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的4.1、4.3、4.7、4.8、4.9技术要求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盘式蚊香,是以拟除虫菊酯类及其他型卫生杀虫剂为有效成分,燃点后,药剂以气体状态作用于蚊虫,起到驱(灭)蚊虫效果的产品。本标准的制定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 1692.1—1993《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盘式蚊香》的基础上,对其中各章节内容做适当的修改、增补,使标准的表述更趋规范,内容更趋完善。同时标准的附录A、附录B详细说明了有效成分测定方法,适用于气相色谱仪毛细柱与填充柱不同管柱的试验需要;盘式蚊香的室内药效测定方法附录C引用了GB 13917.4—1992《农药登记卫生用杀虫剂室内农药效试验方法 蚊香的室内药效测定方法》,并结合实际情况重新规定了测试室内的温度。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QB 1692.1—1993。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日用杂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津市市蚊香总厂、湖南益阳市蚊香总厂、河北古城香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星日用品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笔人:李景峰、秦孝明、杨金庆、孙长维、魏晓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