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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船用烟火信号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28 02:20:55
  • GB4543-2008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 4543-2008

  • 标准名称:

    船用烟火信号

  •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08-12-3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367.89 K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造船和海上建筑物>>船舶和海上建筑物综合>>47.020.50甲板设备和装置
  • 中标分类号:

    船舶>>舾装设备>>U27救生设备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 页数:

    12页
  • 标准价格:

    14.0 元
  • 出版日期:

    2009-10-01
  • 计划单号:

    20060133-Q-522

其他信息

  • 首发日期:

    1984-06-30
  • 起草人:

    俞建雄、陆建明、吴新华、曹新生、赵华、王磊、高学峰
  • 起草单位:

    海门市华海水上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 归口单位:

    全国船舶舾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提出单位: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主管部门: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 相关标签:

    船用 烟火 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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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代替GB 3107.1-1991《船用烟火信号通用技术条件》、GB 3107.2-1991《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GB 3107.8-1991《船用橙色烟雾信号》、GB 3107.9-1991《船用手持红光火焰信号》和GB 4543-1991《救生圈用橙色烟雾信号》。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烟火信号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烟火信号的设计、制造和验收。本标准与GB 3107.1-1991、GB 3107.2-1991、GB 3107.8-1991、GB 3107.9-1991 和GB 4543-1991相比,主要有下列变化:———将GB 3107.1、GB 3107.2、GB 3107.8-1991、GB 3107.9-1991、GB 4543-整合为1个标准,取消了红星火箭信号、白光信号和声响型烟火信号的有关内容;———增加了产品分类与标记;———将要求分为通用要求与性能和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手持式火焰信号及漂浮烟雾信号三类产品的具体技术要求;———补充了各类要求的试验方法;———修订了检验规则。 GB 4543-2008 船用烟火信号 GB4543-2008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47.020.50
TTTKAONTKAca
qUE-ei-aC-ec-ae-Ceraac-CEc-Neca-rikAbNrKAc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543-2008
代替GB3107.1~3107.2—1991.GB3107.8~3107.9—1991.GB4543—1991船用烟火信号
Pyrotechnic distress signals for ships2008-12-3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9-10-01实施
本标准的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YYKAONYKAca
qUE-ei-aC-eC-ae-Craac-CEC-Neca-nTKAbNrKAcaGB4543—2008
本标准是根据国际海事组织SOLAS公约(1974)、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海安会快议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后续修正案的要求进行修订的。本标准代替GB3107.1—1991船用烟火信号通用技术条件》、GB3107.2—1991《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GB3107.8—1991《船用橙色烟雾信号》、GB3107.9—1991《船用手持红光火焰信号》和GB4543—1991《救生圈用橙色烟雾信号》。本标准与GB3107.1—1991、GB3107.2-1991、GB3107.8—1991、GB3107.9—1991和GB4543一1991相比,主要有下列变化:—将GB3107.1、GB3107.2、GB3107.8、GB3107.9、GB4543整合为1个标准,取消了红星火箭信号、白光信号和声响型烟火信号的有关内容:一增加了产品分类与标记;
一将要求分为通用要求与性能和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手持式火焰烙信号及漂浮烟雾信号三类产品的具体技术要求;
补充了各类要求的试验方法;
一修订了检验规则。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船舶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海门市华海水上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建雄、陆建明、吴新华、曹新生、赵华、王磊、高学峰。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3107.1—1982、GB3107.1—1991;—GB3107.2—1982、GB3107.2—1991-GB3107.8—1982、GB3107.8—1991—GB3107.9—1982、GB3107.9—1991;GB4543—1984、GB4543—1991。I
1范围
船用烟火信号
-TYYKAONIKAca-
qUE-ei-aC-eC-ae-Craac-CEC-Neca-nTKAbNrKAcaGB4543—2008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烟火信号(以下简称烟火信号)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烟火信号的设计、制造和验收。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423.3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Cab:恒定湿热试验(GB/T2423.3—2006.IEC60068-2-78:2001,IDT)GB/T2423.17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Ka:盐雾(GB/T2423.17-2008,IEC60068-2-11:1981,IDT)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烟火信号Pyrotechnics signal
用化学品混合物(如火药)被点燃后反应发出的火焰或烟雾等化学现象和物理现象作为识别的联络信号的统称。
火焰型flaretype
化学品混合物被引燃后有焰燃烧并发出光和焰的反应型式,通常作为夜间联络信号。3.3
烟雾型smoketype
化学品混合物被引燃后无焰燃烧并发出烟雾的反应型式,通常作为白天联络的信号。4分类与标记
4.1分类
烟火信号按释放方式及反应型式(火焰型或烟雾型)一般可分为下列三类a)RPF型—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b)HF型——手持式火焰信号;
c)BSS型飘浮烟雾信号。
4.2标记示例
红色光强为30000cd,燃烧持续时间为40s的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标记为:烟火信号GB4543—2008-RPF40-30000红色光强为15000cd,燃烧持续时间为60s的手持式火焰信号标记为:烟火信号GB4543—2008-HF60-150001
GB4543—2008
喷烟持续时间不少于3min的飘浮烟雾信号标记为:烟火信号GB4543—2008-BSS3
5要求
5.1外观和结构
-TYYKAONTKAca
qUE-ei-aC-eC-ae-Craac-CEC-Neca-nTKAbNrKAca5.1.1烟火信号本体上应印有操作说明,其危险一端应能在白天或夜间予以辩认。5.1.2烟火信号若为手持操作,应设计为能从底部(安全端)操作,或有2s的操作安全延时。5.1.3每种形式的烟火信号都应有一个整体的、简单的引燃器。5.1.4烟火信号应经久地刻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5.2性能
5.2.1耐高低温、耐湿热
烟火信号应能耐高低温、耐湿热,无皱缩、破裂、膨胀、分解,并能工作。5.2.2耐水、耐盐雾
烟火信号应能耐水、耐盐雾腐蚀,并不影响使用性能。5.2.3耐跌落
烟火信号应能耐跌落,不引燃、不爆炸,并不影响使用性能。5.2.4安全性
烟火信号应便于安全操作,不应伤及操作者或任何靠近人员。5.2.5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5.2.5.1火箭发射高度不应低于300m。5.2.5.2红光持续时间不应少于40s。5.2.5.3信号下降速度不应大于5m/s。5.2.5.4在至少40s燃烧时间内红光的平均发光强度不应小于30000cd。5.2.5.5红光颜色按国际照明委员会规定的图解,其色度区域界限应在表1所列角坐标范围内。表1红光区域边界的角坐标
5.2.5.6在与水平线成45角时引燃信号,应能使用。5.2.5.7信号发射时,火箭的反作用力应极弱。5.2.6手持式火焰信号
5.2.6.1应能连续发出红光火焰,持续时间不应少于60s。5.2.6.2红光的平均发光强度不应小于15000cd。0.69
5.2.6.3红光颜色按国际照明委员会规定的图解,其色度区域界限应在表1所列角坐标范围内。5.2.6.4信号在被点燃30s后,浸入水下100mm历时10s,应能继续燃烧至少20s。5.2.6.5信号在距庚烷盆上方1.2m高度处施放应不致点燃庚烷。5.2.7漂浮烟雾信号
5.2.7.1烟雾的颜色应为橙色。
5.2.7.2橙色烟雾的持续时间不应少于3min。5.2.7.3信号引燃后,应能均匀地连续喷出烟雾,至少3min内烟雾遮蔽率不应小于70%。5.2.7.4经过高低温循环后从一30℃下取出的信号被施放,应能在一1C的海水中工作。5.2.7.5经过高低温循环后从65℃下取出的信号被施放,应能在30℃的海水中工作。5.2.7.6经过高低温循环后从室温下取出的信号被施放1min后,浸人水中不少于10s,应能继续发2
出烟雾,使总喷烟时间不少于3min。YYKAONTKAa
qLE-ei-aC-e-ae-Ceraac-CEC-Nega-TTKNiKcaGB4543—2008
5.2.7.7在覆盖2mm庚烷层的水中施放信号,信号应能作用并不致点燃庚烷。5.2.7.8信号应能在至少300mm的波高中使用。6试验方法
6.1外观和结构
用目测法检查烟火信号外观和结构,结果应符合5.1.1~5.1.4的要求。若信号施放具有操作安全延时,则用秒表测定烟火信号被引发至引燃发光或发烟药之间的时间。结果应符合5.1.2的要求。6.2耐高低温、耐湿热
6.2.1取各类烟火信号试样各3只,按下列过程进行高低温循环试验:a)第一天,将试样放入高温室,在不低于65℃的高温环境中,持续8h;b)8h后,在20℃士3℃条件下散开放至次日;第二天,将信号放人低温室,在不高于一30℃的低温环境中,持续8h;d)8h后,在20℃士3℃条件下开放至次日;e)反复执行a)~d)10个循环。
结果应符合5.2.1的要求。
6.2.2对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手持式火焰信号各取3只试样进行低温试验,在一30C的温度下至少历时48h。从冷室中取出后立即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2.1的要求。6.2.3对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手持式火焰信号各取3只试样进行高温试验,在65℃的温度下至少历时48h。从加热室中取出后立即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2.1的要求。6.2.4取各类烟火信号试样各3只进行湿热试验,按GB/T2423.3规定的方法在65C的温度及90%的相对湿度下至少历时96h。结果应符合5.2.1的要求。6.3耐水、耐盐雾
6.3.1取各类烟火信号试样各3只进行耐水试验,水平地浸人水下1m历时24h,结果应符合5.2.2的要求;另取各类烟火信号试样各3只,在备发状态下浸人水下100mm历时5min,试验后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5.2.2的要求。烟火信号的耐水性应不依靠胶布带或塑料套6.3.2取各类烟火信号试样各3只进行盐募试验,按GB/T2423.17规定的方法在35C土3C的温度下经受盐雾试验(5%NaCl溶液)至少100h。试验后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5.2.2的要求。6.4跌落
取各类烟火信号试样各3只进行跌落试验,以上口端向,底部端向及水平向从2m高度处投落到一块固定在水泥地面中的厚度药6mm的钢板上。结果应符合5.2.3的要求。6.5安全性
取各类烟火信号试样各3只进行安全性试验,按使用说明,由穿着绝热型救生服或戴着救生服手套的人员将其施放。结果应符合5.2.4的要求。6.6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6.6.1基本性能参数
取3只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试样,垂直向上发射,并完成下列测定。a)用测量仪器测定降落伞火焰信号施放高度。结果应符合5.2.5.1的要求。b)用秒表测定火焰信号的燃烧期。结果应符合5.2.5.2的要求。c)利用火焰信号烧尽时的高度和燃烧期计算其下降速度。结果应符合5.2.5.3的要求。d)采用照度计测定火焰信号的光强。结果应符合5.2.5.4的要求。发光强度按公式(1)计算。
I=A·S2
GB4543—2008
式中:
I发光强度的数值,单位为坎德拉(cd);A一一光源垂直于照度计的读数的数值,单位为勒克斯(lx);S一一光源离照度计的距离的数值,单位为米(m)-TYYKANTKAca-
qLE-ei-aC-e-ae-Ceraac-CEC-Nega-niKoNiKAcae)采用光源光色分析仪观测火焰信号的颜色。结果应符合5.2.5.5的要求。6.6.245角发射
取3只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试样,在与水平线成45°角情况下引燃。结果应符合5.2.5.6的要求。6.6.3反作用力
取3只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试样进行手持操作,通过手感检验火箭的反作用力。结果应符合5,2.5.7的要求。
6.7手持式火焰信号
6.7.1基本性能参数
取3只手持式火焰信号试样并施放,完成下列测定:a)用秒表测定火焰信号的燃烧期。结果应符合5.2.6.1的要求;b)采用照度计测定火焰信号的光强。结果应符合5.2.6.2的要求;采用光源光色分析仪观测火焰信号的颜色。结果应符合5.2.6.3的要求。c
6.7.2施放过程中的耐水
取3只手持式火焰信号试样并施放,在燃烧30s后,将其浸人水下100mm历时10s。结果应符合5.2.6.4的要求。
6.7.3庚烷
取一个1m的试验盆,注人高度20mm的水,再在水层之上注人2L的庚烷。取3只手持式火焰信号试样,在盆一侧上方距水面1.2m高度处施放,使火焰信号在庚烷盆上方燃烧。结果应符合5.2.6.5的要求。
6.8漂浮烟雾信号
6.8.1基本性能参数
取3只漂浮烟雾信号试样并施放,完成下列测定。a)在白昼通过与色卡中的橙色范围进行目视对比,检测烟雾信号的颜色。结果应符合5.2.7.1的要求。色卡应具有上光涂层或无光涂层,并应包括一个至少5种橙色段的系列,色调、色度和亮度从红橙色(Munsell颜色系统标识8.75YR6/14)渐进至黄橙色(Munsell颜色系统标识5YRMAX)。颜色段应相互紧邻,从红橙色到黄橙色渐进排列,同时至少一侧应延伸至图的边缘。每一颜色段的尺寸应至少为50mm×100mm。注1:典型的颜色认可渐进顺序为8.75YR6/14:10R6/14:1.25YR6/14;3.75YRMAX:5YRMAX注2:ASTMD1535一1997中规定了Munsell颜色系统与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色度坐标值间的转换方法。b)用秒表测定烟雾信号的燃烧期。结果应符合5.2.7.2的要求。以一台能产生18.4m/min进气量的风机将信号产生的烟雾抽人一个直径为190mm的烟c)
道,进行测烟浓度试验。烟道一侧应设置至少为10cd的光源,另一侧应设置光电管。通过光电管捕获的光通量计算烟雾浓度。每次测量前,应校核光度值达到100%。每次测量应予记录。结果应符合5.2.7.3的要求。注3:光电管捕获从该光源发射出的全部光亮,则烟道内烟雾浓度视为零,光电管未能捕获任何该光源的光亮,则在烟道内通过的烟雾浓度视为100%。6.8.2耐高低温
6.8.2.1从一30℃的保存温度下取出3只经过6.2.1的漂浮烟雾信号试样,使其在一1℃的海水中施放。结果应符合5.2.7.4的要求。4
-TYKAONYKAa-
qUE-ei-ac-eC-ae-Ceraac-c-Nega-nikAoNirKAcaGB4543—2008
6.8.2.2从65C的保存温度下取出3只经过6.2.1的漂浮烟雾信号试样,使其在30℃的海水中施放。结果应符合5.2.7.5的要求。6.8.2.3从室温条件下取出3只经过6.2.1的漂浮烟雾信号试样,并施放,经过历时1min的发烟后,将其全部浸入水下100mm历时不少于10s。结果应符合5.2.7.6的要求。6.8.3庚烷
取3只漂浮烟雾信号试样,在覆盖有2mm庚烷层的水中施放。结果应符合5.2.7.7的要求。6.8.4耐波性
取3只漂浮烟雾信号试样,使其在至少300mm的波高中施放。结果应符合5.2.7.8的要求。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烟火信号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定型:
结构、材料、工艺等有重大变动,足以影响产品性能或质量;批量生产后每隔4a;
产品停产1a以上,恢复生产;
主管部门有检验要求时。
烟火信号型式检验的项目及顺序见表2。表2烟火信号的检验项目和顺序
检验项目
外观和结构
耐高低温、耐湿热
耐水、耐盐雾
耐跌落
安全性
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基本性能参数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45°角发射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反作用力
手持式火焰信号基本性能参数
手持式火焰信号施放过程中耐水手持式火焰信号庚烷
漂浮烟雾信号基本性能参数
漂浮烟雾信号耐高低温
漂浮烟雾信号庚烷
漂浮烟雾信号耐波性
注:为必检项目,一为不检项目。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要求的章条号
5.1.1~5.1.4
5.2.5.1~5.2.5.5
5.2.6.1~5.2.6.3
5.2.7.1~5.2.7.3
5.2.7.4~5.2.7.6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GB4543—2008
-TYYKAONTKAca
qtE-ei-aC-eG-ae-Ceraac-CEC-Nega-niKAbNrKAca7.2.3提交型式检验的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应为25只,手持式火焰信号应为28只,飘浮烟雾信号应为34只。
7.2.4所有试样的全部检验项目符合要求时,判定烟火信号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可加倍取样复验。若复验符合要求,则仍判定烟火信号型式检验合格;若复验中仍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则判定烟火信号型式检验不合格。7.3出厂检验
7.3.1烟火信号出厂检验的项目及顺序见表2。7.3.2烟火信号的各项要求应作抽样检验。同工艺、同材料连续生产的烟火信号为一批,批量不应超过480只,抽样数量为每批至少3只。7.3.3烟火信号所有出厂检验的项目符合要求时,则判定烟火信号出厂检验合格;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可加倍取样复验,若复验符合要求,则仍判定该批烟火信号出厂检验合格,若复验中仍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则判定该批烟火信号出厂检验不合格。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
烟火信号的壳体外表面,应有下列规定的中英文标志:a)产品名称及国家标准号;
用途及基本参数;
使用图示、使用说明、使用注意事项;e
制造厂名称及商标;
制造年月、批号及产品有效期;e)
检验机构检验标志。
8.2包装
烟火信号包装应符合下列规定:a)
每一只烟火信号应有密封的透明塑料袋包装;b)
成品包装容器应为防水的硬质塑料或金属材料制成;c)成品包装容器内每只产品之间应有减振材料。8.3运输和贮存
烟火信号产品的运输和贮存按危险品的要求进行。6
ASTMD1535—1997
参考文献
采用蒙塞尔系统界定颜色的标准规程,-YYKAONYKAca-
qE-ei-aC-eC-ae-Ceraac-CEC-Nega-niKANiKAcaGB4543—2008
GB4543-2008
-YYKAONTKAca
qUE-ei-aC-eC-ae-Ceraac-CEC-Neca-TTKANrKAca0
中华人民共
国家标准
船用烟火信号
GB4543—2008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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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68523946
68517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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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880×12301/16
印张0.75
字数15千字
2009年4月第一版2009年4月第一次印刷*
书号:155066·1-3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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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010)6853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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