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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行业标准(SB)】 绞肉机技术条件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9 20:07:01
  • SB/T10130-1992
  • 已作废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SB/T 10130-1992

  • 标准名称:

    绞肉机技术条件

  • 标准类别:

    商业行业标准(SB)

  • 标准状态:

    已作废
  • 发布日期:

    1992-12-30
  • 实施日期:

    1993-06-01
  • 作废日期:

    2009-08-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338.07 KB

标准分类号

  • 中标分类号:

    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家用电器、日用机具>>Y68炊事机具、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页数:

    11页
  • 标准价格:

    15.0 元

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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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 10130-1992 绞肉机技术条件 SB/T10130-1992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绞肉机技术条件
SB/T10130--92
本标准规定了绞肉机技术要求、性能要求、检验、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绞刀剪切式电动绞肉机,手动绞肉机可参照执行。2引用标准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焊接、铆接技术要求SB226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电气装置基本技术要求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基本技术要求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涂漆、涂塑通用技术要求GB3768
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简易法
GB2828
GB2829
3技术要求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产品包装技术要求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3.1般技术要求
3.1.1绞肉机应按本标准规定和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进行设计制造。3.1.2绞肉机应操作方便,易于清洗和维修。3.1.3绞肉机空载和额定负载运转时应灵活,空载运转,不得低于30min。3.1.4绞肉机的系列分为:@53mm、@60mm、@67mm、@71mm、@80mm、100mm、@120mm,@150mm,@200mm,@250mm10个档次。3.2性能要求
3.2.1机械性能要求
绞肉机的电镀件镀层,应均勾、牢固,表面光滑,无划痕,无锈斑,无脱落,无漏镀等缺3.2.1.1
绞肉机钣金件的制造,应符合SB226的规定。绞肉机强力摩擦的零件,不得镀装饰铬及用铝、铝合金制造。3.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92—12—30批准36
1993-—06-01实施
SB/T 10130—92
3.2.1.4绞肉机额定负载连续运转1h,其轴承温升应小于35℃,最高温度应小于70℃3.2.1.5绞肉机的零部件,平均寿命应在3000h以上,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应在1500h以上。
3.2.2产品性能
3.2.2.1绞肉机能碎不带骨、皮的猪、牛、羊及其他肉类产品,所用肉料应切成块状或条状,最大截面积应小于绞肉机进料口截面积的号3
经过绞肉机绞碎的肉,其最大直径应等于或小于出肉孔直径的13.2.2.3绞肉机的生产能力,应达到表1的要求。表1
篦子直径心mm
生产能力kg/h
3.2.2.4碎肉连刀率,应不大于2%,计算公式如下:Q
式中:Q——连力率,%
P被加工肉的总量,kg
P,-连刀肉总重量,kg。
3.3绞肉机使用电动机功率要求
×100%
3.3.1绞肉机运转时,电机输出功率,空载应不大于电动机额定功率的25%。3.3.2绞肉机在运转时,额定负载电机输出功率应大于电动机额定功率的80%。3.4电气装置要求
绞肉机的电气装置,应符合SB227的规定。3.5绞肉机噪声要求
绞肉机空载、额定负载时噪声声功率级,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篦子直径mm
声功率级dB(A)<
3.6卫生要求
80~100
125~150
3.6.1绞肉机在正常工作时,不得有润滑油及污染物进入肉料中。250
200~250
3.6.2绞肉机与肉料接触的零部件,不得采用有毒、害的防腐涂料;采用金属镀层的其砷、镉、铅的含量,应符合SB222的规定。3.6.3绞肉机与肉料接触的零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无毒害的材料制造,并应符合SB222的规定。
4外观要求
4.1漆饰
SB/T10130--92
绞肉机漆饰色泽应美观,漆饰表面应光滑、牢固,无缺陷。经常拆卸的部件,应单件涂漆,并应符合SB228的规定。
4.2表面
绞肉机的表面,不得有划伤、磕伤、油污、凹凸不平的现象。凹凸不平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表3
表面面积m
凹点深度,mm
凸点高度,mm<
4.3紧固件
0.09~0.16
0.16~0.25
0.25以上
装配完的绞肉机,同一类型的外露紧固件、销钉,应高度一致,5安全要求
5.1防护
绞肉机的传动部位,应有防护装置。5.2防水
绞肉机的电器,电动机,应有防潮、防水的措施。5.3接地
绞肉机应有接地装置,并应符合SB227的规定。5.4按钮
绞肉机应采用防水按钮,防止漏电,应符合SB227的规定。5.5泄漏电流
绞肉机泄漏电流,应符合SB227的规定。试验方法
6.1试验用仪器及工具
绞肉机试验用仪器及工具,应符合表4的规定。38
不包括磕伤、锤伤
不包括磕伤、锤伤
仪器及工具名称
游标卡尺
声级计
点温计、水银温度计
兆欧表
毫安表
泄漏电流测试仪
三相功率表
卷尺、钢板尺
其他通用或专用工具、量具
6.2试验场地
SB/T10130——92
规格及精度
0~100℃,±1℃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5kg±5g
合格品
合格品
150mm带高度尺
卷尺2m、钢板尺150mm、1m(或500mm)绞肉机进行试验时,必须置于具有隔音较好,四周各距2m无杂物,有试验平台的房间中间。
6.3般技术要求
6.3.1用手转动绞机检查传动部位是否灵活,接通电源进行空载、额定负载试验应无停滞、爬行现象。
6.3.2绞肉机在切断电源(电动机型)后,用手驱动皮带(或摇把),各传动部件应灵活,接通电源进行空载、额定负载试验,无停滞、爬行现象,检查结果应符合本标准3.1.3条的规定。6.4绞肉机机械性能试验
6.4.1目测绞肉机的电镀件,应符合本标准3.2.1.1条的规定。6.4.2绞肉机的钣金件,按SB226第3章的规定及方法进行检测。6.4.3绞肉机额定负载连续运转1h后停车后,立即用点温计测试绞龙轴的轴承温升和温度,测得结果,应符合本标准3.2.1.4条的规定。6.5性能检测
6.5.1碎肉粒的检测:是在绞肉机正常运转1min后,取肉盘中4个角的碎肉各50g,将碎肉放在容器中搅勾,从中取出50g,放在碗中,用75~80℃的开水冲烫,待碎肉定型后,从中选取最大肉粒10粒,其中肥瘦各五块,用游标卡尺进行测量(或放在投影仪上进行测量)每粒肉测6个方位尺寸,最大尺寸应符合本标准3.2.2.2条的规定。10粒肉的合格尺寸数,应大于总尺寸数的95%。
6.5.2绞肉机生产能力的检测:备好肉料(块状或条状),其最大截面积应符合本标准3.2.2.1的规定。待绞肉机运转正常后,匀速地将肉料送入进料口,根据加工量的大小,在确定的时间内,所加工的肉量,应达到规定的额定数,检测结果应符合本标准3.2.2.3条表1中的规定。6.5.3碎肉连刀率的检测:在绞肉机运转正常后,按表5的规定加工肉料,取肉盘中4角的碎肉各0.5kg(第子100mm以上的各取1kg)放在盆内,加2kg生水(第子100mm以上加4kg生水),用筷子进行搅拌,拌后,再放进5kg搅拌机内(笔子100mm以上的放进10kg以上搅拌机内)进行搅拌,每次搅拌1min,停机提起搅拌器,在0.5min以后,被搅拌器带上的碎肉39
SB/T1013092
自然落下,然后将挂在搅拌器上未绞碎的肉和肉筋取下,反复进行三次,所得的未绞碎的肉与肉筋,按本标准3.2.2.4条的计算公式计算连刀率,计算结果应符合该条的规定。表5
第子直径0mm
加工时间
加工肉量kg
6.6绞肉机电动机功率测试
6.6.1绞肉机空载时电动机功率的测试:接通三相功率表,绞肉机空运转取功率表上读数。则取最高值,所得空载功率,应符合本标准3.3.1条的规定。6.6.2绞肉机负载电动机功率测试:在空载电动机功率测试的基础上加肉料,进行额定负载运转,如功率表上指针波动时,则取其最低值。应符合本标准3.3.2条的规定。6.7电气试验
电气试验应按SB227的检验方法、要求进行。6.8噪声检测
噪声声功率级的测试方法和计算方法按GB3768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3.5条的规定。
6.9卫生检验
6.9.1螺旋推进器的尾部联接的轴,额定负载运转(间断或连续)2h以后,用吸水纸检查,或用目测检查肉料,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3.6.1条的规定。6.9.2绞肉机接触肉料的部件,结合图样及技术文件检查,防腐涂料、镀层、非钢制部件,应无毒,并应符合本标准3.6.2、3.6.3条的规定。6.10外观检测
6.10.1绞肉机漆饰表面,应对照图样、文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1条的规定。6.10.2绞肉机表面凹凸不平的检测,用1m(或500mm)钢板尺的侧面,在表面(钣金件)的六个方位测量。凹点用游标卡尺的高度尺量其每个凹点与钢板尺之间的缝隙,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2条表3的规定。凸点的测量,将凸点置于钢板尺的中心点,将钢板尺的一端靠在被测表面上,另一端翘起,用游标卡尺的高度尺量其翘起端点的高度,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h
式中:K—测得凸点高度,mm。
h-实测高度,mm。
计算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2条表3的规定。·(2)
6.10.3绞肉机外露紧固件,对照图样及技术文件检查,并用游标卡尺实测和目测,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3条的规定。
6.11安全检测
6.11.1目测绞肉机外露的旋转部件及电器是否采取安全措施,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1、5.2条的要求。
6.11.2绞肉机接地装置和泄漏电流的检测方法,应按SB227的规定进行,检测结果应符合40
本标准5.3、5.5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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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绞肉机防水按钮的绝缘性能,按SB227的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4条的要求。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7.1.1绞肉机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1.2绞肉机在出厂交货时,必须进行出厂检验,批量15台以下(包括15台),应进行全检。批量在16台以上,应进行抽样检验,并有检验证明。7.1.3.绞肉机的型式检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本。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正式生产后,在结构、材料、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影响到产品性能时;a.
b产品长期停产,再次恢复生产时;新、老产品转厂,进行试制定型鉴定时:c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产品规定周期性定期检验或上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检验时。7.2检验项目
7.2.1出厂检验应按本标准3.1.3、3.2.1.1、3.2.1.2、3.3、3.4、3.5、3.6.1、4、5章条的规定进行。
7.2.2根据本标准7.1.3条的规定,对绞肉机进行全面检验,除本标准7.2.1条的规定项目检验合格外,还应对下列规定项目进行检验:3.1.1、3.1.2、3.1.4、3.2.1.3、3.2.1.4、3.2.2、3.6.2、3.6.3条。
7.3产品检验抽样及质量的评定
7.3.1绞肉机检验抽样原则:绞肉机生产批量大,应采取抽样方法进行检验,检验产品的样本抽取及样本检验要求,见附录A中的规定。7.3.2绞肉机检验质量的判定:绞肉机经过检验后,质量水平的判定,见附录B中的规定。绞肉机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8
8.1标志
8.1.1绞肉机应在明显的位置固定产品的商标和标牌。标牌的内容应包括:a.
产品名称、型号:
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产品的主要技术数据;
产品制造编号;
产品出厂
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8.1.2绞肉机应在操作、旋转件,电气、接地及其他应标志的部位,有明显的标志。8.2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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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包装箱应按SB229的规定制造。8.2.2包装箱应牢固可靠,保证在运输中,机器在箱内不发生任何方向性的移动,机器应有防雨、防潮、防尘、通风的措施。8.2.3绞肉机在包装前,对机器外露的零部件、附件应做防锈处理。绞肉机附件应随机包装,固定在包装箱内的底坐上,不得在箱内相互撞击。8.2.4
随机包装的文件有:
装箱单;
产品合格证,并应有检验人员签章;使用说明书;
用户意见书。
包装箱箱面的标志,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及型号;
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产品出厂的编号及箱号:
体积1xbxh(mm);
毛重与净重(kg);
运输、贮存应注意的标志;
装箱日期;
到站(港)及收货单位;
发站(港)及发货单位;
制造厂名称、地址。
8.3运输
8.3.1产品的包装,应符合运输部门和机械化装卸的规定。8.3.2包装箱上应有在运输中注意的标志,如“小心轻放”“不得叠放”“向上”“不能雨淋”“不能受潮”“不能跌落”、“由此吊装”和包装箱的重心等的标志。8.4贮存
8.4.1绞肉机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不得和有腐蚀性物质、有毒物品存放在一起。8.4.2包装好的绞肉机,在保管期内,应注意包装箱上的各项标志,不得有字迹不清、剥蚀及包装箱破损的现象,如有发生,可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完好。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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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绞肉机检验抽样与样本检验
(补充件)
A1根据本标准7.3.1条的规定,制订附录A。A2绞肉机试验样本的抽取方法
A2.1绞肉机检验抽样,应随机抽取,并能代表本批产品的质量。A2.2绞肉机检验的样本,应按GB2828和GB2829的有关规定抽取。A2.3绞肉机在正常生产中,检验样本的抽取,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前、中、后),要严格抽样时间。当批量不超过50台时,可以在批组成后抽取样本,不超过15台(包括15台),不抽取样本A3绞肉机样本的检验要求
A3.1绞肉机样本检验项目,应根据本标准规定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或根据订货合同中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
A3.2按规定抽出的样本,必须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A3.3被检测的样本,应累计计算不合格品数或不合格数。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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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绞肉机质量判定水平原则
(补充件)
B1根据本标准1.3.2条的规定,制订附录B。B2绞肉机整机检验质量水平的判定,可根据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判定水平和周期检验判定水平进行。
B3绞肉机出厂检验质量水平的判定B3.1绞肉机出厂检验,检验项目见表B1。表B1
缺陷分类
极严重缺陷
缺陷内容
润滑油渗入肉料中
泄漏电流
零件(接触肉料)是否用含毒物质制造空额定负载运转中有无停滞爬行现象电动机功率
强力摩擦有无用铝或铝合金制造有无接地装置
电镀件有无漏镀、翅痕
钣金件
电气装置
机体表面有无划痕、磕衔
紧固件有无参差不齐
旋转件有无防护装置
按钮是否防水
包括镀层
包括空载、额定负载
包括发黑件
包括附着力、单件涂漆
包括镊牌
B3.2绞肉机出厂检验的质量水平的判定,应在订货方与供方的合同中规定。B3.3绞肉机出厂检验项目分为三类,A类不合格是指机械质量的特性极严重的不合格。B类不合格是指机械质量特性不合格。与A类共同组成产品的使用质量。C类不合格是指产品质量特性轻不合格,与A类、B类共同组成绞肉机产品的质量。44
SB/T10130-—92
B3.4绞肉机出厂检验的合格质量水平的判定,采取一般性检查的评定水平I,见表B2。表B2
试验项目
AQL值
检查A、B,C类均合格,识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B3.6检查后处理按GB2828中4.12条执行。B4绞肉机周期(型式)检验质量水乎的判定判定数
B4.1绞肉机周期(型式)检验的合格质量水平判定,应根据产品批量生产过程中,产品稳定性情况规定周期。进行型式试验时,按本标准7.1.3条的规定进行。B4.2绞肉机周期检验,检验项目按表B3执行。表B3
缺陷分类
极严重缺陷
缺陷内容
润滑油渗入肉料中
泄漏电流
连刀率
空满载运转时有无停滞爬行现象强力摩擦部位有无用铝和铝合金制造轴承温度
生产能力
电机功率
接触肉料零件是否用含毒物质材料制造接触肉料零部件是否采取防腐措施子的直径
电气、电动机是否有防水防潮措施接地装置
包括空载、满载
包括镀层
缺陷分类
SB/T10130—92
续表B3
缺陷内容
电镀件有无漏镀和划伤
钣金件
机体表面不得有伤痕
紧固件是否高度一致
各部位标志
旋转部件有无采取防护措施
应有按钮并应采用防水措施
电气装置
包括发黑件
包括附着力、单件涂漆
包括划伤、磕伤
包括商标
绞肉机周期检验合格质量水平的评定,一般采用检查水平租,见表B4。B4.3
试验项目
RQL值
检查A、B、C类均合格,视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B4.4
检查后处理,按GB2829中4.12条执行判定数
绞肉机的周期(型式)检验项目,必须按照所规定的依次进行检验,B4.6
绞肉机所规定的检验项目,应按照本标准有关规定或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B4.7
进行检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服务机械研究所、黑龙江商学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振起、马瑞。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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