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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交通运输标准】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海运安全技术要求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5-06 19:24:25
  • JT700-2007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JT 700-2007

  • 标准名称: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海运安全技术要求

  • 标准类别:

    交通行业标准(JT)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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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 700-2007 The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marine shipping solid bulk dangerous cargoes.
1范围
JT 700规定了固体散装货物危险性分类、海运安全技术基本要求和各种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的特殊要求。
JT 700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面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IMO SOLAS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MO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IMO ISM国际船舶安全运营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IMO固体散货安全操作规则
DMO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反应措施
UN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BC编号BC code number
MO《固体散货安全操作规则》给出无联合国编号的固体散装危险货物指定的编号。
3.2不相容货物incompatible materials
混合在一起会发生危险反应的物质。
3.3托运人shipper
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表其人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或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表其人按海上运输合同将货物实际交付给承运人的人。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03.220.40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JT700—-2007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海运安全技术要求The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marine shipping solid bulk dangerous cargoes2007-12-2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8-04-01实施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危险性分类
4.1分类编号
4.2危险货物的类别
4.3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MHB)5海运安全技术基本要求
5.1积载与隔离要求
5.2应急措施
5.3通风
6各种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的特殊要求6.1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名称表
6.2特殊要求
6.3特定货物的附加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参考文献
散装固体危险货物名称表
应急措施表
关于煤的建议性要求
JT700—2007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前言
JT7002007
本标准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固体散货安全操作规则》(BC规则)(2002年版)编制,只用了与该规则附录B(有化学危险的散装物质名称表)有关的规定和要求。本标准与BC规则(2002年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交通部海事局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航海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海事局、天津海事局、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吉翔、李祎东、杨新宅、隋旭东、鄂海亮、丁春葵、宋江涛、陈健、张士功、丰磊。1范围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海运安全技术要求JT700—2007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散装货物危险性分类、海运安全技术基本要求和各种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IMOSOLAS
IMOISM
3术语和定义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国际船舶安全运营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固体散货安全操作规则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反应措施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BC编号BCcodenumber
IMO<固体散货安全操作规则》给出无联合国编号的固体散装危险货物指定的编号。3.2
不相容货物incompatiblematerials混合在一起会发生危险反应的物质。3.3
托运人shipper
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表其人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或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表其人按海上运输合同将货物实际交付给承运人的人。3.4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solidbulkdangerouscargo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载运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固体散装货物。3.5
固体散装货物(固体散货)solidbulkcarga由粉末、颗粒或较大块状物质组成的基本均勾的混合物。该种货物一般直接装人船舶货舱中而不用中间包装。
联合国编号(UN编号)UNnumber1
JT700—2007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给某一种或某一类危险货物指定的编号。4危险性分类
4.1分类编号
固体货物危险性按下列规则分类编号:UN或BC编号:
经修正的IMOSOLAS第VII章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列出的危险货物的类别;应急措施表号。
4.2危险货物的类别
4.2.1第4.1类:易燃固体
具有易被火花和火焰等外部火源点燃、易于燃烧、受磨擦时易引起燃烧或会助燃等特性的固体物质。
4.2.2第4.2类:易于自燃的物质具有易自热并自燃特性的物质。4.2.3第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具有遇水产生可燃气体特性的物质。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气体易于自燃。4.2.4第5.1类:氧化性物质
物质本身不一定可燃,但与其他物质接触时,其产生的氧气或发生的类似反应会增加燃烧的危险和烈度的物质。
4.2.5第6.1类:毒性物质
如被吞咽、被吸入或与皮肤接触,则易于造成死亡或严重损伤或危害人的健康的物质。4.2.6第6.2类:感染性物质
含有能引起或怀疑能引起动物或人体发病的活体微生物或毒素的物质。4.2.7第7类:放射性物质
能释放出大量射线,其放射性比度大于700kBq/kg(0.002μCi/g)的物质。4.2.8第8类:腐蚀性物质
具有在原来形态下在某种程度上严重损伤活体组织特性的物质。4.2.9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上述各类未包括的危险物质和物品。4.3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MHB)仅在散装运输时有危险,包括能减少舱内含氧量的物质、易自热物质、潮湿时会产生危险的物质。5海运安全技术基本要求
5.1积载与隔离要求
5.1.1一般要求
5.1.1.1积载
5.1.1.1.1不相容货物不应同时装卸。5.1.1.1.2装完一票货物后应立即关闭装有此种货物的货舱;装其他货物之前和卸货后,应清除甲板上的残渣。
5.1.1.1.3有毒的货物不得装载在能使毒气渗人起居处所、工作区或通风系统的货舱中。卸出有毒货物后应对其货舱的沾染情况进行检查,在装载其他货物特别是食品前,应对受到沾染的货舱进行彻底清洗和检验。
5.1.1.1.4装载腐蚀强度足以损害人体组织或船舶结构的货物,应在采取了充分的预防措施和保护2
JT700-2007
措施后方可装船。卸货后应对船舶进行严格检查,以便在装载其他货物之前将残余物清除。5.1.1.1.5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将货舱的舱盖打开,货舱的舱盖应保持可随时打开的状态。5.1.1.1.6在危险区严禁烟火,并应显著标示严禁烟火”字样。5.1.1.2隔离
5.1.1.2.1有毒的货物应与食品“隔离”。5.1.1.2.2当两种或两种以上互不相容物质同时散装运输时,其间的隔离应符合5.1.4的要求。除类别之间的一般隔离之外,某一具体货物也可能需要与增加其危险的其他货物隔离。5.1.1.2.3如果同一货舱中装有不同隔离等级的货物,则应按适用于各等级的最严格的隔离与其他货物隔离。
5.1.1.2.4不相容的物质隔离,以防火和防液的货舱围蔽。5.1.1.2.5当固体散装货物和包装危险货物同船运输时,其间的隔离应符合5.1.3的要求。5.1.2特殊要求
5.1.2.1第4.1、4.2和4.3类物质这类物质应保持凉爽和干燥,并远离一切热源和火源。电器设备和电缆应处于良好状态,并能避免短路和产生电火花。若舱壁用作隔离而需要满足隔离条件,则穿过甲板和舱壁的电缆及导管处应作密封处理,以防有害气体和蒸气泄漏。散发出的气体能与空气形成可爆混合物的物质,应在有机械通风的处所积载。5.1.2.2第5.1类物质
这类物质应保持凉爽和干燥,并远离一切热源和火源。这类物质还应与其他可燃物质隔离”积载。装载该类货物之前,应特别注意保证货舱清洁,尽可能使用不可燃的固定和防护材料,仅可使用少量的干燥木质衬垫。
应来取措施,防止具有氧化性的物质渗入其他货舱或污水沟等处。5.1.2.3第7类物质
装有低比度放射性物质(LAS-I)和表面受到放射污染的物质(SCO-I)的货舱,不得用于装载其他货物,除非经有资格的人员消除放射性污染,使任何表面上非固定污染平均每300cm2不超过下述水平:β-放射源、Y-放射源、低毒性的a-放射源,天然钳;天然针;铀-235、铀-238、针-232,矿石、物理精矿或化学精矿中含有的针-228和针-230,半衰期少于10天的放射性核素:4Bq/cm2(10-4μCi/cm2):一其他α-放射源:0.4Bq/cm(10-5μCi/cm2)。5.1.2.4第8类物质或具有类似性质的物质这类物质应尽可能保持干燥,装载此类物质前应注意货舱的清洁性,特别是货舱是否干燥。应防止物质漏入其他货舱、污水沟、污水井及舱壁护板间的缝隙。卸货后应清扫货舱,最好用水龙管冲洗后再进行干燥处理,以避免此类物质的残渣对船体结构造成腐蚀。
5.1.2.5对每一种货物的特别要求见附录A。5.1.3散装固体危险货物与包装危险货物的隔离5.1.3.1隔离有以下几种方式,其示意图见图1。远离:有效的隔离,以使不相容的物质在万一发生意外时不致产生危险反应。如果垂直投影的最小水平距离间隔不小于3m,则可以装在同一货舱之内或甲板上。一隔离:在舱内积载时,装于不同的货舱中。如果中间甲板是防火和防液的,垂向隔离,即在不同舱室中积载,可以看成是同等效果的隔离。一用一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垂向或水平分隔。如果甲板不是防火和防液的,只能用一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作纵向隔离。
一用一个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纵向隔离:仅垂向隔离不符合这一要求。JT700—2007
图例:
用一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
基准股装货物:
防火防液甲板:
注:垂直线表示货舱间的横向水密舱壁。图1
用一个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纵向隔离不相容的包装货物:
5.1.3.2散装货物与包装危险货物应按表1隔离。对于包装危险货物的附加要求,应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有关积载和隔离的附加要求。表1
包装危险货物
散装危险货物
易燃固体
易自燃物质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氧化性物质(氧化剂)
有毒物质
放射性物质
腐蚀性物质
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MHB)注:1
一远离:2-
隔离:3-
别1.21.31.42.1
一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4bzxz.net
4.14.24.35.1
5.2/6.16.2
个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纵向隔离:一无一般隔离要求,查阅本标准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相关要求。9
5.1.4具有化学危险的不相容散货的隔离5.1.4.1隔离有以下几种方式,其示意图见图2。JT700—2007
隔离:在舱内积载时,装于不同的货舱中。如果中间甲板是防火和防液的,垂向隔离,即在不同舱室中积载,可以看成是同等效果的隔离。用一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垂向或水平分隔。如果甲板不是防火和防液的,只能用一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作纵向隔离。
图例:
基准散装货物:
防火防液甲板:
注:垂直线表示货舱间的横向水密舱壁。图2
用一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
不相容散装货物:
具有化学危险的不相容散装货物应按表2隔离。5.1.4.2
固体敢装物质
易燃固体
易自燃物质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氧化物质(氧化剂)
有毒物质
放射性物质
腐蚀性物质
杂类危险货物
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
注:2—隔离:3—用一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5.2应急措施
5.2.1要求
固体散装物质
无一般隔离要求,查阅本标难的相关要求。9
5.2.1.1按IMO<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反应措施》的要求,以及海上与陆地情况的差异,规定各种物质事故应急行动的应急措施,见附录B。5.2.1.2当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失火时,船员应采取应急消防措施。5.2.1.3船长可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判断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JT700—2007
5.2.2结构
应急措施表包括四个部分:
应急编号及其应用;
应配备的特殊应急设备;
一应急程序及应急行动;
对于在事故中可能需要运用相关医疗急救方面的指南,可参阅IMO/WHO/ILO编写的《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FAG)。5.3通风
5.3.1货物处所应从外向内交换空气,使处所内积聚的易燃气体或蒸气降低到爆炸下限以下,或使处所内有毒气体、蒸气或粉尘含量维持在安全水平。5.3.2货物处所按下列方式通风:自然通风:通过空气管道和/或其他适当实际的开口进行空气流通:机械通风:通过动力进行通风:表面通风:仅在货物表面进行通风;持续通风:不断进行通风。
5.3.3通风条件:
一散装固体危险货物或者托运人提供的货物信息需要持续通风时,应当持续通风:如果维持通风可能会危及船舶或货物安全,则可以中断通风,但中断通风可能造成爆炸或其他危险的情况除外;
用于装载需要持续通风货物的货物处所应当装有在需要时能打开的通风口;一通风系统应当防止排出的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到达生活处所;对于排出的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可能到达工作处所的情况,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6各种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的特殊要求6.1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名称表
6.1.1以散装形式运输具有化学危险,并在船上可能导致危险境况的物质列入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名称表。6.1.2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名称表项目包括:货物运输名称、UN或BC编号、类别、应急措施表号、特性及运输要求、隔离与积载、特殊和附加要求,见附录B。6.1.3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名称表中还应包括煤,有关煤的要求参见附录C。6.2特殊要求
6.2.1货物维护要求
6.2.1.1装运前,应由制造厂家或托运人出具证明书,证明根据木炭自热试验,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第4.2类危险货物。对木炭渣还应说明已符合露天存放时间的要求。6.2.1.2装货前宜在内底上撒一层中和剂(如石灰)。6.2.1.3装卸期间,应防止货物受雨淋,并尽量保持干燥。6.2.1.4除有附加要求外,货物温度高于38℃时不得装货。航程中应测量货物温度以便发现自热现象。
6.2.1.5严防火花和明火,应摘掉舱内的保险丝。通风筒上应装设防火星网。6.2.1.6应至少配备两部探测仪,用以探测货物产生气体的含量,测量值应做记录并保存在船上。6.2.1.7应遵循关于第8类物质卸货后的清舱方法。6.2.1.8装运过此类物质的货舱未经消除污染不得装载其他货物。6.2.2通风要求
6.2.2.1货舱内至少有两部独立的风机进行通风。总通风量按空舱计每小时至少六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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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2所配备的货舱通风风机应为防爆型,或能使排出的气体与电缆和电器设备隔离。6.2.2.3通风系统不得使排出的气体进入甲板上或甲板下的居住处所。6.2.2.4船舶在码头期间,如果装有本货物的货舱关闭时,机械通风系统应连续工作。6.2.2.5机舱舱壁应为气密,并经主管机关检查认可。6.2.3防止货物污染要求
6.2.3.1防止该物质渗漏到舱底污水沟、污水并或护板内,以及可能存有可燃物质的其他货舱。6.2.3.2污水排放安全性应达到主管机关的要求,不得经由机舱排放污水。6.2.3.3应经常冲洗甲板以清除沉积的粉尘。6.2.4人员防护要求
6.2.4.1除按SOLAS公约要求配备呼吸器外,还应配备至少两具自给式呼吸器。6.2.4.2搬运该种货物时应戴防尘面具和护目镜。6.2.4.3尽量减少或避免人体在货物粉尘中的暴露6.2.4.4船长或负责驾驶员根据所有安全注意事项确认为安全后,方可允许人员进人装有此类货物的货舱。
6.3特定货物的附加要求
6.3.1装运硝酸铵和A型硝酸铵化肥6.3.1.1消防总管应能随时提供足够水量,以用作灭火。如果船泵不能提供足够水量,则应加用轻便水泵以达到所需要的水量。
6.3.1.2如果货舱和机舱间的横舱壁没有达到A-60级标准,则应设置等效设施并应得到主管机关的认可。
6.3.1.3除紧急情况外,货舱附近禁止进行焊接、燃烧、切割或其他包括用火、产生明火、火花或产生电弧的作业。
6.3.1.4在紧急情况下,装有该物质的货舱舱盖应能顺利打开。6.3.1.5装货前应采取如下措施:a)符合5.1.2.2的规定;
b)货物的温度不得超过40℃:
货舱下部的燃油舱应进行压力试验,以确保该舱中的检修孔和管系不渗漏。c
6.3.1.6在装货和卸货过程中应采取下述措施:a)禁止加装和转驳燃油;
b)消防皮龙应备妥就位,以便即刻可用。6.3.2装运B型硝酸铵化肥
6.3.2.1远离一切热源,即:
a)电灯、电缆及其他电气设备,通入舱内的电缆应尽可能切断电源;b)与货舱直接相接并且加热超过50℃的燃油柜或双层底燃油柜。6.3.2.2不得与机舱的金属舱壁直接接触。例如,可用盛装情性物质的阻燃袋或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等效物来隔离(沿海航行时不适用此项要求):若船舶未装设烟雾探测器或其他类似探测装置,则应在航行中定时检查货舱,时间间隔不超过4h,以保证一旦发生分解反应能及早发现。6.3.2.3除紧急情况外,货舱附近禁止进行焊接、燃烧、切割或其他包括用火、产生明火、火花或产生电弧的作业。
6.3.2.4在紧急情况下,装有该物质的货舱舱盖应能顺利打开。6.3.2.5在装货和卸货过程中禁止加装和转驳燃油。6.3.3装运褐煤砖
6.3.3.1在装货前,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向船长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其中包括货物的特性,宜使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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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货物安全装卸及运输规程。在货物合同中应至少列明褐煤的含水量、含硫量及型号。宜在装货前应储存7天,以大大降低其在以后的运输、积载和装卸过程中发生自燃的危险性。6.3.3.2装船前,船长应确保达到下列各项要求:a)应对货舱的露天甲板封闭装置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完好,该装置在开始装货前应关闭并密封。b)装货前所有的货舱及舱底污水井均应打扫干净并保持干燥,除去所有废料及上次所装货物的残留物,其中包括用于摆放货物的可移动板条。c)货舱和毗邻货舱的电缆和电气设备均应无缺陷,以便在易燃、粉尘或完全隔离的环境下能够安全使用。
d)不应靠近加热区积载。
e)船舶应配备适当的仪器设备以确保不进人货舱就能测定货物上部空间中甲烷、氧气及一氧化碳的浓度和舱底污水沟样品的pH值。这些仪器设备应定期维修校准,应对船上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仪器设备使用方法的培训。
f)船舶宜配备温度测试仪,量程为0~100℃,以便在运输过程中不进人货舱就可以监测货物的温度。
船上应配备自给式呼吸器,且只有经过培训的人员才能配戴使用。g)
6.3.3.3装运要求:
a)在货区及毗邻的处所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并在明显的地方张贴适当的警告标识。禁止在货舱附近和其他毗邻的货舱附近进行燃烧、切割、铲凿、焊接或其他产生火源的作业。b)在装货期间为了尽量减少灰尘和粉尘的产生,不得在超过1m高处向下投放褐煤砖。c)在向各自独立的货舱里装货时应尽可能不间断。货舱舱口开放置超过六天,舱内可能产生热点。
d)各自独立的货舱装货后应尽快关闭并密封舱口盖,也可以额外用适当的密封条密封。e)离港开航前,应对货物表面进行合理平舱,直至延伸到舱壁,并达到船长满意,以免产生气穴,从而防止空气渗入砖体。进入货舱的通道应充分密封。托运人应确保船长能得到装货码头方面的良好合作。
6.3.3.4装货与封舱以后及在航行中的要求:a)船长应尽可能确保货物产生的任何气体不会积聚在毗邻的储藏室、木匠房、通道、轴隧等封闭处所内。要对这些处所进行充分通风,并定期检测甲烷、氧气和一氧化碳的含量。b)在航行途中,任何情况下都禁止将舱盖打开或对货物进行通风和进入货舱。c)应对每个舱内货物上方空间气体中的甲、氧气及一氧化碳含量进行定期检测。d)监测的次数应根据托运人提供的数据及对货舱内气体分析获得的数据确定。至少每天应记录测定值,且每天测定的时间应相同或相近。当有证据表明航行途中货物发生了明显的自热,托运人可要求提供更多次的测量数据。
e)在封闭的舱内氧气浓度将在几天内从最初的21%下降并稳定在6%~15%的水平上。如果氧气浓度没有降至20%以下,或者最初下降之后又急剧上升,则表明货舱可能没有充分密封并且有自燃的危险。
f)在一个完全的封闭舱室内,一氧化碳将会上升到一定的浓度并在200×10-6~2000×106之间波动。如果在24h内,货舱内一氧化碳的含量迅速增加了大约1000×10-6,尤其是伴有甲烷含量增加的情况,则表明可能发生了首燃。g)甲烷成分在褐煤砖中所占比例通常很低,不到5×10-6,不会构成危险。但是如果出现甲烷含量突然增加,浓度高于10×10-6则表明舱内发生了自燃。h)在封闭完好的货舱中货物温度通常保持高出海水温度5~10℃,这一温度的增加是由于舱内存有少量的空气,使之产生一定的热量所致,因此检查货舱密封条以尽量减少空气渗人是非常关键的8
在24h内温度迅速增加大约20℃可证明货物已自燃。JT7002007
i)通常应系统地对舱底进行检测,如果pH值监测表明存在腐蚀性危险,船长应确保在航行途中所有的舱底保持干燥,以防止舱底设备及内底积聚酸液。)如果航行途中货物的某些变化与货物申报单上所列内容不同,则船长应将不同之处通过托运人,托运人需将货物的变化作出记录,并根据运输经验,重新审核为船长提供的有关信息。6.3.3.5卸货前及卸货过程中的要求:a)开始卸某一货舱内的货物之前,应立即将该货舱打开。可用细雾状水喷射货物以减少粉尘。b)在未检测货物上方空间的气体之前,工作人员不得进人货舱。如果氧气含量低于21%,应戴上自给式呼吸器,同时还应检测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含量,一氧化碳的建议阅限值(TLV)为50×10-6。c)卸货过程中,应注意货物中出现的热点迹象,如果发现热点,应用细雾状水喷射热点,并立即除去热点,以防止其扩散。将产生热点的货物在远离剩余货物的码头上铺散开来。d)如果卸货间隔超过8h,应关闭舱盖和所有的通风设备。6.3.3.6有关自热的应对措施:
如果船长发现货物有自热或自燃的迹象,例如甲烷、一氧化碳或氧的浓度增加或温度升高,则应采取下列措施:
a)应立即向装货港的船方代理以及ISM规则中指定的负责船舶安全操作人员进行咨询。b)船上工作人员应立即检查舱盖是否被打开了,或者封条是否破损。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则应立即关闭舱盖并将货舱再次封好。c)除非有船方代理的明确指示或船长认为事关船舶及人命安全,否则禁正人员进入舱内以及打开舱盖。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经过自给式呼吸器使用方法培训的人员戴上自给式呼吸器后方可进人舱内。在人员退出货舱后,应立即将货舱重新密封。d)应增加气体成分及货物温度的监测次数。应尽快将下列信息送达船舶所有人或装货港代理,以获得进一步的建议:e
(a)所涉及舱室的数量;
一氧化碳、甲烷和氧含量的监测结果:如果可能,要标明货物的温度、测得结果的位置和方法:(c)
取得用以分析的气体样品的时间:(e)
所涉及的货舱内货物的质量;
托运人的每一份申报单中提供的货物规格及申报单中列明的特殊注意事项;(f)
(g)装货日期:预计到卸货港时间:(h)船长认为必要的其他注意事项。6.3.4装运直接还原铁
6.3.4.1直接还原铁(DRI)是在铁的熔点温度下对氧化铁进行直接还原(除氧)而产生出的金属物质。冷模砖是指温度在650℃以下或密度在5.0g/cm2以下形成的砖坏。块和球团的平均粒度为625mm,细末(4mm以下)含量可达5%。冷模砖的最大尺寸约3540mm。热模砖是指成型温度高于650℃、密度大于5.0g/cm2的稠化过程中析出的。尺寸约为长度90~130mm,宽度80~100mm,厚度20~50mm,砖重0.5~2.0kg,粉末占5%以上(4mm以下)。6.3.4.2应由托运国家主管机关认可的有资格的人员向船长证明,所托运的直接还原铁在托运当时适于运输。托运人应证明其货物符合本标准的要求。6.3.4.3装运前,直接还原铁应存放至少72h,或经空气钝化技术处理,或用其他等效方法使该物质的活性至少减至经存放后的水平。a)托运人应提供必要的运输说明,即:(a)整个航程中保持货舱处于含氧量低于5%的情性状态。舱内的氢气含量按体积比保持在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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