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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标准(SJ)】 敌我识别机载应答机通用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5 07:23:44
  • SJ20111-1992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SJ 20111-1992

  • 标准名称:

    敌我识别机载应答机通用规范

  • 标准类别:

    电子行业标准(SJ)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1992-11-19
  • 实施日期:

    1993-05-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745.33 KB

标准分类号

  • 中标分类号:

    农业、林业>>农业、林业综合>>B01技术管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电子工业出版社
  • 页数:

    18页
  • 标准价格:

    18.0 元
  • 出版日期:

    1993-04-01

其他信息

  • 起草人:

    谭源泉、田建国
  • 起草单位:

    机械电子工业部国营七八三厂
  • 归口单位: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
  • 提出单位:

    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科技质量局
  • 发布部门:

    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
  • 相关标签:

    识别 机载 通用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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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规范规定了敌我识别机载应答机(以下简称产品)的通用技木要求。木规范适用于产品的设计、制造、检验、运输和贮存,是制定产品规范的基本依据。 SJ 20111-1992 敌我识别机载应答机通用规范 SJ20111-1992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FL5821
SJ20111-92
敌我识别机载应答机
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forIFF
airbornetransponder
1992-11-19发布
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
1993-05-01实施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敌我识别机载应答机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IFF airborne transponder
1.1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敌我识别机载应答机(以下简称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1.2适用范围
SJ20111—92
本规范适用于产品的设计、制造、检验、包装、运输和贮存,是制定产品规范的基本依据。2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或规范的有效版本,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构成本规范的一部分。GJB85
GJB150.10
GJB150.11
GJB150.12
GJB150.15
GJB 150.16
GJB 150.18
GJB150.19
GJB150.20
GJB152
GJB181
机载电子设备定型试验要求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高温试验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低温试验
温度冲击试验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温度一高度试验
淋雨试验
湿热试验
每菌试验
盐雾试验
砂尘试验
加速度试验
振动试验
冲击试验
温度一湿度一高度
飞机炮震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总要求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机载设备和分系统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飞机供电特性及对用电设备的要求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1992-11-19发布:1992-05-01实施
GJB267
GJB299
GJB358
GJB437
GJB438
GJB439
GJB441
GJB450
GJB457
GjB899
SJ2653
SJ20112
3要求
3.1合格鉴定
SJ20111—92
机载雷达设计通用规范
电子设备可靠性预计手册
军用飞机电搭接技术要求
舰载雷达通用技术条件检验规则.军用软件开发规范
军用软件文档编制规范
军用软件质量规范
机载电子设备机箱、安装架的安装形式和基本尺寸装备研制与生产的可靠性大纲
机载电子设备通用规范
可靠性鉴定和验收试验
设计文件的编制规则
设计文件更改方法
敌我识别应答机电性能测试方法按照本规范和产品规范提交的产品应是经过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3.2材料
产品材料的选择,使用要求应符合GJB457第5.1条,5.21~5.31条,GJB267第5.1.3条的规定。
3.3元器件和零部件
产品元器件和零部件的选择和使用要求应符合GJB457第5.1~5.20条,GJB267第5.1.2条的规定。
3.4尺寸和重量
3.4.1在不影响性能、维修、寿命的前提下,应尽量提高体积填充系数,做到体积小,重量轻。3.4.2除有特殊规定,产品及各单元机箱,安装架尺寸和安装形式应符合GJB441的规定。3.4.3产品尺寸和重量的具体指标应在产品规范中明确规定。3.5表面状况和颜色
3.5.1产品的表面处理应符合GJB457第6.16.1~6.16.2条的规定。3.5.2产品的颜色应符合GJB267第5.2.7条,GJB457第6.16.3条的规定。3.6标志和代号
产品的标志和代号应符合GJB457第6.32条的规定。3.7设计
3.7.1应根据本规范,产品规范进行机械和电性能的优化设计,确保产品在全寿命期间性能稳定,工作可靠,使用安全,操作维修方便。3.7.2产品的设计应贯彻研制和生产各阶段的标准化综合要求,加强通用化,系列化设计,尽量提高标准化程度。
3.7.3在满足战术要求的前提下,应对产品的寿命、可靠性、维修性、制造成本及使用费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论证,减少全寿命一周期费用,提高经济性。2
SJ20111-92
3.7.4产品的设计包括产品自身,专用检测仪表和专用工具的设计。3.7.5产品的热设计应符合GJB267第5.2.4条的规定。3.7.6产品使用的微型计算机的选择应与产品的可靠性、环境要求、电磁兼容性要求相适应。3.7.7产品的软件开发应符合GJB437的规定,软件质量应符合GJB438的规定,软件文档编制应符合GJB439的规定。
3.7.8产品的印制板和模块设计应符合GJB267第5.2.5条的规定。3.7.9产品的工艺性设计应符合GJB267第5.2.3条的规定。3.7.10设计新产品,应根据应用和发展前景考虑产品的未来增长能力,未来增长能力的设计应符合GJB267第5.2.12条的规定。3.7.11产品接口的设计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3.7.12产品输入电源的设计应符合GJB181的规定,当采用A类供电时应征得飞机设计单位的同意。产品在规定的电源供电时,应达到规定的性能。其能耗指标由产品规范规定。3.7.13产品设计中应充分运用人一机环境工程的设计原则和原理,以便在操作,训练,维修中达到安全、可靠、提高效能的目的。人一机环境工程的设计应符合GJB457第6.8条和GJB267第5.2.6条的规定。
3.7.14设计文件是产品生产、调试和验收的依据。除另有规定外,设计文件的齐套应符合SJ207的规定,设计文件的更改应符合SJ2653的规定。3.8结构
3.8.1产品应牢固可靠地固定在飞机上,并应有防松的紧固装置;装拆应迅速方便。3.8.2产品与飞机的电搭接应符合GJB358的规定。3.8.3产品内零件、部件和单元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并有防松、错措施,对可拆卸的零件、部件和单元应拆卸方便,便于维修。3.8.4产品结构设计应尽量采用标准件、通用件,尽可能采用模块结构。3.8.5产品机内布局应合理,机箱重心位置尽量低,重量超过10kg时,应安装把手。3.8.6根据需要正确选用减震器,并合理布置。连接应牢固可靠,拆装方便,接地良好。3.8.7常用的调整和调谐机构手柄应安装在面板上,工作中不允许调整的机构应有锁紧装置或漆封。
3.8.8控制面板应布置合理,便于观察,操作方便,旋钮开关配置应主次分明,疏密适当,标志清晰。
3.8.9密钥擦除开关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并具有保险装置。3.9安全性
产品的安全性要求应符合GJB267第5.3条,GJB457第6.7条的规定。3.10互换性
产品的互换性要求应符合GJB267第5.2.2条,GJB457第6.11条的规定。3.11维修性
3.11.1产品维修性的一般要求应符合GJB457第6.9条的规定。3.11.2产品的维修性设计应符合GJB267第5.6条的规定。3.11.3产品的维修性指标应在产品规范中规定。3.12可靠性
3.12.1可靠性大纲的制订应符合GJB450的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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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可靠性设计应符合GJB267第5.5条的规定。3.12.3可靠性预计应符合GJB299的规定。3.12.4可靠性指标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3.13电磁兼容性
3.13.1电磁兼容性设计应符合GJB151.1第7.1~7.3条,GJB267第5.4条,GJB457第6.5条的规定。
3.13.2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应符合GJB151.1中表1的规定。3.13.3电磁兼容性试验项目应根据产品的使用环境和GJB151.2第2~19章规定的适用范围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3.13.4电磁兼容的极限值应符合GJB151.2第2~19章的规定值。3.14性能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本条规定的所有性能指标是GJB150.1第3.1.1条规定的标准大气条件下的性能。如果产品规范允许在环境条件下性能下降。则应给出允许变化的范围。3.14.1战术性能
3.14.1.1应答功能
产品应能接收来自询问机(或询问应答机),并符合产品规范规定的识别模式信号、引导模式信号、特需模式信号,并能对这些询问信号译码处理和发射相对应的应答模式信号(见4.7.13.1条)。
3.14.1.2应答范围
产品的应答范围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13.2条)。3.14.1.3应答容量
产品的应答容量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13.3条)。3.14.1.4快速反应时间
a.在产品规范规定的预热时间内,产品应达到所规定的性能要求(见4.7.13.4条)。b.产品工作方式转换时间由产品规范规定。3.14.1.5自检能力
产品应具自检功能,检测项目和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13.5条)。3.14.1.6连续工作能力
产品连续工作能力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13.6条)。3.14.1.7密码量和密码有效期
密码量和密码有效期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13.7条)。3.14.1.8密钥量和密钥有效期
密钥量和密钥有效期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13.8条)。3.14.1.9抗干扰能力
抗下找能力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13.9条)。3.14.2技术性能
3.14.2.1天线和馈线
3.14.2.1.1天线工作率范围
天线工作频率范围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13.10条)。3.14.2.1.2天线极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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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线极化方式为垂直极化(见4.7.13.11条)。3.14.2.1.3天线方向图
a.垂直方向图由产品规范规定。b.水平方向图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13.12条)。
3.14.2.1.4天线和馈线的驻波
天线和馈线的电压驻波比应不大于1.5(见4.7.13.13条)。3.14.2.1.5馈线损耗
馈线的损耗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13.14条)。3.14.2.2发射
3.14.2.2.1发射工作频率范围
发射工作频率范围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13.15条)。3.14.2.2.2发射工作频率容差
发射工作频率容差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13.16条)。3.14.2.2.3发射频率稳定度
a短期稳定度:不劣于1×10-/10min。b.长期稳定度:不劣于5×10-/8h。(见4.7.13.17条)。
3.14.2.2.4发射峰值功率
发射峰值功率应不低于23dBW(见4.7.13.18条)。3.14.2.2.5发射功率——频率特性发射峰值功率在工作频率范围内的波动应不大于1dB(见4.7.13.19条)。3.14.2.2.6发射功率模式特性
发射峰值功率在同一应答模式时,脉冲序列内的波动由产品规范规定。a.
b.发射峰值功率在不同应答模式时的波动应不大于1dB(见4.7.13.20条)。3.14.2.2.7发射脉冲包络特性
发射脉冲宽度和容差由产品规范规定。a.
发射脉冲顶部降落由产品规范规定。b.
发射脉冲10%至90%的前沿应不大于20ns。c.
发射脉冲90%至10%的后沿应不大于30ns。(见4.7.13.21条)。d.
3.14.2.2.8发射脉冲间隔和容差发射脉冲序列中任何一个脉冲相对第一个脉冲的时间间隔和容差,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13.22条)。
3.14.2.2.9调制方式及参数
调制方式及参数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13.23条)。3.14.2.3接收
3.13.2.3.1接收工作频率范围
接收工作频率范围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13.24条)。3.14.2.3.2.接收触发灵敏度
接收触发灵敏度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13.25条)。3.14.2.3.3接收频带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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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频带宽度(3dB)不应小于6MHz(见4.7.13.26条)。3.14.2.3.4接收动态范围
接收动态范围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13.27条)。3.14.2.3.5接收镜频抑制
接收镜频抑制能力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13.28条)。3.14.2.3.6接收本振动率—频率特性接收本振动功率在其工作频率范围内的波动,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13.29条)。3.14.2.4编码
产品的编码特性由产品规范规定,一般包括如下内容:a.应答识别模式编码。
应答引导模式编码。
应答特需模式编码。
应答应急模式编码。
(见4.7.13.20条)。
3.14.2.5译码
产品的译码特性由产品规范规定,一般包括如下内容:a.
对询问识别模式的译码要求。
对询问引导模式的译码要求。
对询问特需模式的译码要求。
(见4.7.13.31条)。
3.14.2.6时统
3.14.2.6.1校时精度
校时精度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13.32条)3.14.2.6.2守时精度
守时精度由产品规范的规定(见4.7.13.33条)。3.14.2.7密码和密钥
3.14.2.7.1密码和密钥特性
密码和密钥特性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13.34条)。3.14.2.7.2密码和密钥注入接口密码和密钥注入接口由产品规范规定(见4.7.13.35条)。3.14.2.8控制
a.工作模式的控制和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b,工作状态的控制和要求由产品规范的规定。(见4.7.13.36条)。
3.15环境要求
产品在以下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3.15.1低温
产品适应低温环境的要求符合GJB150.4第2章的规定。3.15.2高温
SJ20111--92
产品适应高温环境的要求应符合GJB150.3第2章的规定。3.15.3温度—高度
本条适用于使用高度不超过31000m的产品。产品适应温度一高度环境的要求应符合GJB150.6第2章的规定。3.15.4温度冲击
本条适用于可能遇到温度急剧变化的产品(如飞机不控温舱的产品)。产品适应温度冲击环境的要求应符合GJB150.5第2章的规定。3.15.5砂尘
产品露天分机抗砂尘的要求应符合GJB150.12第2章的规定。3.15.6加速度
产品适应加速度环境的要求应符合GJB150.15第2章的规定。3.15.7冲击
产品适应冲击环境的要求应符合GJB150.18试验五《基本设计试验》第2章的规定,试验波形采用其表2中的半正弦波。
3.15.8振动
产品适应振动环境的要求应符合GJB150.16第2.1条表1中的第1、4、5、6类规定。第I类试验的量值应符合GJB150.16中图1~图3的规定;第4类试验的量值应符合GJB150.16第2.3.4条的规定,第5类试验的量值应符合GJB150.16第2.3.5条的规定;第6类试验的量值应符合GJB150.16第2.3.6条的规定。试验程序及条件选择应符合GJB150.16第2.2条的规定。如果试验条件受限,可按GJB150.16附录A、附录B的规定执行。第1类试验可以用跑车试验代替,跑车要求按产品规范的规定执行。3.15.9淋雨
产品的露天分机抗雨的要求应符合GJB150.8第2章的规定。3.15.10湿热
产品适应湿热环境的要求应符合GJB150.9第2章的规定。3.15.11霉菌
产品应具有抗霉能力,其要求应符合GJB150.10第2章的规定。霉菌试验的长霉等级应符合GJB150.10中的表2的规定。当认为抽取产品易长霉的零部件和材料进行试验能够判定产品的抗霉能力时,可不用产品作试验。
3.15.12盐雾
对于暴露在盐雾大气下的产品,其表面涂层和处理层应具有防盐雾腐蚀能力,具体要求应符合GJB150.11第2章的规定。
当认为抽取有代表性的零件、部件、材料进行试验能够判定产品的防盐雾能力时,可不用产品作试验。
3.15.13温度-湿度—高度
本条适用于装在飞行器中没有温度控制和增压舱内的产品。产品适应温度一湿度一高度环境要求应符合GJB150.19第2章的规定。3.15.14飞机炮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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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适应飞机炮震环境的要求应符合GJB150.20第2章的规定。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货单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规定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4.1.1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第3章和第5章的全部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的要求。质量一致性检验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鉴定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3检验条件
4.3.1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时所处的环境条件应与产品受检项目所规定的条件相一致。质量致性检验中的A、B组检验应符合GJB150.1第3.1.1条规定的标准大气条件。4.3.2检验设备和仪器仪表的精度应符合GJB150.1第3.3条的规定。4.3.3自制的专用检测设备或仪表应经承制和订购双方认可并鉴定合格。4.4检验项目和检验顺序
除非另有规定,各类检验应符合表1所列项目、顺序的规定。4.5鉴定检验
4.5.1检验的实施
4.5.1.1鉴定检验应符合GJB85和上级鉴定机构的有关规定。4.5.1.2检验的样本应在鉴定产品批中随机抽取,抽取数量一般为一台。表1
检验项目
元器件和零部件
尺寸和重量
表面状况和颜色
标志和代号
鉴定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
要求的章条号
方法的章条号
安全性
互换性
维修性
检验项目
应答功能
应答范围
应答容量
快速反应时间
自检能力
连续工作能力
密码量和密码有效期
密钥盈和密钥有效期
抗干扰能力
天线工作频率范围
天线极化方式
天线方向性图
天线和馈线的驻波
馈线损耗
发射工作频率范围
发射工作频率容差
发射频率稳定度
发射峰值功率
发射功率
发射功率
频率特性
模式特性
发射脉冲包络特性
发射脉冲间隔和容差
调制方式及参数
接收工作颜率范围
接收触发灵敏度
接收频带宽度
接收动态范围
接收镜频抑制
鉴定检验
SJ20111—92
续表1
质量一致性检验
要求的章条号
3.14.2.1.1
3.14.2.1.2
3.14.2.1.3
3.14.2.1.4
3.14.2.1.5
3.14.2.2.1
3.14.2.2.2
3.14.2.2.3
3.14.2.2.4
3.14.2.2.5
3.14.2.2.6
3.14.2.2.7
3.14.2.2.8
3.14.2.2.9
3.14.2.3.1
3.14.2.3.2
3.14.2.3.3
3.14.2.3.4
3.14.2.3.5
方法的章条号
-4.7.13.1
4.7.13.10
4.7.13.11
4.7.13.12
4.7.13.13
4.7.13.14
4.7.13.15
4.7.13.16
4.7.13.17
4.7.13.18
4.7.13.19
4.7.13.20
4.7.13.21
4.7.13.22
4.7.13.23
4.7.13.24
4.7.13.25
4.7.13.26
4.7.13.27
4.7.13.28
检验项目
接收本振功率一频率特性
校时精度
守时精度
密码和密钥特性
密码密钥注入接口
温度一高度
温度冲击
加速度
温度一湿度一高度
飞机炮震
13可靠性
电磁兼容性
15|包装检验
鉴定检验
SJ20111—92
续表1
质量一致性检验
要求的章条号
3.14.2.3.6
3.14.2.6.1
3.14.2.6.2
3.14.2.7.1
3.14.2.7.2
注:表示必须作的项目,表示选作的项目,一表示不作项目。4.5.2检验中缺陷的处理
方法的章条号
4.7.13.29
4.7.13.30
4.7.13.31
4.7.13.32
4.7.13.33
4.7.13.34
4.7.13.35
4.7.13.36
4.7.14.10
4.7.14.11
4.7.14.12
4.7.14.13
4.7.14.14
4.5.2.1各类缺陷的具体内容参照GJB403.8第1.7条和附录A(参考件)在产品规范中明确规定。
检验中出现轻缺陷,经承制方修复后可继续进行该项检验。4.5.2.3检验中出现B类重缺陷,经承制方修复后,应重新进行,有关项目的检验。-10
SJ20111-—92
4.5.2.4检验中出现A类重缺陷。应由承制方对缺陷进行全面分析,找出原因。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予以改进。经验证缺陷确实消除能保证达到技术要求后,并提供消除缺陷的技术报告,再对产品重新进行有关项目的检验。4.6质量一致性检验
4.6.1质量一致性检验分组
质量一致性检验一般分为A、B、C、D四组检验。4.6.2A组检验
4.6.2.1检验的实施
4.6.2.1.1批量或单部(台)生产的产品均应通过A组检验,A组检验在承制方的配合下由订购方进行。
4.6.2.1.2除非另有规定,A组检验应在承制方进行,承制方应为订购方提供全套技术资料和检验所必须的设备、仪表、工具以及检验场地。4.6.2.1.3提交的产品应经承制方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质检部门签署的交验通知单和测试记录。
4.6.2.1.4提交批量不大于20部时,应采用全数检验,当提交批量大于20部时,可采用抽样检验,检验方式在订货合同中明确规定。4.6.2.2检验的质量判定
A组检验的质量判定参照GJB403.8第1.7条和附录A(参考件)、附录B(参考件)在产品规范或订货合同中明确规定。4.6.2.3质量问间题的处理
A组检验质量问题的处理按产品规范的规定执行。4.6.3B组检验
4.6.3.1检验的实施
4.6.3.1.1B组检验原则上每个订货批进行一次,只有当订货批量小于5部时,双方才可商定B组检验的周期并在订货合同中规定。4.6.3.1.2B组检验的样本应在A组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当订货批量不少于5部时,抽样数不小于2部;订货批量少于5部时,一般抽一部。4.6.3.2检验的质量判定
B组检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判为不合格。发现致命缺陷;
发现A类重缺陷;
发现B类重缺陷。
B类检验缺陷等级的判定参照GJB403.8第1.7条和附录A(参考件)在产品规范中明确规定。
4.6.3.3质量问题的处理
质量间题的处理按产品规范的规定执行。4.6.3.4样本的处理
B组检验合格的样本,经必要的修整和检查,可作为原提交批的一部分。4.6.4C组检验
4.6.4.1检验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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