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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有机稻米 第5部分:认证与管理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19 14:47:04
  • DB33/T366.5-2002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 33/T 366.5-2002

  • 标准名称:

    有机稻米 第5部分:认证与管理

  • 标准类别:

    地方标准(DB)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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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33/T 366.5-2002 有机稻米 第5部分:认证与管理 DB33/T366.5-2002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浙江省地方标淮
DB33/T366.5—2002
有机稻米
第5部分:认证与管理
Organic riee
Part y: Certi
2002-06-07发布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爱希
前,‘言
DB33/T366.5-2002
本标准粮据GB/T1.1—2000《标准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3--1997《产品标准编写规定》,并参照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与世界卫生组织(WHO)的《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和销售指南)(CAC/GL32--1999)、国际有机农业联合会(IFOAM)有机生产和加工基本标准》(2000)、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有机农业条例2092/91《关于农产品的有机生产和相关农产品及食品的有关规定》,以及《美国有机农业标准》,日本有机农产品和加工食品标准》和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OFDC)有机产品认证标准》(2001)编写。,本标准是有机稻米系列标准的第五部分,该标准的其它部分为:DB33/T366.1
DB33/T366.2
DB33/T366.3
有机稻米
有机米
有机稻米
第1部分
第2部分
第3部分
生产基地环境及环境要求
生产技术规程
加工、包装、贮运、贸易技术规范第4部分
有机稻米
DB33/T366.4
质量要求
本标准由农业部韬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渐江大地农作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提出。
本标雅由中国水稻研究所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水稻研究所、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浙江省农业厅农作物管理局、浙江省标化协会、浙江大地农作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本标雅主要起草人;金连凳、蔡洪法、朱智伟、罗玉坤、陈铭学、孙健、朱如英、陈能、许立。范围
有机稻米
第5部分:认证与管理
DB33/T366的本部分规定了有机米认证机构和抢查员必须符合的要求。本部分规定了有机稻米认证必须遵循的程序。DB33/T366.5-2002
本部分适用于有机释米认证机构对经实地生产过程检查和产品检测后,确认符合本标准的生产者加工者和贸易者颂发有机稻米证书,并进行管理。2 术语和定义
DD33/T366第1部分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DB33/T366的本部分3认证机构和检查员
3.1认证机构
3.1.1认证机构必须是独立于生产者、加工者和贸易者的机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认证工作。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3.1.2认证机构必须是其有法人资格的单位。3.1.3认证机构必须拥有一支既熟悉稻米生产,又具备有机食品生产租管理知识的检查员队伍。3.1.4认证机构必须设立颁证委员会,必须具有对米质最安全指标和卫生指标进行检验检测能力,或者依托国家、省、部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关认可的省、部级以上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稻米质量安全指标和卫生指标进行检测。
3.1.5认证机构必须取得资质认可后方可开展认证工作,并对符合本标准的申请者颁发有机稻米证书。3.1. 6认证机构的有机稻米认证工作必须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程序。3.1.7.认证机构可对请颁证者收取相应的认证管理与颁证服务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此项费用应专用于认证活动的成本及管理的工作开支。3.2检查员
3.2.1对捡查货的基本案质要求:a)检查员是受认证机构授权指派依据本标准进行公正和独立评估的人员。,万)检查员不得是颁证产品交易任何一方的雇员;或者是与颁证产品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单位的雇员。℃)检查员向电请者提供的资询仅限于帮勘电请者正确理解本标和指出有机稻来生产中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在颁证年度内,检查员不得为了获得额外的咨询费而为申请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否则不仅要取消检查员的资格,而且也要取消接受检查员咨询单位的有机稻米颁证。d)检查员必须经过认证机构的有机检查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有机检查员证书后才能获得检查员资格。
e)检查员不得在实施检查的前/后一年内为申谢者工作或担任某种职务。门对检查员的学历、培训和检查工作经历等方面的档案资料认证机构应完整保存。3.2.2检查员与被检查单位之间是一种评等与信任的关系,在进行检查前,检查员应出示检查员证书被检查单位应接受本标准规定的一切俭查项目,在涉及商业和技术秘密的情况下,双方可签定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协议。
3.2.3在怀疑有污染的情况下或颁证委员会提出要求时,检查员应根据颁证委员会的要求,对申请颁证者进行随机的非常规检查和取样分析。D833/T366.5-2002
3.2. 4 对检查员的工作要求:
)检查员必须检查中请领证者对有机稽米生产、加工、贸易各个环节中的情况,以确认生产操作是否符合本标准,以及是否与申请颁证提交的文字材料相符。6)检查员应该按照有机稻米检查的要求,检查生产者病虫草害防治和稻谷收获后的处理设施、加工设备,评估申请者的管理技能和组织能力,核实所用的物质和方法。c)检查员应以检查及核实的结果为据,在现场与申请者讨论交流以产品质量、控制方法、跟踪审查和有机政良技术为重点的潜在问题和可能的解决办法。4频证的最低要求
4.1生产基地(农场)认证
4.1.1受理范围
申请认证的旧块应是相对连片和完整的生产基地(农场)。如果生产基地(农场)既有有机韬米生产又有常规稻米生产,则生产者应单独管理和经营用于有机稻米生产的田地。同时,要制定计划将原有的常规水稻生产田地逐步转换成有机生产,并将计划提交认证机构备案。4.1.2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的生产基地(农场)包括:a)国有或集体农场
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国家或集体所有,在有明确边界范围内的田地只用于有机稻米生产和有机作物轮作或有机转换计划,
b)个人承租的农场或农
指土地是由个人或一个家庭问当地政府承租的,承租人制定了详细的有机稻米生产和有机作物轮作或有机转换的计划。
c)法人承租的农场或农
指土地是由一个法人单位向当地政府承租的,承租人谢定了详细的有机稻米生产和有机作物轮作或有机转换的计划。
d)农民团体联办的生产基地或农庄措在一定区域内连片的田块由各个小农户生产经营,这些小农户都愿意从事有机稻米生产和有机作物轮作,并且建立了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和生产跟踪审套体系,该区域内的田地可以被看作是农民团体联办的生产基地或农庄。
4.1.3认证检查时问及要求
申请有机稻米认证的检查时间必须在收获前进行。对于一年收获一茬稠米或作物的生产基地(农场),每年需至少进行一次认证检查;对于一年收获多茬稻米或作物的生产基地(农场),则每年需进行多次检查,检查次数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而定。检查员对被检查生产基地(农场)的所有出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一年中的再次检查至少要检查15%以上的田块,且这些田块上的作物未被收剧。
4.1.4转换期认证检套
a)稻米山常规生产系统向有机生产转换期时间要求按本标准第1部分“生产基地及环境要求”6“有机转换期生产基地要求”的规定。生产者在转换期内必须完全按有机生产技术要求操作。已经过一年有机转换后的田块中生产的水稻,可以作为转换期有机稽米销售。b)转换期的开始时问从中请认证之日起计算。如果中请者在申请前已经在当地多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或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有机生产(监督部门必须与申请者没有利益冲突),并能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和土地利用的历史资料,经认证机构核准后,转换期的开始时间可以从生产者实际开始有机生产的口期算起。
c)已通过有机认证的生产基地(农场)一且回到常规生产方式,则需要重新经过有转换后才有可能再次获得有机颁证,转换期不能少于12个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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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首次中请认证的有机稻米转换期生产基地(农场)在检查员检查时,应采集土壤、水和作物样品,分析禁用物质和污染物的残留状况。如果生产基地(农场)临近工业区,有可能受到大气污染的,应当采集大气样品进行污染物分折。污染物的含量必须低于我国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以及进口国对有机食品的规定值。4.2生产管理认证
4.2.1有机稻米生产管理认证执行本标准第2部分3(生产技术要求)科1(记载要求)的规定。认证机构应在农事季节派检查员作不定期检查。4.2.2在同一中请认证的生产田块,不得既有有机稻米或有机作物生产,又有常规稻米或常规作物生产。生产者对处于有机转换中的和已获得认证证的田块上的有机稻米或有机作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区分。
4.2.3有机稻米生产基地(农场)在韬谷收获后允许利用空闲时间种植其它有机作物,但生产者必须完金按有机生产要求操作。种植作物的种类和操作规程必须报认证机构备案。经核准后,所产作物可以作为有机作物产品进入市场贸易和销售。4.2.4有机稻米生产者应制定有效的生产基地(农场)生态保护计划,包括种植树木和草皮,控制水土流失,建立天敌的栖息地和保护带,保护生物多样性等。4.2.5应建立有机稽米生产体系内部质最保证和控制方法。在稻谷或作物收获和净化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保证产品质量(外观、卫生、新鲜度和营养性),并有相关专业检测机构的质量检验报告及评价证明材料。
4.3加工系统认证
4.3.1从事有机稻米加工的系统必须符合本标准的第3部分3(加工技术要求)的规定。认证机构应在加工时期派检查员作不定期检查。4.3.2不得在同一加工设备上同时加工相同品种的有机稻米和常规稻米,除非加工单位能采取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明确区分相同品种的有机和常规稻米。4.3.3·有机稻米在加工、贮藏和运输的过程中必须杜绝化学物质的污染。4.3.4有机稻米加工者从原料采购、加工、包装、储藏到运输等各个环节上必舒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包括相应的票据,并建立跟踪审查体系。4.3.5有机稠米加工者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制定和实施有机加工内部质量保证和控制方案,报认证机构备案。
4.4贸易和销售单位认证
4.4.1从事有机释来的国内销售和进出口贸易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在国内销售有机稍采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产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进出口贸易的,需有自营进出口权及白理报关证明材料。4.4.2从事有机稻米贸易和销售的场所及操作办法等必须符合本标准第3部分7(贸易)的规定。4.4.3贸易和销售者不能同时经营相同品种的有机和常规稻米,除非贸易单位在贸易过程中采取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明确区分相同品种的有机和常规稻米。4.4.4贸易和销售者应确保有机稻米在贸易过程中(贮荐、运输和销售)不受有毒化学物质的污染,并保持究整的跟踪档案记录,包括相应的票据。4.4.5贸易和销售者必须制定和实施有机稻米贸易的内部质量保证和控制方案,报认证机构备案。5认证程序
5.1颁证申请
5.1.1中请者向认证机构提山申请,索取中请表,非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返回认证机构。5.1.2认证机构根据申请表所反映的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如同意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请者,并将全套调查装及有关资料发给申请者。5.1.3串请者将填写好的调查表返回给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对返回的调查表进行审查,若初审认为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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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符合要求,将与申请者签定现场有机审查协议。一旦协议生效并确认申者已经支付相关费用后,认证机构即派出检查员,对电请者的生产基地(农场)、加工系统和贸易情况分项进行实地检查,并采集样品。
5.1.4中请者应全而地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水稻生长、产量、投入品的用量和日期,及使用方法、病虫草害管理、收割状说记录:加工和销售记录:产品批号、入出库存记录:运输记录:土壤、稻谷、成品米的检验记录及报告等等。5.2认证检查
5.2.1认证机构在受理申请并与中请者签定有机审套协议后,必须派检查员到现场进行检查,以本标推的要求评估其是否达到颁证条件。5.2.2检查在生产、加工、销售的季节进行。5.2.3不通知检查。认证机构可以根据相关情况随机检查审请者或已获颁证者的生产、加二、贸易销”臀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必要时可取样检测,事前和事后无须通知被检查对象。5.2.4在检查员履行检查职贵完毕后,要向认证机构递交检查报告和颁证建议。5.2.5认证机构针对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颁证建议,要认真组织评审讨论,并做出树应的颁证决定。6、颁证管理
6.1颁证委员会
6.1.1颁证委员会是认证机构对有机租米生产、加工、贸易销售进行认证颁证的评审机构。负资对申请者的资质评价和检查员检查报告及颁证建议的审定工作。6.1.2颁证委员会应由熟悉有机稻米认证标准和检查程序的专业人员组成。主任由认证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6.1.3颁证委员会成员应该遵守客观、公正、科学、廉洁的议事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制度,不与生产、加工、贸易单位的申请者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2频证类别
6.2.1同意颁证
这种情况通常是申请者已经过转换审查,并腰行了认证机构提出的改进建议,申请者的种植/加工/贸易已全部符合本标准。在此情况下,申请者可以获得“有机稻米生产证书”和/或“有机稻米加工证书”和/或“有机稻米产品贸易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经同意颁证的稻米可以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6.2.2有条件颁证
“这种情况通常是中请者的某些生产条件和质量控制措施还需要改进。在此情况下,只有在中请者的条件满足认证要求时,并经认证机构核推后,才能获得颁证。6.2.3不能获得颁证
生产者的某些重要生产环节和质量控制措施不符合本标谁,不能通过认证。在此情况下,认证机构将书面道知申请者不能获得颁证的原因。申请者必须连续进行有机转换,采取整改措施,使生产和操作完全满足标准后,方可重新申请认证颁证。6. 2. 4 有机转换颁证
如果申请者的生产基地(农场)以前曾使用过禁用物质,但在一年前就开始按照有机生产要求进行转换,并且有计划将一直按照有机农业方式进行生产,经检查员检查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则可颁发“有机稻米转换期生产证书”。从该基地收获的稻米,可作为有机转换产品销售,即“准有机稻米\。6.3认证标志使用
6.3.1凡通过认证机构同意颁证的“有机稻米生产证书”和/或“有机稻米加工证书”和/或“有机箱米贸易证书”的申请者,在其包装物及宣传资料上可以授权使用认证专用标志。6.3.2凡获得认证机构有机稻米转换颁证的申请者,在其包装物及宜传资料上可以投权使用认证转换期标患。
33/r366.5——2002
6.3.3有机认证专用标志或转换期标志在使用时仪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可变形战变色。6.4取消频证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认证机构可以决定取消颁证:a)如渠生产、加工、销售档案的记载不究全匪没有采取改进措施;b)有机稻米在处理过程受到化学物质污染,或经过了辅射和禁用物质蒸处理,或检出有禁用物质残留:
c)生产者对水稻品种品质低劣、土壤肥力下降以及水出流失等问题,没有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向检查员或认证机构反映的情况不真实,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书。e)违受有机认证标志管理规定。6.5申诉
6.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串请者可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诉:a)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但申请末披认证机构受理的:b)对认证机构做出取消颁证决定有异议的:心)认证机构收费不合理:
d)请者认为自已受到不公正对待的:)认证机构有其它违规行为。
6.5.2申诉人需提交书而申诉书,写明中诉要求和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证据。6.5.3浙江省质最技术监督局经调查、取证和核实,于三个月之内做出处理裁定。6.5.4处理申诉所费用按实际支出出责任方承担。6.6 外部约束
6.6.1认证机构的办公室对来自申请者、消费者及其它方面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抱惩都要记录在案,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及吋处理此类问题。对重要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抱想要给予必要的书面回复。6.6.2渐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指定专门的机构随时检查认证机构颁证管理程序是否达到本标准的规定,并对认证机构的整体专业化工作水平做出评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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