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SC/T 8049—94
代替 SC 49-79
渔船舵系修理技术要求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舵系零部件的蚀耗极限、使用极限间隙及对修理质量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质渔船舵系修理。
2 一般规定
2.1 舵系修理原则上按原设计图样与要求修复,其材料的牌号与规格均需符合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或原设计要求。
2.2 舵系零件的补焊应清除锈污后填补,焊后应清除焊渣并磨光。大面积的堆焊必须有合理的工艺规程;焊缝表面应均匀、致密,不应有裂纹、焊瘤、咬边、气孔、夹渣等缺陷。
2.3 经修理后的空心舵叶、导流管应按钢质海洋渔船规范所规定试验压力进行密性试验,合格后应作防腐蚀处理。
2.4 舵系在船上安装后,在整个舵角范围内,转动应灵活、平稳,无卡滞及振动现象。舵叶实际位置应与舵机上舵角指示器的读数相符,其偏差不超过0.5°。航行试验时应作效用试验。
3 蚀耗极限和使用极限间隙
3.1 舵系主要零部件蚀耗极限见表1。
| 表 1 | |||
|---|---|---|---|
| 序号 | 名称 | 蚀耗极限 | |
| 1 | 舵叶、导流管 | 原设计板厚的30% | |
| 2 | 舵杆非工作轴颈处 | 原设计直径的7% | |
| 3 | 滑动轴承 | 无衬套 | 原设计壁厚的10% |
| 有衬套 | 原设计壁厚的15% | ||
| 4 | 舵销 | 原设计直径的7% | |
| 5 | 舵杆连接法兰 | 原设计法兰厚度的10% | |
| 6 | 舵链及系杆 | 原设计直径的10% | |
| 7 | 操舵用钢索 | 8倍直径长度内有10%的钢丝断裂 | |
3.2 舵系配合和使用间隙极限见表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