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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业标准(NY)】 焙炒咖啡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12 14:50:34
  • NY/T605-2006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NY/T 605-2006

  • 标准名称:

    焙炒咖啡

  • 标准类别:

    农业行业标准(NY)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06-02-22
  • 实施日期:

    2006-05-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453.20 K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食品技术>>茶、咖啡、可可>>67.140.20咖啡和咖啡代用品
  • 中标分类号:

    农业、林业>>经济作物>>B35烟草、饮料作物与产品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农业出版社
  • 页数:

    6页
  • 标准价格:

    10.0 元
  • 出版日期:

    2006-05-01

其他信息

  •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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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NY/T 605-2006 焙炒咖啡 NY/T605-2006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67.14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605—2006
代替NY/T605—2002
焙炒咖啡
Roasted coffee
2006-02-22发布
2006-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本标准是NY/T605—2002《焙炒咖啡豆》的修订版。本标准代替NYT605-2002《焙炒咖啡豆》。本标准与NY/T605—2002的主要差异如下:将标准名称改为焙炒咖啡;
删去了3.4表3中铜的限量要求;将3.4表3中铅的限量要求改为0.5mg/kg:将3.4表3中六六六滴滴沸的限量要求改为0.2mg/kg。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热带作物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NY/T6052006
本标准由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负责起草,云南咖啡厂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成海、董志华、王木荣、陈民。本标准为第二次发布。
1范围
焙炒咖啡
NY/T605-2006
本标准规定了焙炒咖啡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标识、运输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焙炒咖啡豆和焙炒咖啡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5
GB4789.10
GB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T 5009.3
GB/T 5009.11
GB/T5009.12
GB/T5009.19
GB6543
GB7718
GB968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食品中铅的测定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递残留量的测定瓦楞纸箱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19182咖啡咖啡因含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1SO10095:1995,IDT)NY/T604—2006
生咖啡
3要求
3.1原料
二、三级焙炒咖啡应用符合NY/T604一2006要求的相应等级的生咖啡作为原料。3.2外观和感宫特性
赔炒咖啡的外观和感官特性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外观和感官特性要求
外色泽
观形态
香气浓郁,无异气味,品味和口感都很好(杯品一级)
香气好,无异气味,品味和口感香气稍差,无异气味,品味和口感较差(杯品三级)
都较好(杯品二级)
根据焙炒度的不同,要求整体色泽均匀一致椭圆或圆形,颗粒均勾
注:形态要求仅指焙妙咖啡豆
3.3理化特性
焙炒咖啡的理化特性应符合表2的要求。1
NY/T605—2006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水分,%,≤
咖啡因,%,2
注:不适用于已除咖啡因的焙炒咖啡。3.4卫生指标
表2理化特性要求
焙炒咖啡的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卫生指标
碑以As计),mg/kg,≤
错(以Pb计)mg/kg,
六六六,mg/kg,
滴滴沸,mg/kg,系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葡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试验方法
4.1外观
不得检出
检验方法
GB/T5009.3
GB/T19182
检验方法
GB/T 5009.11
GB/T5009.12
GB/T 5009.19
GB/T 5009.19
GB/T4789.4GB/T4789.5
GB/T4789.10、GB/T4789.11
从样品中随机抽取试样50g,置于清洁白纸上,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及组织形态。4.2感观
按NY/T604—2006的附录A的规定进行。4.3理化特性
按表2中规定的相应的检验方法进行。4.4卫生指标
按表3中规定的相应的检验方法进行。5检验规则
5.1组批及抽样
产品按生产班次组批。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为产品总数的千分之一,不满一千者亦以千计。5.2出厂检验
a)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技术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产品出厂时须有质量合格证书;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和感官、水分和卫生指标及包装要求。b)
5.3型式检验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长期停产后,协复生产时:
当原料、工艺及设备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例行(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为需要时。d
5.4判定规则
a)卫生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产品,并且不得复检;2
b)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按检验结果判为相应的等级;NY/T605-—2006
c)产品包装不符合6.1.1的规定时,应重新包装:不符合6.1.2的规定时,则判为不合格产品,并且不得复检。
5.5复检规则
除卫生指标和6.1.2的规定外,当其他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质量要求的规定或产生异议时,可加倍抽样复检,其中感官指标应组织5人以上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6包装、标识、运输、储存
6.1包装
6.1.1外包装用的瓦楞纸箱所用材料卫生要求应符合GB6543的规定。6.1.2内包装用的铝塑复合食品包装袋或马口铁罐所用材料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9683的规定。6.2标识
按GB7718执行。
6.3运输
产品运输时,车,船必须避盖,避免日晒雨淋,同时要小心轻放,避免剧烈震动,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6.4储存
产品储藏库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堆放时与周围墙壁隔离20cm以外,离地面10cm以上,不应与潮湿、有异味的物品堆放在一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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