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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19 07:57:52
- CCGF110-2008
- 现行
标准号:
CCGF 110-2008
标准名称: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标准类别:
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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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标准内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110-2008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适用范围
CCGF 110.1-2008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非罐头工艺生产的烘炒类和油炸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分类代码
分类名称
2.2产品种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三级分类
烘炒类:烘炒类包括有壳烘炒类、无壳烘炒类和裹衣烘炒类。如烘炒瓜子、烘炒花生等油炸类:如油炸蚕豆、油炸琥珀桃仁等;其他类:如水煮花生、果仁或坚果类、果仁或坚果类糖炒制品(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等)、核桃粉、芝麻粉(糊)、杏仁粉等。3术语和定义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水煮、蒸煮、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包装食品。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企业规模
销售额(万元)
5检验依据
大型企业
≥10000
中型企业
≥2000且<10000
小型企业
≤2000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2760
GB2761
GB/T4789.33
GB/T5009.11
GB/T5009.12
GB/T5009.13
GB/T5009.22
GB/T5009.28
GB/T5009.30
GB/T5009.37
GB/T5009.97
GB/T5009.140
GB7718
GB16565
GB19300
QB/T1733.1
QB/T1733.3
QB/T1733.5
QB/T1733.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粮谷、果蔬类食品检验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
食品中铅的测定
食品中铜的测定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的测定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CCGF110.1-2008
食品中叔丁基羟基香醚(BHA)、2,6一二叔丁基对甲酚(BHT)的测定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食品中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
烘炒食品卫生标准
花生制品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裹衣花生
油炸花生仁
烤花生仁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最小销售包装净含量不超过5kg的产品,优先抽取油炸类产品。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kg,且不少于6个单位包装。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2
所抽取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其余为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6.3样品处置
CCGF 110.1-2008
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避免阳光直射等条件),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在运输和存放过程注意防潮、防晒。6.4抽样单
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总额。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1.1烘炒类
检验项目
过氧化值
糖精钠
甜蜜素
安赛蜜
黄曲霉毒素B
大肠菌群
致病菌(沙门氏菌、
志贺氏菌、金黄色
葡萄球菌)
注:A类-
7.1.2油炸类
依据标准法规或
标准条款
GB19300
GB19300
GB19300
GB2760
GB2760wwW.bzxz.Net
GB2760
GB19300
GB19300
GB19300
GB19300
GB19300
GB7718
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
检验项目
过氧化值
依据标准法规或
标准条款
GB16565
GB16565
GB16565
强制性/
推荐性
GB19300
检测方法
GB/T5009.37
GB/T5009.37
GB/T5009.28
GB/T5009.97
GB/T5009.140
GB/T5009.22
GB/T4789.33
GB/T 4789.33
GB/T 4789.33
GB/T4789.33
GB7718
重要质量项目。
强制性/
推荐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GB16565
检测方法
GB/T5009.37
GB/T5009.37
重要程度分类
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
羰基价
叔丁基羟基茴香醚
2,6一二叔丁基对
甲酚 BHT
糖精钠
甜蜜素
安赛蜜
黄曲霉毒素B,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沙门氏菌、
志贺氏菌、金黄色
葡萄球菌)
注:A类
依据标准法规或
标准条款
GB16565
GB16565
GB16565
GB2760
GB2760
GB2760
GB2760
GB2760
GB2761
GB16565
GB16565
GB16565
GB7718
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
强制性/
推荐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检测方法
GB/T5009.37
GB/T5009.11
GB/T5009.12
GB/T5009.30
GB/T 5009.30
GB/T5009.28
GB/T5009.97
GB/T5009.140
GB/T5009.22
GB/T4789.33
GB/T4789.33
GB/T4789.33
GB7718
重要质量项目。
7.2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7.1.1、7.1.2表中除标签外的检验项目;CCGF 110.1-2008
重要程度分类
标签项目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产品标准号、配料的定量标示。
7.3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3.2若某一检验项目有不同的检验方法,应优先采用第一法。7.3.3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按照GB/T5009.56《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规定提取脂肪,分析按照GB/T5009.3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3.4产品标签中明示的质量要求严于标准规定时,应按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8判定原则
8.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产品实物质量合格:所抽取样品实物质4
CCGF110.1-2008
量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者判定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8.2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食品标签存在以下六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1、无食品名称,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2、无配料清单(单一配料产品除外),或者配料清单(配料表)中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所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名称(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的除外):3、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著的名称和地址:4、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
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6、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者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含量较低时,未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包括食品添加剂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而未标示添加剂名称的)写入检验报告附页。8.3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9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9.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不进行复检情况
(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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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110-2008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适用范围
CCGF 110.1-2008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非罐头工艺生产的烘炒类和油炸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分类代码
分类名称
2.2产品种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三级分类
烘炒类:烘炒类包括有壳烘炒类、无壳烘炒类和裹衣烘炒类。如烘炒瓜子、烘炒花生等油炸类:如油炸蚕豆、油炸琥珀桃仁等;其他类:如水煮花生、果仁或坚果类、果仁或坚果类糖炒制品(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等)、核桃粉、芝麻粉(糊)、杏仁粉等。3术语和定义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水煮、蒸煮、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包装食品。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企业规模
销售额(万元)
5检验依据
大型企业
≥10000
中型企业
≥2000且<10000
小型企业
≤2000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2760
GB2761
GB/T4789.33
GB/T5009.11
GB/T5009.12
GB/T5009.13
GB/T5009.22
GB/T5009.28
GB/T5009.30
GB/T5009.37
GB/T5009.97
GB/T5009.140
GB7718
GB16565
GB19300
QB/T1733.1
QB/T1733.3
QB/T1733.5
QB/T1733.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粮谷、果蔬类食品检验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
食品中铅的测定
食品中铜的测定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的测定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CCGF110.1-2008
食品中叔丁基羟基香醚(BHA)、2,6一二叔丁基对甲酚(BHT)的测定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食品中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
烘炒食品卫生标准
花生制品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裹衣花生
油炸花生仁
烤花生仁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最小销售包装净含量不超过5kg的产品,优先抽取油炸类产品。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kg,且不少于6个单位包装。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2
所抽取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其余为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6.3样品处置
CCGF 110.1-2008
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避免阳光直射等条件),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在运输和存放过程注意防潮、防晒。6.4抽样单
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总额。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1.1烘炒类
检验项目
过氧化值
糖精钠
甜蜜素
安赛蜜
黄曲霉毒素B
大肠菌群
致病菌(沙门氏菌、
志贺氏菌、金黄色
葡萄球菌)
注:A类-
7.1.2油炸类
依据标准法规或
标准条款
GB19300
GB19300
GB19300
GB2760
GB2760wwW.bzxz.Net
GB2760
GB19300
GB19300
GB19300
GB19300
GB19300
GB7718
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
检验项目
过氧化值
依据标准法规或
标准条款
GB16565
GB16565
GB16565
强制性/
推荐性
GB19300
检测方法
GB/T5009.37
GB/T5009.37
GB/T5009.28
GB/T5009.97
GB/T5009.140
GB/T5009.22
GB/T4789.33
GB/T 4789.33
GB/T 4789.33
GB/T4789.33
GB7718
重要质量项目。
强制性/
推荐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GB16565
检测方法
GB/T5009.37
GB/T5009.37
重要程度分类
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
羰基价
叔丁基羟基茴香醚
2,6一二叔丁基对
甲酚 BHT
糖精钠
甜蜜素
安赛蜜
黄曲霉毒素B,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沙门氏菌、
志贺氏菌、金黄色
葡萄球菌)
注:A类
依据标准法规或
标准条款
GB16565
GB16565
GB16565
GB2760
GB2760
GB2760
GB2760
GB2760
GB2761
GB16565
GB16565
GB16565
GB7718
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
强制性/
推荐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检测方法
GB/T5009.37
GB/T5009.11
GB/T5009.12
GB/T5009.30
GB/T 5009.30
GB/T5009.28
GB/T5009.97
GB/T5009.140
GB/T5009.22
GB/T4789.33
GB/T4789.33
GB/T4789.33
GB7718
重要质量项目。
7.2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7.1.1、7.1.2表中除标签外的检验项目;CCGF 110.1-2008
重要程度分类
标签项目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产品标准号、配料的定量标示。
7.3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3.2若某一检验项目有不同的检验方法,应优先采用第一法。7.3.3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按照GB/T5009.56《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规定提取脂肪,分析按照GB/T5009.3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3.4产品标签中明示的质量要求严于标准规定时,应按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8判定原则
8.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产品实物质量合格:所抽取样品实物质4
CCGF110.1-2008
量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者判定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8.2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食品标签存在以下六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1、无食品名称,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2、无配料清单(单一配料产品除外),或者配料清单(配料表)中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所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名称(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的除外):3、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著的名称和地址:4、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
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6、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者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含量较低时,未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包括食品添加剂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而未标示添加剂名称的)写入检验报告附页。8.3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9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9.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不进行复检情况
(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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