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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商检标准】 入境废纸卫生处理规程
- SN/T4402-2015
- 现行
标准号:
SN/T 4402-2015
标准名称:
入境废纸卫生处理规程
标准类别:
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
现行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zip .pdf下载大小:
3.31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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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4402-2015.Codes of sanitary treatment of waste and scrap of paper for entry.
1范围
SN/T 4402规定了人境废纸卫生处理的方法、效果判定及处置。
SN/T 4402适用于人境废纸的卫生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1758出人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
SN/T1759出人境口岸卫生处理常用药物使用准则
SN/T 1760出人境口岸硫酰氟卫生处理应用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废纸waste and scrap of paper
回收的可直接用于纸张再生产的经分选的文化生活用纸、办公用纸、商品包装用纸及纸制品工业下脚料等。
4要求
人境废纸在实施卫生处理的过程中应满足以下要求:
所有人境废纸应在人境口岸实施卫生处理;
一人境废纸卫生处理实施过程应符合SN/T 1758的要求;
一人境废纸卫生处理药物使用应符合SN/T 1759的要求;
一入境废纸卫生处理应保证现场人员健康与生命安全。
5准备
5.1 人员
根据卫生处理对象的数量,选派2名~5名专业技术人员。

部分标准内容:
入境废纸卫生处理规程
Codes of sanitary treatment of waste and scrap of paper for entry2015-12-0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6-07-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新春、周聪、周振SN/T4402—2015
1范围
入境废纸卫生处理规程
本标准规定了入境废纸卫生处理的方法、效果判定及处置。本标准适用于人境废纸的卫生处理。规范性引用文件
SN/T4402—2015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N/T1758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SN/T1759
SN/T1760
3术语和定义
出入境口岸卫生处理常用药物使用准则出人境口岸硫酰氟卫生处理应用规程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废纸wasteandscrapofpaper
回收的可直接用于纸张再生产的经分选的文化生活用纸、办公用纸、商品包装用纸及纸制品工业下脚料等。
4要求
入境废纸在实施卫生处理的过程中应满足以下要求:所有人境废纸应在入境口岸实施卫生处理;人境废纸卫生处理实施过程应符合SN/T1758的要求;-人境废纸卫生处理药物使用应符合SN/T1759的要求;一人境废纸卫生处理应保证现场人员健康与生命安全。5准备
5.1人员
根据卫生处理对象的数量,选派2名5名专业技术人员。5.2药品及器械
准备硫酰氟、自给式呼吸器、磅秤或电子秤、投药管、接头、硫酰氟检测仪、警告牌、警示标志、牛皮纸、浆糊、胶带、塑料布、手电筒、皮卷尺、长柄毛刷、卫生处理用封识、卫生处理记录单。1
SN/T4402—2015
3防护用品
准备防护服、防护眼镜、口罩、帽子、手套、长筒胶靴、毛巾、肥皂盒、皮肤消毒盒(瓶)。5.4
拟定处理方法bzxz.net
宜采用硫酰氟惠蒸法,药物浓度8g/m,作用24h相关要求见SN/T1760。6实施卫生处理
6.1密封
检查气密性,用胶带进行封闭
设立警戒区
熏蒸区应设立警戒线和警告标志,在上风向50m、下风向95m内禁止车辆、人员靠近。在集装箱明显处张贴熏蒸警示标识,标明药物名称、处理日期、开箱时间、急救电话等内容。6.3
人员防护
卫生处理人员佩戴好防毒面具和防护手套,穿好防护服,注意检查防护设备的有效性。6.4施药
根据拟定的处理方法,确定投药量,投药量根据熏蒸容积进行计算。施药应按照以下程序:a)
熏蒸剂钢瓶称重,减去
所需的
惠蒸剂投药量,在计重器上重新定位;卫生处理人员戴好防毒面具和
防护手套,缓慢打开钢瓶阀门,检查投药管所有接头处,不应有b)
泄露发生;
无泄露后开始投药
投药完毕后,关闭钢瓶阀门
,准确记录投药结束时间,该时间为卫生处理正式开始时间。6.5
浓度检测
下列时间进行熏蒸剂气体浓度检测:用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在
投药30min熏蒸剂浓度应在投药剂量的78%以上;投药2h熏蒸剂浓度不应低于投药剂量的65%;熏蒸24h熏蒸剂浓度应为投药剂量的50%~30%左右。6.6散毒
卫生处理人员穿戴防护用具进行通气散毒,直至惠蒸剂残留浓度达到或低于最高允许浓度。并安排专人值班守护,保证警戒线内无人员停留。通风散毒结束后,撤除熏蒸警戒区和警戒封识。7结果判定
7.1符合以下条件的,判定为处理合格:未检出活的啮齿动物、病媒生物。7.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判定为处理不合格:2
浓度检测未达到6.5的要求;
一检出活的啮齿动物或病媒生物。不合格处置
如浓度检测低于6.5的要求,应检查密封性,采取封堵措施后重新处理。SN/T4402—2015
如发现活的啮齿动物或病媒昆虫,应重新熏蒸处理,药物浓度宜采用10g/m,作用24h。对判定处理不合格的处置,应直至处理合格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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