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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4 01:25:49
- GB/T10114-1988
- 已作废
标准号:
GB/T 10114-1988
标准名称: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Rules for the code represen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under counties标准状态:
已作废-
发布日期:
1988-12-10 -
实施日期:
1989-08-01 -
作废日期:
2002-12-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57.05 KB
替代情况:
被GB/T 10114-2003代替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Rules for the code representation of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uhder counties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UDC 801. 311. 11/
12:003.35
GB10114--88免费标准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编制规则,以统一全国县以下行政区划的编码。本标准适用于编制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按本标推编制的代码可作为GB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补充和延拓(即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并与GB2260配合使用。2分类原则
2.1本标准中的县是指县及同等级的市、旗、镇、区。2.2本标准中县以下行政区划为四部分,即乡、镇、街道和政企合一单位。2.2.1本标准中的街道是指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2.2.2本标准中政企合一单位是指集体企业与政府职能于一身的单位。政企合一单位(如农、林、牧场等)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一律作为所在县的一个区划单位,分配相当于乡(镇、街道)一级的代码。3编码方法
3.1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分两段由九位数字构成,其结构如下:[区区区区区区
第一段
第二段
3.2代码第一段为六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采用GB2260中的六位数字代码(详见该标推)。
3.3代码第二段由三位数字构成,表示县以下行政区划,其中第一位(即代码的第七位)数字为类别标识,即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3”表示乡,“4、5”表示政企合一单位;第二、三位(即代码第八、九位)数字为该区划单位在该类别中的顺序号。具体划分如下:001—099表示街道;
100—199表示镇;
200—399表示乡;
400-599表示政企合一单位。
3.4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并在按统一公认的习惯排序后进行编码。4代码编写格式的规定
4.1在编制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时,当只表示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时,应在其六位代码后补上三个数字0,即以九位数字表示,使代码长度一致。国家技术监餐局1988-12-10批准1989-08-01实施
GB10114-88
4.2为使行政区划代码标准文本格式整齐统一,应按照GB2260及以下规定的格式编写和印刷。规定的格式如下:
市辖区
XX街道(或乡、镇、政企合一单位)X×县
X×镇(或乡、街道、政企合一单位)×县
×X乡(或乡、街道、政企合一单位)4.3县以下行政区划的每一个区划单位,遇有一个区划单位多个名称时,应当确定一个公认的名称,以保证所有区划单位的代码具有唯一性。4.4行政区划单位名称一律用全称,并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规范汉字书写。5本标准的管理
5.1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在区划单位更名,但不改变建制时,代码不变;而区划单位改变建制时须重新编码。
5.2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所表示的区划单位,若撤销或改变建制时,其代码作废。且不得将其代码再赋予其它的区划单位,以保持代码的唯一性。5.3GB2260若有变动时,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第一段应作相应改变。5.4本标准的实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局(标准计量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写本地区县以下的行政区划代码,并作为地方标准发布。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提出。本标准由辽宁省标准情报研究所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福东、李召奋。196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Rules for the code representation of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uhder counties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UDC 801. 311. 11/
12:003.35
GB10114--88免费标准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编制规则,以统一全国县以下行政区划的编码。本标准适用于编制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按本标推编制的代码可作为GB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补充和延拓(即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并与GB2260配合使用。2分类原则
2.1本标准中的县是指县及同等级的市、旗、镇、区。2.2本标准中县以下行政区划为四部分,即乡、镇、街道和政企合一单位。2.2.1本标准中的街道是指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2.2.2本标准中政企合一单位是指集体企业与政府职能于一身的单位。政企合一单位(如农、林、牧场等)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一律作为所在县的一个区划单位,分配相当于乡(镇、街道)一级的代码。3编码方法
3.1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分两段由九位数字构成,其结构如下:[区区区区区区
第一段
第二段
3.2代码第一段为六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采用GB2260中的六位数字代码(详见该标推)。
3.3代码第二段由三位数字构成,表示县以下行政区划,其中第一位(即代码的第七位)数字为类别标识,即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3”表示乡,“4、5”表示政企合一单位;第二、三位(即代码第八、九位)数字为该区划单位在该类别中的顺序号。具体划分如下:001—099表示街道;
100—199表示镇;
200—399表示乡;
400-599表示政企合一单位。
3.4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并在按统一公认的习惯排序后进行编码。4代码编写格式的规定
4.1在编制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时,当只表示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时,应在其六位代码后补上三个数字0,即以九位数字表示,使代码长度一致。国家技术监餐局1988-12-10批准1989-08-01实施
GB10114-88
4.2为使行政区划代码标准文本格式整齐统一,应按照GB2260及以下规定的格式编写和印刷。规定的格式如下:
市辖区
XX街道(或乡、镇、政企合一单位)X×县
X×镇(或乡、街道、政企合一单位)×县
×X乡(或乡、街道、政企合一单位)4.3县以下行政区划的每一个区划单位,遇有一个区划单位多个名称时,应当确定一个公认的名称,以保证所有区划单位的代码具有唯一性。4.4行政区划单位名称一律用全称,并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规范汉字书写。5本标准的管理
5.1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在区划单位更名,但不改变建制时,代码不变;而区划单位改变建制时须重新编码。
5.2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所表示的区划单位,若撤销或改变建制时,其代码作废。且不得将其代码再赋予其它的区划单位,以保持代码的唯一性。5.3GB2260若有变动时,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第一段应作相应改变。5.4本标准的实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局(标准计量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写本地区县以下的行政区划代码,并作为地方标准发布。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提出。本标准由辽宁省标准情报研究所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福东、李召奋。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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