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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26 06:43:13
  • HJ/T301-2007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HJ/T 301-2007

  • 标准名称: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

  • 标准类别: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07-04-13
  • 实施日期:

    2007-05-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248.89 K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环保、保健与安全>>废物>>13.030.10固态废物
  • 中标分类号:

    航空、航天>>航空器与航天器零部件>>V27电气装置用结构件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 页数:

    27
  • 标准价格:

    25.0 元
  • 出版日期:

    2007-05-01

其他信息

  • 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水泥科学与新型建筑材料研究所
  • 提出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相关标签:

    污染 治理 环境保护 技术规范 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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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适用于铬渣的解毒、综合利用、最终处置及这些过程中所涉及的铬渣的识别、堆放、挖掘、包装和运输、贮存等环节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铬渣解毒产物和综合利用产品的安全性评价,以及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有钙焙烧工艺生产铬盐产生的含铬废渣。对其他铬盐生产工艺产生的含铬废渣以及其他含六价铬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参照本标准执行。 HJ/T 301-2007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 HJ/T301-2007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301—2007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
Environmentalprotection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pollutiontreatmentoftheChromiumresidue(ontrial)2007—04—13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05—01实施
前言.
1适用范围
3规范性引用文件
4术语和定义
5铬渣的识别..
6铬渣的堆放.
7铬渣的挖掘.
8铬渣的包装和运输
9铬渣的览存.
10铬渣的解毒
11铬渣的综合利用.
12铬渣的最终处置
13铬渣处理处置的监测与结果判断14铬渣处理处置的污染控制.:
15铬渣污染治理的环境管理。
附录A利用铬渣生产的水泥产品中重金属浓度的测定方法附录B水泥中水溶性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附录C利用铬渣生产的砖及砌块产品中重金属浓度的测定方法.附录D铬渣处理处置的监测内容汇总表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发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实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的《铬渣污染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确保环境安全、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暂行标准,待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实施后,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水泥科学与新型建筑材料研究所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4月13日批准。本标准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铬渣的解毒、综合利用、最终处置及这些过程中所涉及的铬渣的识别、堆放、挖掘、包装和运输、贮存等环节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铬渣解毒产物和综合利用产品的安全性评价,以及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有钙焙烧工艺生产铬盐产生的含铬废渣。对其他铬盐生产工艺产生的含铬废渣以及其他含六价铬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参照本标准执行。2原则
1、环境安全第一。在铬渣污染治理中,以铬渣无害化处置为第一目标,在铬渣处理处置过程中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不提倡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任何解毒工艺必须与综合利用或最终处置工艺结合,保证铬渣污染治理全过程环境安全。2、在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鼓励对铬渣进行综合利用3、确保铬渣综合利用产品的长期安全性3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4915
GB575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实验方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
GB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246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5506水质锁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555.1-15555.12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T17137
土壤质量总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18484危险废物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HJ/T2E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HJ/T19
HJ/T20
HJ/T5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非污染生态影响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规范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5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
HJ/T299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HJ/T300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溶液法CJ/T3039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GSB08-1337中国ISO标准砂
JC/T681-1997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JJG196-1990常用玻璃量器检定规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2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1铬渣
有钙焙烧工艺生产铬盐过程中产生的含六价铬的废渣。4.2铬渣的解毒
将铬渣中的六价铬还原为三价铬并将其固定。4.3铬渣的干法解毒
在高温下利用还原性物质将铬渣中的六价铬还原为三价铬并将其固定4.4铬渣的湿法解毒
在液态介质中利用还原性物质将铬渣中的六价铬还原为三价铬并将其固定,或利用沉淀剂使其固定。
4.5铬渣的综合利用
经过解毒处理的铬渣用作路基材料和混凝土骨料以及用于水泥生产、制砖及砌块、烧结炼铁等。
4.6铬渣的最终处置
经过解毒处理的铬渣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填埋。4.7铬渣的处理处置
铬渣的解毒、综合利用、最终处置及这些过程中所涉及的铬渣的识别、堆放、挖掘、包装、运输、贮存等环节。4.8含铬污染物
除铬渣之外的其他沾染铬污染物的固体废物,包括铬污染土壤、渣土混合物、拆解废物、建筑废物、报废设施等。4.9铬渣污染场地
铬的污染控制指标超过国家标准要求的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包括铬渣堆放场所下的土地、厂房拆毁场地等及其地下水。3
4.10铬渣的堆放
铬渣在不符合GB18597要求的场地或设施中放置。4.11铬渣堆放场所
不符合GB18597要求的铬渣及相关废物放置场地或设施。4.12铬渣的贮存
铬渣在符合GB18597要求的场地或设施中放置。4.13铬渣贮存场所
符合GB18597要求的铬渣及相关废物放置场地或设施。5铬渣的识别
5.1应根据铬渣堆存状况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初步判断铬渣污染场地的范围,5.2应根据监测结果确定铬渣污染场地的范围。5.3可通过感观判断区分铬渣堆放场所内的铬渣和含铬污染物。铬渣一般呈松散、无规则的固体粉未状、颗粒状或小块状,总体颜色呈灰色或黑色并夹杂黄色或黄褐色;长时间露天放置后外表明显有黄色物质渗出,下层侧面明显有黄色物质渗出,渗出液呈黄色。5.4感观判断不能确定废物属性时,应按照HJ/T20采集样品,并进行鉴别。铬渣的基本特性如下:
(1)按照CJ/T3039现场测定铬渣的密度,一般在0.9-1.3kg/L之间:(2)按照GB/T15555.12测定铬渣的腐蚀性,铬渣的浸出液一般呈碱性;(3)铬渣的主要化学成分和含量范围见表1。表1铬渣的主要化学成分
含量范围(%)
6铬渣的堆放
六价铬
6.1本标准中铬渣的堆放仅限于历史遗存的原铬渣堆放场所,禁止将本标准实施4
后产生的铬渣放置在铬渣堆放场所。6.2应尽量按照GB18597的要求对现有铬渣堆放场所进行改造。6.3应按照GB15562.2的要求在铬渣堆放场所的出入口或沿渣场道路旁设立警示标志。
6.4应采取措施防止铬渣流失,包括:(1)铬渣堆放场所应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铬渣堆放场所,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和记录;(2)铬渣堆放场所内的任何作业应征得管理人员的同意,管理人员应对堆放场所内的所有作业活动进行记录。6.5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径流进入铬渣堆放场所,包括:(1)设立挡水堰:
(2)设立雨水导流沟渠,根据情况布设排水设备。6.6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铬渣渗滤液排入地面、土壤和水体,防止或减少铬渣粉尘污染空气环境,包括:
(1)设立收集沟、集液池和集液井:(2)将渗滤液收集在容器中:
(3)将收集的渗滤液返回生产工艺,或进入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4)对堆放场所进行必要的覆盖、遮挡。7铬渣的挖掘
7.1应根据铬渣挖掘后续工作的进度来确定铬渣的挖掘进度和挖掘量,禁止多点任意挖掘。
7.2挖掘过程中出现硬化的地面、紧密土壤层、岩层与铬渣形成巨大外观反差等情况时可判断为污染场地,不再作为铬渣继续挖掘。7.3挖掘时尽量在渣场内对铬渣进行筛分、磨碎等预处理,筛分出的物质应堆放在渣场内。
7.4以下情况应停止挖掘作业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5
(1)恶劣天气情况,如四级风以上,降水(雨、雪、雾)等气候条件;(2)现场积存大量渗滤液或雨水:(3)可导致污染扩大的其他情况。7.5每天的挖掘作业结束时应打扫现场,保持整洁。7.6应对挖掘作业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下列内容:(1)挖掘时间:
(2)挖掘量或车次;
(3)场地特殊情况;
(4)天气情况;
(5)安全记录等。
8铬渣的包装和运输
8.1严禁将铬渣与其他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包装与运输。8.2需要对铬渣进行包装时,其包装应满足下列要求:(1)满足GB12463的要求:
(2)包装物表面应有标识,标识应包括“铬渣”字样、重量、危害特性、相关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意外污染事故时的应急措施等内容;
(3)应保证包装完好,如有破损应重新包装或修理加固:(4)使用过的包装物应经过处理和检查认定消除污染后方可转作其他用途。8.3铬渣的运输应遵守JT3130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8.4铬渣的运输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8.5铬渣的运输应采用陆路运输,禁止采用水路运输。运输单位应采用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8.6铬渣的运输应选择适宜的运输路线,尽可能避开居民聚居点、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区等环境敏感区。8.7运输过程中严禁将铬渣在厂外进行中转存放或堆放,严禁将铬渣向环境中倾倒、丢弃、遗撒。
8.8铬渣的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水、防扬尘、防泄漏等措施,在运输过程中除车辆发生事故外不得进行中间装卸操作。8.9在铬渣的堆放、解毒和综合利用场所内,应保证铬渣的装卸、转运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满足GBZ2的要求。
8.10铬渣的装卸作业应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和检查工作。卸渣后应保持车厢清洁,污染的车辆及工具应及时洗刷干净。洗刷物与残留物应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安全处置,不得任意排放。9铬渣的贮存bZxz.net
9.1铬渣贮存场所的设计、选址、运营、监测、关闭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与地区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一致。9.2铬渣贮存场所应设置防护设施如围墙、栅栏,按照GB15562.2的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并配备应急设施和人员防护装备。9.3铬渣在集中式贮存设施中应单独隔离存放,禁止与其他生产原料或废物混合存放。
9.4铬渣的贮存不得超过一年。
9.5铬盐生产企业和铬渣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企业的铬渣周转场地应遵循本标准的要求。
10铬渣的解毒
10.1铬渣的干法解毒
10.1.1干法解毒设施应配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以控制转速(回转窑)、进料量、风量、温度等运行参数:并在线显示运行工况,包括气体的浓度、风量、温度、设施各位置的气体浓度等。10.1.2应根据铬渣成份确定还原剂的用量,铬渣与还原剂应在进入解毒设施之前混合均匀。
10.1.3采用回转窑进行干法解毒时,为保证还原气氛,应控制进入回转窑的空气7
量,确保窑气中的CO和O2含量有利于高温还原反应的进行。窑内高温区的温度不应低于850℃,窑尾的温度尽量控制在350-450℃之间。应保证铬渣在窑内充分的停留时间,不应低于45分钟。10.1.4出窑的铬渣应在密闭状态下立即使用水剂进行降温,使之迅速冷却。水淬剂一般选择FeSO4溶液,浓度不宜低于0.3g/L。10.1.5干法解毒设施应配备脱硫净化装置和除尘装置,并对尾气中的粉尘、SO2和CO浓度进行在线监测。
10.1.6铬渣干法解毒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表2的要求(该要求亦见附录D),排放气体的分析方法按照GB18484进行。表2铬渣解毒设施的大气污染控制指标限值污染控制指标
限值(级别)
烟气黑度
(林格曼级)
10.2铬渣的湿法解毒
烟(粉)尘
(mg/m2)
(mg/m2)
(mg/m2)
铬及其化合物
(mg/m2)
10.2.1在选择湿法解毒工艺路线时应确保不引入可能造成新的环境污染的物质。10.2.2应根据铬渣的成分确定合适的工艺条件,包括铬渣粒度、还原反应的液固比、pH值,同时应保证充分的反应时间。10.2.3固液混合相还原应满足以下要求:(1)铬渣和酸液的混合反应后物料的pH值应小于5:(2)根据铬渣的粒度确定酸液和铬渣的液固比;(3)根据液固比、pH值确定单次反应时间,应保证足够的反应时间。10.2.4固液分离后对液相进行还原应满足以下要求:(1)二次溶出时铬渣和酸液的混合反应物料的pH值控制在5-6;(2)酸液和还原剂的加入量应确保酸溶六价铬得到还原。10.3铬渣解毒过程中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应满足GBZ2的要求(见附录D)。10.4铬渣解毒产生的废水应尽量返回工艺流程进行循环使用。如需要外排时,应进行处理,满足GB8978的要求(见附录D)后排放。10.5解毒后的铬渣,必须满足其后续处理处置的相应要求。如不满足则应重新进行处理,满足标准后方可进行综合利用或最终处置。8
11铬渣的综合利用
11.1铬渣的主要综合利用途径包括用作路基材料和混凝土骨料,用于生产水泥、制砖及砌块、烧结炼铁和用作玻璃着色剂。11.2铬渣用作路基材料和混凝土骨料铬渣经过解毒、固化等预处理后,按照HJ/T299制备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危害成分的浓度均低于表3中的限值(该要求亦见附录D),则经过处理的铬渣可以用作路基材料和混凝土骨料。表3铬渣作为路基材料和混凝土骨料的污染控制指标限值序号
11.3铬渣用于生产水泥
六价铬
浸出液限值(mg/L)
11.3.1铬渣用于制备水泥生料时,应根据工艺配料的要求确定铬渣的掺加量。铬渣的掺加量不应超过水泥生料质量的5%。11.3.2铬渣用作水泥混合材料时,必须经过解毒。解毒后的铬渣按照HJ/T299制备的浸出液中的任何一种危害成分的浓度均应低于表3中的限值(该要求亦见附录D)。
11.3.3解毒后的铬渣作为水泥混合材料,其掺加量应符合水泥的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11.3.4利用铬渣生产的水泥产品除应满足国家或水泥行业的品质标准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利用铬渣生产的水泥产品经过处理后,按照附录A的方法进行检测,其浸出液中的任何一种危害成分的浓度均应低于表4中的限值(该要求亦见附录D)。
表4利用铬渣生产的水泥产品的污染控制指标限值序号
浸出液限值(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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