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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轻工标准】 精刻檀机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5-06 11:32:04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QB/T 2011—1994

  • 标准名称:

    精刻檀机

  • 标准类别:

    轻工行业标准(QB)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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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QB/T 2011—1994.
1主题内客与适用范围
QB/T 2011规定了精刻植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加工木质或塑料鞋植的精刻檀机。
2引用标准
GB/T 1958
形状和位置公差检测规定
GB/T 2703皮鞋工业术语
GB/T3294鞋植尺寸检鹳方法
GB/T 5226 机床电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 7612皮革机械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QB 1525制鞋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术语
本标准所采用的有关鞋植术语见GB/T 2703。
4产品分类
4.1型式
本类机型为卧式机体,电气,液压或气动联合控制,双工件、双铣头,机械仿型。
4.2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如下:
a.最大仿制长度:不小于320mm;
b.最大仿制直径:不小于180mm,
c.长度缩放范围:士25mm:
d.围度缩放范围:士17.5mm ;
e.刀轴转速:不小于8000r / rnin;
f.最大切削深度:不小于12mm(木质檀);5mm(塑料质植)。
4.3型号表示方法
按QB1525的有关规定执行。
5技术要求
5.1整机性能
应满足基本参数的要求。
5.2基本要求
6试验方法
6.1 基本参数的检验
6.1.1对4.2条中a,b.c.d四项参数的检验
采用实物切削试验,选择中间型号的檀模和大小不同的木质檀坯,同时调整机器的缩故机构,分别进行最大和最小实物切削,按GB/T 3294进行检验。比较加工后的鞋植成品和植模。
6.1.2对4.2条中e项参数的检验
在空载状态下,采用非接触式数字电子测速仪表测定
6.1.3 对4.2条中f项参数的检验
采用实物切削试验,按机器最大切削用量进行。
6.2基本要求的检验
6.2.1对5.2.1条的检验
用手感和目测进行检验。
6.2.2对5.2.2条的检验
启动机床,在通风良好的条件下空运转至热平衡后,用读数误差小于1℃的表面温度计在刀轴、轴承导轮等支撑处测量。
6.2.3对5.2.3条的检验.自测。
6.2.4 对5.2.4条的试验
按GB/T 5226中第13.1、13.2.13.3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6.2.5对5.2.5条的试验
按GB7612的有关规定进行。
6.3加工性能检验
6.3.1 对5.3.1条的检验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2011-1994 精刻鞋楦机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精刻鞋楦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加工木质或塑料鞋楦的精刻鞋楦机。 2 引用标准 GB/T 1958 形状和位置公差检测规定 GB/T 2703 皮鞋工业术语 GB/T 3294 鞋楦尺寸检验方法 GB/T 5226 机床电气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T 7612 皮革机械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QB 1525 制鞋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 术语 本标准所采用的有关鞋楦术语见 GB/T 2703。 4 产品分类 4.1 型式 本类机型为卧式机体,电气、液压、气动联合控制,双工件、双铣头,机械仿型。 4.2 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如下: a. 最大仿形长度:不小于 320mm; b. 最大仿形直径:不小于 80mm; c. 长度缩放范围:$\pm$ 25mm; d. 围度缩放范围:$\pm$ 17.5mm; e. 刀轴转速:不小于 8000r/min; f. 最大切削深度:不小于 12mm(木质),5mm(塑料)。 4.3 型号表示方法 按 QB 1525 的有关规定执行。 5 技术要求 5.1 整机性能 应满足基本参数的要求。 5.2 基本要求 5.2.1 机床的液压、气动、润滑等系统均不得有漏气、漏油等现象。 5.2.2 机床运转部位的最高温度不得大于 70℃,最大温升不得超过 40℃。 5.2.3 机床在刀具的加工区域须设有防护装置和吸屑管道。 5.2.4 机床的电气安全性能应符合 GB/T 5226 中 13.1、13.2、13.3 条的规定。 5.2.5 整机运转噪声声功率级不得超过 86dB(A)。 5.3 加工性能 5.3.1 鞋楦表面质量:刀纹规整清晰,总体刀痕不应出现明显深浅不一的波纹状,单刀痕不应出现明显鱼鳞状。 5.3.2 加工鞋楦的围度误差为 $\pm$ 0.75mm。 5.3.3 加工试棒的圆柱度误差小于 0.50mm。 5.4 装配精度 5.4.1 刀轴旋转时的径向跳动不大于 0.03mm。 5.4.2 刀轴旋转时的轴向窜动不大于 0.03mm。 5.4.3 夹工件的两顶尖中心连线对纵拖板移动方向的平行度误差小于 0.10mm。 5.4.4 靠模轮两顶尖移动方向对楦模轴中心线的平行度误差小于 0.10mm。 5.5 外观质量 5.5.1 油漆表面应无划痕,无流挂,色泽均匀。 5.5.2 铸件及焊接件表面应平整,无影响外观质量的堆积物和缺陷。 5.5.3 电镀件镀层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不应有漏镀、斑点及锈蚀等缺陷。 6 试验方法 6.1 基本参数的检验 6.1.1 对 4.2 条中 a、b、c、d 四项参数的检验采用实物切削试验,选择中间型号的楦模和大小不同的木质楦材,同时调整机器的缩放机构,分别进行最大和最小实物切削,按 GB/T 3294 进行检验,比较加工后的鞋楦成品和楦模。 6.1.2 对 4.2 条中 e 项参数的检验,在空载状态下,采用非接触式数字电子测速仪表测定。 6.1.3 对 4.2 条中 f 项参数的检验,采用实物切削试验,按机器最大切削用量进行。 6.2 基本要求的检验 6.2.1 对 5.2.1 条的检验,用手感和目测进行检验。 6.2.2 对 5.2.2 条的检验,启动机床,在通风良好的条件下空运转至热平衡后,用读数差小于 1℃ 的表面温度计在刀轴轴承、导轮等支撑处测量。 6.2.3 对 5.2.3 条的检验,目测。 6.2.4 对 5.2.4 条的试验,按 GB/T 5226 中第 13.1、13.2、13.3 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6.2.5 对 5.2.5 条的试验,按 GB/T 7612 的有关规定进行。 6.3 加工性能检验 6.3.1 对 5.3.1 条的检验,用目测对比,应不低于封样鞋楦的表面质量。 6.3.2 对 5.3.2 条的检验,以标准楦模为靠模,加工一双鞋楦,按 GB/T 3294 的检测方法,分别测量左、右楦跖围,其差值即为测定值。 6.3.3 对 5.3.3 条的检验,以直径 50mm、长度为 320mm 的标准圆棒为靠模,同时加工两根圆木(试棒),分别按 GB/T 1958 的有关检测方案检测。 6.4 装配精度检验 6.4.1 对 5.4.1 条的检验,将百分表固定在机床上,使其测头垂直地触及刀轴的轴颈表面,旋转刀轴,百分表读数的最大差值即为测定值。 6.4.2 对 5.4.2 条的检验,将百分表固定在机床上,在刀轴端部的中心孔内放一标准钢球,使百分表的平测头触及钢球表面,旋转刀轴,百分表读数的最大差值即为测定值。 6.4.3 对 5.4.3 条的检验,在工件两顶尖孔间用钢球顶紧直径 50mm、长度为 320mm 的标准检验棒,将百分表固定在纵拖板上,使其测头触及检验棒的表面,移动纵拖板,分别在轴线 a 和轴线 b 上检验,百分表在检验棒两端的读数差值即为测定值。 6.4.4 对 5.4.4 条的检验,在楦模轴上装夹一根直径 50mm、长度为 320mm 的标准检验棒,将百分表固定在纵拖板上,使其测点触及检验棒的表面,移动纵拖板,分别在轴线 a 和轴线 b 上检验,百分表在检验棒两端的读数差值即为测定值。 6.5 外观质量检验,目测。 7 检验规则 7.1 产品必须有检验合格证。 7.2 检验分类见下表: - 出厂检验(A类):检验项目包括 4.2 条 a、b、c、d;5.2.1、5.2.2;5.2.4;5.3.1~5.3.3;5.4.1~5.4.4;5.5.1~5.5.3。 - 型式检验(B类):检验项目包括 4.2 条 a、b、c、d;4.2 条 e、f;5.2.1、5.2.2、5.2.5。 - 型式检验(C类):检验项目包括 5.2.3;5.2.4;5.3.1~5.3.3;5.4.1~5.4.4;5.5.1~5.5.3。 7.3 出厂检验:机器出厂前必须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交货方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验收。 7.4 型式检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机器的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累积生产 100 台时; e. 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5 抽样与组批规则:出厂检验应逐台进行;型式检验取样应在当批随机抽 20%,但不少于 2 台。 7.6 判定规则: a. 对 A 类检验:必须全部一次合格; b. 对 B 类检验: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加倍检验,若仍出现一项 B 类不合格时,则判定本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c. 对 C 类检验:每台不合格项次数不得超过 4 个,否则判定本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机器应具有下列标志: a. 机器铭牌; b. 操作、调整、电气及润滑指示标牌。 8.2 包装 产品包装按 GB/T 13384 的有关规定进行。每台机器包装内应不少于下列附件、备件和技术文件: a. 扳手一套; b. 圆刀二套(其中一套装在机器上); c. 靠模头架顶针、楦模尾架顶针、工件顶针,此三种顶针的规格和数量按装箱单之规定; d. 使用说明书一份; e. 合格证明书一份; f. 装箱单一份。 8.3 运输 搬运和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严禁倒置。 8.4 贮存 机器应贮存在干燥通风处,严禁较长时间存放在露天仓库,机器装箱后,防锈有效期为一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上海轻工机械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祯康、于广荣。本标准于 1989 年 12 月发布,1993 年 11 月复审确认。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专业标准 ZB/TY94006-1989《精刻鞋楦机》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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