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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行业标准(QB)】 民族弦鸣乐器通用技术条件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12 16:25:46
- QB1207-1991
- 已作废
标准号:
QB 1207-1991
标准名称:
民族弦鸣乐器通用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
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
已作废-
实施日期:
1992-02-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134.26 KB
替代情况:
被QB/T 1207.1-1999代替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民族弦鸣乐器通用技术条件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族弦鸣乐器通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本标推适用于以板、膜为共振体的民族弦鸣乐器。2引用标准
GB/T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QB/T 1207—1991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GB/T2829
GB/T 3451
3名词术语
标推调音频率
3.1有效弦长:弦振动时有效振动范围的长度。3.2弦枕:自弦轴引出琴弦的一个支点。3.3琴马:传导弦振动的部件。
3.4千斤:系在琴杆之上,拉紧琴弦,是有效弦长的一个点。3.5弦轴:调整琴弦张力的轴。
3.6缚弦:缚牢琴弦的部件。
面板:共鸣腔体上主要发音的板。3.7
3.8背板:与面板构成共鸣腔体并产生共振的板。3.9皮膜:共鸣体上直接受琴马传导而产生振动的膜。3.10
琴筒:与皮膜或其他材料构成的共鸣体。琴鼓:双面皮膜构成的共鸣体。琴杆:张弦的支撑杆。
指板:演奏时手指懋压确定乐音高度的部件。相、品:用以确定乐音商度的部件。琴弓:拴系马尾的弓状物,是弦乐器的演奏工具。3.16
击键:竹制槌状物,是击弦乐器的演奏工具。产品分类
板振击弦乐器。如扬琴等
4.2板振擦弦乐器。如板胡等。
4.3板振拨弦乐器。如筝、琵琶等。4.4膜振擦弦乐器。如二胡、京胡等。4.5膜振拨弦乐器。如三弦等。bzxZ.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1-07-03批准1992-02-01实施
5技术要求
5.1声学品质
5.1.1律制
QB/T1207-1991
应采用十二平均律。允许采用纯律、五度相生律。凡属具有地方特点的专业产品必须在产品说明中注明音律特征。
5.1.2标准音
小字一组a音为440Hz,应符合GB/T3451的要求。5.1.3音准要求
5.1.3.1有品乐器或固定音位的乐器的音准误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极限偏差
5.1.3.2无品乐器和无固定音位乐器按各弦规定频率调音,不进行音推检测。5.2演奏性能
5.2.1发音灵敏,富有表现力。
5.2.2手感舒适,便于演奏。
5.2.3弦轴转动灵活,音准稳定性能良好。5.2.4琴弓、击键应与产品等级相适应。5.3外观工艺
5.3.1本加工部位应磨光。
5.3.2外观涂饰光亮,色泽均匀一致。5.3.3胶合部位应牢固,无开裂。5.3.4相、品排列整齐,不得产生杂音。5.3.5弦枕不得出现锐利角,不允许弦。6试验方法
6.1声学品质:
6.1.1用频闪音准仪或其他频率计测定有效品乐器第一弦的第一把位或第二把位中的-组音。6.1.2用符合GB/T3451要求的仪器测定标准音。6.1.3用频闪音准仪或其他频率计测定无固定音位乐器能否调到规定音高。6.2演奏性能
感官检查。
6.3外观工艺
感官检查。
6.4音质感官评价
6.4.1根据产品标准中的具体要求进行音质评价,应在型式检验时进行。6.4.2音质评价必须在透声幕后进行。在进行实物样品对比时应统一编出顾序号。6.4.3音质评价应采用评分判定的方法,般不采用文字判定法。6.4.4感官判定时,对每件产品的评分不得少于两次。每组评价人员评定后的平均分为该产品的一次得分,两次以上得分的平均值为该产品的实得分6.4.5
6.5演奏性能评价的人员要求
QB/T 1207—1991
6.5.1高级品的演奏性能应组织一级、二级演奏员进行感官评价。6.5.2中级品的演奏性能应组织二级、三级演奏员进行感官评价。6.5.3普及品的演奏性能应组织四级演奏员或中、小学音乐教师进行感官评价。6.5.4参加评价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6.5.5对样品的演奏性能评定不得少于两次。6.5.6每次评定时,样品的序号应重新进行组合。6.5.7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应允许受检单位列席。6.6演奏性能评价
6.6.1应根据产品标准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评价。6.6.2应由演奏人员通过不同速度、不同情感、不同强度的乐曲进行演奏后做出感官评价。6.6.3
演奏性能评价应符合表2的要求。等级
不合格
发音灵敏,手感舒适,能充分表现强、弱音发音灵敏,手感舒适,能充分表现强音发音较灵敏,手感较舒适,有表现力发音略感迟钝,手感尚舒适,强、弱音变化幅度小发音迟钝,手感差,强、弱音变化极小6.6.4演奏性能评价前,应向演奏人员说明样品等级。6.6.5琴弓、击键的演奏性能评价必须与产品的演奏性能评价同时进行。7检验规则
7.1产品应由收购部门验收或委托生产厂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产品应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7.2当对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由供需双方根据合同协商具体的检验项目。7.3产品检验分为交收检验和例行检验。7.3.1交收检验
7.3.1.1交收检验的抽样方案应符合GB/T2828中关于正常检查一次抽样的规定。7.3.1.2交收检验的项目、检查水平、合格质量水平(AQL)应符合表3的规定。7.3.2例行检验
7.3.2.1产品的例行检验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在更改结构、制造工艺及主要原材料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亦需进行。
7.3.2.2例行检验的样品应从当前生产的、经交收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7.3.2.3例行检验的抽样方案,应符合GB/T2829中判别水平I一次抽样方案的规定。7.3.2.4例行检验所抽取的全部样品应先按交收检验项目检验,若有不合格品,应以合格品换取,同时分析原因,但不做为例行检验结果的依据。7.3.2.5例行检验按全部技术指标进行,判别水平为Ⅱ,判定数组为(1,2),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为50。
7.3.2.6检验合格,则本周期生产的产品可以提交交收检验。经周期检验的产品,经过整理并得到订货方允许,才能做为合格品出厂。7. 3. 2.7
不合格类型
A类不合格
B类不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QB/T1207—1991
试验项目
面板、背板、琴简有劈裂
琴簡、琴鼓、皮膜破裂
面板、背板有塌陷、凸起、变形皮膜落调不能保持应有音高
琴杆变形影响演泰
琴体破损
无法调到标准音高或规定音高
有品乐器按6.1.1试验后有,
半的音不符合音准要求
有五项尺寸计量不符合标准
有效弦长误差大于士2 mm
琴体有明显磕伤、划痕但不影响溃奏
面板、背板、琴体有轻微裂痕
易跑弦
检查水平
一般检查水平
特殊检查水平
一般检查水平
合格质量水平(AQL)
8.1产品出厂时应附有品质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上应写明本产品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有检验员盖章。
8.2每支(把)产品上应有生产厂名或商标等标志。8.3高级品应有专用盒包装,中级品、普及品应根据需要,采用不同的包装。8.4外包装箱箱内四壁应垫防潮纸,空隙用防材料衬实,内放防虫药剂。8.5外包装箱应坚固、防潮,箱体外壁应注明产品名称、货号、等级、数量、重量、产地及放置方向、防潮、轻放、防麓等字样或标志。
8.6产品应放在室内保管,不得直接风吹、日晒;距热源和有机溶剂的距离至少2000mm;距地面、墙壁至少300mm。
8.7运输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不得翻转、倒置和动;不得雨淋、日晒、受潮。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乐器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北京乐器研究所、上海民族乐器一厂、苏州民族乐器一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思明、路琛、李伯寿、方荣林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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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弦鸣乐器通用技术条件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族弦鸣乐器通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本标推适用于以板、膜为共振体的民族弦鸣乐器。2引用标准
GB/T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QB/T 1207—1991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GB/T2829
GB/T 3451
3名词术语
标推调音频率
3.1有效弦长:弦振动时有效振动范围的长度。3.2弦枕:自弦轴引出琴弦的一个支点。3.3琴马:传导弦振动的部件。
3.4千斤:系在琴杆之上,拉紧琴弦,是有效弦长的一个点。3.5弦轴:调整琴弦张力的轴。
3.6缚弦:缚牢琴弦的部件。
面板:共鸣腔体上主要发音的板。3.7
3.8背板:与面板构成共鸣腔体并产生共振的板。3.9皮膜:共鸣体上直接受琴马传导而产生振动的膜。3.10
琴筒:与皮膜或其他材料构成的共鸣体。琴鼓:双面皮膜构成的共鸣体。琴杆:张弦的支撑杆。
指板:演奏时手指懋压确定乐音高度的部件。相、品:用以确定乐音商度的部件。琴弓:拴系马尾的弓状物,是弦乐器的演奏工具。3.16
击键:竹制槌状物,是击弦乐器的演奏工具。产品分类
板振击弦乐器。如扬琴等
4.2板振擦弦乐器。如板胡等。
4.3板振拨弦乐器。如筝、琵琶等。4.4膜振擦弦乐器。如二胡、京胡等。4.5膜振拨弦乐器。如三弦等。bzxZ.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1-07-03批准1992-02-01实施
5技术要求
5.1声学品质
5.1.1律制
QB/T1207-1991
应采用十二平均律。允许采用纯律、五度相生律。凡属具有地方特点的专业产品必须在产品说明中注明音律特征。
5.1.2标准音
小字一组a音为440Hz,应符合GB/T3451的要求。5.1.3音准要求
5.1.3.1有品乐器或固定音位的乐器的音准误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极限偏差
5.1.3.2无品乐器和无固定音位乐器按各弦规定频率调音,不进行音推检测。5.2演奏性能
5.2.1发音灵敏,富有表现力。
5.2.2手感舒适,便于演奏。
5.2.3弦轴转动灵活,音准稳定性能良好。5.2.4琴弓、击键应与产品等级相适应。5.3外观工艺
5.3.1本加工部位应磨光。
5.3.2外观涂饰光亮,色泽均匀一致。5.3.3胶合部位应牢固,无开裂。5.3.4相、品排列整齐,不得产生杂音。5.3.5弦枕不得出现锐利角,不允许弦。6试验方法
6.1声学品质:
6.1.1用频闪音准仪或其他频率计测定有效品乐器第一弦的第一把位或第二把位中的-组音。6.1.2用符合GB/T3451要求的仪器测定标准音。6.1.3用频闪音准仪或其他频率计测定无固定音位乐器能否调到规定音高。6.2演奏性能
感官检查。
6.3外观工艺
感官检查。
6.4音质感官评价
6.4.1根据产品标准中的具体要求进行音质评价,应在型式检验时进行。6.4.2音质评价必须在透声幕后进行。在进行实物样品对比时应统一编出顾序号。6.4.3音质评价应采用评分判定的方法,般不采用文字判定法。6.4.4感官判定时,对每件产品的评分不得少于两次。每组评价人员评定后的平均分为该产品的一次得分,两次以上得分的平均值为该产品的实得分6.4.5
6.5演奏性能评价的人员要求
QB/T 1207—1991
6.5.1高级品的演奏性能应组织一级、二级演奏员进行感官评价。6.5.2中级品的演奏性能应组织二级、三级演奏员进行感官评价。6.5.3普及品的演奏性能应组织四级演奏员或中、小学音乐教师进行感官评价。6.5.4参加评价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6.5.5对样品的演奏性能评定不得少于两次。6.5.6每次评定时,样品的序号应重新进行组合。6.5.7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应允许受检单位列席。6.6演奏性能评价
6.6.1应根据产品标准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评价。6.6.2应由演奏人员通过不同速度、不同情感、不同强度的乐曲进行演奏后做出感官评价。6.6.3
演奏性能评价应符合表2的要求。等级
不合格
发音灵敏,手感舒适,能充分表现强、弱音发音灵敏,手感舒适,能充分表现强音发音较灵敏,手感较舒适,有表现力发音略感迟钝,手感尚舒适,强、弱音变化幅度小发音迟钝,手感差,强、弱音变化极小6.6.4演奏性能评价前,应向演奏人员说明样品等级。6.6.5琴弓、击键的演奏性能评价必须与产品的演奏性能评价同时进行。7检验规则
7.1产品应由收购部门验收或委托生产厂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产品应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7.2当对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由供需双方根据合同协商具体的检验项目。7.3产品检验分为交收检验和例行检验。7.3.1交收检验
7.3.1.1交收检验的抽样方案应符合GB/T2828中关于正常检查一次抽样的规定。7.3.1.2交收检验的项目、检查水平、合格质量水平(AQL)应符合表3的规定。7.3.2例行检验
7.3.2.1产品的例行检验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在更改结构、制造工艺及主要原材料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亦需进行。
7.3.2.2例行检验的样品应从当前生产的、经交收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7.3.2.3例行检验的抽样方案,应符合GB/T2829中判别水平I一次抽样方案的规定。7.3.2.4例行检验所抽取的全部样品应先按交收检验项目检验,若有不合格品,应以合格品换取,同时分析原因,但不做为例行检验结果的依据。7.3.2.5例行检验按全部技术指标进行,判别水平为Ⅱ,判定数组为(1,2),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为50。
7.3.2.6检验合格,则本周期生产的产品可以提交交收检验。经周期检验的产品,经过整理并得到订货方允许,才能做为合格品出厂。7. 3. 2.7
不合格类型
A类不合格
B类不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QB/T1207—1991
试验项目
面板、背板、琴简有劈裂
琴簡、琴鼓、皮膜破裂
面板、背板有塌陷、凸起、变形皮膜落调不能保持应有音高
琴杆变形影响演泰
琴体破损
无法调到标准音高或规定音高
有品乐器按6.1.1试验后有,
半的音不符合音准要求
有五项尺寸计量不符合标准
有效弦长误差大于士2 mm
琴体有明显磕伤、划痕但不影响溃奏
面板、背板、琴体有轻微裂痕
易跑弦
检查水平
一般检查水平
特殊检查水平
一般检查水平
合格质量水平(AQL)
8.1产品出厂时应附有品质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上应写明本产品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有检验员盖章。
8.2每支(把)产品上应有生产厂名或商标等标志。8.3高级品应有专用盒包装,中级品、普及品应根据需要,采用不同的包装。8.4外包装箱箱内四壁应垫防潮纸,空隙用防材料衬实,内放防虫药剂。8.5外包装箱应坚固、防潮,箱体外壁应注明产品名称、货号、等级、数量、重量、产地及放置方向、防潮、轻放、防麓等字样或标志。
8.6产品应放在室内保管,不得直接风吹、日晒;距热源和有机溶剂的距离至少2000mm;距地面、墙壁至少300mm。
8.7运输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不得翻转、倒置和动;不得雨淋、日晒、受潮。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乐器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北京乐器研究所、上海民族乐器一厂、苏州民族乐器一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思明、路琛、李伯寿、方荣林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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