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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轻工标准】 精刻檀机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5-06 11:32:04
  • QB/T2011—1994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QB/T 2011—1994

  • 标准名称:

    精刻檀机

  • 标准类别:

    轻工行业标准(QB)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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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QB/T 2011—1994.
1主题内客与适用范围
QB/T 2011规定了精刻植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加工木质或塑料鞋植的精刻檀机。
2引用标准
GB/T 1958
形状和位置公差检测规定
GB/T 2703皮鞋工业术语
GB/T3294鞋植尺寸检鹳方法
GB/T 5226 机床电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 7612皮革机械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QB 1525制鞋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术语
本标准所采用的有关鞋植术语见GB/T 2703。
4产品分类
4.1型式
本类机型为卧式机体,电气,液压或气动联合控制,双工件、双铣头,机械仿型。
4.2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如下:
a.最大仿制长度:不小于320mm;
b.最大仿制直径:不小于180mm,
c.长度缩放范围:士25mm:
d.围度缩放范围:士17.5mm ;
e.刀轴转速:不小于8000r / rnin;
f.最大切削深度:不小于12mm(木质檀);5mm(塑料质植)。
4.3型号表示方法
按QB1525的有关规定执行。
5技术要求
5.1整机性能
应满足基本参数的要求。
5.2基本要求
6试验方法
6.1 基本参数的检验
6.1.1对4.2条中a,b.c.d四项参数的检验
采用实物切削试验,选择中间型号的檀模和大小不同的木质檀坯,同时调整机器的缩故机构,分别进行最大和最小实物切削,按GB/T 3294进行检验。比较加工后的鞋植成品和植模。
6.1.2对4.2条中e项参数的检验
在空载状态下,采用非接触式数字电子测速仪表测定
6.1.3 对4.2条中f项参数的检验
采用实物切削试验,按机器最大切削用量进行。
6.2基本要求的检验
6.2.1对5.2.1条的检验
用手感和目测进行检验。
6.2.2对5.2.2条的检验
启动机床,在通风良好的条件下空运转至热平衡后,用读数误差小于1℃的表面温度计在刀轴、轴承导轮等支撑处测量。
6.2.3对5.2.3条的检验.自测。
6.2.4 对5.2.4条的试验
按GB/T 5226中第13.1、13.2.13.3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6.2.5对5.2.5条的试验
按GB7612的有关规定进行。
6.3加工性能检验
6.3.1 对5.3.1条的检验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精刻檀机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OB/T 2011-1994
本标推规定了精刻植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建存等。本标灌适用于加工本质或塑料鞋植的精刻植机。2引用标准
GB/T1958形状和位置公差检测规定GB/T2703皮鞋工业术语
GB/T3294鞋植尺寸检方法
GB/T5226机床电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7612皮革机械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QB1525制鞋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3术语
本标耀所采用的有关鞋植术语见GB/T2703。4产品分类
4.1型式
本类机型为卧式机体,电气、液压气动联合控制,双工件、双铣头、机械仿型。4.2基本塞数
基本参数如下:
最大仿制长度:不小于320mm;
最大仿制直径:不小于80mm,
长度缩放范围:土25mm+
围度缩放范围:士17.5mm;
刀轴转速:不小于8000r/min;
最大切削深度:不小于12mm(木质檀),5mm(塑料质植)。f.
4.3型号表示方法
按QB1525的有关规定执行。
5技术要求
5.1整机性能
应满足基本参数的要求。
5.2基本要求
中国轻工总会1994-08-23批准
1995-05-01实施
QB/T 2011--- 1994
5.2.1机床的液压、气动、润滑等系统均不得有漏气、油等现象。5.2.2机床的运转部位的最高温度不得大于70C,最大温升不得超过40℃。5.2.3机床在刀與的加工区域须设有防护装置和吸屑管道。5.2.4机床的电气安全性能应符合GB/T5226中13.1、13.2、13.3条的规定。5.2.5整机运转噪声声功率级不得超过106dB(A)。5.3加工性能
- KAoNi KAca-
5.3.1鞋植表面质量:应刀纹勾称清晰,总体刀痕不应出现明显深浅不的波纹状,单刀痕不应出现显鱼鳞状。
5.3.2加工鞋檀的围度误差为士0.75mm。5.3.3加工试棒的圆柱度误差小于0.50mm。5.4装配精度
5.4.1刀轴旋转时的径向跳动不大于0.03mm。5.4.2刀轴旋转时的轴向窜动不大于0.03mm。5.4.3夹工件的两顶尖中心连线对纵拖板移动方间的平行度误差小于0.10mm5.4.4靠模轮两顶尖移动方向对檀模轴中心线的平行度误差小于0.10rmm。5.5外观质量
5.5.1油漆表面应无划痕,无流挂,色泽均勾。5.5.2铸件及焊接件表面应平整,无影响外观质量的堆积物和缺陷。5.5.3电镀件镀层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不应有漏镀、斑点及锈蚀等缺陷。6试验方法
6.1基本参数的检验
6.1.1对4.2条中a、b、c、d四项参数的检验采用实物切削试验,选择中间型号的檀模和大小不同的木质檀坏,同时调整机器的缩放机构,分别进行最大和最小实物切削,按GB/T3294进行检验。比较加工后的鞋植成品和植模。6.1.2对4.2条中e项参数的检验
在空载状态下,采用非接触式数字电子測速仪表测定6.1.3对4.2条中f项参数的检验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采用实物切削试验,按机器最大切削用量进行。6.2基本要求的检验
6.2.1对5.2.1条的检验
用手感和目测进行检验。
6.2.2对5.2.2条的检验
启动机床,在通风良好的条件下空运转至热平衡后,用读数谈差小于1C的表面温度计在刀轴轴承导轮等支撑处测量。
6.2.3对5.2.3条的检验
目测。
6.2.4对5.2.4条的试验
按B/T5226中第13.1、13.2.13.3条的有关规定进行。6.2.5对5.2.5条的试验
按GB7612的有关规定进行。
6.3加工性能检验
6.3.1对5.3.1条的检验
QB/T 20111994
用目测对比,不低于封样鞋植的表面质量。6.3.2对5.3.2条的检验
以标准檀模为靠模,加工一双鞋檀,按GB/T3294的检测方法,分别测量左、右檀跖围,其差值即为测定值。
6.3.3对5.3.3条的检验
以直径50mm长度为320mm的标准圆棒为靠模,同时加工两根圆木(试棒),分别按GB/T1958的有关检测方案检测。
6.4装配精度检验
6.4.1对5.4.1条的检验
将百分表固定在机床上,使其测头垂直地触及刀轴的轴颈表面,旋转刀轴,百分表读数的最大差值即为测定值(见图1)。
6.4.2对5.4.2条的检验
将百分表固定在机床上,在刀轴端部的中心孔内放一标准钢球,使百分表的平测头触及钢球表面,旋转刀轴,百分表读数的最大差值即为测定值(见图2)。图2
6.4.3对5.4.3条的检验
在工件两顶尖孔间用钢球顶紧根直径$50mm长度为320mm的标准检验棒,将百分表固定在纵拖板上,使测头触及检验棒的表面(见图3),移动纵拖板,分别在上素线a和侧素线b上检验,百分表在检验棒两端的读数差值即为测定值。图3
6.4.4对5.4.4条的检验
QB/T 20111994
- KANi KAca-
在檀模轴上装夹一根直径50mm长度为320mm的标准检验棒,将百分表固定在纵拖板上,使测点触及检验棒的表面(见图3),移动纵拖板,分别在上素线和侧素线b上检验。百分表在检验棒两端的读数差值即为测定值。
6.5外观质量检验
目测。
检验规则
7.1产品必须有检验合格证。
7.2检验分类见表1。
基本数
基本婴求
加工性能
装配精度
外观质量
基本数
基本要求
加工性能
装配精度
外观质量
7.3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
4.2条a、b、ctd
5.2.1、5.2、2条
5.3.1~5.3.3条
5.4.1~5.4.4条
5.5.1~5.5.3条
4.2条a、b.c.d
4.2条e、f
5. 2. 1.5. 2.2、5.2.5条
5.3.1~5.3.3条
5.4.1~5.4.4条
5.5.1~5.5.3条
不合格分类
检验类别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机器出厂前必须按出广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收货方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验收。型式检验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型式检验。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机器的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正常生产,累积生产100台时;
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5抽样与组批规则
出厂检验应逐台进行;型式检验取样应在当批随机抽20%,但不少于2台。7.6判定规则
对A类检验:必领全部一次合格;218
QB/T2011-1994
b.对B类检验: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加倍检验,若仍出现一项B类不合格时,则判定本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c、对C类检验:每台不合格项次数不得超过4个,否则判定本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机器应具有下列标志:
a.机器铭牌;
b操作、调整、电气及润滑指示标牌。8.2包装
产品包装按GB/T13384的有关规定进行。每台机器包装内不少于下列附件、备件和技术文件:a.
扳手一套;
圆刀二套(其中一套装在机器上);靠模头架顶针、植模尾架顶针、工件顶针,此三种顶针的规格和数量按装箱单之规定;使用说明书一份;
合格证明书份;
f.装箱单一份。
8.3运输
搬运和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严禁倒置。8.4存
机器应贮存在干燥通风处,严禁较长时间存放在露天仓库,机器装箱后,防锈有效期为一年。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上海轻工机械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祯康、于广荣。本标准于1989年12月发布,1993年11月复审确认。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专业标准ZB/TY94006~-1989《精刻檀机》作废。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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