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SN/T 0188—93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衡器鉴重
Rules for the weight survey of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Weight survey by scale
1993-11-04发布 1994-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衡器鉴重 SN/T 0188-93
Rules for the weight survey of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Weight survey by scale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以衡器计重的进出口商品重量的鉴定。为国际贸易关系人提供交接、结算、运输、保险、通关、结汇等必要的重量鉴定证明。
2 引用标准
- JJG 1003 非自动秤的准确度等级;
- JJG 14 移动式杠杆秤
- JJG 15 固定式杠杆秤
- JJG 142 静态机械轨道衡
- JJG 216 机电秤
- JJG 510 电子吊秤
- JJG 565 散粮电子定量秤
- JJG 668 固定式电子秤
- JJG 731 定量自动衡器
- ZB B50 03 出口冷冻水产品重量检验方法
- ZB B50 04 出口冷冻水产品解冻方法
3 术语解释
3.1 衡器鉴重
鉴定人以衡器作手段,科学准确地鉴定商品的重量。
3.2 比对
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种类相同准确度等级的计量器具之间的计重值进行比较。
3.3 管理秤
在计重过程中,对自动秤或非自动秤所衡取的重量,用指定衡器进行比对,该指定衡器统称管理秤。
3.4 标称量值(简称标称重)
按同一规定量值加工定量,其规定的量值称为标称量值。
3.5 标明重量商品
商品每件重量不一,但标有毛(皮)净重,或每件标有件号,并附有重量明细单的,称为标明重量商品。
3.6 固定净重商品
按合同规定或贸易习惯所采用同一一标准值进行包装的,称为固定净重商品。
3.7 定量包装商品
3.7
定重包装商品
净重按同一标准值包装且皮量又基本一致的商品,称为定重包装商品。
3.8
销售小包装商品
直接投放市场消费的包、袋装商品,凡每袋重量不大于 20 kg 的称为销售小包装商品。
3.9
抽查鉴重
对包装类商品,采取随机抽取代表性样品衡重,藉以判定或依均值推算全批商品的重量。
3.10
监督衡重
需要大批衡重的袋装、裸装或其它包装商品,报验单位可联系并提供符合使用条件的衡器,配备专职司秤人员,衡称作业符合规范。商检机构派员监视衡重和监督装卸作业全过程,以确保货物重量准确。
4
审核单证及工作要求
4.1 核查报验内容与贸易契约有关条款
4.1.1 报验单填写内容应与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及与重量有关的单、证、函电等一致。
4.1.2 包装商品应明确包装要求,如每件重量为“定值”或“约定值”,计价方法以“毛计净”或“以净计净结算”,“限制回条”,“干态重量”,“公量”等。
注:凡标称值加引号,可作为每件重量允许误差率不超过±5%。
4.1.3 进口商品应核查报验人卸货后提交料方鉴认的理货单、残损单或铁路局交接的商务记录。
4.2 确定衡重、监重方式
根据商品品种,包装种类存放地点,装卸运输途径与衡重方法,确定监重方式:
- 4.2.1 包装类商品
a. 抽查鉴重:对堆码整齐,管理有序,便于查清垛位、批次、唛头、件数的标明重量商品,固定净重商品及定重包装商品,可于港区、储运库房实施抽查鉴定。
b. 全批衡重:不符合抽查鉴重条件的,以及抽点不合格的包装商品,实施全批衡重。
c. 监督衡重:加工备货或内外贸交接的同时申请鉴定的;或选用大、中型衡器,专用衡器于装卸衡量作业中进行鉴定的。经考核衡器设备、司秤操作、运输装卸条件符合标准的,可采用监督衡重方式办理监重。
- 4.2.2 散装商品:一律在装卸口岸全批衡重。
- 4.2.3 以干净量、公量计价或限制回潮率的商品,应明确在鉴重的同时应抽取样品测定水份。
4.3 衡器的选用
4.3.1 鉴重用衡器,依不同商品鉴重的需要选用移动式小型衡器、固定式大、中型衡器或专用衡器。
注:d.衡器最小示值。
- a. 各类衡器应属于静态计量衡器;
- b. 衡器可以是自动秤或非自动秤;
- c. 衡器等级应符合(Ⅰ)级标准;
- d. 大、中型衡器分度值必须达到 n≥22000 或以上;
- e. 衡器秤量使用范围应从 250 d 至最大秤量。
4.3.2 口岸鉴重用衡器,以港口衡器设备为主。对仓储等部门提供的衡器,作为辅助手段须经商检校核认可后,实施监重。
注:d.衡器最小示值。
4.3.3 各类衡器,除应取得检定合格及使用有效期内的证明外,并须符合下述各项条件:
4.3.4 鉴重用衡器,于使用前或使用中,必须进行不同形式的测试与校准。
5
监重方法
5.1 包装商品
5.1.1 标明重量商品:重量明细单应与实际货物相符,标记、号码清晰。采用随机方式抽查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