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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标准(SJ)】 速调管总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5 04:09:54
- SJ20459-1994
- 现行
标准号:
SJ 20459-1994
标准名称:
速调管总规范
标准类别:
电子行业标准(SJ)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1994-09-30 -
实施日期:
1994-12-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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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规范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FL5960
1994-09-30发布
速调管总规范
Genaral SpecificationofklystronSJ20459-94
199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3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速调管总规范
GenaralSpecificationofklystron1范围
1.1主题内容
SJ20459-94
本规范规定了军事部门所使用的各类速调管的一般要求、质量保证规定、交货准备及有关规则。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速调管。
2引用文件
GB191-90
GB2987-82
GB4597-84
GB 4777-84
GB5839-86
GB6388-86
GJB7-84
GJB179-86
GJB616-88
GJB921-90
SJ 362~382-73
SJ20481-—95
3要求
3.1详细要求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电子管参数符号
电子管名词术语
微波电子器件引线颜色标志
电子管和半导体器件额定值制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微波辐射安全极限值
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电子管试验方法
电子管包装总规范
反射速调管测试方法
功率速调管测试方法
特定管型的速调管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应详细规范的规定,并应遵循下述条款的规定。3.1.1优先顺序
无论什么理由发生矛盾,各级规范(或文件)和试验条件应按下述先后顺序执行。311.1规范
a。详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94-09-30发布1994-12-01实施
b.总规范;
c.基础规范
d。其他引用文件。
3.1.1.2试验条件
SJ20459-94
详细规范中“试验条件“所规定的试验条件;a.
b.特定试验方法中所规定的试验条件;详细规范中所规定的一般试验条件;c.
GJB616和SJI362~382、SJ20481中的一般要求或总则所规定的试验条件。d.
3.1.2例外
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可不符合本规范和详细规范的规定。供货合同中另有要求;
b。中止使用军用标志。
3.1.3一般引用
本规范所使用的“按规定”或“规定”,在未指明规定文件或出处时,系指按详细规范中的规定。
3.1.4试验
GJB616和SJ362~382、SJ20481中所包括的一般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都是本规范的-部分。除非另有规定,任何试验及测试方法都应引用GJB616和SJ362~382、SJ20481中的编号。
破坏性试验(D)
除非另有规定,速调管破坏性试验项目见表1。表1
试验项目
扫频振动疲劳
振动疲劳
谐振耐久性振动\)
机械调谐疲劳
冲击试验
管脚焊料深度2)
管针封接牢固性
热丝通断试验
寿命试验
注:1)在详细规范规定时。
2)当不采用x射线技术时。
引证试验方法
GJB616
GJB616
GJB616
GJB616
GJB616
GJB616
按规定。
3)破坏性试验可用不影响该项试验结果的缺陷样品进行。3.2合格鉴定(QA)
方法代号
除非另有规定,按本规范提供的速调管应是符合本规范合格鉴定的产品。(见4.4条)3.2.1首件
当合同规定时,应进行首件检验(见4.5条)。3.3术语、定义、符号和缩写词
SJ20459—94
本规范中所用术语、定义、符号及缩写词符合本规范第2章所列标准中选取,并采用下列补充的缩写词。
TC-般试验条件(Testcondition)D破坏性试验(Destructivetest)b.
P周期(Peried)(单位:月)
N批量(sizeofabatch)(单位:只)e.
SLG保证使用寿命(Service lifeguarantee)SL存放寿命(shelf life)
TUT被测管(Tubeundertest)
3.3.1大型速调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称为大型速调管:a,重量大于15kg;
b.长度大于米;
c.平均功率大于1kW,脉冲功率大于1MW。3.4结构与尺寸
速调管及其附件的结构与尺寸应符合附录A(补充件)及详细规范的规定。3.4.1额定值制
详细规范中的额定值制应符合GB5839的规定。3.5标志
速调管上应有符合下列内容的标志:a.
制造厂的识别(商标或代号);型号:
军用标志\}\;
制造编号或制造年、月:
合格标志或认证合格标志(认证合格标志为\):交收日期(如需要);
保证使用寿命(如需要);
存放寿命(如需要);
安全标志(如需要);
j.工作电参数(如需要);
k,其他。
如标志区域不足,应标注尽可能多的标志。3.6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符合附录B(补充件)和详细规范的规定。3.7安全要求
在速调管结构上如采用了对人身可能造成危害的材料或存在因速调管工作产生的有关危害时(如氧化铍材料、高压、X射线及微波辐射等),应按有关标准或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必要的说明和标志。
3.8引线
速调管引线颜色标志应符合GB4777的规定。3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SJ20459--94
除在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制造厂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而且只要国家监督检查机构或使用方同意,制造厂可使用自已的或其它合适的设备,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检验。为了保证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有关部门有权对本规范规定的任何项目进行检验。由于操作人员失误或试验设备故障而造成试验失败,在听取使用方的意见后,可以从同一批速调管中再次抽样,重新试验。4.1.1合格责任
所有速调管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应成为制造厂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制造厂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速调管符合合同的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速调管,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受有缺陷的速调管。4.2检验分类
本规范检验分类规定为:
a鉴定检验
产品定型或合格鉴定(QA)时,应进行鉴定检验(见4.4条)。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可用首件检验代替鉴定检验:一有现行详细规范而没有合格鉴定批准资料;一有合格鉴定批准资料,但对确定投产不起作用;一在合格鉴定批准资料完成之前,需要交货。b质量一致性检验(QCI)
一第1部分(QCI-1)
本试验组是基于较大样本量的逐批抽样检查,以保证主要特性达到指标,这些主要特性是那些最易受生产工艺和生产技能影响的特性,以及对于达到预定要求的至关重要的特性。本检验组还可包括直观检验和尺寸检验(见4.6条)。直观检验和尺寸检验要求见附录A(补充件)和附录B(补充件)。一第2部分(QCI-2)
本检验组是基于较小样本量的逐批抽样检查,以保证特殊特性、机械特性和环境特性的固有质量。这些特性与QCI一1的检验项目相比,检验程序更复杂或需更长的试验时间,或更多地受零部件或设备质量影响,而较小受生产工艺和生产技能影响的特性,以及那些有特殊环境要求的特性(见4.6条)。
一第3部分(QCI-3)
本试验组是基于与生产周期或生产量有关的小样本量的检验,一般是用来周期检查产品设计、结构及材料有关特性的破坏性试验,或者是逐批抽样检查要消耗全部或相当大一部分设计寿命的长时间试验,以保证机械特性、环境待性和寿命特性的固有质量(见4.6条)。4.3检验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的检验和测试应在温度为15~35C,相对湿度为45~75%,气压为86~106kPa的正常气候条件下进行。4.4鉴定检验
SJ20459-94
鉴定检验包括详细规范中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但是,详细规范“鉴定检验”条所列项目,仅在鉴定检验时进行。
详细规范“鉴定检验”条中的项目应是那些受生产工艺和生产技能影响较小而与产品设计、结构及材料有关的特性,或者是某些需要加严的特性,以及有特殊环境要求的特性。鉴定检验的样品应是代表制造厂正常生产的,并应从现行生产中抽取的产品。鉴定检验的样本量和允许不合格品数见表2。表2
检验项目
直观检验
尺寸检验
不工作缺陷
机械试验
环境试验
全部电性能
寿命试验
包装试验
样本量
允许不合格品数
按GJB921中4.4的规定
生产量少于8只时,鉴定检验的样本量和允许不合格品数见表3。表3
检验项目
直观检验
尺寸检验
不工作缺陷检验Www.bzxZ.net
机械试验
环境试验
寿命试验
包装试验
注:1)样本量应不少于两只。
4.4.1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样本量
100%1)
100%1)
允许不合格品数
为了保持速调管的鉴定合格资格,制造厂每隔12个月应向鉴定机构提出一份总结报告。鉴定机构应确定最初的报告日期。总结报告应包括对12个月的周期内完工的所有批的质量一致性检验(QCI-1,2,3)结果,应鉴别和计算全部返工批、重新提交批和拒收批。总结报告将作为维持特定生产线合格的依据之一。如果报告的试验结果与规范要求不一致,并且未采取鉴定机构所能接受的改正措施,将取消其鉴定合格资格。4.4.1.1生产中断
如果在报告期间生产中断,制造厂应向鉴定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证明仍然具备生产特定速调管的能力和设备条件。如果连续三个报告周期内未生产,制造厂在提供特定速调管之前,需重新进行该速调管鉴定检验。
4.5首件检验
在合同中应规定首件检验适用的详细规范和文件。首件检验应在制造厂或其他合适的设备上进行,其样本量和允许不合格品数应按表2或5
SJ2045994
表3的规定。除非另有规定,试验样品应从按合同交货的产品中抽取。首件检验的样品应由使用方或国家监督检查机构认可。试验后的样品及试验报告副本应交使用方或国家监督检查机构保存。首件检验合格后,产品方可交货。4.6质量一致性检验
4.6.1结构相似性
当具有共同性能的几种经产品定型或合格鉴定的速调管(亦可制定一份共用详细规范)同时或连续生产时,其共同性能的检验可以从其中一种管型中抽样进行,其结果可以代替其他管型的检验。
除非另有规定,可采用的共同性能和有关的检验项目如下:a.外形和安装
一直观检验;
一尺寸检验;
一管针扭力矩试验。
b.寿命和电性能
一寿命试验;
一电性能测试。
c.内部结构
一机械(物理)试验;
一环境试验。
4.6.2逐批检验批的构成
一个检验批可由一个或几个生产批组成,这些生产批是在条件(材料、工艺、设备等)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制造出来的,且生产检验结果是在同一详细规范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连续生产产品的累计数量,可按生产班次、工作日、周或月确定检验批,一般不超过两周(14个连续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4.6.3检验项目
除非另有规定,特定管型的质量一致性检验项目应在下列规定的项目中选取其要求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a.直观检验
一涂覆质量;
一陶瓷表面的清洁度;
玻壳表面质量;
一各种装和焊接质量:
一外表面锈蚀;
一接线端、电极引出线质量;
一紧固件松动情况;
标志的牢固性和清晰度;
一机构调谐机构的润滑;
一管脚的平直度。
b。尺寸检验
一整管外形尺寸;
一安装尺寸;
引出极连接尺寸。
c.不工作缺陷
一漏气;
一短路;
一断路。
d.电性能
d-1.速调管共性电性能
一阴极预热时间;
一阴极加热时间;
一阴极电流;
一阴极电流随热丝电压的变化率;一欠热阴极电流;
一热丝电压;
一热丝电流;
一热丝浪涌电流:
一频率牵引系数;
一负载特性;
一幅度调制特性;
一频率漂移系数;
一频率稳定特性;
频率温度系数;
d-2功率速调管电性能
一钛泵电压;
一收集极电压;
一脉冲宽度;
一脉冲电压;
一脉冲电流;
一极间电容;
一频率可重调性;
一机械调谐速率;
一机构调谐范围;
一群延迟失真;
—脉冲功率;
一-连续波功率;
一有效射频输入(射频激励)功率;一谐波输出功率;
一输出射频包络;
一有效功率增益;
SJ20459—94
SJ20459—94
一规定功率电平下的有效功率增益;一增量增益;
一增益线性度;
一增益波动;
一总效率;
一分贝瞬时带宽;
一静态增益带宽;
一增益均匀性:
增益斜率;
一负载电压驻波比;
一正向插入损耗;
一反向插入损耗;
一短路稳定性:
一失配稳定性;
一功率稳定性;
一相位线性度;
一相位灵敏度;
一相位噪声;
一互调失真比;
交叉调制;
一调幅一调相转换系数;
寄生调幅、调相;
一寄生输出比;
一噪声功率谱密度;
一脉冲噪声及脉内噪声(无源状态):一调制噪声;
一频谱;
d-3.反射速调管电性能
一反射极总电流;
一反射极离子流;
一反射极漏电流;
一极间漏电流;
功率波动比;
一振荡频率;
一电子调谐范围;
一电子频移:
一抗负载变化特性:
一电子调谐斜率;
一电子调谐滞后:
一振荡稳定时间;
机构(物理)试验
一管针封接牢固性;
一管脚焊料深度;
一电极引出线强度;
一标志耐久性;
一调谐机构的起动力矩;
一线加速度试验。
f.环境试验
一防潮试验;
一盐雾试验;
一振动试验;
一冲击试验;
一不工作温度循环试验;
一工作温度范围试验。
SJ2045994
各项环境试验后,应按详细规范规定检验有关参数。g:寿命试验
寿命试验的考核标准,应按详细规范规定。4.6.4抽样方案
除非另有规定,详细规范应给出符合GJB179的一次正常抽样方案和表4规定的质量一致性检验各部分的抽样方案。
检验分组
QCI—2
检验或试验
直观检验
不工作缺陷
电性能
电性能
机构试验
环境试验
抽样要求
见附录B(补充件)
单项AQL=1.0。
综合AQL=0.4。
单项AQL=1.0
综合AQL=1.0
IL=S-3
单项AQL=6.5
IL=S-3,AQL=6.5
转移规则
见GJB179。
见GJB179。
检验分组
检验或试验
电性能
机械试验
环境试验
寿命试验
SJ20459-94
抽样要求
nl=3,cl=0
N≥25
n2=3,c2=1
n=1,c=0
nl=2,cl=0;
n2=2,c2=1
注:机构试验、环境试验和寿命试验可用不影响该项试验结果的缺陷样品进行。4.6.5检验分组和规范表
转移规卿
如果检验不合格,此试
验应作为QCI-2的-
部分,其IL=S-3,单项
AQL=6.5。在连续三
批合格后,再恢复12
个月一次的正常二次
抽样方案。
特定管型的质量一致性检验的各组检验项目、符号、引证、试验条件以及检验要求应符合详细规范的编写规定,见附录C(补充件)。4.7包装试验
包装试验项目和抽样方案应按GJB921中第4章的规定或详细规范的规定进行。永磁聚焦的速调管,为避免磁场畸变和退磁,与其他铁磁物质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4.8检验方法
4.8.1替代法
本规范所列各项目的检验方法,允许详细规范给出与国家(行业)标准或国家(行业)军用标准相等效的替代法。凡详细规范指明引证规定的方法不得采用替代法。4.8.2直观检验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4.6.3条所列的直观检验应在非工作状态和正常照明条件下进行。必要时可借助于量具和(或)专用工具。4.8.3尺寸检验
本规范4.4条和4.6.3条所列的尺寸检验应在非工作状态下,借助于量具和(或)专用工具进行。
4.8.4不工作缺陷检验
本规范4.6.3条所列的不工作缺陷检验按详细规范的规定进行。4.8.5电性能测试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4.4条和4.6.3条所列电性能测试按SJ362~382和SJ<功率速调管》测试方法中相应的方法进行。4.8.6机械试验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4.4条和4.6.3条所列的机械试验按照GJB616的规定进行。4.8.7环境试验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4.4条和4.6.3条所列的机械试验按照GJB616的规定进行。10
4.8.8寿命试验
SJ20459—94
本规范4.6.3条所列的寿命试验按照详细规范的规定进行。寿命试验前样品应经复测QCI-1合格。,大型速调管可免做寿命试验,但应在详细规范中提出保证使用寿命。4.8.9包装试验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4.7条所列的包装试验应按GJB921中4.6条规定的方法进行。4.9其他有关规定
4.9.1寿命试验失败的处理
出现寿命试验失败时,制造厂应及时将寿命试验不合格的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通知国家监督检查机构和使用方。
4.9.2延期交货
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在制造厂贮存超过12个月时,应按详细规范中规定的QCI-1项目重新检验,同时按3.5条的要求重新标注交收日期。4.9.3不规则生产
当中断生产或不规则生产时(特征是间隔3个月或更长时间),应根据制造厂的条件,采用正常抽样检查或加严抽样检查。如果满足下述全部条件,在第一批合格之后,监督检查机构可批准对QCI-2检验实行放宽抽样检查:a.间隔时间少于6个月;
b,在中断生产之前,制造厂的产品就处于放宽抽样检查状态;c.保持了放宽抽样检查的条件。4.9.4拒收批的处理
如果某一检验批被拒收,允许制造厂返修或剔除不合格品后再提交一次。再次提交批应采用加严抽样方案,并与新的提交批分开记录,以便能够清楚识别出再次提交批。4.9.5样品的处理
a,经非破坏性试验的样品,在批合格和其样品性能符合规范要求时,可按合同交货。b。经受了破坏性试验的样品,不可交货。4.9.6存放寿命
详细规范中规定了存放寿命时(见6.2条),应按3.5条的要求给予标志。4.9.7保证使用寿命
详细规范或合同中规定了保证使用寿命时,速调管可以不经受寿命试验(见6.2条,并按3.5条的要求给予标志。
4.9.8小数量的抽样方案
当12个月的产量小于或等于25只时,质量一致性检验和包装试验的抽样方案可按本规范表3或合同规定进行。
5交货准备
5.1包装
5.1.1包装要求
包装类别和防护等级要求应从GJB921中第3章中选取,并在详细规范中规定。5.1.2装箱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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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9-30发布
速调管总规范
Genaral SpecificationofklystronSJ20459-94
199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3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速调管总规范
GenaralSpecificationofklystron1范围
1.1主题内容
SJ20459-94
本规范规定了军事部门所使用的各类速调管的一般要求、质量保证规定、交货准备及有关规则。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速调管。
2引用文件
GB191-90
GB2987-82
GB4597-84
GB 4777-84
GB5839-86
GB6388-86
GJB7-84
GJB179-86
GJB616-88
GJB921-90
SJ 362~382-73
SJ20481-—95
3要求
3.1详细要求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电子管参数符号
电子管名词术语
微波电子器件引线颜色标志
电子管和半导体器件额定值制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微波辐射安全极限值
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电子管试验方法
电子管包装总规范
反射速调管测试方法
功率速调管测试方法
特定管型的速调管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应详细规范的规定,并应遵循下述条款的规定。3.1.1优先顺序
无论什么理由发生矛盾,各级规范(或文件)和试验条件应按下述先后顺序执行。311.1规范
a。详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94-09-30发布1994-12-01实施
b.总规范;
c.基础规范
d。其他引用文件。
3.1.1.2试验条件
SJ20459-94
详细规范中“试验条件“所规定的试验条件;a.
b.特定试验方法中所规定的试验条件;详细规范中所规定的一般试验条件;c.
GJB616和SJI362~382、SJ20481中的一般要求或总则所规定的试验条件。d.
3.1.2例外
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可不符合本规范和详细规范的规定。供货合同中另有要求;
b。中止使用军用标志。
3.1.3一般引用
本规范所使用的“按规定”或“规定”,在未指明规定文件或出处时,系指按详细规范中的规定。
3.1.4试验
GJB616和SJ362~382、SJ20481中所包括的一般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都是本规范的-部分。除非另有规定,任何试验及测试方法都应引用GJB616和SJ362~382、SJ20481中的编号。
破坏性试验(D)
除非另有规定,速调管破坏性试验项目见表1。表1
试验项目
扫频振动疲劳
振动疲劳
谐振耐久性振动\)
机械调谐疲劳
冲击试验
管脚焊料深度2)
管针封接牢固性
热丝通断试验
寿命试验
注:1)在详细规范规定时。
2)当不采用x射线技术时。
引证试验方法
GJB616
GJB616
GJB616
GJB616
GJB616
GJB616
按规定。
3)破坏性试验可用不影响该项试验结果的缺陷样品进行。3.2合格鉴定(QA)
方法代号
除非另有规定,按本规范提供的速调管应是符合本规范合格鉴定的产品。(见4.4条)3.2.1首件
当合同规定时,应进行首件检验(见4.5条)。3.3术语、定义、符号和缩写词
SJ20459—94
本规范中所用术语、定义、符号及缩写词符合本规范第2章所列标准中选取,并采用下列补充的缩写词。
TC-般试验条件(Testcondition)D破坏性试验(Destructivetest)b.
P周期(Peried)(单位:月)
N批量(sizeofabatch)(单位:只)e.
SLG保证使用寿命(Service lifeguarantee)SL存放寿命(shelf life)
TUT被测管(Tubeundertest)
3.3.1大型速调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称为大型速调管:a,重量大于15kg;
b.长度大于米;
c.平均功率大于1kW,脉冲功率大于1MW。3.4结构与尺寸
速调管及其附件的结构与尺寸应符合附录A(补充件)及详细规范的规定。3.4.1额定值制
详细规范中的额定值制应符合GB5839的规定。3.5标志
速调管上应有符合下列内容的标志:a.
制造厂的识别(商标或代号);型号:
军用标志\}\;
制造编号或制造年、月:
合格标志或认证合格标志(认证合格标志为\):交收日期(如需要);
保证使用寿命(如需要);
存放寿命(如需要);
安全标志(如需要);
j.工作电参数(如需要);
k,其他。
如标志区域不足,应标注尽可能多的标志。3.6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符合附录B(补充件)和详细规范的规定。3.7安全要求
在速调管结构上如采用了对人身可能造成危害的材料或存在因速调管工作产生的有关危害时(如氧化铍材料、高压、X射线及微波辐射等),应按有关标准或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必要的说明和标志。
3.8引线
速调管引线颜色标志应符合GB4777的规定。3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SJ20459--94
除在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制造厂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而且只要国家监督检查机构或使用方同意,制造厂可使用自已的或其它合适的设备,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检验。为了保证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有关部门有权对本规范规定的任何项目进行检验。由于操作人员失误或试验设备故障而造成试验失败,在听取使用方的意见后,可以从同一批速调管中再次抽样,重新试验。4.1.1合格责任
所有速调管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应成为制造厂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制造厂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速调管符合合同的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速调管,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受有缺陷的速调管。4.2检验分类
本规范检验分类规定为:
a鉴定检验
产品定型或合格鉴定(QA)时,应进行鉴定检验(见4.4条)。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可用首件检验代替鉴定检验:一有现行详细规范而没有合格鉴定批准资料;一有合格鉴定批准资料,但对确定投产不起作用;一在合格鉴定批准资料完成之前,需要交货。b质量一致性检验(QCI)
一第1部分(QCI-1)
本试验组是基于较大样本量的逐批抽样检查,以保证主要特性达到指标,这些主要特性是那些最易受生产工艺和生产技能影响的特性,以及对于达到预定要求的至关重要的特性。本检验组还可包括直观检验和尺寸检验(见4.6条)。直观检验和尺寸检验要求见附录A(补充件)和附录B(补充件)。一第2部分(QCI-2)
本检验组是基于较小样本量的逐批抽样检查,以保证特殊特性、机械特性和环境特性的固有质量。这些特性与QCI一1的检验项目相比,检验程序更复杂或需更长的试验时间,或更多地受零部件或设备质量影响,而较小受生产工艺和生产技能影响的特性,以及那些有特殊环境要求的特性(见4.6条)。
一第3部分(QCI-3)
本试验组是基于与生产周期或生产量有关的小样本量的检验,一般是用来周期检查产品设计、结构及材料有关特性的破坏性试验,或者是逐批抽样检查要消耗全部或相当大一部分设计寿命的长时间试验,以保证机械特性、环境待性和寿命特性的固有质量(见4.6条)。4.3检验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的检验和测试应在温度为15~35C,相对湿度为45~75%,气压为86~106kPa的正常气候条件下进行。4.4鉴定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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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检验包括详细规范中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但是,详细规范“鉴定检验”条所列项目,仅在鉴定检验时进行。
详细规范“鉴定检验”条中的项目应是那些受生产工艺和生产技能影响较小而与产品设计、结构及材料有关的特性,或者是某些需要加严的特性,以及有特殊环境要求的特性。鉴定检验的样品应是代表制造厂正常生产的,并应从现行生产中抽取的产品。鉴定检验的样本量和允许不合格品数见表2。表2
检验项目
直观检验
尺寸检验
不工作缺陷
机械试验
环境试验
全部电性能
寿命试验
包装试验
样本量
允许不合格品数
按GJB921中4.4的规定
生产量少于8只时,鉴定检验的样本量和允许不合格品数见表3。表3
检验项目
直观检验
尺寸检验
不工作缺陷检验Www.bzxZ.net
机械试验
环境试验
寿命试验
包装试验
注:1)样本量应不少于两只。
4.4.1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样本量
100%1)
100%1)
允许不合格品数
为了保持速调管的鉴定合格资格,制造厂每隔12个月应向鉴定机构提出一份总结报告。鉴定机构应确定最初的报告日期。总结报告应包括对12个月的周期内完工的所有批的质量一致性检验(QCI-1,2,3)结果,应鉴别和计算全部返工批、重新提交批和拒收批。总结报告将作为维持特定生产线合格的依据之一。如果报告的试验结果与规范要求不一致,并且未采取鉴定机构所能接受的改正措施,将取消其鉴定合格资格。4.4.1.1生产中断
如果在报告期间生产中断,制造厂应向鉴定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证明仍然具备生产特定速调管的能力和设备条件。如果连续三个报告周期内未生产,制造厂在提供特定速调管之前,需重新进行该速调管鉴定检验。
4.5首件检验
在合同中应规定首件检验适用的详细规范和文件。首件检验应在制造厂或其他合适的设备上进行,其样本量和允许不合格品数应按表2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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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的规定。除非另有规定,试验样品应从按合同交货的产品中抽取。首件检验的样品应由使用方或国家监督检查机构认可。试验后的样品及试验报告副本应交使用方或国家监督检查机构保存。首件检验合格后,产品方可交货。4.6质量一致性检验
4.6.1结构相似性
当具有共同性能的几种经产品定型或合格鉴定的速调管(亦可制定一份共用详细规范)同时或连续生产时,其共同性能的检验可以从其中一种管型中抽样进行,其结果可以代替其他管型的检验。
除非另有规定,可采用的共同性能和有关的检验项目如下:a.外形和安装
一直观检验;
一尺寸检验;
一管针扭力矩试验。
b.寿命和电性能
一寿命试验;
一电性能测试。
c.内部结构
一机械(物理)试验;
一环境试验。
4.6.2逐批检验批的构成
一个检验批可由一个或几个生产批组成,这些生产批是在条件(材料、工艺、设备等)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制造出来的,且生产检验结果是在同一详细规范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连续生产产品的累计数量,可按生产班次、工作日、周或月确定检验批,一般不超过两周(14个连续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4.6.3检验项目
除非另有规定,特定管型的质量一致性检验项目应在下列规定的项目中选取其要求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a.直观检验
一涂覆质量;
一陶瓷表面的清洁度;
玻壳表面质量;
一各种装和焊接质量:
一外表面锈蚀;
一接线端、电极引出线质量;
一紧固件松动情况;
标志的牢固性和清晰度;
一机构调谐机构的润滑;
一管脚的平直度。
b。尺寸检验
一整管外形尺寸;
一安装尺寸;
引出极连接尺寸。
c.不工作缺陷
一漏气;
一短路;
一断路。
d.电性能
d-1.速调管共性电性能
一阴极预热时间;
一阴极加热时间;
一阴极电流;
一阴极电流随热丝电压的变化率;一欠热阴极电流;
一热丝电压;
一热丝电流;
一热丝浪涌电流:
一频率牵引系数;
一负载特性;
一幅度调制特性;
一频率漂移系数;
一频率稳定特性;
频率温度系数;
d-2功率速调管电性能
一钛泵电压;
一收集极电压;
一脉冲宽度;
一脉冲电压;
一脉冲电流;
一极间电容;
一频率可重调性;
一机械调谐速率;
一机构调谐范围;
一群延迟失真;
—脉冲功率;
一-连续波功率;
一有效射频输入(射频激励)功率;一谐波输出功率;
一输出射频包络;
一有效功率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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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功率电平下的有效功率增益;一增量增益;
一增益线性度;
一增益波动;
一总效率;
一分贝瞬时带宽;
一静态增益带宽;
一增益均匀性:
增益斜率;
一负载电压驻波比;
一正向插入损耗;
一反向插入损耗;
一短路稳定性:
一失配稳定性;
一功率稳定性;
一相位线性度;
一相位灵敏度;
一相位噪声;
一互调失真比;
交叉调制;
一调幅一调相转换系数;
寄生调幅、调相;
一寄生输出比;
一噪声功率谱密度;
一脉冲噪声及脉内噪声(无源状态):一调制噪声;
一频谱;
d-3.反射速调管电性能
一反射极总电流;
一反射极离子流;
一反射极漏电流;
一极间漏电流;
功率波动比;
一振荡频率;
一电子调谐范围;
一电子频移:
一抗负载变化特性:
一电子调谐斜率;
一电子调谐滞后:
一振荡稳定时间;
机构(物理)试验
一管针封接牢固性;
一管脚焊料深度;
一电极引出线强度;
一标志耐久性;
一调谐机构的起动力矩;
一线加速度试验。
f.环境试验
一防潮试验;
一盐雾试验;
一振动试验;
一冲击试验;
一不工作温度循环试验;
一工作温度范围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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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环境试验后,应按详细规范规定检验有关参数。g:寿命试验
寿命试验的考核标准,应按详细规范规定。4.6.4抽样方案
除非另有规定,详细规范应给出符合GJB179的一次正常抽样方案和表4规定的质量一致性检验各部分的抽样方案。
检验分组
QCI—2
检验或试验
直观检验
不工作缺陷
电性能
电性能
机构试验
环境试验
抽样要求
见附录B(补充件)
单项AQL=1.0。
综合AQL=0.4。
单项AQL=1.0
综合AQL=1.0
IL=S-3
单项AQL=6.5
IL=S-3,AQL=6.5
转移规则
见GJB179。
见GJB179。
检验分组
检验或试验
电性能
机械试验
环境试验
寿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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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要求
nl=3,cl=0
N≥25
n2=3,c2=1
n=1,c=0
nl=2,cl=0;
n2=2,c2=1
注:机构试验、环境试验和寿命试验可用不影响该项试验结果的缺陷样品进行。4.6.5检验分组和规范表
转移规卿
如果检验不合格,此试
验应作为QCI-2的-
部分,其IL=S-3,单项
AQL=6.5。在连续三
批合格后,再恢复12
个月一次的正常二次
抽样方案。
特定管型的质量一致性检验的各组检验项目、符号、引证、试验条件以及检验要求应符合详细规范的编写规定,见附录C(补充件)。4.7包装试验
包装试验项目和抽样方案应按GJB921中第4章的规定或详细规范的规定进行。永磁聚焦的速调管,为避免磁场畸变和退磁,与其他铁磁物质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4.8检验方法
4.8.1替代法
本规范所列各项目的检验方法,允许详细规范给出与国家(行业)标准或国家(行业)军用标准相等效的替代法。凡详细规范指明引证规定的方法不得采用替代法。4.8.2直观检验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4.6.3条所列的直观检验应在非工作状态和正常照明条件下进行。必要时可借助于量具和(或)专用工具。4.8.3尺寸检验
本规范4.4条和4.6.3条所列的尺寸检验应在非工作状态下,借助于量具和(或)专用工具进行。
4.8.4不工作缺陷检验
本规范4.6.3条所列的不工作缺陷检验按详细规范的规定进行。4.8.5电性能测试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4.4条和4.6.3条所列电性能测试按SJ362~382和SJ<功率速调管》测试方法中相应的方法进行。4.8.6机械试验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4.4条和4.6.3条所列的机械试验按照GJB616的规定进行。4.8.7环境试验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4.4条和4.6.3条所列的机械试验按照GJB616的规定进行。10
4.8.8寿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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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4.6.3条所列的寿命试验按照详细规范的规定进行。寿命试验前样品应经复测QCI-1合格。,大型速调管可免做寿命试验,但应在详细规范中提出保证使用寿命。4.8.9包装试验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4.7条所列的包装试验应按GJB921中4.6条规定的方法进行。4.9其他有关规定
4.9.1寿命试验失败的处理
出现寿命试验失败时,制造厂应及时将寿命试验不合格的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通知国家监督检查机构和使用方。
4.9.2延期交货
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在制造厂贮存超过12个月时,应按详细规范中规定的QCI-1项目重新检验,同时按3.5条的要求重新标注交收日期。4.9.3不规则生产
当中断生产或不规则生产时(特征是间隔3个月或更长时间),应根据制造厂的条件,采用正常抽样检查或加严抽样检查。如果满足下述全部条件,在第一批合格之后,监督检查机构可批准对QCI-2检验实行放宽抽样检查:a.间隔时间少于6个月;
b,在中断生产之前,制造厂的产品就处于放宽抽样检查状态;c.保持了放宽抽样检查的条件。4.9.4拒收批的处理
如果某一检验批被拒收,允许制造厂返修或剔除不合格品后再提交一次。再次提交批应采用加严抽样方案,并与新的提交批分开记录,以便能够清楚识别出再次提交批。4.9.5样品的处理
a,经非破坏性试验的样品,在批合格和其样品性能符合规范要求时,可按合同交货。b。经受了破坏性试验的样品,不可交货。4.9.6存放寿命
详细规范中规定了存放寿命时(见6.2条),应按3.5条的要求给予标志。4.9.7保证使用寿命
详细规范或合同中规定了保证使用寿命时,速调管可以不经受寿命试验(见6.2条,并按3.5条的要求给予标志。
4.9.8小数量的抽样方案
当12个月的产量小于或等于25只时,质量一致性检验和包装试验的抽样方案可按本规范表3或合同规定进行。
5交货准备
5.1包装
5.1.1包装要求
包装类别和防护等级要求应从GJB921中第3章中选取,并在详细规范中规定。5.1.2装箱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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