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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交通运输标准】 水运工程标准编写规定
- JTS101-2014
- 现行
标准号:
JTS 101-2014
标准名称:
水运工程标准编写规定
标准类别:
交通行业标准(JT)
标准状态:
现行出版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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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S 101-2014 Stipulations on Compiling Technical Standards of Port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1总则
1.0.1为统一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编写要求,保证标准的编写质量,制定本规定。
1.0.2 JTS 101适用 于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的行业技术标准的编写。
1.0.3水运工程标准编写应做到规定明确,结构清晰,逻辑严谨,格式规范,用词简明。
1.0.4水运 工程标准的编写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5水运工程标准外文版的编译应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水运 工程标准Standards of Port and W aterway Engineering
水运工程通则、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指南等的统称。
2.1.2国家现行标准National Current Standard
正在执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统称。
2.1.3现行国家标准Current National Standard
正在执行的国家标准。
2.1.4现行行业 标准Current Industry Standard
正在执行的行业标准。
2.2符号
2.2.1 JTS-- 水运 工程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代号。
2.2.2 JTS/T- -水运 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的代号。

部分标准内容:
JTS101—2014
水运工程标准编写规定
Stipulations on Compiling Technical Standards ofPortandWaterwayEngineering
2014-06-12发布
2014-06-12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运工程标准编写规定
JTS101—2014
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专业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14年6月12日
人民文通出版社
2014·北京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标准编写规定》(JTS101一2014)的公告第29号
现发布《水运工程标准编写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01一2014,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JTJ200—2001)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专业委员会等单位编制完成,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4年6月12日
修订说明
修订说明
本规定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2年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交水发【2011]466号)要求,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JTJ200一2001)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更名为《水运工程标准编写规定》。《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JTJ200一2001)自2001年6月实施以来,对统一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提高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水运工程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标准体系和管理工作逐步完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JTJ200一2001)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水运工程标准编写和管理的需要,为此,结合《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交水发【2012]665号)的有关要求和近年来标准制订、修订的经验,对《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JTJ200一2001)进行了修订。本规定共分6章5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包括标准的基本构成、编写内容,编写格式和编写细则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对原规定的章节安排及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原规定“总则”章有关标准构成的内容移至“基本规定”章中;将原规定“基本规定”、“标准的附录”和“标准的条文说明”章有关标准编写内容的规定移至“标准编写内容”章中;将原规定“具体规定”章有关标准编写格式和编写细则的规定分别移至“标准编写格式”章和“标准编写细则”章;将原规定“附录A”、“附录B”“附录F”和“附录G”有关标准文本样式的规定,均合并到“附录A\中。
2.在标准中的术语编写中增补了附英文名称的要求;对技术规定的编写原则、章节结构、层次划分、编排格式、文字表达、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以及标准的公式、插图、符号等,增加了相关具体要求:增加了强制性条文编写的原则规定和要求,3.在标准的补充部分中,增加了引用标准名录的编写要求:在附加说明中增加了送审主要审查人员名单:修订的标准增加了原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的规定。
4.增加了标准条文说明编写的具体要求。5.修改了标准编写格式章中的层次、编号和编排等要求,补充了可在节下增加次节的规定。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专业委员会,参编单位为人民交通出版社和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本规定编写人员的分工如下:
1总则:胡明伯强
iiiKAoNiKAca
水运工程标准编写规定(JTS101—2014)2术语和符号:伯强“李德春杨国平基本规定:胡明李德春张树仁
标准编写内容:阀津胡明仇伯强李德春标准编写格式:张树仁董方吴敦龙张浩强5
6标准编写细则:李德春、董方吴敦龙阀津附录A:李德春张浩强阀津
附录B:张树仁张浩强吴敦龙
附录C:董方张国维
附录D:张浩强张国维
附录E:张树仁阀津
本规定于2013年12月12日通过部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政编码:100736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和本规定管理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专业委员会,邮政编码:100088),以便修订时参考。2
HiiKANiKAca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2符号
3基本规定
4标准编写内容
前引部分wwW.bzxz.Net
正文部分
补充部分
条文说明
5标准编写格式
标准层次划分
标准层次编号:
标准编排格式
6标准编写细则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标准中的典型用语
标准中的注
标准中的表格
标准中的插图
标准中的公式
标准中的数字
标准中的计量单位和符号
标准中的汉字及标点符号
标准文本样式
标准的层次及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常用法定计量单位
本规定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TiiKANiKAca
水运工程标准编写规定(JTS101—2014)附加说明
条文说明
本规定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总校人员和管理组人员名单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JTJ2002001)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名单
(32)
iikAoNhiAca
1总则
为统一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编写要求,保证标准的编写质量,制定本规定。1.0.1
本规定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的行业技术标准的编写。1.0.3水运工程标准编写应做到规定明确,结构清晰,逻辑严谨,格式规范,用词简明。1.0.4
水运工程标准的编写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5
水运工程标准外文版的编译应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引用于
iiikAoNikAca
水运工程标准编写规定(JTS101—2014)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水运工程标准Standards of PortandWaterwayEngineering水运工程通则、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指南等的统称。2.1.2国家现行标准NationalCurrentStandard正在执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统称。2.1.3现行国家标准CurrentNationalStandard正在执行的国家标准。
2.1.4现行行业标准CurrentIndustryStandard正在执行的行业标准。
2.2.1JTS—一水运工程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代号。2.2.2JTS/T一水运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的代号。2
3基本规定
3.0.1水运工程标准应由前引、正文和补充三部分构成。3.0.2标准的前引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1)封面;
(2)靡页;
(3)发布公告;
(4)制订或修订说明:
(5)目次。
3.0.3标准的正文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技术内容。
3.0.4标准的补充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1)附录;
(2)引用标准名录:
(3)附加说明。
3基本规定
3.0.5在编写标准正文和附录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与标准同时出版,配套使用,不得单独成册。
水运工程标准编写规定(JTS101—2014)4
标准编写内容
4.1前引部分
4.1.1标准的封面应包括下列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字样:(2)标准的编号;
(3)标准的中文名称和英文译名:(4)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
(5)发布部门。
4.1.2标准的扇页应包括下列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字样:(2)标准的中文名称;
(3)标准的编号;
(4)主编单位;
(5)批准部门;
(6)实施日期;
(7)出版社名称;
(8)出版年份和地点。
4.1.3标准的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1)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三部分组成:(2)强制性标准的代号为\JTS”,推荐性标准的代号为\ITS/T\;(3)标准的顺序号为该标准在水运工程标准体系中的编排顺序号:该标准的子标准则在该标准的顺序号后以“二”连接该子标准的序号;(4)标准的年号为该标准的发布年份;(5)修订标准的标准代号和标准顺序号与原标准一致,标准的年号为该修订标准的发布年号。
4.1.4标准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4.1.4.1标准的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4.1.4.2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当标准的对象已说明该标准的用途时,可采用标准对象和特征名命名。4.1.4.3标准的特征名可根据标准的特征、性质和内容,采用“通则”、“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指南”等作为特征名。4
4.1.4.4标准名称应有英文译名。4.1.5标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标题及公告号;
(2)标准的名称:
(3)标准的性质;
(4)标准的编号:
(5)标准开始实施日期:
4标准编写内容
(6)全面修订的标准的原标准名称、编号及其废止日期;局部修订的标准,采用“经本次修订的原条文同时废止”的典型用语;(7)有强制性条文的,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8)标准的主编单位管理单位、解释单位和出版发行单位;(9)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4.1.6标准的制订修订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1)任务来源和依据;
(2)制订或修订的原因;
(3)概述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修订的标准需简述主要技术内容的变更情况;(4)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人员分工:(5)有强制性条文的,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并采用“本标准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6)通过部审时间;
(7)管理部门和管理组所在单位的名称、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4.1.7标准的目次应符合下列规定:(1)标准的目次按顺序列出标准章、节序号和标题及页码,附录、附加说明和条文说明在目次中只列出标题及页码;(2)目次中的标题与正文的标题一致;(3)目次中的页码加括号:
(4)目次中的页码起始于第1章,终止于条文说明:(5)标准的前引部分不编入目次,制订、修订说明和目次分别编排页码。4.1.8标准封面和靡页的文本样式应符合附录A的有关规定。4.2正文部分
4.2.1标准的总则应符合下列规定。4.2.1.1标准的总则不应分节,并应按下列内容和顺序逐条编写:(1)制订标准的目的;
(2)标准的适用范围:
(3)标准的共性要求;
(4)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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