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标准设计
结构标准图集
砖墙承重多层房屋结构抗震构造节点详图
(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和 7 度的房屋)
图集号:浙 G17-89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砖墙承重多层房屋结构抗震构造节点详图
(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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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封面 | 页次 | 页次 | ||||
|---|---|---|---|---|---|---|
| 目录 | 1 | |||||
| 设计说明(一) | 2 |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与楼盖圈梁连接(二) | 13 | |||
| 设计说明(二) | 3 |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与楼盖圈梁连接(三) | 14 | |||
| 设计说明(三) | 4 |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与楼盖圈梁连接(四) | 15 | |||
| 设计说明(四) | 5 |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与楼盖圈梁连接(五) | 16 | |||
| 内走道房屋构造柱设置示意图 | 6 |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与楼盖圈梁连接(六) | 17 | |||
| 外走道房屋构造柱设置示意图 | 7 |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与楼盖圈梁连接(七) | 18 | |||
| 住宅构造柱设置示意图 | 8 |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与楼盖圈梁连接(八) | 19 | |||
|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与基础连接(一) | 9 | 屋面平面示意图 | 20 | |||
|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与基础连接(二) | 10 | 屋面节点图(一) | 21 | |||
|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与墙体连接 | 11 | 屋面节点图(二) | 22 | |||
|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与楼盖圈梁连接(一) | 12 | 端部大房间坡(屋面)板与梁、圈梁的连接 | 23 | |||
| 开间大于4.80m时楼(屋面)板与外墙圈梁的连接 | 24 | |||||
| 标准图 1989 |
目 录 | 浙G—17—89 | |
|---|---|---|---|
设 计 说 明
一、一般说明
- 本图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楼盖和屋盖均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并以240mm厚的烧结普通砖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或底层为框架、上部为砖砌体承重的房屋。但尚须符合下列规定:
- 对于砖墙承重的多层房屋(以下简称“多层的房”),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房屋总层数不应超过7层,总高度不应超过21m;当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时,房屋总层数不应超过6层,总高度不应超过18m。对于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多层砖房,房屋总层数应减少一层,总高度应减少3m;
- 对于底层为框架、上部为砖墙承重的房屋(以下简称“底层框架砖房”),房屋总层数不应超过6层,总高度不应超过19m;
- 砖墙承重的房屋层高不应超过4m。
- 本图集仅表示抗震设防的构造要求。对于房屋的其它抗震设计要求,尚须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的多层砖房,可不进行地震作用的计算。
- 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结构体系的实际刚度和强度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对可能出现的薄弱环节应采取构造措施改善其可能性。
- 多层砖房的高宽比不宜大于2.5(单面走廊房屋的宽度不包括走廊宽度)并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方案。
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 (m) 表1
| 楼(屋)盖类别 | 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 | |
|---|---|---|
| 现浇及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 18 | |
|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 15 | |
6.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不应采用悬挑式楼梯踏步及有竖肋插入墙体的预制楼梯踏步;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板。
7. 在多层砖房和底层框架的房中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是提高房屋整体延性和砌体抗剪强度使之增加抗震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不应利用构造柱作为承重梁或大梁的支承构件。当验算非地震作用下的砌体强度时,也不考虑由于设置构造柱而增加的强度。
8. 本图集采用的构造柱是考虑与墙体共同承担水平地震荷载作用的,所以构造柱应沿整个建筑物高度设置,并对正贯通,不得相互错位。构造柱必须在两个方向与楼盖(屋盖)圈梁有可靠的连接,并与墙体紧密连接,使三者确实起共同作用。
9. 本图集中凡未注明抗震设防烈度的节点详图,均可通用于6度和7度的房屋。
10. 后砌的非承重隔墙应沿墙高每500mm配置2φ6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伸入每边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500mm。
11. 门窗上不宜采用无筋的过梁,但可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其支承长度应不小于240mm。
12. 本图集的尺寸均以毫米为单位。图中未注明的尺寸由实际工程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