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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 进口可用作肥料原料的骨废料检验检疫规程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19 19:54:56
  • SN/T0573-2010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SN/T 0573-2010

  • 标准名称:

    进口可用作肥料原料的骨废料检验检疫规程

  • 标准类别:

    商检行业标准(SN)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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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573-2010 进口可用作肥料原料的骨废料检验检疫规程 SN/T0573-2010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0573—2010
代替SN0573—1996
进口可用作肥料原料的骨废料
检验检疫规程
Rules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for importedanimal bone waste as fertilizer raw material2010-01-1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金绿伴网
2010-07-1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口可用作肥料原料的骨废料
检验检疫规程
SN/T0573—2010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网址spc.net.cn
电话:68523946
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开本880×1230
2010年4月第一版
印张0.5
字数9千字
2010年4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1600
书号:155066·2-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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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14.00元
oodmate:net
本标准代替SN0573一1996《进口可作原料用动物骨废料检验规程(试行)》。SN/T0573—2010
本标准根据GB16487.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骨废料》有关条款,对
SN0573一1996《进口可作原料用动物骨废料检验规程(试行)》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修订,在原规程基础上,增加了“要求”一章以及有关检疫的内容,并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和进口骨废料的特点,对其他章节的一些条款进行了充实。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保隆、刘肖芳、曹建华、李文利、苏立明、王洁、吴石、王晓薇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0573—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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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进口可用作肥料原料的骨废料
检验检疫规程
SN/T 0573—2010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骨废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抽样、检验检疫、结果判定和处置。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骨废料的检验检疫:海关商品编号
0506.9011.10
0506.9019.10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含牛羊成分的骨废料
其他骨废料
废物原料名称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85(所有部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T15555(所有部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检测方法GB 16487.1
SN/T0570
SN/T1253
SN/T1254
SN/T1270
SN/T1281
SN/T1286
SN/T1302
SN/T133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骨废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人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消毒规程入出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人出境散装货物消毒规程
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入出境散装货物除虫规程
入出境散装货物除鼠规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骨废料scrapofanimalbones
杂骨(包括马、牛、羊、猪等)总称,包括块状、粒状、粉状)3.2
非骨废料杂质impuritiesof no-bones骨头附着物(如肌肉、肌腔等)和进口骨废料以外的骨类。3.3
夹杂物
carriedwaste
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骨废料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骨废料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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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0573—2010
检验批inspectionlot
一次报检的同一份运单(提单)和(或)同一份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货物。4要求
4.1单证和标识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和装运前检验证书及其他相关单证应真实、齐全、一致。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和封识代码应与装运前检验证书等相关单证所列明的一致。4.2检疫
4.2.1卫生检疫
骨废料中不应携带下列卫生检疫物:a):病原体;
b)医学媒介生物:
c)被病源微生物污染的物品。
4.2.2动植物检疫
骨废料中不应携带下列动植物检疫物:a)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b)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c)
动物户体;
d)土壤。
4.3检验
骨废料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包含在4.3.2、4.3.3、4.3.4中的废物除外):4.3.1
放射性废物;
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根据GB5085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4.3.2
骨废料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骨废料质量的0.01%:a)
具有腐臭味或刺激性异味的骨废料;b)
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废感光材料;
密闭容器;
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骨废料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人的其他危险废物除4.3.1和4.3.2所列夹杂物外.骨废料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橡4.3.3
胶、废玻璃、废木等废物)的混人,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骨废料质量的1%。4.3.4骨废料中非骨废料杂质总质量不应超过骨废料的3%。4.3.5骨废料的放射性污染控制水平应符合SN/T0570的要求。4.3.6货物品质、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5抽样
5.1集装箱装运的骨废料开箱查验数量应不少于检验批集装箱数量的50%,掏箱检验数量应不少于检验批集装箱数量的10%,对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封识代码与装运前检验证书不符以及存在疑问的集装箱须实施掏箱检验,开箱查验和掏箱检验不足一箱的按一箱计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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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0573—2010
5.2现场抽样分抹检验时,集装箱装运的骨废料样品按集装箱内货物质量的5%以上随机抽取;散装海运的骨废料样品按船舱内货物质量的1%以上随机抽取;散装陆运的骨废料样品按检验批货物质量的5%以上随机抽取
5.3送实验室分析时,应对可疑物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以满足实验室检测要求为准。6检验检疫
警示:现场开箱、掏箱等检验检疫过程中应注意操作安全。遇有威胁到现场检验检疫人员的安全、健康的情形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立即停止检验检疫,并来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6.1货证及标识一致性检查
检查集装箱(或其他运载工具)号码、封识号、封识代码或货物的品名、类别与装运前检验证书是否相符。
6.2卫生检疫
卫生检疫查验按SN/T1254实施,卫生处理根据不同装运方式、不同处理目的分别按SN/T1253、SN/T1270,SN/T1281.SN/T1286、SN/T1302和SN/T1331实施。6.3动植物检疫
6.3.1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6.3.2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6.3.3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物户体及土壤。6.4集装箱装运货物的检验
6.4.1放射性检测
按SN/T0570实施检验
6.4.2开箱查验
6.4.2.1按5.1规定的比例,随机抽取开箱查验的集装箱,对箱内货物实施感官检验,6.4.2.2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b)情形时,应停止现场检验;对发现有4.3.1c)和4.3.1d)的可疑物时,应按5.2要求抽样送实验室按GB5085、GB/T15555进行检测和判断。6.4.2.3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4.3.3和4.3.4所列夹杂物且暂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对查验箱货物实施掏箱检验和抽样分栋检验。6.4.3掏箱检验
6.4.3.1对按5.1规定抽取的集装箱和其他需要掏箱检验的集装箱实施掏箱,并对掏箱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4.3.2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所列夹杂物时,应按6.4.2.2执行。6.4.3.3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和4.3.3及4.3.4所列夹杂物且暂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实施抽样分栋检验,也可对掏箱检验货物实施全数分栋检验。6.4.3.4抽样分栋检验应按5.2抽取样品并实施分栋。实施分栋前应称出样品的质量,分栋后应称出夹杂物的质量.然后按式(1)计算夹杂物含量。X
式中:
X-夹杂物的含量,%
W——样品中夹杂物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W——样品质量,单位为千克(kg)。6.4.3.5分抹过程中发现有4.3.1所列夹杂物时,应按6.4.2.2执行,.
.......(1)
6.4.3.6分过程中,如已分栋出的夹杂物比例已超过GB16487.1规定的限值.可停止检验雪品伙伴欧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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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573—2010www.bzxz.net
6.5散装海运货物的检验
6.5.1放射性检测
按SN/T0570实施检验。
6.5.2开舱查验
6.5.2.1对舱面的货物实施感官检验。6.5.2.2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b)情形时,应停止现场检验;对发现有4.3.1c)和4.3.1d)的可疑物时,应按5.2要求抽样送实验室,按GB5085、GB/T15555进行检测和判断6.5.2.3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4.3.3和4.3.4所列夹杂物且暂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按6.5.3.3要求,在卸货过程或卸货后进行分检验。6.5.3落地检验
6.5.3.1对卸至指定检验检疫场地的货物实施感官检验。6.5.3.2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所列夹杂物时.应按6.5.2.2执行。6.5.3.3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4.3.3和4.3.4所列夹杂物且暂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实施抽样分栋检验,也可实施全数分栋检验。6.5.3.4抽样分栋检验应按5.2抽取样品并实施分栋。实施分栋前应称出样品的质量,分栋后应称出夹杂物的质量,然后按式(1)计算夹杂物含量6.5.3.5分栋过程中发现有4.3.1所列夹杂物时,应按6.5.2.2执行。6.5.3.6分栋过程中,如已分栋出的夹杂物比例已超过GB16487.1规定的限值,可停止检验。6.6散装陆运货物的检验
散装陆运货物的检验参照6.5实施。6.7品质/质量检验
需要对货物实施品质/质量检验时,参照有关规程实施。7结果判定
7.1经检验检疫,未发现不符合4.2和4.3要求的,判定为合格。7.2经检疫,发现不符合4.2要求的.判定为检疫不合格。7.3经检验,发现不符合4.3.1~4.3.5要求的,判定为环保项目不合格。7.4经检验,发现不符合4.3.6要求的判定为品质或质量项目不合格。8处置
8.1对属于7.1情况的,应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8.2对属于7.2情况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并向报检人出具相关单证。8.3对属于7.3情况的,应向报检人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交海关、环保部门处理;并向报检人出具检验证书。
8.4对属于7.4情况的,应向报检人出具检验证书。书号:155066·2-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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