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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交通运输标准】 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盐雾(Ka)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6-21 14:31:41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JT 4522.6-92

  • 标准名称:

    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盐雾(Ka)

  • 标准类别:

    交通行业标准(JT)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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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 4522.6-92.
1主要内客与适用范围
1.1 JT 4522.6规定了盐雾(Ka)试验对试墅设备的基本要求、试验条件和方法以及有关标准应包括的内.
1.2 JT 4522.6适用于考核船用电子做备的材料、寄邢件及其防护层的抗盐雾腐蚀的能力.
2引用标准
JT 4522. 1、SC 59.1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总则
GB 2423.17电工 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 Ka :盐雾试验方扶
GB 5170.8电工电子产 品环境试验设备基本参数检定方法盐雾 试验设备
3对试验设备的本要求
3.1用于制遺箱(室)的材料必须抗盐雾扃蚀和不影响试验结果。
3.2 应能提供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
3.3 盐雾不能直接喷射到样品上。
3.4顶部、四壁或其他部位所凝结的水点不能滴落在试验样品上,也不能再作喷雾用。
4试验枭件
4.1盐溶液
4.1.1 浓度
盐溶液用化学纯氯化钠和熬馏水配制,浓度为(5土0.1)%(质量)、盐雾收集液的依度为(5土1)%(质量)。
4.1.2 pH值
盐溶液在35土2C时,pH值应在6.5~7.2之间。
条件试验期间pH值应保持在这个范围内。在配制盐溶液时,允许用化学纯盐艘或氢氧化钠的稀溶液调整pH值,但依度仍须符合4.1. 1条的规定.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交通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产 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盐雾(Ka) JT 4522.6-92 SC 59.6-9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盐雾(Ka)试验对试验设备的基本要求、试验条件和方法,以及有关标准应包括的内容。 1.2 本标准适用于考核船用电子设备的材料、零部件及其防护层的抗盐雾腐蚀能力。 2 引用标准 JT 1522.1 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总则 GB 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 GB 517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设备基本参数检定方法 盐雾试验设备 3 对试验设备的基本要求 3.1 用于制造箱(室)的材料必须耐盐雾腐蚀,并且不影响试验结果。 3.2 试验设备应能提供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 3.3 盐雾不能直接喷射到样品上。 3.4 顶部、内壁或其他部位凝结的水滴不得滴落在试验样品上,也不得重新用于盐雾发生。 4 试验条件 4.1 盐溶液 4.1.1 盐溶液用化学纯氯化钠和蒸馏水配制,浓度为(3±0.1)%(质量分数)。 4.1.2 pH值:盐溶液在35±2℃时pH值应在6.5~7.2之间。试验期间pH值应保持在该范围内。配制时允许用化学纯盐酸或氢氧化钠稀溶液调整pH值,但浓度仍应符合4.1.1规定。 4.2 盐雾沉降 4.2.1 盐雾箱(室)内有效空间的盐雾沉降率为1.0~2.0 mL/80cm²·h(平均值)。 4.2.2 盐雾沉降率的测定按GB 5170.8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4.3 试验温度:35±2℃。 4.4 试验时间:连续雾化,试验持续时间为24h、48h、96h、168h或由有关标准规定。 4.5 盐雾收集液浓度和pH值测量 a)对于连续使用的盐雾箱(室),应在每次试验后立即对试验期间收集到的溶液进行测量; b)对于不连续使用的盐雾箱(室),应在正式试验前进行16~24h试车,并在试车后对收集液进行测量。为保证试验条件稳定,上述测量应定期进行。 4.6 其他 雾化时必须防止油污、灰尘等杂质进入,并避免喷射空气温度、湿度影响试验条件。 5 试验方法 5.1 初始检测 按有关标准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及必要的性能检测。 5.2 预处理 试验样品表面必须清洁、无油污、无临时性防护层。 5.3 条件试验 5.3.1 试验样品在盐雾箱(室)中按第4章规定条件进行试验。 5.3.2 试验样品应按使用状态放置于试验架上,板状样品主要表面应与垂直方向成一定角度(如30°)。 5.3.3 试验样品不得相互接触,也不得与其他金属或吸水材料接触,样品间距应保证盐雾自由沉降。 5.3.4 单个样品上凝结液不得滴落到其他样品上。 5.4 恢复 5.4.1 用温度低于35℃的清水洗涤以去除盐分,再用蒸馏水漂洗。 5.4.2 去除样品表面水分,可采用自然干燥或吹风方式。 5.4.3 对较大样品的清洗和干燥方法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5.4.4 样品在控制环境或大气条件下放置1~2h,或按有关标准恢复条件执行。 5.5 最后检测 5.5.1 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及必要的电气和机械性能检测。 5.5.2 金属外观要求参照附录A(参考件),电气性能和机械性能按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6 有关标准应包括的内容 采用本试验时应规定以下内容: 初始检测; 预处理; 试验期间样品安装位置及细节; 试验持续时间; 恢复条件; 最终检测项目。 附录A(参考件)试验结果评定要求 (不同金属及镀层外观评定要求:如铜、镍、锌、钢及合金表面应无白色或棕色腐蚀物、无铜绿、无锈蚀等现象)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原国家水产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船检局广州分局、电子工业部第五研究所负责起草,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资鸿发、刘上常。 第一次修订人:袁顺小。 本标准1984年12月首次发布,后于198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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