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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标准(SJ)】 敌我识别机载询问机通用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5 07:20:27
  • SJ20114-1992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SJ 20114-1992

  • 标准名称:

    敌我识别机载询问机通用规范

  • 标准类别:

    电子行业标准(SJ)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1992-11-19
  • 实施日期:

    1993-05-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665.97 KB

标准分类号

  • 中标分类号:

    农业、林业>>农业、林业综合>>B01技术管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电子工业出版社
  • 页数:

    17页
  • 标准价格:

    18.0 元
  • 出版日期:

    1993-04-01

其他信息

  • 起草人:

    肖河林、田建国
  • 起草单位:

    机械电子工业部国营七八三厂
  • 归口单位: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
  • 提出单位:

    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科技质量局
  • 发布部门:

    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
  • 相关标签:

    识别 机载 通用 规范
标准简介标准简介/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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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敌我识别机载询问机(以下简称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产品的设计、制造、检验、包装、运输和贮存。是制订产品规范的基本依据。 SJ 20114-1992 敌我识别机载询问机通用规范 SJ20114-1992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FL5821bzxZ.net
1992-11-19发布
敌我识别机载
询问机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sfor
IFFairborneinterrogator
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
SJ2011492
1993-05-01实施
1范围
1.1主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敌我识别机载询问机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s for
IFF airborne interrogator
本规范规定了敌我识别机载询问机(以下简称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1.2适用范围
SJ20114—92
本规范适用于产品的设计、制造、检验、包装、运输和贮存。是制订产品规范的基本依据。2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规范的有效版本,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构成本规范的一部分。GB4588.3
印制电路板设计和使用
GJB150.10
GJB150.11
GJB150.12
GJB150.15
GJB150.16
GJB150.18
GJB150.19
GJB150.20
GJB152
机载电子设备定型试验要求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总则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高温试验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低温试验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温度冲击试验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温度一高度试验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淋雨试验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湿热试验
每菌试验
盐雾试验
砂尘试验
加速度试验
振动试验
机械冲击试验
温度湿度高度试验
飞机炮震试验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总要求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机载设备和分系统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1992-11-19发布1993-05-01实施
GJB181
GJB267
GJB299
GJB358
GJB362
GJB437
GJB438
GJB439
GJB441
GJB450
GJB457
GJB899
SJ2653
SJ20113
3要求
3.1合格鉴定
SJ.20114—92
飞机供电特性及用电设备的要求机载雷达设备通用规范
电子设备可靠性予计手册
军用飞机电搭接技术要求
印制板通用规范
舰载雷达通用技术条件
军用软件开发规范
军用软件质量保证规范
军用软件文档编制规范
检验规则
机载电子设备机箱和安装架的安装形式装备研制与生产的可靠性大纲
机载电子设备通用规范
可靠性鉴定和验收试验
设计文件的编制规则
设计文件更改方法
敌我识别询问机测试方法
按照本规范和产品规范提交的产品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3.2材料
产品材料的选择和使用要求应符合GJB457第5.1条,5.21~5.31条,GJB267第5.1.3条的规定。
3.3元器件及零部件
产品元器件及零部件的选择和使用要求应符合GJB457第5.1~5.20条、GJB267第5.1.2条的规定。
3.4尺寸和重量
在不影响性能、维修、寿命的前提下,应尽量提高体积填充系数,做到体积小,重量轻。除另有规定外,产品及各单元机箱,安装架尺寸和安装形式应符合GJB441的规定。产品和重量的具体指标应在产品规范中明确规定。3.5表面状况
3.5.1产品的表面处理应符合GJB457第6.16.1~6.16.2条的规定。3.5.2产品的颜色应符合GJB267第5.2.7条、GJB457第6.16.3条的规定。3.6标志和代号
产品标志和代号应符合GJB457第6.32条的规定。3.7设计
3.7.1应根据本规范,产品规范进行机械和电性能的优化设计,确保产品在全寿命期间性能稳定,工作可靠,使用安全,操作、维修方便。3.7.2产品的设计应贯彻研制和生产各阶段的标准化综合要求,加强通用化,系列化设计,尽量提高标准化程度。
SJ20114—92
3.7.3在满足战术要求的前提下,应对产品的寿命、可靠性、维修性、制造成本及使用费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论证,减少全寿命一一周期费用,提高经济性。3.7.4产品的设计包括产品自身,专用检测仪表和专用工具的设计。3.7.5产品的热设计应符合GJB267第5.2.4条规定。3.7.6产品使用的微型计算机的选择应与产品的可靠性、环境要求、电磁兼容性要求相适应。3.7.7产品的软件开发应符合GJB437的规定,软件质量应符合GJB438的规定,软件文档编制应符合GJB439的规定。
3.7.8产品的印制板和模块设计应符合GJB267第5.2.5条和GB4588.3的规定。3.7.9产品的工艺性设计应符合GJB267第5.2.3条的规定。3.7.10新产品设计,应根据应用和发展前景考虑产品的未来增长能力,未来增长能力的设计应符合GJB267第5.2.12条的规定。3.7.11产品的接口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3.7.12产品的输入电源应符合GJB181的规定,当采用A类供电时应征得飞机设计单位的同意。产品在规定的电源供电时,应达到规定的性能。其能耗指标由产品规范规定。3.7.13产品设计中应充分运用人一机环境系统工程的设计原则和原理,以便在操作,训练,维修中达到安全、可靠、提高效能的目的。人一机环境工程的设计应符合GJB457第6.8条和GJB267第5.2.6条的规定。
3.7.14设计文件是产品生产、调试和验收的依据。除另有规定外,设计文件的齐套应符合SJ207的规定,设计文件的更改应符合SJ2653的规定。3.8结构
3.8.1产品应牢固可靠地固定在飞机上,并应有防松的紧固装置,装拆应迅速方便。3.8.2产品与飞机的电搭接应符合GJB358的规定。3.8.3产品的内零件、部件和单元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并有防松防错措施,对可拆卸的零件、部件和单元应拆卸方便,便于维修。3.8.4产品结构设计应尽量采用标准件、通用件,尽可能采用模块结构。3.8.5产品机内布局应合理,机箱重心位置尽量低,重量超过10kg时,应安装把手。3.8.6根据需要正确选用减震器,并合理布置。连接应牢固可靠,拆装方便,接地良好。3.8.7常用的调整和调谐机构手柄应安装在面板上,工作中不允许调整的机构应有锁紧装置或漆封。
3.8.8控制面板应布置合理,便于观察,操作方便。旋钮开关配置应主次分明,疏密适当,标志清晰。
3.8.9密钥擦除开关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并具有保险装置。3.9安全性
产品的安全性应符合GJB267中5.3条和GJB457中6.7条的规定。3.10互换性
产品的互换性应符合GJB267中5.2.2条和GJB457中6.11条的规定。3.11维修性
a.产品维修性的一般要求应符合GJB457中6.9条的规定。维修性设计应符合GJB267第5.6条的规定。b.
维修性指标应在产品规范中规定。c.
3.12可靠性
SJ20114—92
a.产品应制订可靠性保证大纲,可靠性保证大纲应符合GJB450的规定。b.产品可靠性设计应符合GJB267第5.5条的规定。c.可靠性予计应符合GJB299的规定。d.可靠性指标由产品规范规定。3.13电磁兼容性
a.电磁兼容设计应符合GJB151.1第7.1~7.3条,GJB267第5.4条和GJB457第6.5条的规定。
b。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应符合GJB151.1表1的规定。c,电磁兼容试验项目应根据产品的使用环境和GJB151.2第2~19章的适用范围在产品规范中具体规定。
3.14性能要求
3.14.1般要求
除另有规定,本规定规定的指标适合于标准大气条件,在极限使用条件下允许产品性能指标有所下降,其允许下降量必须在产品规范中明确规定。标准大气条件应符合GJB150.1中3.1条的规定。
3.14.2使用性能
3.14.2.1询问范围
询间机的询间范围应覆盖所配一次雷达的作用范围。3.14.2.2频率范围
产品的工作频率范围由产品规范规定。3.14.2.3分辨力
方位分辨力和距离力由产品规范规定。3.14.2.4工作容量
产品正确处理应答信号的数量由产品规范规定。3.14.2.5·抗干扰性能
产品应具有反有源干扰、反窜扰、反混扰等能力,具体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14.2.6密码密钥
密码和密钥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项目包括:密码量和密码有效期;
密钥量和密钥有效期;
密码特性;
d密钥注入方法。
3.14.2.7快速反应时间
在产品规范规定的预热时间内,产品应达到所规定的性能要求。a.
b.产品工作方式转换时间由产品规范规定。3.14.2.8自检功能
产品应具有性能检测和故障检测功能,检测项目和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14.2.9连续工作能力
产品连续工作能力由产品规范规定。3.14.3单元技术性能
3.14.3.1天线和馈线
3.14.3.1.1极化方式
天线的极化方式为垂直极化。
3.14.3.1.2工作频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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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线的工作频率范围由产品规范规定。3.14.3.1.3方向性
水平波宽度:由产品规范规定。垂直波瓣宽度:由产品规范规定,付瓣电平,由产品规范规定。
3.14.3.1.4增益
天线增益由产品规范规定:
3.14.3.1.5电压驻波比
在工作频率范围内,所有工作频率点上,天馈系统电压驻波比(VSWR)不大于2。3.14.3.1.6馈线损耗
在工作频率范围内所有频率点上,频线系统的损耗由产品规范规定。3.14.3.2发射
3.14.3.2.1工作频率及容差
发射工作频率及允许偏差由产品规范规定。3.14.3.2.2发射功率及带内波动发射峰值功率由产品规范规定,在工作频率范围内的不同工作频率点上输出的蜂值功率差值,不大于2dB。
3.14.3.2.3发射脉冲序列幅度容差发射单元输出的脉冲序列中,各脉冲的检波幅度之差不大于10%。3.14.3.2.4频率稳定度
短期稳定度:不劣于1×10-5/10mina.
b.长期稳定度:不劣于1×10-5/8h。3.14.3.2.5调制方式及参数
调制方式及参数由产品规范规定。3.14.3.2.6射频脉冲包络特性
射频脉冲经检波后的包络特性由产品规范规定,项目包括:a.
脉冲宽度及偏差;
脉冲顶部降落;
脉冲前(后)沿抖动。
3.14.3.3接收
3.14.3.3.1工作频率范围
工作频率范围由产品规范规定。3.14.3.3.2频带宽度
-3dB带宽不得少于6MHz。
3.14.3.3.3正切灵敏度
正切灵敏度由产品规范规定。
3.14.3.3.4触发灵敏度
触发灵敏度不劣于一112dBW。
3.14.3.3.5动态范围
动态范围由产品规范规定。
3.14.3.3.6镜像频率抑制
镜频抑制由产品规范规定。
3.14.3.4编码
3.14.3.4.1询问编码格式
询间编码格式由产品规范规定。3.14.3.4.2询问编码容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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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脉冲序列中任何一个脉冲相对第一脉冲的时间间隔偏差应不大于100ns。3.14.3.4.3询问编码脉冲波形
在脉冲度的10%至90%区间的脉冲前沿应不大于20ns。a.
在脉冲幅度的90%至10%区间的脉冲后沿不大于30ns。C.在脉冲幅度的50%处的脉冲宽度由产品规范规定。3.14.3.5译码、录取与控制
a.应能准确的译出我方目标正确的应答信号,而对于敌方或其它干扰信号不予响应。终端机应能正确录取译码输出的信号。b.
应具有触发、距离切变、自检等控制功能。c.
具体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
3.14.3.6接口
a,产品具有数字接口和模拟接口。数字接口应能与飞机数据总线相连接。b,产品与机载其它电子设备间的接口由产品规范规定。3.14.3.7时统
3.14.3.7.1校时精度
校时精度由产品规范规定。
3.14.3.7.2守时精度
守时精度由产品规范规定。
3.15环境要求
产品在以下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3.15.1低温
低温要求应符合GJB150.4中第2章的规定。3.15.2高温
高温要求应符合GJB150.3中第2章的规定。3.15.3温度一高度
温度一高度要求应符合GJB150.6中2.2.3条的规定。3.15.4温度冲击
温度冲击要求应符合GJB150.5中第2章的规定。3.15.5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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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度要求应符合GJB150.15的规定。3.15.6冲击
冲击要求应符合GJB150.18试验五《基本设计试验》第2章规定,试验波形采用其表2中的半正弦波。
3.15.7振动
振动要求应符合GJB150.16第2.1条表1中的第1、4、5、6类规定。第1类试验的量值应符合GJB150.16中图1~图3的规定,第4类试验的量值应符合GJB150.16第2.3.4条的规定;第5类试验的量值应符合GJB150.16第2.3.5条的规定,第6类试验的量值应符合GJB150.16第2.3.6条的规定。试验程序及条件选择应符合GJB150.16第2.2条的规定。如果试验条件受限,可按GJB°150.16附录A、附录B的规定执行。第1类试验也可以用跑车代替,跑车要求应符合GJB150.16第8.14.1条规定。3.15.8湿热
湿热要求应符合GJB150.9中第2章的规定。3.15.9盐雾
载机长期工作或停留在盐雾条件下,产品应具有防盐雾的能力,其条件符合GJB150.11第2章的规定。
3.15.10茵
一般抽取设备中易长霉的部件、元器件或材料样件进行莓菌试验。防菌要求应符合GJB150.10第2章的规定。3.15.11温度一湿度一高度
本条适用于装在飞行器中没有温度控制和不增压舱内的产品,其要求应符合GJB150.19第2章规定。
3.15.12.飞机炮震
飞机炮震环境要求应符合GJB150.20第2章的规定。3.15.13淋雨
本条适应于裸露在机舱外部的分机,抗淋雨要求应符合GJB150.8第2章的规定。3.15.14砂尘
本条适用于暴露在飞散干砂和充满尘埃的大气中的分机.抗砂尘要求应符合GJB150.12第2章的规定。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4.1.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货单中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规范所规定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4.1.2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纳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7
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4.2检验分类
鉴定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
4.3检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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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时所处的环境条件应与产品受检项目规定的条件相一致。b.质量一致性检验的A、B组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检验设备和仪器仪表精度应符合GJB150.1第3.3条的规定。c
d.自制的专用检测设备或仪表应经承制和订购双方认可并鉴定合格。4.4鉴定检验
4.4.1检验的项目和顺序
除非另有规定,检验的项目和顺序按表1进行。4.4.2检验的实施
a.鉴定检验按GJB85和上级鉴定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在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必须进行鉴定检验。
检验的样本在鉴定产品批中任意抽取,抽取数一般为1台,按照鉴定试验项目进行试验。
c.鉴定检验必须进行外场试验。4.4.3检验中缺陷的处理
4.4.3.1各类缺陷的具体内容参照GJB403.8第1.7条和GJB403.8附录A(参考件)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4.4.3.2检验中出现轻缺陷,经承制方修复后可继续进行该项检验。4.4.3.3检验中出现B类重缺陷,经承制方修复后,应重新进行有关项目的检验。4.4.3.4检验中出现A类重缺陷,应由承制方对缺陷进行全面分析,找出原因,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予以改进。经验证缺陷确实消除并能保证达到技术要求后,并提供消除缺陷的技术报告,再对产品重新进行有关项目检验。4.5质量一致性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一般分为4组检验。4.5.1A组检验
4.5.1.1检验的项目和顺序
除非另有规定,A组检验的项目和顺序按表1进行。4.5.1.2A组检验的实施
进行。
批量或单部(台)生产的产品均应通过A组检验,A组检验在承制方配合下由订购方除另有规定外,A组检验在制造厂进行,承制方应为订购方提供全套技术资料和检b.
验所必须的设备、仪表工具及检验场所。c
提交的产品应经承制方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质检部门签署的交验通知单和测试记录。
d.当A组检验批量不大于20时,应采用全数检验,当批量大于20时也可采用抽样检验。检验方式在订货合同中明确。8
4.5.1.3A组检验的质量判定
SJ20114—92
A组检验的质量判定,参照GJB403.8第1.7条和GJB403.8附录A(参照件)、附录B(参考件)在产品规范或订货合同中规定,缺陷等级参照GJB403.8第1.7条和GJB403.8附录A(参考件)由产品规范规定。4.5.1.4A组检验质量问题的处理A组检验质量问题的处理按产品规范执行。4.5.2B组检验
4.5.2.1检验的项目和顺序
B组检验的项目和顺序按表1进行。4.5.2.2B组检验的实施
。B组检验原则上每订货批进行一次,当订货批量小于5部时,双方商订B组检验的周期,并在订货合同中明确。
b.B组检验在A组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当订货批量少于5部时,抽样数为1部,当订货批大于5部时,一般抽取2部。4.5.2.3检验的质量判定
发现致命重缺陷:发现A类重缺陷,发现B类重缺陷判为不合格,缺陷等级,参照GJB403.8第1.7条和GJB403.8附录A(参考件)由产品规范规定。4.5.2.4检验质量问题的处理
B组检验质量问题的处理按产品规范规定执行。4.5.2.5试验样本的处理
B组检验合格的样本,经必要的修整和检查,可作为原提交批的一部分。4.5.3C组检验
4.5.3.1检验的项目和顺序
检验的项目和顺序按表1进行
4.5.3.2检验的实施
检验项目
元器件及零部件
尺寸和重量
表面状况
标志和代号
安全性
互换性
质量一致性检验
检验要求章条号
检验方法章条号
检验项目
维修性
可靠性
电磁兼容性
询间范围
频率范围
分辨力
工作容量
抗干扰性能
密码和密钥
快速反应时间
自检功能
连续工作能力
极化方式
工作频率范围
方向性图
电压驻波比
馈线损耗
译码、录取与控制
温度一高度
温度冲击
加速度
SJ20114—92
续表1
质量一致性检验
检验要求章条号
3.14.3.1.1
3.14.3.1.2
3.14.3.1.3
3.14.3.1.4
3.14.3.1.5
3.14.3.1.6
检验方法章条号
4.6.28~4.6.33
4.6.34~4.6.39
4.6.40~4.6.42
检验项目
温度-湿度-高度
飞机炮霆
SJ20114—-92
续表1
质量一致性检验
注:表示必作项目:表示选作项目;一表示不作项目。D
检验要求章条号
检验方法章条号
4.5.3.2.1C组检验原则上每个订货批进行一次,当订货批量小于5部时,承制和订购双方可另行商定检验的周期,并在订货合同中明确。4.5.3.2.2C组检验的样本,应在A组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承制方和订购方协商允许在该批产品A组检验合格数大于该批产品总数的50%后即可进行。4.5.3.2.3抽样数量为2部,当订货批少于5部时抽1部样本进行检验。4.5.3.3C组检验的质量判定
发现致命缺陷:重缺陷数大于1,判为不合格,缺陷等级判定参照GJB403.8第1.7条和GJB403.8附录A(参考件),由产品规范规定。4.5.3.4质量问题的处理
按产品规范规定执行。
4.5.3.5试验样本的处理
按产品规范规定执行。
4.5.4D组检验
4.5.4.1D组检验的项目和顺序
项目和顺序按表1进行。
4.5.4.2D组检验的实施
4.5.4.2.1D组检验应根据产品质量稳定状况,生产周期和经费情况,由承制方和订购方商定,实施方案按本规范4.6.11条执行。4.5.4.2.2D组检验一般在承制单位由承制方和订购方联合实施。4.5.4.3质量间题的处理
D组检验中,样本出现故障时,应分析故障原因,以便确定是随机故障还是设计、工艺上的缺陷。若属随机故障,在排除故障后继续进行试验;若属设计、制造工艺上的缺陷,应对该批产品改进设计、制造工艺,消除缺陷,重新进行D组检验。4.5.4.4样本处理
经过D组试验的样本应进行恢复,更换短寿命器件和试验中确属受损伤的元器件,然后,进行相关项目检查,达到产品规范要求,即可提供使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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