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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15 18:09:55
  • GB15193.17-1994
  • 已作废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 15193.17-1994

  • 标准名称:

    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

  •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 标准状态:

    已作废
  • 发布日期:

    1994-08-10
  • 实施日期:

    1994-08-10
  • 作废日期:

    2004-05-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114.90 K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数学、自然科学>>微生物学>>07.100.30
  • 中标分类号: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53食品卫生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页数:

    3页
  • 标准价格:

    8.0 元

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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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GB 15193.17-2003代替 GB 15193.17-1994 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 GB15193.17-1994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
Chronic toxicity and carcinogencity tests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的基本技术要求。GB15193.17—94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我国创新的物质时,要求进行慢性毒性或致癌试验,必要时两者可以结合进行。2原理
在动物的大部分生命期间,经过反复给予受试物后观察其呈现的慢性毒性作用及其剂量-反应关系,尤其是进行性和不可逆毒性作用及肿瘤疾患。并确定受试物的无作用剂量(NOEL),作为殿终评定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品的依据。3实验动物
3.1原则上,宜选用接近人体代谢特点的试验动物,因为目前已掌握大、小白鼠各品系的特点及诱发肿瘤的敏感性,故可优先用于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一般用雌、雄两性断乳大鼠或小鼠;对活性不明的受试物,则宜用两种性别的啮齿类和非啮齿类动物。3.2实验动物的自然肿瘤发生率原则是控制到越低越好,但试验结束评价时主要是以在齐同条件下观察对照组与各剂量组的肿瘤发生率及其剂量-反应关系作为依据。4分组
4.1组数
除对照组外,一般实验组可分为3~5组,要求最高剂量组的剂量能引起最小毒性表现,但不影响其正常生长、发育和寿命,试验组的剂量可按几何级数或其他规律划分,对照组除不给予受试物外其他条件均与实验组相同。
4.2动物数量
慢性毒性试验中啮齿类动物每组至少50名;雌雄各半,非啮齿类动物每组每一性别至少4只,如计划在试验期中定期剖杀时,动物数要作相应增加。当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结合在一起进行时,每组动物雌雄均以50只以上为宜,如计划在试验期中定时剖杀,动物数要作相应增加。5饲料
5.1饲料中营养成分应能满足该实验动物的营养需要。5.2饲料的污染物如残余杀虫剂、多环芳烃化合物、雌激素、重金属、亚硝胺类化合物等的含量要控制;不饱和脂肪酸与硒的含量要限制,均应使其不影响受试物的试验结果。6饲养管理
除参见食品毒理试验中实验动物和饲料要求外,尚需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4-08-10批准1994-08-10实施
GB15193.17-94
6.1同一间动物房中不得放置两种试验动物,也不能同时进行两种受试物的毒性试验。6.2不得使用消毒剂和杀虫剂等药物。6.3动物饲料罐中的饲料每周至少要更换两次。7受试物
7.1非营养性受试物加入饲料中的量不能大于饲料量的5%;营养成分受试物应尽可能采用高剂量,应保证实验动物的营养平衡或采用对饲方法。7.2受试物在饲料制备或存放时,要求不影响饲料的营养成分含量和性质,7.3饲料中加入受试物的量很少时,宜先将受试物加入少量饲料中充分混匀后,再加入一定量饲料后再混匀,如此反复3~4次。
8试验期限
8.1一般情况下,致癌试验试验期小鼠定为18个月,大鼠为24个月;个别生命期较长和自发性肿瘤率较低的动物可适当延长。
8.2试验期中,当最低剂量组或对照组存活的动物数仅为开始时的25%时,可及时中止试验,但因明显的受试物毒性作用造成高剂量组动物过早死亡,则应继续进行试验,如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动物死亡大于10%及小鼠在试验期为18个月或大鼠为24个月时,各组存活率均小于50%也应中止进行。9 对试验动物的观察与检测
9.1对试验动物的一般观察
9.1.1对试验动物的一般健康状况每天至少有一次认真的观察和记录。对死亡动物要及时剖检;对有病或濒死的动物需分开放置或处死,并检测各项指标。9.1.2动物出现异常,需详细记录肉眼所见、病变性质、时间、部位、大小、外形和发展等情况,对濒死动物要详细描述。
9.1.3试验期的前13周即前三个月,每周要对全部动物分别称量体重,以后每4周1次,每周要检查和记录一次每只动物的饲料食用量。如以后健康状况或体重无异常改变,可以每3个月检查一次。9.2血液学检查
9.2.1于试验的第3、6个月及以后每半年常规检查一次血红蛋白、血细胞压积、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及血凝试验等。大、小鼠每组每一性别检查10只,且每次检查尽可能安排为同一动物。非啮齿类动物则全部检查。
9.2.2当发现动物健康状况有变化表现时,必需对有关动物血液进行红、白细胞计数,当需要进一步探讨时,尚需作白细胞分类检查;至于各剂量组只有在高剂量组和对照组动物间有较大差异时,方进行红、白细胞计数检查,死的动物应作白细胞分类检查。9.3血液生化检测
按9.2.1规定的时间进行,其指标有:a.总蛋白含量;
b..白蛋白含量;
酶活性测定:根据常规和特殊需要选择有关酶活性进行测定;c.
d.糖代谢主要为糖耐量测定;
肾功能:如脲氮测定等。
10病理检查
10.1大体检查
GB 15193.17—94
10.1.1大体检查发现有异常时,将为显微镜检查取材提供方便,故应特别注意。10.1.2死或处理的动物均应进行系统的肉眼检查。10.1.3对有关脏器尚需称量。
10.2显微镜检查
显微镜检查是慢性毒性实验的主要必检项目,凡在试验过程中濒死处理的动物均应进行。10.3电镜检查:有条件和需要时可酌情进行。10.4要累积常用动物的肿瘤发生数据,为今后制定相应自然肿瘤发生率提供依据。11总结与报告
11.1资料搜集
有关动物、饲料、饲养的日常观测、气象、人员变动及实验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均应详细记载和妥善保存。免费标准bzxz.net
11.2资料的统计、分析。
按相关的统计学方法进行。
11.3系统总结
按各阶段的试验资料、数据汇总后进行统计分析;完整、准确地描述对照组与各剂量组动物间各项指标的差异,以展示其毒性作用。11.4报告应阐明试验设计、毒性表现、受试物的食用可行性评价。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本标准由卫生部食品卫生检督检验所、上海医科大学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寅、徐晋康、严文钰。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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