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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交通运输标准】 船舶供受燃油管理规程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6-24 09:36:17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JT/T 339-1997

  • 标准名称:

    船舶供受燃油管理规程

  • 标准类别:

    交通行业标准(JT)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zip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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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T 339-1997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supplying and receiving oll on ship.
1范围
JT/T 339规定了船舶供受燃油的程序及检测方法等。
JT/T 339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内的各类船舶供受燃油作业中的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56-84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
JT/T38-94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船舶油舱计量交接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供油 方(供方) supplier
从事供给燃油的油船或油驳。
3.2 受油方(受方) receiver
接受补给燃油的船舶。
4受油船加油前的准备工作
4.1受方代表在加油前派专人测量本船油舱、油柜的存油量,并作好记录。尽可能清舱、并舱,注意油的不相溶性。用于补加燃油的油舱、油柜最好是空的,并抽空燃油溢油柜的存油。
4.2受方代表应派人检查加热管系,受油舱、受油柜的甲板透气管是否畅通,并在透气管处放置盛油器和吸油物晶以防溢油,出口阀应处于正确的开启或关闭位置。堵塞甲板上的所有流水孔。
4.3 受方代表应派人在受油船油气可能扩散的区域,挂醒目的“禁止烟火”警告牌,注意防火防爆。
4.4供油船靠妥受油船后,受油船应按港口规定,在加油过程中悬挂“B”字旗,夜间开亮桅顶灯。
5加油前的必备条件
5.1 供方代表应向受方代表递交“加油申请确认表”(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油舱测量确认表"(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船舶供受燃油防污染检查表及确认书”(由港务监督提供)。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JT/T 339—1997 船舶供受燃油管理规程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supplying and receiving oil on ship 1997-12-02发布 1998-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 前言 为加强船舶供受燃油作业管理,规范加油程序,保证加油数量与质量,确保航行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维护供受双方权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至附录H为标准附录内容。 本标准由交通部能源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上海远洋运输集团公司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宝环、唐晓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供受燃油的程序及检测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内各类船舶燃油作业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版本。 4755—84 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 船舶油料交接计量规范(相关行业标准) 3 定义 3.1 供油方(供方):向受油船或受油设施提供燃油的一方。 3.2 受油方(受方):接受燃油的船舶或单位。 4 受油前的准备工作 4.1 供受油双方代表在加油前应对油舱进行计量,核实存油数量并记录,确保舱内情况清晰,避免混油风险。 4.2 应检查加油管系、通气管等是否畅通,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泄漏及污染。 4.3 受油方应对相关阀门、管路进行正确开闭确认,并封堵不必要的通道或孔口。 4.4 加油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落实防火防爆措施。 4.5 船舶靠泊后应按港口规定执行作业准备,确保照明及安全措施到位。 5 加油前的必备条件 5.1 受油方应向供油方提交加油申请确认表及相关检查确认文件。 5.2 双方必须按国家海事及防污染要求,对供受油作业进行检查,确认符合条件后方可作业。 5.3 受油方应核实供油方计量装置及流量计的有效性与合法性。 5.4 应现场核对燃油规格与数量,并填写确认记录。 5.5 对燃油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并协商处理。 5.6 双方应共同确认供油舱位、管路及流量计读数等信息,并记录在案。 6 加油过程 6.1 加油监控 经双方代表同意后方可开始加油。双方应分别指派人员对加油过程进行监督。可根据需要同时接收不同油品,但应明确分隔管理。 6.2 取样要求 受油方不得接受供油方预先准备的样品,应在加油过程中按规定进行取样,并在现场监督。取样方法应符合相关石油产品取样标准规定。所有油样应妥善保存一定期限备查。 7 加油后的检测与签收 7.1 加油结束后,应对各舱油位、油温等进行复测,并记录结果。 7.2 供受双方应共同核对加油数量、质量及流量计数据,并签署确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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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 339-1997 船舶供受燃油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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