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的4.1、4.4、4.5、4.6技术要求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电热片蚊香,是由可吸性材料作为载体,添加杀虫剂药液制成的作为驱(灭)蚊虫用的药片,与恒温电加热器配套使用,在额定的加热温度下,药剂以气体状态作用于蚊虫,起到驱(灭)蚊虫效果的产品。本标准的制定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行业标准QB 1692.2—1993《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电热片蚊香》的基础上,对其中各章节内容做适当的修改、增补,使标准的表述更趋规范,内容更趋完善。同时标准的附录A、附录B详细说明了有效成分测定方法,适用于气相色谱仪毛细柱与填充柱不同管柱的试验需要;电热片蚊香的室内药效测定方法附录C引用了GB 13917.5—1992《农药登记卫生用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方法 电热片蚊香的室内药效测定方法》,并结合实际情况重新规定了测试室内的温度。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QB 1692.2—1993。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日用杂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庄臣有限公司、广东中山榄菊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华力家庭品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学敏、林炜、周继兰、杨颖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