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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精油 取样方法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28 02:22:14
  • GB/T14455.2-1993
  • 已作废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T 14455.2-1993

  • 标准名称:

    精油 取样方法

  •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 标准状态:

    已作废
  • 发布日期:

    1993-06-05
  • 实施日期:

    1994-01-01
  • 作废日期:

    2005-10-14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118.60 K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化工技术>>化工产品>>71.100.60香精油
  • 中标分类号:

    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日用化工品>>Y41香精、香料

关联标准

  • 采标情况:

    =ISO 212-73

出版信息

  • 页数:

    3页
  • 标准价格:

    8.0 元

其他信息

  • 复审日期:

    2004-10-14
  • 起草单位:

    轻工部香料科研所
  • 归口单位: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发布部门: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主管部门: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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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GB/T 14455.2-1993 精油 取样方法 GB/T14455.2-1993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取样方法
Essential oils-Sampling
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212—1973《精油取样方法》。GB/T 14455.2--93
取样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不少困难。这些困难与下述因素有关,如:容器的数量和容量,样品的物理状态,存在有固态的天然化学成分和离析的杂质。为了取得有代表性的样品,取样方法应有相应的变化。因此委托有经验的人从事取样工作,以求消除某些意外情况的发生。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精油取样的方法和步骤,以取得样品测定它们的感官、物理和化学的特征。本标准适用于精油的取样。
2定义
取样方法:从精油中取出在性质和组成上具有代表性的一小部分精油(称作样品)的方法。3工具
取样中用的一切工具在使用前均应洗净、干燥,如可能,应用标准型的。所用工具应用不受精油腐蚀的材料制成。
3.1精油的取样工具如下:
3.1.1搅拌器。
3.1.2抽油器。
3.1.3底部和表层取样器。
3.1.4中心取样器。
3.1.5区层取样器。
3.1.6活栓。
3.1.7泵。
3.1.8虹吸管。
3.1.9玻璃取样管。
3.2样品容器
样品应存放于玻璃容器内,容器的容积应符合4.5条中的规定。容器用塞子塞紧密封,如有必要瓶塞用锡纸或聚乙烯薄膜包好。粘稠状或呈固态的样品,应使用广口瓶贮存。4操作步骤
4.1检查
取样中的第一个步骤是先对精油进行检查,精油所呈的物理状态可能有下列情况之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06-05批准1994-01-01实施
GB/T14455.2..93
液态;固态;液态和固态的混合物;粘稠状。按可能和需要,应先对该批精油的每个包装容器内的精油检查其外观是否一致:如呈液态,要检查该批精油中是否部分或全部含有离析出的固态物、水分或其他杂质。如由于容器的原因,上述情况不能直接查明时,可用适当工具(见3.1条)抽取部分样品,这部分样品应有表层和底部的,从而可以达到正确检查的目的,如容器在底部或桶口真有活塞,如底部或层的样品可以从此取出。4.2均匀化
要切实保证从每个容器取出的样品有足够的代表性。按下述方法进行均匀化。4.2.1如系液态产品,要充分摇晃容器,并用搅拌器或通入氮气、脱氧空气使其均勾化。4.2.2如精油呈固态或粘稠状,或是固相与液相混合组成时,在可能的条件下,把它们摇晃使其均勾,将容器置于较高温度处或加温使精油全部液化。加热的最高温度将在有关的精油产品标准中加以规定。当不能达到全部液化时,可用适当工具(见3.1条)按照4.3条指出的方法,采取一系列局部样品。把这然局部样品集中一起,使其混合均匀后,再从中敢出3个有代表性的样品。4.3取样方法
4.3.1大容量容器(槽、槽车等)在每个容器内,应从精油上层表面算起的不同深度,采取5个数量大致相等的局部样品。a.10%总深度:
b.1/3总深度;
1/2总深度;
2/3总深度;
90%总深度。
将每个容器内所取得的5个局部样品集中起来,混合均匀,再从其中取出3个有代表性的样品。如在精油底部或表面含有杂质戴水,此层的样品应分别采取,充分混合,并分为3个等份(见4.1条)。
这些样品不要同以上5个局部样品混合,应保留并分别作标记,用以确定其中所含杂质的性质。4.3.2其他容器(桶、坛、罐、瓶等)精油应按下表的容器数间隔取样:精油容器的总数
120以上
应取样的精油容的最低数
每个容器
每隔20个容器中取1个
经检查,该批精油如不含杂质和水分时,应首先将容器内的物质摇晃或搅拌均匀,并从每个容器采取一个局部的样品。
经检查,如精油底部或表面有杂质或水分存在时,应分别从每个容器中按4.3.1条的后二段的要求,抽取含有这些外来混杂物质的样品,这些样品应分别保存,并逐一加以标明。精油中必须采取一个以270
GB/T 14455.2---93
上的局部样品,取样数目以及取样深度,应视容器大小而定。不应从小于精油表面或底部的总深度10%处抽取局部样品。
在任何情况下,从一切容器抽取的局部样品都应加以集中并混合均匀。再从其中抽取3个有代表性的样品。
4.3.3关于贵重精油
贵重精油通常使用小的容器包装。取样量多少依赖于盛装精油的数目,但局部样品的总量不应超过做一次正规分析的需要量。样品量的大小和取样方法等,各有关单位应事先统一意见。4.4代表性样品
每个代表性样品的最小量,将在每个精油产品标准中指明。代表性样品应取3个,1个作为分析用,1个给商品售出者(或生产厂),供做核对分析用,另1个归采样者作为留样备用。4.5包装和标签
代表性样品应盛装于用塞子塞紧的密封容器(见3.2条)中,瓶塞应扎紧并用货物所有者和采样者的封条封好。为了避免样品污染,在任何情况下,瓶塞上不应直接用火漆、石蜡或胶水纸封口。为了符合国际上对危险品的携带与运输规定,容器内上部的空隙应留有容器体积的5%~10%,按所采用运输方法而定。
所有容器均应贴有标签,标签上至少要注明下述内容,用以保证样品的可靠性:样品编号和名称;
精油的规格和数量;
精油所有者的单位(姓名或其委托的代表者);d.wwW.bzxz.Net
取样日期:
容器的数目、种类和标记;
取样监督人姓名
委托单位或委托代表的地址。
5样品的运输和贮存
切样品都应小心地运输,避免、防止破损和杂气污染。在完成取样以后,供分析用的样品应尽快地送到检测单位。由其他单位保留的样品应贮存在阴凉处,避免及防止可能的破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香料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香料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瑞琨、黄振卿、徐易。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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