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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 发酵性豆制品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19 08:01:10
  • CCGF106.2-2008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CCGF 106.2-2008

  • 标准名称:

    发酵性豆制品

  • 标准类别:

    其他行业标准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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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106.2-2008 发酵性豆制品 CCGF106.2-2008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106.2-2008
发酵性豆制品
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适用范围
发酵性豆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106.2-2008
本规范适用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发酵性豆制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腐乳、豆豉等。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分类代码
分类名称
2.2产品种类
一级分类
发酵性豆制品目前常见的是腐乳、豆豉、纳豆。3术语和定义
二级分类
豆制品
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他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品,三级分类
发酵性豆制品
腐乳:是以大豆为主要原料,经加工磨浆、制坏、培菌、发酵而制成的调味、佐餐制品。豆豉:是大豆原料经润水蒸煮、制曲发酵、加盐、加酒或干燥等措施,制成的干态或半干态的颗粒状发酵性豆制品。
纳豆:是将蒸煮后的大豆,接种纳豆菌,经微生物发酵而成的一种发酵性豆制品。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发酵性豆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发酵性豆制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企业规模
销售额(万元)
5检验依据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100且<800
小型企业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2712
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
SB/T10170
GB7718
GB2760
GB/T5009.52
GB/T4789.23
GB/T5009.29
GB/T5009.28
GB/T5009.97
GB/T5009.35
GB/T5009.121
GB/T5009.22
GB/T5009.5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冷食菜、豆制品检验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食品中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的测定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根据发酵性豆制品实际的包装,抽取小于5kg定量包装的产品。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CCGF106.2-2008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kg,且不少于6个单位包装。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所抽取样品中1/2为检验样品,其余为备用样品。6.3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冷藏等条件),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发酵性豆制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2
并加以注明。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
氨基酸态氮
水溶性蛋白质www.bzxz.net
总砷(以As计)
铅(以Pb计)
黄曲霉毒素B,
大肠菌群
致病菌(沙门氏
菌、金黄色葡萄球
菌、志贺氏菌)
苯甲酸
山梨酸
糖精钠
甜蜜素
着色剂(视产品具
体情况检验)
脱氢乙酸
依据标准法规
或标准条款
GB2712
SB/T10170
SB/T10170
SB/T10170
SB/T10170
SB/T10170
GB2712
GB2711
GB2712
GB2712
GB2712
GB2760
GB2760
GB2760
GB2760
GB2760
GB2760
GB7718
检验项目中2-6为腐乳必检项目
注:A类
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
强制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
GB/T5009.52
SB/T10170
SB/T10170
GB/T5009.5
SB/T10170
SB/T10170
GB/T5009.11
GB/T5009.12
GB/T5009.22
GB/T4789.23
GB/T4789.23
GB/T5009.29
GB/T5009.29
GB/T5009.28
GB/T5009.97
GB/T5009.35
GB/T5009.121
重要质量项目。
7.2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CCGF106.2-2008
重要程度分类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氨基酸态氮、水溶性蛋白质、总酸、食盐、总、铅、黄曲霉毒素B、食品添加剂、大肠菌群、致病菌等项目。食品标签检查项目包括标签中的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产品标准号、配料的定量标示。7.3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3
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CCGF106.2-2008
7.3.2若企业标准中缺少相关推荐性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7.3.3若某一检验项目有不同的检验方法,应优先采用GB/T5009.52中的方法。8判定原则
8.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感官、水分、氨基酸态氮、水溶性蛋白质、总酸、食盐、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I、食品添加剂、大肠菌群、致病菌等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8.2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食品标签存在以下六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1、无食品名称,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2、无配料清单(单一配料产品除外),或者配料清单(配料表)中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所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看色剂等添加剂名称(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的除外)3、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4、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
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6、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者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含量较低时,未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包括食品添加剂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而未标示添加剂名称的)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8.3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手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9.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4
CCGF106.2-2008
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9.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不进行复检情况
(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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