后重新提交检验。A组检验不允许有致命缺陷,一且发现致命缺陷,该批应拒收。4.5.1.4重新检验
A组检验不合格的批,承制方应对该批设备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对于重新提交的批应与新批分开,并加以重新提交批”的标志。若重新检验合格,则仍判该批A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不合格,则判该批A组检验不合格,并应拒收。4.5.1.5检验样品处理
A组检验的合格批中有缺陷的产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并达到产品规范规定的要求后,可按合同或订单整批交付。
4.5.2B组检验
4.5.2.1检验项目
B组检验项目按表2规定。
4.5.2.2抽样方案
a。B组检验的样本是从经A组检验合格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方案采用GJB179中的二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一般检查水平Ⅱ,可接收质量水平规定为:严重不合格AQL为1.5,2.54.0:
轻不合格品AQL为4.06.5,10.0。b.对于孤立批,采用GJB179中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接收概率Pa=10%的极限质量规定为:
严重不合格品的极限质量LQ为12,18,27;轻不合格品的极限质量LQ为18,27,42。具体由产品规范规定。缺陷分类见附录A(补充件)。表2
检验项目
外观质量
质量一致性检验
要求的
章条号
试验方法
的章条号
检验项目
标志和代号,铭牌
元器件、零件和材料
标准化
安全性
维修性
互换性
性能特性
多路双工性
各路灵敏度差异bzxz.net
信道间隔、路数、信道
收/发间隔频率
单路接收机电性能
频率范围
频率容差
单路单工灵敏度
单路双工灵敏度
静噪灵敏度
残余误码率
中频抑制比
象频抑制比
杂散响应抑制性
双信号选择性
动态范围
互调抗扰性
射频输入、输出阻抗
基带输入、输出阻抗
数据接口
数据率
SJ20536-95
质量一致性检验
要求的
章条号
3.14.2.3.a
3.14.2.3.b
3.14.2.3c
3.14.2.10
3.14.2.11
3.14.2.12
3.14.2.13
3.14.2.14
试验方法
的章条号
4.7.7.1.1
4.7.7.1.2
4.7.7.1.3
4.7.7.2.1
4.7.7.2.2
4.7.7.2.3.1
4.7.7.2.3.2
4.7.7.2.3.3
4.7.7.2.4
4.7.7.2.5
4.7.7.2.6
4.7.7.2.7
4.7.7.2.8
4.7.7.2.9
4.7.7.2.10
4.7.7.2.11
4.7.7.2.12
4.7.7.2.13
4.7.7.2.14
检验项目
供电要求
直流电流电压
直流功耗
环境要求
正弦振动
工作能力
连续工作时间
电磁兼容性
可靠性
SJ20536-95
质量一致性检验
要求的
章条号
注:“O\表示需检验的项目:“\表示选做的项目;“\表示不需检验的项目;4.5.2.3合格判据
试验方法
的章条号
4.7.7.3.1
4.7.7.3.2
先按抽样方案抽取并检查第一样本,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下拒收判定数,则接收该批;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第一拒收判定数,则拒收该批;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第一接收判定数,小于第一拒收判定数,则应抽取方案规定的第二样本进行检查。如果第一和第二样本中累计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二接收判定数,则接收该批;如果累计的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第二拒收判定数,则拒收该批。
4.5.2.4重新检验
经B组检验不合格的批,承制方应对该批设备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检验时,重新提交的批应与新批分开,并加以“重新提交批”的标志。若重新检验合格,则仍判该批B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不合格,则判该批B组检验不合格。4.5.2.5检验样品处理
B组检验的合格批中,如发现有缺陷的产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并达到产品规范规定的要求后,可按合同或订单整批交付。4.5.3C组检验
4.5.3.1检验项目
C组检验项目按表2规定。
4.5.3.2抽样方案
SJ20536-95
C组检验的样品是从B组检验合格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方案采取GJB179中的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特殊检查水平S-2,可接收质量水平规定为:严重不合格品AQL为4.0,6.5,15.0;轻不合格品AQL为15.0,25.0,65.0。具体由产品规范规定,缺陷分类见附录A(补充件)。4.5.3.3合格判据
按抽样方案规定的样本进行检查,如果样本中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接收判定数Ac,则接收该批:如果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拒收判定数,则拒收该批。4.5.3.4重新检验
如果样品C组检验不合格,在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检验时应采用加严检查。若重新检验合格,则判C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不合格,则判C组检验不合格。
4.5.3.5样品处理
除非另有规定,经过C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应将所有发现的或潜在的损伤修复并经过A组和B组检验合格后,可以按合同或订单交付。4.5.3.6检验周期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进行C组检验a,产品连续稳定生产的产品,一般试验周期为1a。b.班立批产品;
c。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环境试验要求。4.5.4D组检验
4.5.4.1检验项目
D组检验项目按表2规定。
4.5.4.2抽样方案
D组检验的样品应从A组和B组检验合格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可靠性试验按GJB367.3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试验方案和程序由产品规范规定。4.5.4.3不合格
如果样品未通过C组或D组检验,则应停止产品的验收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上级鉴定机构。在采取纠正措施之后,应根据上级鉴定机构的意见,重新进行全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试验或试验。若试验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的情况通知上级鉴定机构。
4.5.4.4样品处理
除非另有规定,经过D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更换已消耗全部或大部分设计使用寿命的零部件,再经过A组和B组检验合格后,可按合同或订单整批交付。4.5.4.5检验周期
D组检验,连续批生产每年进行一一次。批量较少,订购方有要求才进行。4.6包装检验
包装检验按GJB367.5中有关规定进行。4.7检验方法
SJ20536-95
本规范中,凡是规定检验方法的,均应按检验方法进行,未规楚检验方法的均由设计保证。4.7.1检验条件
检验条件应符合4.3条规定。
4.7.2般检查
对于3.3,3.4,3.5,3.6,3.7.3.8.3.9,3.10条检验时,应按照接收机的设计图纸和文件,利用最具测量或用直观来鉴别是否符合要求。4.7.3设计
根据接收机的设计文件及图纸进行检查评审。4.7.4安全性
根据GJB367.1中的1.8条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具体的检验方法。4.7.5维修性
按GJB367.5规定的方法进行。
4.7.6互换性
对于进行互换性检验时,更换相同功能的模件、组件后进行主要电性能项目测量应符合要求。
4.7.7性能特性测试
4.7.7.1多路双工性
4.7.7.1.1各路灵敏度差异
各路灵敏度差异见各单路灵敏度测试结果。4.7.7.1.2信道间隔、路数、信道数在系统工作中检测,具体方法由产品规范规定。4.7.7.1.3收、发间隔频率
在系统工作中检测,具体方法由产品规范规定。4.7.7.2单路接收机性能检查
4.7.7.2.1频率范围
由产品规范规定
4.7.7.2.2频率容差
按GJB238中4.2.2条规定测试,但接收机输出按误码率读数。4.7.7.2.3灵敏度
4.7.7.2.3.1单路单工灵敏度
按GJB238中4.2.2条规定测试,图中伪随机序列发生器经基带信号处理单元对信号发生器加调制,接收机数据解调输出接误码测量仪。注:频分多路接收机,除前端滤波、高放、分路器公用外,接收机主体部分是由多个单独接收机组成,接收机灵敏度只能一个一个单独测量,称单路;而多路接收机正常工作时是收、发同时进行,并通过双工器接至天线,称双工工作;若单独测量时发射机不工作,称单工;因此总称为单路单工灵敏度。若发射机工作时测量各路接收机灵敏度,称单路双工灵敏度。4.7.7.2.3.2单路双工灵敏度
接收灵敏度指在规定的频率和规定的数字调制的条件下,传输速率为16kbit/s,接收机在数字解调输出端上测得的误码率为5×10-2时的输入信号电平。测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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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双工移动通信系统
中心台多路接收机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of multichannal receiversinthecentral station for radio duplex mobile communication system1996-06-14发布
1996-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无线双工移动通信系统
中心台多路接收机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of multichannal receivers in thecentral station for radioduplex mobile communication system1范围
1.1-主题内容
SJ20536-95
本规范规定了军用无线双工移动通信系统中心台多路数字接收机(以下简称接收机)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等。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地面车载无线双工移动通信系统数字频分多路接收机、编写具体产品规范时,应遵守本规范要求。
2引用文件
GB191—90
GB3047.4—86
GJB 151.4--86
GJB17986
GJB238—87
GJB318-—87
GJB367.1—87
GJB367.2-87
GJB 367.3-87
GJB367.5—87
GJB368.5—87
3要求
3.1合格鉴定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高度进制为44.45mm的插箱插件的基本尺寸系列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地面装置(固定的和移动的,包括履带式和轮式车辆)内的设备和分系统的要求(A3类)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战术调频电台测量方法
战术调频电台通用技术条件
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设计制造要求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环境试验方法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可靠性鉴定试验和验收试验方法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维修性试验方法按本规范提交的产品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3.2设计
接收机设计按GJB367.1第1章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96-06-14发布1996-10-01实施
3.2.1功能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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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中心台应有符合产品规范要求,与中心台发射机相对应的一台或多台多路接收机。接收机与中心台发射机之间通过双工器共接一付全频段天线。3.2.2组成特征
多路接收机由前置滤波器、共用放大器、分路器和多个单路信道机组成。3.3结构
机箱应符合GJB367.1中1.5条的要求,保证接收机能适应所规定的环境要求,并便于操作、控制和维修。结构的详细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4外观质量
接收机外壳的漆层应无起泡、堆积,颜色应协调,表面应无擦伤痕、毛刺,金属件涂镀层完好,应无锈蚀和脱落等疵病。
3.5外形尺寸
应符合GB3047.4中的规定,具体尺寸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6重量
具体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
3.7颜色
接收机的保护色和识别色应符合GJB367.1中1.20条的规定。3.8标志和代号
3.8.1铭牌
接收机应具有永久性铭牌,铭牌上应注明产品的名称(或代号)、出厂日期、序号及生产厂家。
3.8.2其它标志
接收机应具有主要部件工作及各路信道工作情况标志、测试点标志。3.9元器件、零件和材料
使用的元器件、零件和材料应符合GJB367.1中的第3章要求。3.10标准化
标准化应符合GJB367.1中1.1条要求。3.11安全性
安全性设计应符合GJB367.1中1.8条的要求。3.12维修性
维修性设计应符合GJB367.1中1.6条的规定。接收机的平均维修时间、维修性指标等由产品规范规定。
3.13互换性
应符合GJB367.1中1.7条的要求,对于互换后需要重新调整的部件或损块,必须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3.14性能特性
3.14.1多路双工性能(见4.7.7.1条)3.14.1.1各路灵敏度差异(见4.7.7.1.1条)各路灵敏度差异由产品规范规定。3.14.1.2信道间隔、路数、信道数(见4.7.7.1.2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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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道间隔、路数、信道数由产品规范规定。3.14.1.3收、发间隔频率(见4.7.7.1.3条)收、发间隔频率由产品规范规定。3.14.2单路接收机电性能(见4.7.7.2条)3.14.2.1频率范围(见4.7.7.2.1条)接收机频率范围由产品规范规定。3.14.2.2频率容差(见4.7.7.2.2条)在规定的工作环境条件下,接收机本振工作频率容差应不超过土1×10-6。3.14.2.3灵敏度(见4.7.7.2.3条)a:单路单工灵敏度(见4.7.7.2.3.1条)由产品规范规定;
单路双工灵敏度(见4.7.7.2.3.2条)b.
允许比单工灵敏度下降3dB。
c,静噪灵敏度(见4.7.7.2.3.3条)优于单工(或双工)灵敏度2dB。3.14.2.4残余误码率(见4.7.7.2.4条)接收机残余误码率应不超过1×10~53.14.2.5中频抑制比(见4.7.7.2.5条)中频抑制比应不小于70dB。
3.14.2.6象频抑制比(见4.7.7.2.6条)象频抑制比应不小于60dB。
3.14.2.7杂散响应抑制(见4.7.7.2.7条)杂散响应抑制应不小于65dB。
3.14.2.8双信号选择性(见4.7.7.2.8条)双信号选择性应满足表1要求。
频率偏移
选择性
3.14.2.9动态范围(见4.7.7.2.9条)动态范围应大于70dB。
3.14.2.10互调抗扰性(见4.7.7.2.10条)互调抗扰性应不小于55dB。
3.14.2.11射频输入、输出阻抗(见4.7.7.2.11条)接收机的射频输入、输出阻抗标称值为50α。3.14.2.12数字基带输入、输出阻抗(见4.7.7.2.12条)数字基带输入、输出阻抗标称值为1kQ(或大于600Q)。3.14.2.13数字接口(见4.7.7.2.13条)±75
数字接口电平为CMOS电平。
3.14.2.14数据率(见4.7.7.2.14条)数据率为16kbit/s。
3.14.3供电要求(见4.7.7.3条)SJ20536-95
3.14.3.1直流电压、电流(见4.7.7.3.1条)直流电压、电流由产品规范规定。3.14.3.2直流功耗(见4.7.7.3.2条)直流功耗由产品规范规定。
3.15环境适应性
3.15.1主要性能特性与指标
a.频率容差应符合3.14.2.2条;b,单路单工灵敏度应符合3.14.2.3a条。3.15.2正常工作主要性能指标
环境适应性试验中,接收机具有正常工作状态的主要性能指标规定如下:a.频率容差应符合3.14.2.2条;b。接收机灵敏度比正常的试验大气条件下允许下降3dB。3.15.3主要性能的频率测试点
具体测试点由产品规范规定。
3.15.4温度
工作环境温度:-25~55℃;
b.贮存环境温度:低温-50℃;
高温65℃;
c.接收机在箱内中间检验性能特性应符合3.15.2条;初始、最后检验主要性能特注应符合3.15.1条。3.15.5冲击
接收机按GJB367.2中《408冲击试验)表408-1基本设计试验要求,半正弦波脉冲峰值加速度为300m/s,脉冲宽度为11ms,五个面各冲击3次,共15次。冲击后不应有机械损伤,最后检验主要性能特性应符合3.15.1条的要求。3.15.6正弦振动
接收机按GJB367.2中(409振动试验》表409-1曲线V规定,振动频率为5.5~200Hz,等加速度为15m/s2.三个轴向各30min。振动后,固定部件不应有松动,活动部件不应出现卡、咬现象,最后检验主要性能特性应符合3.15.1条的要求。3.15.7湿热
按GJB367.2中(411湿热试验》的方法1规定进行试验,中间检验接收机工作应符合3.15.2条,初始,最后检验主要性能特性应符合3.15.1条要求,检查零、部、整件不应有腐蚀现象。
3.15.8霉菌
接收机按GJB367.2中(412霉菌试验》的要求进行试验后,长霉或腐蚀不应大于2级,恢复后主要性能特性应符合3.15.1条的规定。3.15.9盐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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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机按GJB367.2中《413盐雾试验》方法1规定,经试验后外表面零件不应有明显起泡、凹境或金属面涂层疏松而造成的可见损坏及表面有降质腐蚀现象。恢复后,最后检验主要性能特性应符合3.15.1条规定。3.16工作能力
a.所有的连接电缆,接插件配合应正常;b。各种功能指示(信道忙闲,频合失锁等)应正常;c。与相关设备(终端、保密、交换)连接工作应正常。3.17连续工作时间
接收机连续工作72h,其主要性能特性应符合3.15.1条规定。3.18电磁兼容性
a,控制线和设备之间连线上的传导辐射应符合GJB151.4中CE03的3.2.2.1条要求;
接收机在接收状态下的传导杂散辐射,本振路间传导杂散辐射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b.
c,控制线,机壳辐射应符合GJB151.4中RE02的规定。3.19可靠性
3.19.1可靠性设计
接收机的可靠性设计应符合GJB367.1中的1.3.1条规定。3.19.2可靠性指标
接收机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的下限值(6,)由产品规范的规定。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4.1.1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鉴定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3检验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的全部检验条件应符合下面的规定。4.3.1大气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的全部检验均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a.环境温度:15~35℃
b。相对湿度:20%~80%;
c.大气压:试验场所大气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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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特性测量环境条件除了满足规定的大气条件外,还需采取措施防止周围电气干扰,以免影响测量精度。检验所在场地的电源电压和频率应符合所有测试设备、仪器仪表的工作要求。接收机的电性能测量必需在屏蔽室内进行,屏蔽室对电磁场抑制能力应高于80dB。4.3.2试验设备、仪器仪表及其要求用于检验的设备、仪器仪表,均应有在有效期内的计量合格证,并符合被测项目所要求的精度。
4.4鉴定检验
4.4.1鉴定检验项目
鉴定检验项目按表2规定进行。
4.4.2抽样方案
鉴定检验的样机由质量检验部门从提交鉴定检验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具体数量由产品规范规定。
4.4.3合格判据
当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第3章和第5章的要求,则判为鉴定检验合格。如果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应暂停检验,承制方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从该项目或相关项目开始继续进行检验。若继续检验所有检验项目都符合规定要求,则判为鉴定检验合格;若继续检验仍有某个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判为鉴定检验不合格。
4.4.4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为了保持鉴定检验的合格资格,承制方应按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产品的试验资料。
4.5质量一致性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B、C、D组检验。4.5.1A组检验
4.5.1.1检验项目
A组检验项目按表2规定。
4.5.1.2检验方案
A组检验方案可以采用全数检验或抽样检验,但弧立批采用全数检验。a.全数检验
质量检验部门对提交批的每台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批质量以产品不合格率表示。产品接收与拒收的界限为;
严重不合格品率为4.0%;
轻不合格品率为10.0%。
b.抽样检验
质量检验部门从提交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进行检验,抽样方案采用GJB179中的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般检查水平Ⅱ,可接收质量水平(AQL)规定为:严重不合格品AQL为2.5,4.0;
轻不合格品AQL为6.5,10.0。
具体由产品规范规定,缺陷分类见附录A(补充件)。-6-
4.5.1.3合格判据
a.全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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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数检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该批产品应判为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品率大于或等于4.0%;轻不合格品率大于或等于10.0%。A组检验不允许有致命缺陷,一旦发现致命缺陷,该批应拒收。b..抽样检验
按抽样方案规定的样本进行检查,如果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接收判定数,则接收该批;如果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拒收判定数,则拒收该批。如果一个检验批不通过,应返工修理或筛选有缺陷的产品,然后重新提交检验。A组检验不允许有致命缺陷,一且发现致命缺陷,该批应拒收。4.5.1.4重新检验
A组检验不合格的批,承制方应对该批设备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对于重新提交的批应与新批分开,并加以重新提交批”的标志。若重新检验合格,则仍判该批A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不合格,则判该批A组检验不合格,并应拒收。4.5.1.5检验样品处理
A组检验的合格批中有缺陷的产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并达到产品规范规定的要求后,可按合同或订单整批交付。
4.5.2B组检验
4.5.2.1检验项目
B组检验项目按表2规定。
4.5.2.2抽样方案
a。B组检验的样本是从经A组检验合格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方案采用GJB179中的二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一般检查水平Ⅱ,可接收质量水平规定为:严重不合格AQL为1.5,2.54.0:
轻不合格品AQL为4.06.5,10.0。b.对于孤立批,采用GJB179中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接收概率Pa=10%的极限质量规定为:
严重不合格品的极限质量LQ为12,18,27;轻不合格品的极限质量LQ为18,27,42。具体由产品规范规定。缺陷分类见附录A(补充件)。表2
检验项目
外观质量
质量一致性检验
要求的
章条号
试验方法
的章条号
检验项目
标志和代号,铭牌
元器件、零件和材料
标准化
安全性
维修性
互换性
性能特性
多路双工性
各路灵敏度差异bzxz.net
信道间隔、路数、信道
收/发间隔频率
单路接收机电性能
频率范围
频率容差
单路单工灵敏度
单路双工灵敏度
静噪灵敏度
残余误码率
中频抑制比
象频抑制比
杂散响应抑制性
双信号选择性
动态范围
互调抗扰性
射频输入、输出阻抗
基带输入、输出阻抗
数据接口
数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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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一致性检验
要求的
章条号
3.14.2.3.a
3.14.2.3.b
3.14.2.3c
3.14.2.10
3.14.2.11
3.14.2.12
3.14.2.13
3.14.2.14
试验方法
的章条号
4.7.7.1.1
4.7.7.1.2
4.7.7.1.3
4.7.7.2.1
4.7.7.2.2
4.7.7.2.3.1
4.7.7.2.3.2
4.7.7.2.3.3
4.7.7.2.4
4.7.7.2.5
4.7.7.2.6
4.7.7.2.7
4.7.7.2.8
4.7.7.2.9
4.7.7.2.10
4.7.7.2.11
4.7.7.2.12
4.7.7.2.13
4.7.7.2.14
检验项目
供电要求
直流电流电压
直流功耗
环境要求
正弦振动
工作能力
连续工作时间
电磁兼容性
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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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一致性检验
要求的
章条号
注:“O\表示需检验的项目:“\表示选做的项目;“\表示不需检验的项目;4.5.2.3合格判据
试验方法
的章条号
4.7.7.3.1
4.7.7.3.2
先按抽样方案抽取并检查第一样本,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下拒收判定数,则接收该批;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第一拒收判定数,则拒收该批;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第一接收判定数,小于第一拒收判定数,则应抽取方案规定的第二样本进行检查。如果第一和第二样本中累计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二接收判定数,则接收该批;如果累计的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第二拒收判定数,则拒收该批。
4.5.2.4重新检验
经B组检验不合格的批,承制方应对该批设备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检验时,重新提交的批应与新批分开,并加以“重新提交批”的标志。若重新检验合格,则仍判该批B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不合格,则判该批B组检验不合格。4.5.2.5检验样品处理
B组检验的合格批中,如发现有缺陷的产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并达到产品规范规定的要求后,可按合同或订单整批交付。4.5.3C组检验
4.5.3.1检验项目
C组检验项目按表2规定。
4.5.3.2抽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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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组检验的样品是从B组检验合格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方案采取GJB179中的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特殊检查水平S-2,可接收质量水平规定为:严重不合格品AQL为4.0,6.5,15.0;轻不合格品AQL为15.0,25.0,65.0。具体由产品规范规定,缺陷分类见附录A(补充件)。4.5.3.3合格判据
按抽样方案规定的样本进行检查,如果样本中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接收判定数Ac,则接收该批:如果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拒收判定数,则拒收该批。4.5.3.4重新检验
如果样品C组检验不合格,在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检验时应采用加严检查。若重新检验合格,则判C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不合格,则判C组检验不合格。
4.5.3.5样品处理
除非另有规定,经过C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应将所有发现的或潜在的损伤修复并经过A组和B组检验合格后,可以按合同或订单交付。4.5.3.6检验周期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进行C组检验a,产品连续稳定生产的产品,一般试验周期为1a。b.班立批产品;
c。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环境试验要求。4.5.4D组检验
4.5.4.1检验项目
D组检验项目按表2规定。
4.5.4.2抽样方案
D组检验的样品应从A组和B组检验合格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可靠性试验按GJB367.3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试验方案和程序由产品规范规定。4.5.4.3不合格
如果样品未通过C组或D组检验,则应停止产品的验收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上级鉴定机构。在采取纠正措施之后,应根据上级鉴定机构的意见,重新进行全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试验或试验。若试验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的情况通知上级鉴定机构。
4.5.4.4样品处理
除非另有规定,经过D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更换已消耗全部或大部分设计使用寿命的零部件,再经过A组和B组检验合格后,可按合同或订单整批交付。4.5.4.5检验周期
D组检验,连续批生产每年进行一一次。批量较少,订购方有要求才进行。4.6包装检验
包装检验按GJB367.5中有关规定进行。4.7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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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中,凡是规定检验方法的,均应按检验方法进行,未规楚检验方法的均由设计保证。4.7.1检验条件
检验条件应符合4.3条规定。
4.7.2般检查
对于3.3,3.4,3.5,3.6,3.7.3.8.3.9,3.10条检验时,应按照接收机的设计图纸和文件,利用最具测量或用直观来鉴别是否符合要求。4.7.3设计
根据接收机的设计文件及图纸进行检查评审。4.7.4安全性
根据GJB367.1中的1.8条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具体的检验方法。4.7.5维修性
按GJB367.5规定的方法进行。
4.7.6互换性
对于进行互换性检验时,更换相同功能的模件、组件后进行主要电性能项目测量应符合要求。
4.7.7性能特性测试
4.7.7.1多路双工性
4.7.7.1.1各路灵敏度差异
各路灵敏度差异见各单路灵敏度测试结果。4.7.7.1.2信道间隔、路数、信道数在系统工作中检测,具体方法由产品规范规定。4.7.7.1.3收、发间隔频率
在系统工作中检测,具体方法由产品规范规定。4.7.7.2单路接收机性能检查
4.7.7.2.1频率范围
由产品规范规定
4.7.7.2.2频率容差
按GJB238中4.2.2条规定测试,但接收机输出按误码率读数。4.7.7.2.3灵敏度
4.7.7.2.3.1单路单工灵敏度
按GJB238中4.2.2条规定测试,图中伪随机序列发生器经基带信号处理单元对信号发生器加调制,接收机数据解调输出接误码测量仪。注:频分多路接收机,除前端滤波、高放、分路器公用外,接收机主体部分是由多个单独接收机组成,接收机灵敏度只能一个一个单独测量,称单路;而多路接收机正常工作时是收、发同时进行,并通过双工器接至天线,称双工工作;若单独测量时发射机不工作,称单工;因此总称为单路单工灵敏度。若发射机工作时测量各路接收机灵敏度,称单路双工灵敏度。4.7.7.2.3.2单路双工灵敏度
接收灵敏度指在规定的频率和规定的数字调制的条件下,传输速率为16kbit/s,接收机在数字解调输出端上测得的误码率为5×10-2时的输入信号电平。测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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